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的特点
01
独立性
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 交易合同,银行仅根据信用证的 条款进行付款。
02
严格相符原则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 条款严格相符,否则银行有权拒 付。
0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 则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欺诈行 为,法院有权干预信用证的执行。
信用证的种类
01
不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 义务,不得撤销或修改。
审查单据制作是否规范
检查单据的填写、签章等是否规范,确保没有格式错误或遗漏。
关注特殊条款
对信用证中特殊条款或附加条件进行重点审核,确保满足要求。
综合审核
综合分析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将所有单据进行综合比对,确保各单据之间 信息一致,没有矛盾。
判断是否符合交单条件
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条件,判断单据是否 满足交单要求。
保兑信用证
由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承担 第一付款责任。
03
02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有权在不需要通知受益人的 情况下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未经保兑行保兑,仅为开证行的付 款承诺。
04
02 单据审核要点
单证一致
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上的信息应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包括商品描述、 数量、金额、运输方式等。
确保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品质规格等关键信息 准确无误,并与合同一致。
注意单据的欺诈行为
01
核实单据的真实性,确保单据是合法、有效的,避免使用伪造 或变造的单据。
02
仔细核对单据上的信息,如发票号、提单号、装运日期等,确
保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注意单据中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如货物描述、数量、
刍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银行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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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符 与 “ 质 相 符 ” 之 问 的 一 种 相 符 。所 实 穗 谓 严 格 相 符 原 则 是 指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请 求 银 行 依 信 用 证 付 款 时 ,提 交 的 单 据 表
律 规定 的要 求。
一
发 展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 然 而 ,单 据 的 日渐 繁 杂 以及 审 单 标 准 的 模 糊 也 导 致 了 信 用 证 纠 纷 层 出 不 穷 。u 5 0对 审单 标 准 的 简单 规 定 显 然 无 法 解决 复 C 0 P 杂 的 信 用 证 审 单 问 题 ,审 单 的 基 本 原 则 、 时 间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规 定 一 直 在 学 者 的理 论 探 讨 和 法 官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向 前 发 展 。 人 们 在 对 待 信 用 证 审 单 标 准 问 题 上 一 直 存 在 不 同 的认 知 ,有 些 学 者 从 商 业 实 践 的 角 度 出 发 ,提 出 了 实 质 相 符 的标 准 、 允 许 对 单 据 表 面 相 符 及 对 单 据 处 理 时 进 行 灵 活 界 定 ; 而 另 外 有 些 学
H 【 十 /J J旧 _ 口 x 私 JI 口 , l ku_ , I X J ,丁 U ; \
汇票 、保险单、装箱单 、原产地证书 、检
、
节 ,只要整 套单据 结合起 来能 反映信 用证规 定
的 内容 即可 。 ( ) 像标 准 二 镜
镜像 标准 ( o i g ) 镜 像标 准 是将 信 mirr ma e r
款 都 必 须 明 白 、准 确 地 体 现 在 出 口单 据 上 ,不 能 有 任 何 含 糊 或 差 错 。 单 单 一 致 是 指 所 有 单 据 均 以 购 货 发 票 为 中心 。其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生命线常常在银行审单环节中发生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
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
从另一个角度看,审单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
本文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面相符原则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开证行仅仅对受益人或任何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从而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确定其(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美国《统一商法典》(UC。
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的几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信用证之所以深受商人们的青睐,很大程度就在于其独立性,当事人不必担心货款的支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
由此产生出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用证的兑付。
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与银行审单义务
衍用llE项下中证审核原则与银行审单义务中立提要中文提要单证相符的审核原则属于惯例范畴,银行审单义务则属于法律概念,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将商业惯例于法律概念有机结合。
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别,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得到了国际银行界的广泛认可和应用,也受到了司法尊重。
本文以ICC与信用证有关的出版物为基础,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讨论单证审核原则的变迁以及银行审单义务与审单原则之问的关系。
通过分析ICC银行委员会有关单证相符案例的答复、分析司法判例在具体案件中对表面相符的解释和权衡,可以认为,对表面相符的理解已从“严格。
‘致”转向“实质一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信用证项下银行的审单义务也逐步加重,而“法律不计较琐事”与“细微处对银行仍有重要意义”之间也取得了相对平衡。
这种趋势符合商业现实,也与民法学理念的变化~致。
