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商品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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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一、背景介绍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模式,它指的是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作为加工对象,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中国对某些加工贸易项目进行限制,即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二、禁止类目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
2\1 高技术武器及军事装备
包括核武器、航空器、导弹系统、雷达系统、战斗机、航母、军用船舶、坦克、导弹发射器等。

这些项目属于军事领域,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2 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产品
包括信息安全技术、密码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国家秘密保密设备等。

这些产品涉及到国家安全,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3 涉及环境保护禁止项目
包括废物处理设备、有害物质处理设备等。

这些项目可能对外国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4 稀缺资源相关产品
包括稀土、钨、锂等稀缺资源及其制品。

这些资源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5 违反国际法规或涉及人权侵犯产品
包括药物、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原料等。

这些项目涉及违法行为或人权侵犯,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三、附件
本文档附有相关法规文件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供参考和查阅。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加工贸易:指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并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的贸易模式。

4\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指中国针对特定项目进行限制,禁止进行加工贸易的产品类目的清单。

五、全文结束。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四、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指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 需进口料件和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
• 手续同前边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类似 •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车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
征税 • 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手续。
• 白色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分。 单证册在国外进口时,海关关员在单证册 上下联签注进口货物的项号,并撕下凭证 存档。
• 白色复出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在国外出口时,海关关员在单 证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黄色复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回到中国时,海关关员在单证 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手续:《进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三份)
• 注意: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在填制 报关单时,“贸易方式”栏应填“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以外用自有资 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填写“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应带单证:
• (1)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 蓝色)
• 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用于替代缔约方海关暂 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水费担保的国际性通用文 件。
• 8页组成: • 绿色封面单证 • 黄色出口单证 • 白色进口单证 • 白色复出口单证 • 两页蓝色过境单证 • 黄色复进口单证 • 绿色封底
(一)ATA单证册的优越性
• 给持证人带来的便利 • 通关手续简便 • 降低报关费用和报关时间 • 较少持证人风险 • 减少持证人的报关工作准备 • 给海关带来的便利 • 提高海关工作效率 • 保证关税没有损失。担保商会缴纳相应关税。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新)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新)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加工贸易服务协议。

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XX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一)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4、核销核算表;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1、报核受理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ﻫ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2。

内供应短口:ﻫ 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ﻫ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ﻫ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ﻫ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ﻫ限制进门的;ﻫ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第三章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第三章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第五节
补偿贸易
一、补偿贸易的含义与形式 (一)、补偿贸易的含义 补偿贸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 补偿贸易 向对方购进技术和机器设备,不用现汇支付货款, 在约定的期间内,用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商品或劳务等,分期偿还进口的技术和机器设 备的价款。 (二)、补偿贸易的形式 1、产品返销:是指技术设备进口方用引进的技术设 备所生产的产品直接向技术设备出口方偿付价款。 返销补偿贸易的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设备进口合同和补偿产品 出口合同;
(二)、补偿贸易与传统易货贸易的区别 1、传统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补偿贸易包括 多次的买卖活动。 2、传统易货贸易相互交换的商品没有联系全部活动 仅局限在流通领域;而补偿贸易有很大一部分交易 双方的关系超出流通领域。 3、传统易货贸易双方不发生信贷,而补偿贸易是建 立在信贷的基础。 (三)、补偿贸易与延期付款贸易的区别 1、补偿贸易是用商品偿还有关技术设备的进口价款, 而延期付款是用现汇支付的。 2、延期付款贸易是单向贸易,而补偿贸易则是双向 贸易。 (四)、补偿贸易与合资经营的区别
(四)、来图来样加工
来图来样加工就是加工方根据国外客商提供的图纸或样品 来图来样加工 进行分析和测试,然后按照图纸或样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选定的原材料进行自备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给对方。 二、不同加工贸易形式之间的区别 (一)、来料、件加工装配与进料、件加工装配的区别 1、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 来料、件加工装配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委托加工关系,而进 料、件加工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2、来料、件加工装配所提供的料、件一般不收费,加工装 配方的收益是加工装配费。而进料、件加工装配的料、件 则需花现汇购买,加工装配方自负盈亏。加工装配方的收 益为增值费。 3、国家外贸管理不同 4、产品质量要求不同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经营外汇商品的监管,统一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各业务环节的作业程序,保证监管时效和规范操作,总署制定了《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见附件)。

现印发各关,于2000年2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和其他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目前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关有关监管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操作。

