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概述TRIPS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包含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通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TRIPS 协议于 1994 年1月1日生效,是当下世界范围内最严格、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 协议基于全球对知识产权的大量争议,旨在通过为所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成员国(即 WTO 成员国)制定一系列共同的最低标准和规则,来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TRIPS协议是一个长达 77 页、共 5 个部分、16 个附件的协议,其中包含了 73 条规则。
TRIPS 协议的对等性原则在 TRIPS 协议中,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可以与其他商品一起交易的权利,称之为知识产权交易可等效于商品交易。
这也是 TRIPS 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它要求所有成员国遵循对等性原则。
对等性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享有与其他贸易产品同等的待遇。
根据这一原则,TRIPS 协议规定了针对各种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检验证书等。
TRIPS 协议的主要内容TRIPS 协议主要设置了以下 5 个方面的规定:1.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TRIPS 协议明确了哪些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检验证书等。
协议还规定,知识产权应该保护作品、表演、录音、商业秘密等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 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保护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包括专利保护时间、商标保护时间、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侵权行为的定义等等。
3.国内法律的要求TRIPS 协议规定,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包括 TRIPS 协议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成员国必须对 TRIPS 协议的要求进行国内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1994.04.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注[1]:协定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卡什协定》(以下简称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该件1C。
该协定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二款)。
)各成员,希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承认,为达到此目的,需要制定新的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则和纪律:(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协定或公约的可适用性;(b)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提供利用、范围和使用的适当的标准和原则;(c)考虑到各国[2](注[2]: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末尾有一段说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单独关税区的情形,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用语前有修饰词national(国家的、国民的)时,除另有规定外,这种用语应理解为与该单独关税区相关。
”这一段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因为它是一多边贸易协议。
)法律制度的差异,制订有效和适当的方法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d)制订有效和迅速的程序,以多边的方法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争端;和(e)制订过渡安排,目的在于使谈判结果获得成员最广泛的接受;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假冒货物的国际贸易;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承认各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的目标;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3](注[3]:上注所说的说明中还说:“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中所用的country or countries(国家)二词应理解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单独关税区成员在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促进技术和服务出口
限制外资进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技术 创新和服务业发展,这有助于提高服 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服务出口。
协定可能对外资进入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领域要求本地化知识产权 或技术转移,这可能影响服务业的国 际竞争力和市场准入。
增加外资吸引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外 国投资,尤其是对于技术密集型和服 务密集型企业,这有助于提高服务业 的水平和规模。
业的竞争优势。
限制仿制和假冒
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仿 制和假冒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市 场上劣质和假冒产品的流通,提
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心。
增加进口成本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进口产 品的成本可能会增加,包括专利 费、商标使用费等,这可能导致 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影响消费者
的购买意愿。
对服务贸易的影响
磋商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争端时,首先应通过双边磋商解决。
争端解决机构
若磋商无法解决问题,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行仲裁或调解。
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
技术援助
提供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技术援助,帮助其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
能力建设
通过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各成员国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息共享。
02
CATALOGUE
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保护
总结词
为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详细描述
专利保护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 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发明。这有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保护
总结词
THANK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引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对知识、技术、作品和商业秘密等创造性产出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护创新,各国纷纷达成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上主要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以及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TRIPS协议(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于1995年成立,是全球贸易体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法律框架。
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期限、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
1. 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涵盖了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产权(专利、工业设计和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和秘密信息等方面。
2. 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应该为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提供有效的授权制度,以及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版权保护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保护等。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
4. 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处理彼此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平台。
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1.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巴黎公约由各成员国自愿签署,目前已经包括了160多个国家。
2.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签署,是版权领域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制定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专利权协议》、《商标权协议》和《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议》。
这些协议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框架,并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互相义务和权利。
2. 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根据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下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的。
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和保护等。
TRIPS协定的实施对于促进贸易和保护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3.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外,许多自由贸易协定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这些协定通常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提高贸易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通常包括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等内容。
4. 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区域性贸易协定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例如,欧洲联盟的贸易协定通常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一致的措施。
这些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于促进跨国贸易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5. 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裁决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是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DSB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DSB的裁决可以促使各国遵守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协议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章引言1.1 本协议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共同签订,为确保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设立。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以及推动公平竞争和贸易发展。
第二章协议范围2.1 本协议适用于涉及贸易活动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2.2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贸易行为,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以及其他相关贸易活动。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3.1 各方应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3.2 各方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创新和技术转移4.1 各方鼓励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护。
4.2 各方鼓励技术转移,促进技术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章公平竞争和贸易发展5.1 各方承认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贸易。
5.2 各方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第六章协议实施6.1 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6.2 各方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七章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磋商解决。
7.2 若磋商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列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在内的法律保护下的智力成果。
2、创新:指开发新产品、服务或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
3、技术转移:指将技术从知识产权持有人转移到其他经济主体的过程。
4、公平竞争:指没有不合理限制或歧视性对待的自由竞争。
