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出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 对外贸易类保函
承包保函
预留金保函
质量保函与维修 保函
付款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
履约保函
租赁保函
预付金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实务处理
(一)保函签发流程
• 未发生赔付
申请人提出 申请 银行出具保 函
通知或转开
保函的撤销
• 发生赔付
申请人 提出申 请 银行出 具保函 通知或 转开 索赔和 理赔 银行对 申请人 追索 保函的 撤销
• (4)开立方式不同。 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往往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 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 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 证两种方式。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1)分类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不象银行保函那样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 分。 •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 保的法律规范。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 (3)单据要求不同。 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 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 票。
四、银行保函的作用P178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 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 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 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 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 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 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被扣财务的保释等等。概 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 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 责任人进行惩罚。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
[几种结算工具的比较]一、备用信用证(SBLC)与保函(LG)的比较:1、不同:(1)与基础交易关系不同: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而保函有独立性和附属性保函之分SBLC:开证人应对收益人承担第一位责任,即开证人是第一债务人。
LG:在银行保函项下,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于申请人未尽其基础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过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2)适用范围不同:SBLC:虽然,从法律观点看,SBLC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SBLC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SBLC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3)使用惯例不同:SBLC:适用于ISP98或UCP600;LG: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包含统一规则》2、相同:(1)所涉及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基本相同;(2)与非从属性保函相同,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文件;(3)基本当事人相同,即为委托人、担保人和收益人。
二、备用信用证(SBLC)与LC比较:1、不同:(1)所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SBLC:仅凭简单单据付款。
LC:凭证明销售和运输货物的商业单据付款。
(2)适用惯例范围不同:SBLC: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文,另有一部分不适用的条文。
如分期装运/分期支款,对到期日的限制等条款;LC:适用UCP600全部39条条款。
(3)款项支付条件不同:SBLC:备用信用证项下,如申请人履约,则赔偿不会发生。
LC:商业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一般是必然会发生的。
(4)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SBLC:是很少有货物作保证的,因此也就限制了融资的可能。
LC:是以货物的交付与款项支付为依据,进出口双方都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证来进行融资.(5)适用范围不一样:SBLC:与LC相比用途更广泛。
LC: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
(6)开立者不同:SBLC: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五、保函的开立
1. 直接开立
principal beneficiary
guarantor
Advis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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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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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 或者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标方 的要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 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 固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提交履约保函, 如投标方违反以上条件,则由担保银行 向招标方赔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投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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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商洽,双方同意:A公司执行第5份合同的发货义 务,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 用证主要条款由卖方拟定,且将该证的保证条款作出: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 i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 and the payment will be plussed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xxxx on the collctions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一、关于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1、产生原因当承运人到达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2、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性质(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4、权责(一)委托人: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保函索赔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与一般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主讲人:刘一展
共同点
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其目的都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 涉及的基本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银行都是在申请人未履约的情况下对受益人做出赔付
不同点
适用规则不同 单据要求不同 付款依据不同
共同点
都属于信用证范畴,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不同点
使用范围不同 作用性质不同 主要单据不同 适用规则不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
浅析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之异同备用信用证跟信用证有什么区别?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表面相符的单据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如果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则开证行承兑汇票,并于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备用信用证实际就是银行保函,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够开立保函,所以用“备用信用证”这个词汇来代替“保函”,但实质是一样的,即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开证申请人一定会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一般是指付款义务),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两者的区别是: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
信用证保函银行信用证的区别风险一、区别(一)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二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1、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三)银行保函与信用证区别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其区别在于: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二、风险(一)信用证风险及防范1.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进口商若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异同
相同点:银行信用、在申请人发生违约情况下使用
不同点:1、惯例。
UCP500 ISP98
URCG325(合同保证统一规则)
URDG458(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
2、与合同关系。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约定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开立保函的银行,须经调查证实委托人违反合同而又不予赔偿时才进行偿付,在调查证实过程中,有可能被卷入商业纠纷。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相同点:1、独立于合同之外2、银行负第一性责任3、凭单付款
不同点:1、使用情况。
正常履约/出现违约2、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所有国际间经济往来3、开立条件。
申请开立/主动开立
4、是否跟单。
跟单/汇票和相关文件
5、开证行风险。
