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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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免检标准

锅炉免检标准

锅炉免检标准
锅炉免检标准
一、定义与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水容量低于30L的蒸汽锅炉、出水压力低于0.1MPa的热水锅炉、常压锅炉,以及额定功率低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水容量低于30L的蒸汽锅炉
对于水容量低于30L的蒸汽锅炉,由于其尺寸小巧,操作简便,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检测和检验。

但是,此类锅炉的使用者应确保其安全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装安全阀、压力表等。

三、出水压力低于0.1MPa的热水锅炉、常压锅炉
出水压力低于0.1MPa的热水锅炉和常压锅炉,由于其工作压力较低,风险相对较小,因此通常也不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检验。

然而,使用者应确保其安全使用,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如有无泄漏、部件磨损等。

四、额定功率低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额定功率低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由于其规模较小,操作压力相对较低,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常规的全面检测和检验。

但是,使用者应确保其安全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五、免检不等于免维护
尽管以上类型的锅炉可以免除常规的全面检测和检验,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需要进行维护和保养。

使用者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六、特殊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如设备出现故障、异常磨损或使用者发现其他潜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检修完成后,必须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2021新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2021新版)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2021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8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2021新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编号GB/T7985-95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的型号编制方法、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于仅供开水的茶。

炉2 引用标准GB700碳素结构钢GB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5117碳钢焊条GB1300焊接用钢丝JB/T1620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JB/T1621工业锅炉烟箱烟囱制造技术条件JB3271链条炉排技术条件ZBJ98010往复炉排技术条件JB/T1615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ZBJ98011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888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音测量方法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0180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GB1576低压锅炉水质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3 术语常压锅炉: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

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都为零的锅炉。

4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常压锅炉的参数一般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常压锅炉参数系列注:①额定进、出口温度可根据当地大气压力和特殊使用条件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其温差为25C。

额定出口水温度系指一个大气压力的数值。

②括号内参数不推荐使用5 型号编制方法常压锅炉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5. 1 型号的第一部分由常压锅炉代号、锅型代号、燃烧设备代号、额定热功率四段组成。

5.1.1 常压锅炉代号用“ C'表示。

5.1.2 常压锅炉锅型代号见表2。

表2 常压锅炉锅型代号5.1.4 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MW/5.1.5 第一部分应连续书写,互相衔接。

5.2 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二段,中间以斜线相连。

第一段表示额定出口水温度,第二段表示额定进口水温度,单位为C。

5.3 型号的第三部分由燃料种类和设计次序二段组成,须连续书写。

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系统

DB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系统

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Specification for Small Type Boilers and Atm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s andOperation Management(审定稿)2010-08-02发布2010-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31/213-2010前言本标准DB 31/213-2009《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替代原DB31/213-2002《常、微压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

本标准与DB31/21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第5.3条、第6.2条、第6.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它均属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题目修订为《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的范围中新增加了电加热锅炉;——原标准在范围中给出的常压热水锅炉的输出功率, 在新标准中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本标准修订了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义;——去掉了原标准中常压热水锅炉的系列规格,直接给出了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参数范围;——修订了公式(1)(2002版的5.1.6;本版的5.1.6);——新增本标准6.4.3的内容,以加强锅炉的燃烧控制。

——原标准中的附录A运行技术指标作了较大修改,新版根据本市燃料使用种类第5.3条分别给出表1、表2、表3、表4、表5的不同性能指标;——原标准的附录B,改为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锅炉管理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工业锅炉研究所、上海市环保局科技处、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工业锅炉与窑炉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仲华、陈溢进、陈津迪、胡国妹、徐剑芳、郁剑敏、周华、沈黎芸等。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2002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1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崐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日用工业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等138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日用工业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等138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

上海市质监局关于《日用工业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等138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2017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归口。