经营单位进口外汇商品的按值归类、验放标准等非程序性工作,仍按总署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单位报送的进货计划由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要重点审核经营单位申请进货的品种、规格等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货数量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内容。

对需要调整的进货数量或不予批准的进货品种,可在进货计划表中“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三、经营单位需要新增经营品种的,由其报总署监管司批准。

此前已批准个别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外汇商品品种,其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也可经营。

四、海关有关业务环节操作要严格在《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经核准的“进货计划表”要在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传真(FAX:************)至总署监管司备案。

五、各关要加强对经营单位进、销、存等数据的统计管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年审工作。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四、进出口食品业务
5.企业进出口食品的,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出口、销售记录和被境外通报的记录进行保管。
6.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
7.1年内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用农药或禁用物质等严重安全卫生问题。
附件3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单项标准)
认证标准
达标情况
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范围,企业应当符合相应的单项标准。
达标
基本
达标
不达标
不适用
一、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
1.对与加工贸易或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并保管相关单证资料。
12.建立并执行对代理报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制度。
13.企业应当协助海关对其被代理企业或者主要物流运输企业按照通用标准的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要求实施延伸认证。
七、快件运营业务
14.建立并执行对收发件人的提醒制度,主动告知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如实申报提示。
15.建立并执行收发件人信息核实的管理制度。
16.建立并执行对代理申报的快件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与委托人核实、确认快件申报信息。
17.建立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快件验视、复核制度,对揽收承运的出境快件实施过机检查。
18.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全程实时快件物流信息跟踪功能,能够查询、记录快件的揽收、分拣、口岸、货类、签收、申报收件地、实际派送地等信息;对境内交由其他物流企业派送的包裹,能够提供实时物流和妥投数据。

加工贸易题库

加工贸易题库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一、判断题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 113 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条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 √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

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境一般免证。
29
(99判断)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 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 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 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得对此进 行处罚。
30
答案:错
31
(2000年判断)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 服装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 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 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合同期满 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 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
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
记手册
28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4)证件管理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一般情况下交证。保税货物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
解除监管证明”。
26
注意: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 提前申请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涉 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要提交相应的 许可证。
27
▲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
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期限: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
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21
(6)退运、出口 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
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 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22
(7)贷款抵押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对应

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对应

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对应贸易方式是指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采用的形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

而征免性质则是指税收征收和免除的性质,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进口税和出口退税等。

以下是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对应的详细说明。

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是指企业直接从国外采购商品并自行销售。

一般贸易通常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一般贸易企业一般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和退税政策。

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指企业向国外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并将其加工成成品后再销售。

对于依法批准、在批准的加工商品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委托加工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并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是指企业将原材料或零部件进口后无加工直接转售至国外,或从国外进口商品并在国内进行物流配送后再转运销售到国外。

转口贸易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贸易公司、外贸经营者和国际采购中心等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

对于依法批准的转口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转口贸易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出口免税企业。

出口免税企业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混合贸易混合贸易是指企业在一次进货中既包含一般贸易、又包含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

对于混合贸易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活动中占比较大的贸易方式来确定税收征免性质。

如果混合贸易中以一般贸易为主要贸易方式,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以加工贸易为主要贸易方式,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以转口贸易为主要贸易方式,企业应当选择出口免税企业。

总之,不同的贸易方式和税收征免性质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业务需求进行选择和申请。

同时,企业还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在合规的基础上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

加工贸易单证及操作流程课件

加工贸易单证及操作流程课件

跨境电商与加工贸易结合需要 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创新,推 动跨境电商与实体经济的深度 融合。
绿色加工贸易发展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 加工贸易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
势。
发展绿色加工贸易需要加强环保 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企业采 用环保技术和生产方式,减少对
环境的负面影响。
绿色加工贸易发展有助于提高企 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国际形象,增
装船单
显示商品从出口国运送 到进口国的详细信息。
提单
证明货物已经交付运输 并由承运人接收。
原产地证书
证明商品的原产地,以 满足进口国的关税和贸
易政策要求。
出口单证
出口许可证
证明出口商已获得出口特定商品的法律许可 。
装箱单
显示每个货物的详细包装信息,包括数量、 重量和尺寸。
发票
显示商品的价值、数量和其他详细信息,以 供进口商清关使用。
进出口报关流程
进口报关
企业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货 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经 海关审核通过后,进口货 物可放行。
出口报关
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出口货 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经 海关审核通过后,出口货 物可放行。
报关变更
已报关的货物如需变更, 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变更申 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 可变更。
核销及后期管理流程
加工贸易单证及操作流程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加工贸易概述 • 加工贸易单证 • 加工贸易操作流程 • 加工贸易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加工贸易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加工贸易概述
加工贸易的定义
加工贸易
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 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
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会计(二)_真题-无答案