5、贸易自由化: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和无歧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保护了创新和创造力,还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协议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与贸易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贸易相关方面协议》(TRIPS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韦尔斯公约。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贸易相关方面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旨在确保成员国在贸易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
该协议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并规定了相关的国际标准。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规则、适用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协议的核心理念是平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同时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普及。
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组织,由158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确保成员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保障。
巴黎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商标保护的国际标准,包括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要求、商标的权利和义务等。
该公约为商标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并推动了商标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三、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1886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版权保护的组织,由179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版权合作,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作者的权益。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品版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的保护期限、被保护作品的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该公约为作品的跨国传播提供了保护,推动了创作和文化的多样性。
四、韦尔斯公约韦尔斯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工业设计保护的组织,由57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工业设计合作,保护设计的创新性和权益。
韦尔斯公约规定了工业设计保护的国际标准,包括设计的可注册性、设计的有效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指各国之间为了促进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而达成的协议或者协定。
这些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贸易活动中得到维护,以鼓励创新、鼓励技术转让和促进经济发展。
最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该协议于1995年成立,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和广泛适合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具体规则和标准来促进和保护知
识产权,特殊是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
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待遇。
TRIPS协议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协议规定了允许强制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除了TRIPS协议,还有一些地区和双边贸易协定也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美国与一些国家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通常包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起到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助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这些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规则和标准,建立了国际合作和协调的平台。
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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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企业在其生产旳一种食品上,使用丹 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祈求指示, 1987年10月29日得到 旳回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丹 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旳原 产地名称在我国旳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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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 “乌拉圭回合”最终文本草案旳框架,其中《与 贸易(涉及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旳知识产权 协定》基本取得经过。因为该协定毫无疑问地涉 及假冒商品贸易,所以该协定最终旳标题中没有 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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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有有关国际公约旳某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旳知识产权协定》全方面要求了 知识产权旳保护原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救 济提出了要求,而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旳处理 提供了途径。该协定对原有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还有某些突破。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 要涉及对药物和化工产品旳保护,将发明专利旳 保护期统一为2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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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旳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措施 发明,只要其具有新奇性、发明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 可取得专利。 专利全部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全部人应有权 阻止未经许可旳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旳 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措施,专利全部人应有权阻止未经许 可旳第三方使用该措施旳行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 目旳进口依该措施直接取得旳产品。 各组员旳法律能够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 持有人授权即可使用(涉及政府使用或授权别人使用)某 项专利,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 旳条件和限制,如授权使用应一事一议;只有在此前合理 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 制许可;授权应予以合适旳酬劳等。 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23年。
trips协议 名词解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它于1994 年在马拉喀什签署,并于1995 年正式生效。
TRIPS 协议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和执行。
该协议涵盖了广泛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它规定了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的顺畅进行。
TRIPS 协议的重要性在于,它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WTO 的多边贸易体系中。
这意味着各国在参与国际贸易时必须遵守协议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贸易制裁。
通过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 协议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和知识的传播。
TRIPS 协议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和刑事程序。
它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以打击侵权行为,并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救济。
它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及目的
1.2适用范围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2.1 本协议中所用的定义
2.2解释
第三章贸易条款
3.1产权保护
3.1.1 商标保护
3.1.2版权保护
3.1.3 专利保护
3.2 产权执法
3.2.1 执法机构
3.2.2 执法程序
3.3 知识产权之间的交叉保护第四章联合合作
4.1情报信息共享
4.2 技术转让
4.3专利许可
第五章争端解决
5.1 争端解决机制
5.1.1协商
5.1.2裁决
5.2争端解决程序
第六章其他规定
6.1 协议修订
6.2 协议生效和终止
6.3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第七章附件
附件1: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附件2:版权登记表格
注释
1.商标保护:保护商业标识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防止侵权。
2.版权保护:保护作品的创作权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益。
3.专利保护:保护发明的权益,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进行独占性的使用权。
4.执法机构: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机构或法律机构。
5.执法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法律程序。
6.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7.技术转让:指一方将专有技术或知识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8.专利许可:指专利权人向他人授予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2:版权登记表格
附件3:专利申请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上文的注释部分。
全文结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引言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
为了促进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结合,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本协议旨在确保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并建立了一个国际标准的框架来保护知识产权。
2.范围和条款2.1 物质作用范围TRIPs协议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2.2 最低保护标准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应当采取的最低保护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在法律和实践上确保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3.知识产权的保护3.1 专利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通过法律和实施措施保护发明的专利权,并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3.2 版权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包括出版权、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等。
3.3 商标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建立商标注册制度,并对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一定的保障。
3.4 工业设计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对工业设计进行保护,包括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设计。
3.5 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对未公开的商业信息进行保护,并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协议实施和执行4.1 国内法律和实践的符合性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国内法律和实践符合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4.2 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鼓励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并促进彼此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
5.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设立了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机制,并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6.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TRIPs协议的全文、成员国的附件和附加议定书等。
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专利:________一种给予发明者在发明领域内独占权利的法律保护。
7.2 版权:________指法律规定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
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
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七个部分,共73条。