我国在单证相符的判断原则下,应师从英美法的灵活务实态度,并确立相应的司法介入标准和审查标准。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一致;实质一致;审单义务作者:李同钧指导老师:陈立虎沈同仙.ResearchonTheExaminationPrincipleun—d——e—r——L—/—C——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b——s—t—r—a—c—t—ResearchO/1TheExaminatiOnPrincipleunderL/C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bstractTheCompliancePrincipleisamatterofthescopeofpractice,while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isalegalconcept.Todecid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ompliancePrincipleand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wemustfirstunderstandtheCompliancePrincipleinthelegalview.Althoughthelegalsystemofdifferentcountriesvaries,UCP500isgenerallyacceptedandappliedbyinternationalbanks,andrespectedbyJudiciary.Throughhistoricalandcomparativeapproach,basedonL/CrelatedPublicationsofICC,thisessayisastudyonthedevelopmentoftheCompliancePrinciple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andtheexaminationprinciple.ThroughtheanalysisofanswerstoqueriesaboutcomplianceofL/CanddocumentsbytheICCBankingCommission,andtheanalysisoftheinterpretationandmeasureof“complianceontheirface”inconcretejudicialcase,itCallbeconcluded,thecomprehensionof“complianceontheirface”transferredfromstrictcompliancetosubstantialcompliance.Intheprocess,thebank’sexaminationobligationhasincreasedlittlebylittle.and“deminimisnoncuratlex”reachesequilibriumwim“deminimisstillimportanttobank”.ThistrendconfirmedtocommercialrealityandthechangeofCivilLawphilosophy.TbsetuptheCompliancePrinciple.weshouldlearnfromtheflexibleapproachofCommonLawandestablishjudicialreviewstandard.Keywords:L/C;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examinationobligationWrittenby:LiRijunSupervisedby:ChenLihuShenTongxianY645822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国际经济法简述信用证的审单标准1. 信用证的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它是指进口方的银行根据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开立的一种保证支付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是为了保障出口商的权益,确保出口商品能够按时获得相应的支付。
信用证也可以为进口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使进口方能够安心交易,避免因为出口方的原因而导致交易不能顺利完成。
2. 信用证的审单标准在信用证交易中,审单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其中涉及到了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审单标准是指出口商在向银行索取支付时,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查的标准。
审单标准通常由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单据的要求和国际标准的相互制约,以及一般银行业务的规定所共同形成。
3. 单证要求在信用证中,通常会规定对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要求。
出口商在提供这些单据时,必须确保这些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数量、价值等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装箱单和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一致。
4. 单据的准确性在审单标准中,银行通常会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的准确性进行严格的要求。
所有的单据必须准确无误,任何一处的错误或者不符合要求都将导致银行拒付或者延迟支付。
出口商在提供单据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单据的准确性。
5. 单据的完整性除了对单据的准确性进行要求外,审单标准还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必须是完整的。
这意味着单据中的信息必须完整齐全,不能有任何遗漏或者漏洞。
装箱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等信息必须完整无误;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和船名航次等信息也必须完整无误。
6. 单据的时效性在审单标准中,银行通常会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的时效性进行要求。
这意味着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银行,否则将会影响到支付的时间。
出口商在提供单据时,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时间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单据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银行。
7. 结语通过以上对信用证的审单标准的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而审单标准则是保障出口商权益、确保支付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摘要:I.引言-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II.信用证审单规则概述- 审单的定义和作用- 审单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III.审单的基本要求- 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单据的合规性和法律性IV.审单的操作流程- 审单的机构和人员- 审单的程序和方法V.审单的风险控制- 审单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审单的法律责任和赔偿VI.结论- 审单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审单规则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I.引言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是指在中国国内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规定。
审单规则对于保障信用证结算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II.信用证审单规则概述信用证审单是指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对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单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单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单据,包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III.审单的基本要求审单的基本要求包括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单据的真实性指单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单据的完整性指单据应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单据的合规性指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
