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李建生滥用职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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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情分析
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主管领 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降低法 定罚款幅度,致使应缴纳的罚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关于公诉机关认为给国家造成122万 元经济损失的指控,经查,根据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 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显示,实际损失为119万元。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且被告人李建升当庭认罪态 度较好,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李建升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 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稽查支队主管领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 降低法定罚款幅度,使应缴纳的122万元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 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降低 罚款是由于领导说情等原因造成的,并当庭提供一份安阳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升系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助理 兼办公室主任,分管稽查支队工作,在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 该处对普通货物运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 被告人李建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 定,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运输案件,违法 决定降格处罚,实际只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详见明细表)。 为掩盖降格处罚的违法行为,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 手续、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 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家造成119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社保082
刘晶晶
082494
一 、 案 情 内 容
二 、 案 情 分 析
三 、 个 人 分 析
(一)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李建升,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8日 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升分管安阳市公路运输管 理处稽查支队工作期间,于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在对普通货物运 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违法决定对违法运输案件 降低处罚幅度,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违 法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为掩盖降格处罚违法行为,让当事人 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罚款欠条、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 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 家造成12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个人分析
滥用职权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如何监督、预防和奖惩 不止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自身道德的约束,更需要良好 完善的制度。 此案例虽是小事,却是一个时代的缩影,行政职权是
国家法定的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任意处分性,对于
行使职权的人要进行教育,提高他们个人的道德约束 是一个必要的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建升的供述,2007年4月至今,我任处长助理兼办公室主 任,分管稽查支队等工作,2007年至2009年,在查处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及其 他违法运输案件过程中,因为有领导或熟人讲情,我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对 违法运输车辆降格处罚,并安排稽查支队支队长或指导员具体落实,为掩盖 此行为,还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款申请、欠条、补办分期交款手续,然后我 批准决定对案件结案,致使该交的罚款没有收缴,事后也没有追缴余款,更 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证人巫××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的职务、分管工作以及违 法案件的查处等情况。 3、证人郭××、赵××、郭×、胡××、杨×、李××、郑××的 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分管稽查支队工作期间,违法降低罚款标准、补办 催交手续等事实经过。 4、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台账及证明,证实2007 年3月2009年6月该处所查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以及这些欠款至今未缴纳情况。 5、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罚款催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建升 让工作人员补填催款通知书的情况。 6、被告人李建升的行政执法证及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被告人 李建升的职务职责证明。 7、书证: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立案审批表、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 查报告、处罚决定书、分期缴款决定书、结案报告。 8、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证实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9、被告人李建升的户籍证明。
(二) 判 决 结 果
被告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情分析
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主管领 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降低法 定罚款幅度,致使应缴纳的罚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关于公诉机关认为给国家造成122万 元经济损失的指控,经查,根据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 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显示,实际损失为119万元。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且被告人李建升当庭认罪态 度较好,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李建升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 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 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升身为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 处稽查支队主管领导,在查处违法运输案件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 降低法定罚款幅度,使应缴纳的122万元款没有上缴国库,给国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 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降低 罚款是由于领导说情等原因造成的,并当庭提供一份安阳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升系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助理 兼办公室主任,分管稽查支队工作,在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 该处对普通货物运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 被告人李建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 定,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运输案件,违法 决定降格处罚,实际只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详见明细表)。 为掩盖降格处罚的违法行为,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 手续、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 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家造成119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社保082
刘晶晶
082494
一 、 案 情 内 容
二 、 案 情 分 析
三 、 个 人 分 析
(一)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李建升,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8日 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李建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升分管安阳市公路运输管 理处稽查支队工作期间,于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在对普通货物运 输违法案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违法决定对违法运输案件 降低处罚幅度,对按规定应处以两万元或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违 法处以几千元或一万元的罚款。为掩盖降格处罚违法行为,让当事人 补写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欠缴罚款欠条、补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文书, 然后批准对案件结案,致使应该缴纳的罚款没有足额上缴国库,给国 家造成12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个人分析
滥用职权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如何监督、预防和奖惩 不止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自身道德的约束,更需要良好 完善的制度。 此案例虽是小事,却是一个时代的缩影,行政职权是
国家法定的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任意处分性,对于
行使职权的人要进行教育,提高他们个人的道德约束 是一个必要的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建升的供述,2007年4月至今,我任处长助理兼办公室主 任,分管稽查支队等工作,2007年至2009年,在查处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及其 他违法运输案件过程中,因为有领导或熟人讲情,我违反相关规定,决定对 违法运输车辆降格处罚,并安排稽查支队支队长或指导员具体落实,为掩盖 此行为,还让当事人补写分期缴款申请、欠条、补办分期交款手续,然后我 批准决定对案件结案,致使该交的罚款没有收缴,事后也没有追缴余款,更 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证人巫××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的职务、分管工作以及违 法案件的查处等情况。 3、证人郭××、赵××、郭×、胡××、杨×、李××、郑××的 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建升分管稽查支队工作期间,违法降低罚款标准、补办 催交手续等事实经过。 4、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台账及证明,证实2007 年3月2009年6月该处所查处违章车辆欠缴罚款以及这些欠款至今未缴纳情况。 5、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罚款催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建升 让工作人员补填催款通知书的情况。 6、被告人李建升的行政执法证及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被告人 李建升的职务职责证明。 7、书证: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立案审批表、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 查报告、处罚决定书、分期缴款决定书、结案报告。 8、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证实案发后,已挽回损失40万元。 9、被告人李建升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