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制定目的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主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保护范围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努力;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范本1:知识产权协议第一章概述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就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一套规则和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并促进贸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1.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可和转让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2.1 版权保护2.1.1 基本原则版权人享有其著作的独立权利,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行为将被视为侵权。
2.1.2 违法行为制裁对于侵权行为,版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 商标保护2.2.1 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依法注册其商标,获得商标的独立权利。
2.2.2 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3.1 许可协议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使用特定的知识产权。
3.2 转让协议知识产权所有人可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
第四章知识产权争议解决4.1 调解当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发生时,各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4.2 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各方可以选择提交争议到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3 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附件:1. 协议样本2. 相关法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版权: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性权利;2.商标: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独立的识别性和区别性。
范本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章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1 背景介绍随着贸易的全球化趋势加剧,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议题。
本章将对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综述。
1.2 知识产权相关概念本节将对知识产权、版权、商标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后续章节内容。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1 国际法律法规2.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1.2 知识产权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2.2 国内立法和执行机构2.2.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2.2.2 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机构第三章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3.1 许可协议3.1.1 许可协议的要素3.1.2 许可协议范本3.2 转让协议3.2.1 转让协议的要素3.2.2 转让协议范本第四章知识产权争议解决4.1 和解与调解4.1.1 和解协议的要素4.1.2 调解程序与机构4.2 仲裁4.2.1 仲裁协议的要素4.2.2 仲裁程序与机构4.3 诉讼4.3.1 诉讼程序与机构4.3.2 诉讼程序的特点附件:1. 国际法律法规摘要2.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通过创造的智力劳动而得到的独立权利;2.版权:指作者对于其著作享有的独立权利;3.商标: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合同主体11 甲方(出让方/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乙方(受让方/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涉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2 具体的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详细信息将在附件中予以明确。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相应的对价。
31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1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够合理使用所受让的知识产权。
314 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所受让的知识产权。
3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23 乙方应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出约定范围使用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2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或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已受让的知识产权。
4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出约定范围使用知识产权,或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介贸易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在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被认为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各国之间签署了许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于1994年成立,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强制执行在国际贸易中的有效性。
TRIPS协议规定了各国对各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等的保护和实施的最低标准。
它还要求各成员国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诉讼程序,以便制止侵权行为。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TRIPS协议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强了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体化。
它通过确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进了创新和技术转移,同时也提供了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了更多的贸易和投资。
2. 区域性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许多区域性贸易协议也包含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ETA)等协议中都包含了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这些区域性贸易协议不仅扩大了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还增加了一些创新的规定。
它们强调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和强制执行,加强了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作用。
3. 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多边和区域性贸易协议外,许多国家之间也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
这些双边贸易协定一般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直接协商和签署的,旨在促进双方经济和贸易合作。
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与多边和区域性协议类似,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强制执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5】出租权
n 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规定作者及 其权利继受者有权授权或禁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n 不过,协议对出租权还施加了限制: n 其一,对于电影作品,除非向公众的商业出租已导致
该作品的大范围的复制,从而使成员授予作者或其权 利继受者的复制专有权受到实质损害,该成员可免于 承担有关出租权的义务。 n 其二,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 要标的,则不适用上述义务。
n 如果标记本身不能区别相关货物或服务,成员亦可根 据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来确定其是否可予注册。
n 不过,作为注册的条件,成员可要求该标记应在视觉 上是可感知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商标注册条件叮嘱
n 按协议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 n 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不过,协议
要求,不得将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先决条 件,不得仅仅以在申请之日起3年以内未实际 使用为理由拒绝一项申请。
n “考虑到将其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上 n 表演者应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行为
的权利:将未固定的表演进行固定,以及将此 种已经固定的表演进行复制。 n 表演者亦应享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 行为的可能性:以无线方式广播其现场表演, 以及将其现场表演向公众进行传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6】关于作品的保护期
除了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凡不以 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来计算作品的保护期的, 这一期限不得少于50年,自经授权出版之年的 年终起算。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起50年内未出 版的,则保护期亦应不少于50年,自创作完成 的公历年结束时起算。
2024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24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协定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知识产权持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知识产权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持有人,乙方希望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1.1 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1.2 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附件一《知识产权清单》明确。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2.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非独占/独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权,允许乙方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2.2 使用许可的具体条款由附件二《使用许可协议》明确。
第三章许可期限3.1 本协定的许可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章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4.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 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附件三《许可使用费支付计划》明确。
第五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确保乙方按照约定使用。
5.2 甲方应保证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协助乙方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
第六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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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
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主要特点是:(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一)《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
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
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开。
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
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
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
“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问题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
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
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
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
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
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
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第二节《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协定》共7个部分(含73个条款)。
除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在第三节中单独解释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和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共8条。
成员方应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等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成员方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
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
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