IV.审单的操作流程审单的操作流程包括审单的机构和人员、审单的程序和方法。
审单的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专业审单机构;审单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单的程序包括接收单据、审核单据、发现问题、通知提交人等;审单的方法包括人工审核、系统审核、专家审核等。
V.审单的风险控制审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法律性等。
为降低审单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审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审单制度和流程;采用先进的审单技术和方法;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审单过程中出现问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VI.结论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对于保障信用证结算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请简述信用证独立原则及审单义务
请简述信用证独立原则及审单义务摘要:一、信用证独立原则概述1.定义及内涵2.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应用二、信用证审单义务概述1.审单义务的来源2.审单义务的内容3.审单义务的履行及标准三、信用证独立原则与审单义务的关系1.独立原则对审单义务的影响2.审单义务对独立原则的维护四、信用证独立原则及审单义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相关法律规定2.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正文:一、信用证独立原则概述1.定义及内涵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独立,即使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也不影响信用证的履行。
这一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精神,确立了信用证交易中各方的独立地位。
2.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信用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即使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出现问题,也不影响信用证的履行。
3.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应用信用证独立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独立审查,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影响;二是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无需对信用证的准确性负责;三是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独立地依据信用证条款履行义务。
二、信用证审单义务概述1.审单义务的来源信用证审单义务是指开证行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对单据的审核义务。
这一义务来源于信用证交易的本质,即以单据为付款依据。
2.审单义务的内容信用证审单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二是开证行审查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三是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单,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受益人。
3.审单义务的履行及标准开证行在履行审单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和相关规定进行。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审单的标准主要包括: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等。
三、信用证独立原则与审单义务的关系1.独立原则对审单义务的影响信用证独立原则确立了开证行与基础交易合同的独立地位,使得审单义务不受基础交易合同的影响。
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
论信用证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摘要:信用证中银行审单事关重大,承担着被起诉不当付款,不当拒付的审单责任风险。
文章从银行审单的原则、标准等入手,着重讨论银行在审单中可能遇到的责任以及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责任1信用证中银行的角色①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给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②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L/C的人;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受益人,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议付行可以在L /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付款行,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
信用证的当事人除了以上6个外,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付行等。
2信用证中银行的审单审单是银行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对于出口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就单据本身、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信用证方式中的银行审单责任探析
国对单证相符主要 采用 了严格相 符和实质相符 两种标准。 规定》 《 中确立 的审单标准到底属于哪 种呢? 笔者认为《 规定》 中的审单标准应属于严
一
格相 符标准 。将 其归于此 标准 的根据在 于《 规
作者简介 : 焦
娟(9 7 )女 , 17 一 , 河南安 阳人 , 广东技术师范学 院法 律系教师 , 南京大学法律 专业硕士 , 研究方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 规定》 中的审单标准有其 自 身特 点 , 它并 不 是 一 味 地 强 调 单证 之 间 、 单 之 单
间表 面上 完全 一致 , 际上 它允 许单 证 之 间存 在 实
一
行 最终 决定 是 否接 受不 符点 。 开证 行 和开证 申请
人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开证 行 向受益 人 明确表 示接
国并 不 明确 。
《 规定》 的颁布结束 了这种状态 , 对单证相符 标准进行 了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在审理信 用证 “ 纠纷 案件 中涉及 单证 审查 的 , 当根 据 当事 人 约 应 定 适 用 的相关 国际惯 例 或 者其 他 规定 进 行 ; 当事 人没有约定 的 , 应当按 照国际商会《 跟单信 用证 统一惯例》 以及 国 际 商会 确 定 的相 关 标 准 , 定 认
单 据 与信 用证 条 款 、 单据 与 单 据之 间 是 否在 表 面
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 、 单 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 , 但并不导致
相 互 之间产 生歧 义的 , 应认 定 为不符 点 。” 不 在不 能穷 尽 单证 相 符所 有 可 能 的情 况下 , 各
也承 担 着被 起 诉不 当付 款 、 当拒 付 的审单 责任 风 险。今 年初 实施 的《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不 最
补充资料:信用证的审证与审单.