较小,因为有押金和单据/较大,因为主要依据申请人信用与履约能力,随机性较大。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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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流程
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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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交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交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申请,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文件。
银行审核
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 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信 状况、经营状况、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评估。
审核通过
如果客户的申请符合银行 的要求,银行将同意开立 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直接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 当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开证行履行义务的承诺文件。
直接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担保开证申请人在基础交易项下履行义务,如 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等。
直接备用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偿,无需通过开证 申请人。
02
银行保函的种类与作用
投标保函
总结词
投标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承诺。
详细描述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 签约或违约。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银行或保险公司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预付款保函
总结词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或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 具的保证承诺。
开立银行风险
流动性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问 题,无法及时履行保函或备用信
用证项下的承诺。
操作风险
开立银行在处理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时可能出现操作失误或违
规行为。
声誉风险
开立银行可能因保函或备用信用 证业务遭受声誉损害,影响其市
场地位和客户信任度。
受益人风险
单据风险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导致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无法正常兑现。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行 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 却禁止其 国内商业银 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 同, 到 目前 为止 , 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 行开立保 函, 为了与 国外银行进行 竞争, 达到为客户担保之 目 行界和贸易界广 泛认 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 函虽然在
的, 美 国银行在二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 函性质的 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 的应用 ,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 支付承诺 , 也就是备用信用证 。 律上并未有 明确规定 , 这在一定程 度上 阻碍 了保 函的发展 。 备 备用信用证是指 开证行根据开证 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 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 的国际惯例 , 一般在开立信用证 时, 都要 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 的凭证 。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 、 明确记载该信用 证所 适用 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 技术贸易、 补偿贸 易的履约保证 、 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 也有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近年来 ,有些 国家 已开 的《 见索即付保 函统一规则》 和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 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的《 联合 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 用证 公约》 。但前 者尚未被世界
到保证书并凭 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 、 担保人( 保函的开立人) 。 用 证 无 此 区分 银行保 函在 实际业务 中的使用范 围很广 , 它不仅适用 于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 它与所凭 以开立 的基 也可是独立的, 是否独立 货物的买卖 , 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领域 。 例如 , 础合 同之间 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 ,
2 银行保 函与备用信用证的 比较分析 2 . 1 银行保函与备 用信用证 的相 同之处 各 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 的国家生效。
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
备⽤信⽤证和保函的区别 保函和备⽤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分⼴泛。
由于⼆者之间⽇趋接近。
⼆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有许多不同之处,下⾯就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吧。
保函与备⽤信⽤证的类同之处 (⼀)定义上和法律当事⼈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信⽤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或其他实⼒雄厚的⾮银⾏⾦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申请⼈)的请求或指⽰,向交易的另⼀⽅(受益⼈)出⽴的书⾯⽂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信⽤证的法律当事⼈基本相同,⼀般包括申请⼈、担保⼈或开证⾏(⼆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与但保⼈或开证⾏之间是契约关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保函申请书或开证⾏与受益⼈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信⽤证条款为准。
(⼆)应⽤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信⽤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达到相同的⽬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信⽤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信⽤证的产⽣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式⽽产⽣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的⾃然与保函有⼀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信⽤证在性质上⽇趋相同。
表现在:第⼀,担保⼈银⾏或开证⾏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性的,虽然保函或备⽤信⽤证从⽤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即当申请⼈不履⾏债项时,受益⼈可凭保函或备⽤信⽤证取得补偿,当申请⼈履⾏了其债项,受益⼈就不必要使⽤(备⽤信⽤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与受益⼈订⽴的基础合同开⽴的,但⼀旦开⽴,则独⽴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或开证⾏对受益⼈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信⽤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比较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
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
第六讲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2)国际技术贸易
3.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的委托人通常是卖方(如出口商、
中标人),而受益方则为买方(如进口商、招 标人)。
保函所保证的履约义务是指卖方应按时、 按量、按质地交运货物或完成工程项目。
4. 补偿贸易保函(Compensation Guarantee) 是设备进口方向设备出口方提供的保函。
199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 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 乙公司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 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 在199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 偿责任。
至199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
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文àforfait,意为放弃。在 福费廷业务中的这种放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 一切权益,包括收款权;另一方面,包买商买断 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
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需加 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
第一节 银行保函
一、定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 是指银行应某一当事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 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 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 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
实务中的银行保函有两大类:
一是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 二是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L/G).