2017年3月31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日用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DB31/T176-2010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DB31/T203-2003 皮鞋产品标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DB31/T213-2010DB31/T239.1-2013城市公共交通非接触式集成电路(IC)卡第1部分:卡片技术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0DB31/T271-2002燃气汽车维修安全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294-20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415DB31/T321-2004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7DB31/T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19DB31/T329.13-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2DB31/T329.15-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车专用停车场(库)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4DB31/T329.17-2012DB31/T329.18-201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8部分:渡轮、游览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7DB31/T329.21-201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1部分:养老机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9DB31/T329.3-201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132DB31/T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4DB31/T329.8-201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6DB31/T330.2-2013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2部分:蚊虫防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9DB31/T330.4-2007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4部分:蟑螂防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1DB31/T352-2006DB31/T354-2005消毒剂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4DB31/T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397-200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849DB31/T414-2008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1DB31/T436.1-2009道路人行道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道路人行道设计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3DB31/T462-2009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6DB31/T486-2010献血屋(点)安全卫生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58DB31/T499-2010DB31/T507-2010燃煤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1DB31/T513-2010航空货运代理安全质量管理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527-2011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566DB31/T539-201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转化为推荐性标准68DB31/T540.1-201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部分:总则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2部分:学校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0DB31/T540.5-201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5部分:医院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3DB31/T540.7-201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7部分:餐饮娱乐趸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5DB31/T540.9-2015DB31/T546-2011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78DB31/T565-2013中小学课业簿册安全卫生与质量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DB31/T579-2011车用M100甲醇汽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8283DB31/T601-2012。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编号GB/T7985-95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的型号编制方法、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于仅供开水的茶炉。

2引用标准GB700 碳素结构钢GB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5117 碳钢焊条GB1300 焊接用钢丝JB/T1620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JB/T1621 工业锅炉烟箱烟囱制造技术条件JB3271 链条炉排技术条件ZBJ98010 往复炉排技术条件JB/T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ZBJ98011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音测量方法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0180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3术语常压锅炉: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

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都为零的锅炉。

4常压锅炉参数系列常压锅炉的参数一般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注:①额定进、出口温度可根据当地大气压力和特殊使用条件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其温差为25℃。

额定出口水温度系指一个大气压力的数值。

②括号内参数不推荐使用5型号编制方法常压锅炉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5.1型号的第一部分由常压锅炉代号、锅型代号、燃烧设备代号、额定热功率四段组成。

5.1.1常压锅炉代号用“C”表示。

5.1.2常压锅炉锅型代号见表 2。

表2 常压锅炉锅型代号5.1.3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代号见表3。

5.1.4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MW。

5.1.5第一部分应连续书写,互相衔接。

5.2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二段,中间以斜线相连。

第一段表示额定出口水温度,第二段表示额定进口水温度,单位为℃。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用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

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用的小锅炉可参照本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不适用于本标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平安监察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那么》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锅炉3.1.1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3.1.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3.1.3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

3.2 作坊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06.15【实施日期】200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十五日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共8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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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时间:2019-7-22 15:20:38核心提示: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ICS 27.060J 98JB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7985--2019代替JB/T 7985-1995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 for small type boilers and atma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s2002-12-27 发布2003-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JB/T 7985—19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T 798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增加了小型锅炉的定义(本版的3.1);——增加了常压热水锅炉参数系列(1995年版的表1:本版的4.2)——增加了小型锅炉的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本版的5.1);——锅炉热效率指标作了适当的调整,取消了燃烧劣质煤锅炉的热效率指标(1995年版的表6;本版的表1和表2);——增加了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的考核要求(本版的6.1.3和6.14);——增加了锅炉可靠性的考核要求(本版的6.16)——对锅炉的保质期作了适当的调整(1995版的8.8;本版的11.1);——取消了新产品必须进行鉴定的规定(1995年版的第七章)。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 7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勉。

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

目次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参数系列25 型号编制方法26 技术要求27 检验和试验58 检验和试验规则59 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510 安装及使用要求611 常压热水锅炉系统612 质量责任6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义,参数系列、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标志和包装、使用条件、常压热水锅炉系统及质量责任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要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要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要求
一、小型锅炉是指
1、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
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2、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
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3、小型蒸汽锅炉(水容人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4、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
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二、使用要求
1、小型锅炉和正常热水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一只压力表。

压力表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校验。

小型汽水两有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
铝制锅炉至少还应当装设一只水位表。

2、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锅炉承压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以下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1) 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
不得小于25毫米;
(2) 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
偏差;
(3) 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主冻措施。

3、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年应当进行1次水压试验。

4、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1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5、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6、小型铝制承压应当每两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

在水压试验前,
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7、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
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

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热水锅炉系统技术要求

热水锅炉系统技术要求

锅炉系统技术要求1. 总则1.1 本规范书适用于********** 水工程中锅炉房供热工程和各构(建)筑物通风系统。

它包括本体及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招标方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4 投标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

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 合同签订后,按本规范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招标方,由招标方确认。

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双方共同商定。

1.6 由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及控制软件需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如有相关纠纷,由投标方负责。

