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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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七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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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四)通知人(Advising Party): 受担保人之托,办理保函的通知手续或是转递手续 的银行,也称为转递行( Transmitting Bank )。 义务和责任: 1.负责核验保函的真伪。 2.及时通知保函。 3.及时转交有关文件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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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五)转开行(Reissuing Bank): 是指根据保证行的委托,凭保证行对其开立的保函 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 义务和责任: 1.应指示行(反担保行)的要求开立保函。 2.收到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索赔要求时立即付款。 3.有权向反担保行进行追偿。
请问:与通知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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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二)受益人(Benificiary): 保函项下担保权益的享受者,即有权凭借保函并依 照其条款的规定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要求的合同一 方的当事人。 义务和责任: 1.认真审核担保人的信誉和保函的条款。 2.了解担保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3.有权要求付款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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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保函欺诈有两种: 其一是当我方为受益人时,对方出具伪造或假冒保函; 其二是当我方为委托人时,对方提出不合理条款,迫使我 方违约,从而获得赔偿。 保函的赔付条款至关重要,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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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开立方式-直接还是间接?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开立

一、直接开给受益人
9、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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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申请人的主要责任是( B )。 A.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义务,避免保函项下发生索 赔和赔偿 B.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据 C.承担担保项下的相关费用和利息 D.在担保行认为必要时,预支担保保证金,提供反担保 2.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往往不需要保兑行( B )。 A.担保行信誉、资金实力较差 B.申请人信誉、资金实力较差 C.担保行处于外汇紧缺的国家 D.担保行处于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国家

(国际贸易实务)9第九章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国际贸易实务)9第九章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审核信用证
审核内容
审核信用证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信用证 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金额、货物描 述、运输条款、交货期限、单据要求等 是否与合同一致。同时,还需注意信用 证的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含糊 不清的措辞。
VS
修改信用证
如发现信用证存在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 开证行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 证时,应按照规定填写修改申请书,并支 付修改费用。
0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 责任。
0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 03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处理的是单
据,而不是实际货物。
02
信用证操作流程
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方式
根据合同规定,开证申请人需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并按照规定支付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开 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不同点比较
开立机构
信用证通常由商业银行开立,而银行保函则由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 构开立。
适用范围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则广泛应用于 各种类型的交易和项目,如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
付款条件
信用证通常要求单证相符,即提交的文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完 全一致,而银行保函则更注重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履约保函
为受益人提供担保,保证申请人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防止申请人违约。
预付款保函
为受益人提供担保,保证申请人按照 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预付款项,防 止申请人违约。
质量保函
为受益人提供担保,保证申请人提供 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防止申 请人违约。
银行保函的特点
银行信用
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具有较高的 信誉度和可靠性。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较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较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 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 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 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日
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主讲人:刘一展
共同点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其目的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 涉及的基本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银行都是在申请人未履约的情况下对受益人做出赔付
不同点
适用规则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付款依据不同
共同点
都属于信用证范畴,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不同点
使用范围不同 作用性质不同 主要单据不同 适用规则不同。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

求白话文讲解银行保理、保函、信用证业务及其区别摘要:一、银行保理业务概述及作用二、银行保函业务概述及作用三、信用证业务概述及作用四、三者之间的区别五、总结正文:银行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包括融资、销售账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

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解决应收账款融资难题,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财务压力。

通过银行保理业务,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获得即时的资金支持。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业务。

当客户在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过程中需要提供保函时,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具。

银行保函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降低交易风险。

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期限和条件的付款保函。

在进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保障,确保其能按合同收到货款。

同时,信用证业务还有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三者之间的区别:1.业务性质:银行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涵盖融资、销售账务管理等多方面;银行保函业务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支付责任或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信用证业务则是一种支付保证业务,确保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业务对象:银行保理业务主要针对企业,解决其应收账款融资问题;银行保函业务面向各类客户,为其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则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确保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

3.业务内容: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应收账款的管理、融资、风险控制等;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标、招标、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担保;信用证业务则关注货物买卖双方的支付保证和合同履行。

总结:银行保理、保函和信用证业务都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重要金融服务。

它们在业务性质、对象和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共同目的都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七章信用证付款和银行保函

第十七章信用证付款和银行保函
L/C业务中的三个基本当 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
行和受益人。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①签定买卖合同, 规定 以L/C为付款方式 ②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③开证行向通知行寄交信用证 ④通知行审验信用证的真伪后向卖方转递 ⑤卖方装船后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⑥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索偿 ⑦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 ⑧开证行向买方提示, 买方付款赎单
行பைடு நூலகம்贴现银行
议付又称押汇、买单,是指议付行在审单 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益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 因
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 单证不符, 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 9、转让人(Transferre)
(通过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的跟单即期汇票 在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xx (日期)前到达卖方。)
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一)最新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 称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 (二)UCP600相对UCP500条款的新变化 ▪ (1)在《UCP500》条款中, 信用证未注明是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使用, 是指一笔 出口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信用证支付, 另一部 分通过汇付(一般采用电汇, 即T/T)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即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 部分采用跟单 托收支付。 这种方式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 余数 用托收方式结算。也称为“部分信用证, 部分 托收”。一般做法是, 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 两张汇票, 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 , 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 按即期 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 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