2017/9/21
4
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 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 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 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 或 Aaa,最差为 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 C 级或 D 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 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 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 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 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 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 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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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 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有些名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 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 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的条款, 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这些条款 通常被称为“软条款”,应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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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 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 付。 6 .从收益人或他的银行出具赔偿担保信,凭以 议付、付款或承兑,该信保证如果开证行拒绝 接受不符单据和拒绝偿付时,任何议付、付款、 承兑金额连同利息和有关费用将被担保信出具 人偿还。 7 .根据实际经验,并征得收益人同意,办理 “保留权利”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即如果开 证行凭着不符单据而拒绝偿付时,银行保留对 收益人的追索权。 8.寄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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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 FOB和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说 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 运输单据条款,其中FOB项下注明“运 费到付”,CFR项下注明“运费已付”; 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单据 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 保险单据条款。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2021(最新版)目录1.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背景和目的2.国内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3.信用证审单的风险和挑战4.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和方法5.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利益和责任分配6.结论正文一、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为了规范信用证审单操作,提高审单效率,降低审单风险,我国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该规则旨在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它是一种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涉及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三、信用证审单的风险和挑战信用证审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单据文件的伪造和篡改。
在印刷业发达的今天,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变得容易,这给审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审单过程中需要对单据进行仔细核查,确保单据真实有效。
四、信用证审单的标准和方法信用证审单需要遵循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
审单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纵向审核法,即按照信用证和 UCP600 的要求对单据进行逐一审核;二是横向审核法,即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相关单据,确保各单据内容相互一致。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利益和责任分配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议付行、开证行和进口商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利益。
出口商需要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合格的单据,以获得付款;议付行负责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在单据审核通过后承担付款责任;进口商则在收到合格单据后支付货款。
六、结论总之,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对于规范信用证业务、降低审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
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
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一、绪论(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
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
(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
(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
信用证开证行审单相关义务探析
信用证开证行审单相关义务探析开证行基于它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对开证申请人承担审查单据义务。
当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时,开证行负责付款。
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银行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经常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会被提起诉讼。
一、合理谨慎地审单义务(一)审单义务的基本内涵。
根据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银行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而不介入基础交易之中,当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即负有付款义务。
这说明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对基础交易有效与否或履行与否的实质审查。
如果开证行基于实质审查的结论拒绝支付,受益人会对开证行采取诉讼等措施以获得救济。
形式审查的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中建立该体系的商业目的,就是给予卖方一项权利,当对货物的控制权与其分离时获得银行偿付的一定保障,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而实质审查的要求对银行来说也难以办到,强加给银行会使其风险太大。
另外,在审核的过程中,开证人必须合理谨慎地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表面相符。