2. 系统说明锅炉房内两台锅炉提供的热量为0.92MW ,一次性建设。

3. 系统要求3.1 设备名称:CLHS0.46 全智动数控热水锅炉3.2 安装位置:采暖锅炉房内3.3 台数:2 台3.4水质条件:厂区内地下水3.5主要技术参数1.0 锅炉2台1.1 类型CLHS0.46 全智动数控热水锅炉1.2 单台额定供热量0.46MW1.3 额定工作压力1.4额定出水温度85 C1.5额定回水温度60 C1.6设计热效率>80%1.7锅炉结构立式1.8烟尘排放浓度v 1级林格曼黑度1.9 SO2 ,NO2 排放浓度符合环保要求1.1 0 适用煤种发热量AIII1.11外形尺寸2259*3337*31762.0锅炉附件设备(本体、除尘器、烟囱、横连管、浮球、考克、玻璃管、炉钩、炉扒、捅条、双速引风机、=32m3/h, 扬程=24m,N=7.5KW2.2自动补水箱 容水量应满足锅炉补水2.3 分集水器LxD=800*219mm4. 技术要求 4.1设备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及检验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 求。

最新整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x

最新整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x

最新整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 250 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 GB/T16xxx -1996 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V 50KV;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C ;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 20xx)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电热水器依据 GB4706 12- 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 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C ;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small biomass boiler
NB厅34035-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厅I.I—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NB厅34035—2016《小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条件》,与NBrr34035—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燃料要求(见第5章);
b)修改了热性能指标(见6.1, 2016年版的5.1);
c)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见6.2, 2016年版的5.2);
d)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2016年版的第7章);
e)修改了安装及使用要求(见第10章, 2016年版的第9章)。

本文件代替了NB厅34035—2016。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B厅34035一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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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13-2010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Specification for Small Type Boilers and Atm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s andOperation Management(审定稿)2010-08-02发布2010-10-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 31/213-2010前言本标准DB 31/213-2009《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替代原DB31/213-2002《常、微压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

本标准与DB31/213-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第5.3条、第6.2条、第6.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它均属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题目修订为《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本标准的范围中新增加了电加热锅炉;——原标准在范围中给出的常压热水锅炉的输出功率, 在新标准中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本标准修订了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义;——去掉了原标准中常压热水锅炉的系列规格,直接给出了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参数范围;——修订了公式(1)(2002版的5.1.6;本版的5.1.6);——新增本标准6.4.3的内容,以加强锅炉的燃烧控制。

——原标准中的附录A运行技术指标作了较大修改,新版根据本市燃料使用种类第5.3条分别给出表1、表2、表3、表4、表5的不同性能指标;——原标准的附录B,改为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锅炉管理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工业锅炉研究所、上海市环保局科技处、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工业锅炉与窑炉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仲华、陈溢进、陈津迪、胡国妹、徐剑芳、郁剑敏、周华、沈黎芸等。

本标准于1998年首次发布,2002年第1次修订,2010年第2次修订。

DB 31/213-2010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以煤炭、柴油、燃气作燃料或以电加热元件作为热源,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不适用燃油/燃气/电加热的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C、且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的、仅承受自来水压力的(无给水泵)小型热水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1576 低压锅炉水质DB31/ 38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锅炉JB/T 1626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 7985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2900.48-2008中定义的名词术语,及以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常压热水锅炉 atm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或者锅炉本体开孔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工况下,锅筒本体顶部表压力为零的锅炉,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MW。

小型锅炉 small type boiler指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热水锅炉及小型蒸汽锅炉,即:a)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5t/h(或0.35MW)、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b)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0.1MPa的热水锅炉和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c)水容积小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的小型蒸汽锅炉。

4 基本要求4.1 参数范围与型号编制原则4.1.1 小型锅炉产品具体的参数由各制造单位自行制定。

4.1.2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应小于0.05MW且不应大于2.8MW,额定出口水温不宜大于85゜C。

4.1.3 小型锅炉的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JB/T 1626中的编制原则。

4.1.4 常压热水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JB/T 1626 中的编制原则。

并在产品型号前加英文大写字母C。

4.1.5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以其主要功能按蒸汽或热水锅炉来编制产品型号,并在锅炉名称上写明“汽水两用”字样。

4.2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的基本要求4.2.1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的生产单位应有基本的生产技术条件、企业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4.2.2 小型锅炉和常压锅炉产品的制造、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

4.2.3 产品出厂时,应在本体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标记产品名称、规格等主要参数,并向用户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4.2.4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额定工况下的性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制造、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要求、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功能要求、检验和试验、油漆、包装、标志和随机文件等应符合JB/T 7985的有关规定。

5 技术要求5.1 系统要求与配置5.1.1 本体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热稳定性和防腐蚀性能,应保证受热面的可靠冷却,防止汽化及过冷沸腾;确保在额定工况下长期运行时能按预定方向自由膨胀而不发生开裂,结构设计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