Step 1. Importer and exporter agree between themselves on a series of imported capital equipment to be paid for over an intermediate (threeto seven-year) period. Periodic payments are to be made against progress in delivery or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十章 银行保函与 备用信用证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
第三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本章内容Biblioteka 基本概念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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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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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维修保函
9
(Quality/maintenance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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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进口类保函
1
付款保函 (Payment Guarantee)
2
延期付款保函
3
(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
4
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5
对销贸易类保函
03
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
04
四、备用信用证在单据上的一些特别规定
两者都是备用性质的。
01
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02
相同之处:
第三节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不同之处: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中订有备用证受益人的提款权利转让办法的有关条款,意味了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异同
信⽤证是银⾏⽤以保证买⽅或进⼝⽅有⽀付能⼒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可能互不信任,买⽅担⼼预付款后,卖⽅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也担⼼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做为买卖双⽅的保证⼈,代为收款交单,以银⾏信⽤代替商业信⽤。
银⾏在这⼀活动中所使⽤的⼯具就是信⽤证。
可见,信⽤证是银⾏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式。
按照这种结算⽅式的⼀般规定,买⽅先将货款交存银⾏,由银⾏开⽴信⽤证,通知异地卖⽅开户银⾏转告卖⽅,卖⽅按合同和信⽤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代买⽅付款。
信⽤证⽅式有三个特点:⼀是信⽤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形式上的认证。
⼆是信⽤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就应⽆条件付款。
三是信⽤证是⼀种银⾏信⽤,它是银⾏的⼀种担保⽂件。
备⽤信⽤证的定义和前述信⽤证的定义并⽆不同,都是银⾏(开证⾏)应申请⼈的请求,向受益⼈开⽴的,在⼀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付⼀定款项的书⾯凭证。
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
备⽤信⽤证要求受益⼈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是受益⼈出具的关于申请⼈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保函有可能使银⾏卷⼊商业纠纷,美、⽇等国的法律禁⽌银⾏开⽴保函。
于是美国银⾏采⽤备⽤信⽤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为提供担保。
随着银⾏保函在应⽤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规则》的公布,银⾏保函和备⽤信⽤证的内容和作⽤已趋⼀致。
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
备⽤信⽤证运⽤于“UCP 500”,⽽银⾏保函则适⽤于上述《规则》。
备⽤信⽤证是担保银⾏向贴现或贷款银⾏到期为借款⽅偿还债务,如果借款⽅到期偿还了贷款,那么,备⽤信⽤证就备⽽不⽤,如果,借款⽅到期不归还贷款,那么,备⽤信⽤证就起作⽤,担保银⾏就要为借款⽅向贷款银⾏偿还贷款。
备⽤信⽤证有⽆条件兑付信⽤证和有条件兑付信⽤证。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
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1. 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
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
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研究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研究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常见的贸易付款方式。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付款方式的特点、使用条件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优缺点,并提出适用情况和建议。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与特点银行保函是由银行代为担保的一种付款方式,保证申请人(受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其特点如下:1.1 保证性质: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担保方向受益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
1.2 一次性支付:通常情况下,银行保函一旦被触发,银行将按照保函金额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
1.3 信用担保:银行保函主要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
二、备用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备用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面向受益人开立,以备不时之需的一种付款方式。
其特点如下:2.1 强制性付款:备用信用证一旦被触发,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支付款项给受益人。
2.2 长期有效:备用信用证通常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有效,期间可以多次使用,有利于信用证申请人的长期贸易合作。
2.3 保障交易安全:备用信用证可提供受益人较高的付款保障,以确保交易的完成。
三、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研究3.1 使用条件比较银行保函适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支付保证金、履约保证等场景。
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双方,能够提供长期付款保障。
3.2 付款方式比较银行保函一次性支付,灵活性较强,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多种情况。
备用信用证则是根据信用证规定支付款项,有一定的限定性,适用于长期贸易合作。
3.3 效力保障比较银行保函主要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能够提供一定的敬信保障。
备用信用证则是通过信用证的强制信用手段来保障交易安全。
3.4 申请和费用比较银行保函的申请较为简单,快速且手续较少。
备用信用证的申请手续较为繁琐,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
在费用方面,银行保函通常相对较低,而备用信用证的费用相对较高。
四、适用情况与建议4.1 银行保函适用于较小金额、较短期、履约保障较为简单的贸易合作案例。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与运用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信任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它们的性质和地位、所起的作用、适用的范围及付款条件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将两者等同的现象。
但两者必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概述(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在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担保人由于委托人未尽其义务或违约、过失承担的付款(或赔款)责任,有时是第一性偿付责任,有时是第二性偿付责任。