如果银行没有合理谨慎的审核单据,则银行将向开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证人“合理谨慎”地进行了审核,仍然未发现不符点,则申请人不得以开证人未尽到义务拒绝付款。
并不是所有的单据都必须审核,对于不是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人没有义务审核,不应作为判断单证相符的依据。
(二)关于“非单据条件”。
如果信用证要求将单据以外的事实而非单据作为付款的条件,那么银行审核单据时应该持什么态度呢?对于“非单据条件”,开证人银行应不予考虑。
原因在于“抽象独立性原则”,银行只处理单据,不介入基础交易的调查。
这就要求作为所需单据的决定者的申请人和开证行,应开立恰当的信用证,否则将破坏信用证的单据交易特性,或者会使银行卷入基础交易之中,增加其工作的复杂性。
在对待“非单据条件”的态度上,修订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也持相同的态度。
但是,对于某些信用证,非单据条件的审查可能是开证行所承担的一项基础性的义务。
财政金融-浅议信用证下开证银行的审单义务及其相关责任
浅议信用证下开证银行的审单义务及其相关责任□蔡文婷王继芳一、信用证下开证行审单义务的法律依据信用证交易下,申请人通过填写开证申请书,委托银行向受益人开证,在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
对于这种合同的性质,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可认为是一种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内部关系的委托合同;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委托与代理未做明确划分,其判例一般认为该合同具有代理的性质。
在信用证交易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开证申请书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而在标准的开证申请书中,一般含有“我方要求你行代表我方利益,根据以上指示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我方承担费用……”之类的条文。
这表明,申请书中包含了对开证行的授权,开证行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向受益人开证及付款的行为,具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性质。
因此可将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协议视为一种含有代理授权的委托合同。
故基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开证行应尽到以正直管理人的谨慎态度在授权范围内为申请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开证行的审单义务而言,即应在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向受益人付款。
二、审单原则及要点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开证行基于与开证行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对申请人承担审查单据的义务。
那么,银行应如何认真、谨慎地做好审单工作,具体注意如下:1.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单据交易的原则要求银行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而不介入基础交易之中,即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
对此,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尽管一般原则是开证行对单据只承担表面审查的责任,但如果信用证要求将基础交易下的某些事实而非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银行是否对这些事实负有审查义务?对此,UCP500第13条第3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须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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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
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
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一、绪论(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
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
(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
(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
有时通知行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有时本身就是付款行。
除通知行外,其余银行都有合理地审核提交单据的责任。
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一)、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1、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
即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且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
2、理性审单员标准理性审单员标准与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即审单员根据其行业的安全有效的实践经验判断不符点。
理性的审单员标准的制定,能最大限度地为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提供一个统一的、和谐的标准。
(二)单证不符的主要情形1、单证不符类单证不符主要有以下情形:交单过期,提交的单据份数不足、类型不符或不齐;提单、汇票、发票、保险单中的某些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
2.单单不符类a单单不符的主要情形有:①保险单和提单不一致:保险单日期迟于提单日期,延误投保;②汇票和发票:金额、计价货币不符;③单据之间所表示的重量、标签或参考号码不一致。
(三)单证不符的认定和处理1、银行自己认定银行收到提供的单据后,必须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中的条款相符。
换句话说,银行只依据单据的情况,而不依赖当事人的指示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
2、不符点的接受和通知如果银行发现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但仍决定接受,则银行自行承担其后果;如果银行发现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决定拒收,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提交单据的一方,并列举拒收的不符点注明是将单据暂时保管还是退还。
3、银行拒付权利的丧失银行接受单据后,必须及时做出对不符单据接受还是拒绝的决定,如果不及时决定,银行可能被认为已经接受单据并且丧失拒付的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银行接受不相符的单据即为银行拒收权利的放弃。
(四)电子交单下银行审单的内涵1、eUCP概念为了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ICC于2002年制定了《UCP电子交单增补》,即eUCP,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2、eUCP关于审单的规定eUCP中“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一份电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被视为与同一交易下其他合格电子单据一致,但是,兑付行、开证行无能力审核符合eUCP规定的电子单据将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三、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研究(一)银行审单标准实务概述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标准,在实务中还须按照“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制定,避免了银行机械性地审单,而允许银行按国际上通行的审单标准审核单据。
(二)信用证中未规定单据及无单据要求的条件和处理银行对于没有要求的单据,不需制作和提交,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对于信用证中提出某种要求但并未列明受益人应提供某种单据来表明的,一般不予理会。