5.1.2 系统结构应包括燃料供给系统、进出水(汽)系统和燃烧控制系统三部分,各部分应确保相互匹配,可靠运行、操作维修方便。

5.1.3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热水锅炉应装设出水温度计,应设置额定出水超温报警和保护装置。

小型锅炉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锅内压力超高时的声光报警、指示和自动停炉功能。

具有自动温度控制功能的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自动控制温度的周时,也应装设温度超高时的报警装置。

5.1.4常压热水锅炉、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及小型蒸汽锅炉,应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计,水位计宜装在锅炉操作面一侧。

控制系统应具有锅内水位处于极低水位时发出声光报警指示,同时自动停炉的功能。

5.1.5 燃油、燃气的常压锅炉和小型锅炉,还应装设燃烧点火程序控制和意外熄火时的保护装置,防止可燃性气体积聚而产生爆炸事故。

5.1.6 常压锅炉本体最高处应开有排气管孔直通大气,不允许在排气管上安装任何形式的节流或水封装置,排气管的当量直径(含本体连接开口水箱的联接管直径)不得小于式(1)的计算值。

(1)式中:--- 排气管的当量直径,单位毫米(mm);--- 常压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单位兆瓦(MW);5.1.7 小型锅炉本体上应至少安装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检验,压力表的量程不大于额定压力的2.5倍,精度不低于1.5级。

5.1.8 小型锅炉应安装可靠的安全泄压装置。

5.1.9 常压热水锅炉进、出水温度可根据使用要求和条件进行调整,并能保证额定参数下达到该产品的额定功率,最高出水温度不得超过100°C。

对于小型锅炉,其最高温度应能确保不超过铭牌规定压力所对应的饱和温度限值。

5.1.10锅炉应配有水处理装置,锅炉配用的水处理设备应能保证锅炉给水符合GB 1576的有关规定。

5.1.11 供水系统中进出口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1.5m/s。

5.1.12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的通电部分对地的冷态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MΩ,炉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5.1.13 燃油炉的供油系统应设置独立供油槽(日用油箱),并妥善接地以释放静电,油路进入燃烧器前必须经过滤器过滤。

5.2 材质要求5.2.1 常压锅炉本体材料可采用碳素结构钢、不锈钢或铝材,小型锅炉应采用低碳钢。

5.2.2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所用受热面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

5.3 技术性能指标5.3.1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及分等要求,按燃煤(烟煤、无烟煤)、燃油(柴油,煤油等)和燃气(城市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不同要求见表1、表2、表3、表4、表5的规定。

5.3.2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 31/387要求。

5.3.3 常压热水锅炉和小型锅炉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周围2m处的噪声不得大于85dB(A).6 运行管理要求6.1 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6.1.1锅炉使用单位应按实际用热需要,所属地区的环保要求、燃料供应情况和现场综合条件,选用适当的产品。

燃油和燃气炉的安装位置应事先征求消防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1.2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6.1.3 使用单位应制订必要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停/开炉程序及运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环保及节能管理、周期试验和检查、设备清洗、保养及维修等规定。

6.1.4安装燃煤锅炉,必须向地区环保部门申请认可,取得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并向上海市锅炉管理所备案,接受质监、环保、节能的监督检查。

6.1.5 使用单位新购锅炉,应全面检查确认设备主体、配备附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安装投运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妥善保管原始技术资料。

6.1.6 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或委托生产单位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和技术性能;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修理或更换配件、管件。

修理或更换配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技术经济性能。

6.2 安全运行管理6.2.1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司炉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司炉作业人员具备发要的设备安全知识和节能知识。

司炉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2.2 锅炉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压力、水位正常,常压热水锅炉应确保水位、水温正常。

日常运行应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记录表可参见附录A。

6.2.3 小型锅炉应每二年做一次水压试验,并作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

安全泄压装置和本体压力表应每年作一次检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

6.2.4 对燃油、燃气炉,应经常检查油、气管路的密封性,杜绝任何泄漏。

6.2.5小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出水温度测量表,应定期校验正,正常运行中,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5°C;对小型热水锅炉,其测量误差不应超过±3°C。

6.2.6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始终确保安全保护、连锁和自控装置完好,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强制运行。

6.2.7 锅炉停炉后,若较长时间停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设备腐蚀。

6.3 环保运行管理6.3.1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烟尘排放应符合DB31/ 387中的有关规定,本市范围内允许使用燃煤的锅炉,燃用原煤的含硫量(干基全硫)应小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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