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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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工作参考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

2010第7期(总第7期)

重庆银监局政策法规处2010年4月28日“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问题解答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以来,重庆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及时解答贷款新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结合银监会的有关解释口径,对近期“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各银行集中反映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的确定问题

《固贷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贷款发放的有关问题

《固贷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

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固贷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三、关于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确定问题

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明确、详细的贷款用途,即用于支付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的款项。借款人在上述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中的对手方即为《固贷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关问题

《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支付给借款人

某一交易对手单笔款项的金额。

《固贷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此,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做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五、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有关问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人应按照《固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固贷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贷款人应按该条规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等有效措施。

六、关于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问题

问题1:专用账户属于人行哪种账户类型?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等其他账户。

问题2: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要求按各个项目分设专户?

《固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必要时”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担保人现金流情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项目对应开设专户。

七、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也应执行《固贷办法》。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合同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代理行应根据《固贷办法》的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八、关于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问题

《固贷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九、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公式问题

《流贷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

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贷办法》中附件“需求测算公式”供各银行贷款时参考适用。

十、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信贷人员数量要求的理解问题

《个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为保证贷款的真实性,对两名信贷人员的要求应理解为调查环节。

十一、集团客户如何执行“实贷实付”原则问题

集团客户或大型国有企业内部采用“统借统还”的资金管理模式,将资金归集到“资金池”统一使用,应仅限于其除贷款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不应影响贷款行对贷款资金监管权利的行使。对于上述企业,贷款仍需要按“实贷实付”的原则使用,根据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即时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

十二、项目总投资的认定问题

《固贷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总投资”应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作为认定标准。

十三、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的确定问题

《流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对于“受托支付”的标准,由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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