06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06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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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三、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所有保函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 ICC458规定的基本内容; 二是附属条款和附属内容 ㈠基本档目:编号、开立日期、当事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种类、有效期、失效期。 ㈡基础合约、 ㈢担保金额、 ㈣付款条件、 ⒈以担保人的调查意见作为是否付款的依据 ⒉凭申请人的违约证明付款 ⒊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或证明文件付款 ㈤减额条款。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国 际 结 算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第六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念、性质和基本内容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 ㈠含义: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应交易或合约关 系中的一方即申请人(或称委托人)的要求,向 另一方即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保证文件。(L/G) ㈡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担保行
担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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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银行保函的作用 银行保函作为经济交易的备用书面担保凭证, 最主要作用是以银行信用为手段来保护受益人 的经济利益,促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保证作用 ⒉合同违约时作为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或对 违约方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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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续) (四)通知行 转递行。只负责核对保函的签字或密押,不承担 其他经济责任,收取转递手续费。 (五)转开行 它是凭反担保函中担保人的反担保指示,并按其 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函银行。 应及时按担保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承担 起担保人的责任。有权凭反担保函向反担保人索偿。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9第九章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9第九章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保函等。
银行保函的流程
申请、审核、开立、通 知、修改、兑付等环节 ,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单
据。
银行保函的优点
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 ,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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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的流程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 保函,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01
银行同意开立保函后, 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协议,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03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 发生受益人索赔的情况, 银行将按照协议规定进
行赔付。
05
银行审核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和申请事项的真实
性、合法性。
02
银行将保函交给受益人, 并按照协议规定收取保
风险承担不同
信用证的风险承担比较明确,通常由开证申请人承担欺诈 风险,而银行保函的风险承担则根据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 。
04
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风 险与防范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欺诈风险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欺诈行为可 能发生。例如,卖方提供假单据、买方 诈骗等。
VS
单据风险
信用证条款可能规定不清晰或存在漏洞, 导致单据不符点,影响正常交货和收款。
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销信用证
一旦开出,即无法撤销或修改,除非得到开 证行的同意。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有权在任何时候修改或取消该信用证, 无需通知受益人。
保兑信用证
由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承诺在开证行 拒付时承担付款责任。
不保兑信用证
未经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只有开证行承担 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流程
开立信用证
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提供担保。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负责检查保函表面的真实性,对保函内容正 确与否不负责任,对保函在传递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延误、遗失等不负责任。
❖ 反担保: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叫反担保。
❖ 反担保行(Counter Guarantor bank)是直接 受申请人的委托向担保行出具反担保,承诺在 申请人违约且无法付款时,负责赔偿担保行所 做的全部支付者,是与申请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的其他银行。因此担保行除了向申请人追索, 也可以向反担保行追索。
是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 报价条件,并且中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 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 定合同并要提交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其有效 期至开标日为止,有时再加3-15天的索偿期,如投 标人中标,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 定合同交来履约保函为止。
而开立的保函。
承包类保函
出口类保函包括
保留金保函 质量保函
维修类保函
1、承包类保函 投标人或承包人向招标人所提供的保函。
在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招标、承包方式中,供应 劳务、物料或设备的投标人和中标后的承 包人,须向招标人或向工程业主提供各种
银行保函。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金保函
投标保函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 标人(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受益人)出具的 保证书。
❖ 银行保函的根本目的是担保而不是付款,只 有在申请人违约或具备索偿的情况下才发生 作用,这一点与信用证有明显的区别。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一)主要当事人及其权责
申请人(Applicant) 受益人(Beneficiary) 担保行( Guarantor bank)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索偿。
04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01
02
03
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用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用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租赁、融资等领域。

它是由银行出具的,对受益人承担一定支付义务的书面担保文件。

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保函的定义、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银行承担一定支付义务的书面担保文件。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银行保函是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2. 担保性质:银行保函具有担保功能,旨在保障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3. 独立性: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成立、效力、变更、解除均不依赖于主合同。

四、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1. 国际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保函常用于担保货款的支付、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等环节。

2. 工程承包:在工程承包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3. 租赁:在租赁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承租人支付租金、履行合同义务等。

4. 融资:在融资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利息等。

五、银行保函的效力1. 法律效力: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形式、期限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效力:银行保函是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其效力受合同法调整。

3. 独立性效力:银行保函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银行保函仍具有效力。

六、银行保函的违约责任1. 申请人违约:若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可向银行请求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2. 银行违约:若银行未能履行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受益人可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银行保函的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