(三)模糊用语及正本、副本与签字在信用证中使用“立即”、“尽快”等模糊用词时,银行通常不予理会;在单据中注明正本的是正本单据,标明副本字样或未标明正本字样的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名,信用证要求每种单据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四)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认定当要求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此类单据的出单人及内容。
若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提交的单据内容不矛盾,银行也将接受这类单据。
(五)对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上是允许有增减幅度存在的。
掌握好信用证中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商品的金额或数量前有“约”、“近似”等词语,表明该商品的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2、大宗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六)对装运日期、交单日期的解释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日期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相一致,而判断实际装运日期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则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属于单证不符。
正常情况下,银行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七)纯文书、打印上错误的认定对于纯文书、打印上的错误,银行不必吹毛求疵,否则便成了校对单据工作。
此类错误需受益人证明没有其他疑点,不会被解释成为不符点或一看便知是拼错字。
四、应审核的主要单据及要求(一)跟单信用证汇票跟单信用证汇票不仅是由出口商开立的商业汇票,还是随附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
在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为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否则汇票无效;汇票金额需有大小写,且大小写所表示的金额、币种与信用证一致;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
(二)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是进出口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重要凭证。
银行对于所要提交的发票的要求如下:1、唛头与件数编号即要与实际货物相一致,也应与提单内容一致;1、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应与信用证的完全一致。
3、对于信用证中列明的特别条款要注明。
(三)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是货物承运人向出口商签发的证明文件,是进出口双方进行货物交接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
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类型要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的,印章日期即为装运日期,未盖有印章的,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为装运日期。
(四)保险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一般都要远涉重洋,随时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保险单据也是不可或缺的单据之一。
首先,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出具并签署;其次,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如信用证未规定投保金额,则按货物总额的110%计算;最后,保险单据中必须明确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货物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五)其他单据跟单信用证项下除了以上提到的重要单据外,还有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包装单据等附属单据。
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书,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书。
出入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必须要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
包装单据中的毛、净重应是每件的毛重和净重,且其数字要与发票等单据中的数字相符。
五、银行审单责任问题浅述(一)银行审单中出现的不良行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格式条款明确规定了银行必须小心谨慎地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有不符点,银行即有权拒付,对于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规定外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并退还给受益人。
开证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确认相符后即对受益人进行付款,此后便依据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议付协议,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
因此银行一般会谨小慎微地审核单据,不接受可能会遭开证申请人拒绝偿付的单据。
尽管如此,一些开证行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会出现某些不良行为。
最主要的是银行内部审核单据标准的把握以及单据提交给开证申请人审核这两个问题。
银行审核单据标准的把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某银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了一份六个月后到期的跟单信用证,两个月后,开证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开证行试图撤销该信用证,但《UCP600》明确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于是开证行又想通过修改信用证使得受益人无法提供相符的单据,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
开证行收到提交的单据后提出了不符点,受益人对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更正后,在信用证到期前提交给了开证行。
谁知开证行再次提出不符点,拒绝了之前要求更正的提单并对已经接受的装箱单提出不符点。
案例陈述到此结束。
从以上案例可预知这套单据在开证行那里是“无法”与信用证相符的。
面对开证申请人急剧恶化的财务状况,开证行担心开证申请人会拒绝单据拒绝偿付。
而正常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不会拒绝银行所提交的单据,除非是自身的财务状况遭遇了变化。
于是开证行便创造性地提出一些模棱两可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不符点来进行拒付,由此会造成受益人的损失。
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面对此类问题时,不应效仿案例中开证行所为,而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合理审核单据合理付款,维护银行自身的信誉以及信用证的可信度。
单据提交给开证申请人审核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在1991年的“Bankers Trustv.Stat e Bank of India”一案中,开证行援用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长期以来,多数开证行都会把信用证单据提交给开证申请人审核,认为这样可以节约银行的业务成本,开证申请人也表示他们比较清楚哪些单据中的不符点是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
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由开证申请人来审核单据,开证行可以就不符点向开证申请人征询意见,防止了开证申请人和开证人合谋对单据继续进行挑衅进行拒付。
(二)银行承担不当拒付、不当付款审单责任的条件及责任形式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进行,若单证一致则要接受单据对受益人付款,反之,单证不一致则有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