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又称独立的付款承诺(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只要担保文件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
对委托人是否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是否合法解除该项责任义务的确认,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 Obligation),又称从属的偿付责任(Accessary 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对于后者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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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实务]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
孙 洁
(徐州工程学院外语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两者之间日趋接近,以致有人将两者混同。
事实上,两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比较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3-0070-02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给达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碍。
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出现了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从而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都是银行为申请人的违约向受益人承担赔付的责任,都是一种银行信用,都充当着一种担保功能,而且作为惟一付款依据的单据,都是受益人出具的违约声明和/或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在处理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业务交易时都是一种单据交易,都只审查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对单据的真伪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所以从法律观点看,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在实务上,正如国际商会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等等,所以二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一、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保函申请书为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
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
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第一,担保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目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其一是5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ISP98);其二是5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6(UCP500);其三是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 n on Independent G uaran 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 f Credit)。
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制订的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6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5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6。
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而后者也只能对参)
70) 2009年第3期 总第177期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 Foreig 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No.3,2009 Serial N o.177
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二)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见索即付保函)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完全相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贸易合同与银行保函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兑付方式不同
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
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五)开立方式和生效的条件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
银行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委托人(即申请人)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
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提供银行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
(六)融资作用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不仅是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Packing L oan);另外,银行还可以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
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
(七)付款依据不同
银行保函与履约相联系,其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是否被履行,因此,保函赔付的审查较为复杂,往往易使担保人被牵扯到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纠纷中去。
而备用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而不去理会基础交易是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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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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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得不偿失的,首先,汇率不稳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不利于出口,因为价格一直在上升;第三,造成国家财富流失,汇率长期在合理水平之下,无形中财富流到境外;最后,引发金融不稳定,国际游资可长期炒作人民币,因为人民币持续升值,总有利可图。
鉴于目前的形势,人民币可一次性再升值20%,不会导致大的经济问题。
四、人民币汇率发展趋势
人民币未来将会持续升值,这是由于人民币仍然被低估所决定的。
保守估计,2015年1美元兑4元人民币左右,将和1994年汇率并轨前的官方汇率相当,人民币汇率实现理性回归,届时人民币将成为世界货币,并可自由兑换。
中国2008年GD P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按目前(2009年1月)1美元兑6.83元人民币约合4.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
按目前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将达到40万亿元人民币。
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因素,如果届时1美元兑6元人民币,2010年中国G DP将达到6.7万亿美元,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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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天阵,王贵民.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缺陷与风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0).
(责任编辑: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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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