六、担保行审查及开具保函 2、担保行开立保函
审查无疑后便可正式对外开立保函, 审查无疑后便可正式对外开立保函,并按 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 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 银行在保函中应明确有效期。 银行在保函中应明确有效期。
七、银行保函的修改
银行保函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 银行保函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保函的修改 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 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 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做无效。 一方单独对保函条款进行修改都视做无效。 当申请人与受益人就保函修改取得一致后, 当申请人与受益人就保函修改取得一致后,由申 请人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请人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注明原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等内容以及要求修 改的详细条款和由此产生的责任条款, 改的详细条款和由此产生的责任条款,同时应出 具受益人要求或同意修改的意思表示供担保行参 担保行在审查申请并同意修改后以后, 考。担保行在审查申请并同意修改后以后,向受 益人发出修改函电, 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发出 发出。 益人发出修改函电,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发出。
八、保函的注销
保函在到期后或在担保行赔付保函项下 全部款项后失效。 全部款项后失效。担保行应立即办理保函 的注销手续,应收回保函正本。 的注销手续,应收回保函正本。并要求受 益人按保函的有关规定将保函退回担保行 保函退回担保行。 益人按保函的有关规定将保函退回担保行。 至此,保函业务的运作程序结束。 至此,保函业务的运作程序结束。
(二)银行保函的其他当事人
反担保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 反担保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而向受益 ——接受申请人的委托 人所在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 人所在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并同时 保证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

第六讲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六讲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1) 国际货物贸易
(2)国际技术贸易
3.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的委托人通常是卖方(如出口商、
中标人),而受益方则为买方(如进口商、招 标人)。
保函所保证的履约义务是指卖方应按时、 按量、按质地交运货物或完成工程项目。
4. 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 是设备进口方向设备出口方提供的保函。
199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 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 乙公司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 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 在199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 偿责任。
至199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
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文àforfait,意为放弃。在 福费廷业务中的这种放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 一切权益,包括收款权;另一方面,包买商买断 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
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需加 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一、定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 是指银行应某一当事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 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 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 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
实务中的银行保函有两大类:
一是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 二是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L/G).
Step 1. Importer and exporter agree between themselves on a series of imported capital equipment to be paid for over an intermediate (threeto seven-year) period. Periodic payments are to be made against progress in delivery or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今天店铺整理了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为广大网友分忧解惑,大家快来看看吧。

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04.30
•【文号】银发[2002]124号
•【施行日期】2002.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
(银发[2002]124号2002年4月30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中、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银行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保证金,应当从其人民币账户或者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在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可以在开证时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但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向银行出示开证申请书及有效凭证或者商业单据。

如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或法院下达止付令等原因而使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所购外汇应当立即结汇。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
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0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银行保函一、银行保函的概念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

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 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法律关系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

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

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 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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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文件中对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二)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保函的做法和格式多样复杂,国际商会首先对于使用较多的合约保函(包括投标,履约,还款保函在内)做了规定,1978年制定公布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5号)。并出于统一保函格式的目的,再制定和公布了《合约保函示范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06号)。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备用信用证目前可适用于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600,根据ISP98 第1120 条(b)项:“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那么,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公约》相当于法律,根据ISP98 第1102(a)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
(四)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 (Consideration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amபைடு நூலகம்nd, transfer, or cancel a letter of credit, advice, or confirmation.)。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
(二)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银行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银行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共性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因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付款唯一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相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
(一)银行保函。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五)兑付方式和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另外,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声明文件。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但要求提交索赔书及违约声明,否则,担保行有权拒付。
四、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的运用
综合而言,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银行保函,换言之,备用信用证就是银行保函的另一种称谓,只是因为出于规避美国相关部门监管的目的,导致备用信用证的产生,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不在法律上,而在习惯做法和商业术语上。目前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成为比一般保函用途更为广泛的多种目的的金融支持文件,可用于支持委托人的金融与非金融的责任,并且提供第一性金融承诺以增强其信用。在习惯做法上,由于备用信用证受到UCP500、600的管辖,使得跟单信用证上的许多做法,也都用在备用信用证上,包括由另一家银行保兑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付款,以及为开证行自身开证等。
(一)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之处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虽然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二)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的说,备用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出的信用证。就法律意义而言,备用信用证不过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另一称谓,根据美国银行监管法,美国的银行不能开立保函,为避免使用“保函”字样,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这一称谓,由于同样的原因,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将备用信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围内。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同时又避免了与法律发生冲突,备用信用证应运而生。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份独立合同。在操作上,备用信用证不与基础合同的履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受益人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无效,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就不能免除。
银行保函按应用范围划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运用:(1)出口类保函,指银行鹰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贸易和出口劳务需要而开立的保函。一般分为承包保函、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2)进口类保函,是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进口货物和进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函。进口类保函又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租赁保函。(3)对销贸易类保函,是满足把出口与进口连在一起做成交易的对销贸易,即对等贸易需要开出的保函,国内常见的对销贸易类保函有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4)其他类保函。在一切非贸易性质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银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各种保函,比较常见的有借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帐户透支保函、保释金保函。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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