加工贸易会计(二)_真题-无答案

加工贸易会计(二)(总分17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 我国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退(免)税规定为( )。

A.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B.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退税C.进料时予以保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D.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2. 下列不属于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区别的是( )。

A.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进料加工是由企业自营的业务B.来料加工的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进料加工的进料和加工复出口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C.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进料加工的双方是商品买卖关系D.来料加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进料加工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3. 加工贸易商品的分类中,限制类是指(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B.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C.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D.按规定允许进口的商品4.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当实行“免、抵、退”办法,其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公式为( )。

A.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B.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C.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货物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D.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货物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5. ( )的对口合同贸易按进料加工贸易统计。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的政策与措施

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的政策与措施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包括海关、商检、外汇等方面的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 支持。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落实
强化出口监管
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 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相 关法规和政策。
严格执法
对违反出口管制政策的 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 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 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 同执法。
通过出口管制,防止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的产品和技术流向国外。
防止军事技术扩散
对军事相关技术和产品进行严格出口管制,以避免这些技术和产品被用于非和 平目的。
防止敏感技术泄露
控制关键技术外流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核心竞争力的 关键技术实施出口管制,防止技 术泄露和不当转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出口管制,保护国内创新者 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
01
简化出口手续
优化出口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出口通关效率。
02
加强出口培训
针对出口企业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市场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出口
能力。
03
提供信息咨询
建立出口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市场、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咨
询。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沟通
积极参与国际出口管制对话和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交流。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升级
带动区域经济增长
鼓励出口企业集群式发展,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增 长。
推动产业升级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推动产业 升级和转型升级。
加强区域合作
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区域合作,共同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 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特殊规定238 解释

特殊规定238 解释

特殊规定238 解释对于进口设备,我们在这里就不讨论这个问题了。

但是,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必须要有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进口设备,我们一般都会明确规定,如果这两类设备有特殊要求,应当办理特殊手续。

对于第一类设备,没有特殊要求,那么我们一般就会办理特殊手续。

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但是,对于第一类设备没有特殊要求,但其他的设备却需要办理特殊手续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认为,这类设备不属于特殊贸易规定的必须办理特殊手续项目。

一、关于特殊规定的解释虽然特殊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见到,但一般都会被理解为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而制定的一些规范,而不是一般贸易的必须办理任何特殊手续。

一般贸易规定是指海关对各类对外贸易特别是特定的对外贸易中存在的违反进出口相关法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海关对进出口相关法规中涉及的所有对外贸易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管和监控。

根据对外贸易中进出口环节税收有关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海关对进出口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广泛性与强制性的要求以及海关对进出口相关法规政策有关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进出口商品涉及进出口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管办法》中的专门适用于进出口环节税收事项规定中一般业务程序之列;进出口商品涉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一般贸易税种以及进出口环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事项规定之列;进出口商品涉及外商投资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内容;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内适用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实行检疫、限制进出境措施等管理方面的规定内容。

具体适用情形依据海关总署第173号令《进口特殊货物单证填制规范》执行。

1、特殊规定的定义特殊规定(简称特殊的法规)是指有关进口和出口的特殊法规和政策规定,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应限于普通意义上的进出口事项,而是一种管理规范的集合,如进口物品和出口物品等与进出口事宜有密切关系之行业中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规范。

特殊规定包括禁止进口、禁止出口三类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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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品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纸制品
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

(一)“生产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二)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仍作为加工贸易。

二、铜及铜基合金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三、皮制劳保手套
皮制劳保手套属出口配额有偿招标和许可证管理商品,来料加工业务由外经贸部审批,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经营单位在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

商会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使用费后,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企业凭此证明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放行。

四、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
国家将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纳入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

外贸企业开展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

一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凭批件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

其中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除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外的其它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由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使用统一的四种商品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审批。

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有效期为3个月,如在批准后3个月内原料不进境,其业务批复单及进口配额,自动失效。

开展复出口制成品属于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事先须按有关规定获得额。

对开展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和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外经贸部在审批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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