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法规类别】台湾同胞投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07.03
【实施日期】198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
国家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9日公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境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的台湾或境外以个人身份回闽来闽投资的台湾同胞。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须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证的影印件;(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按审批权限由省、市(地)两级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二)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三)承包或租赁省内企业;(四)购买本省的公司、企业;(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浅析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

浅析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蒋剑华【摘要】针对近年来台胞投资大陆日益增多、纷争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文拟从考察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环境着手,分析大陆现行法律对台湾同胞投资的保护情况,剖析当前台胞投资祖国大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台商投资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台商投资;法律保护;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9—2293(2010)05一0026一02作者简介:蒋剑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研室检察员。
邮编:45()f)n4一、大陆现有的对台胞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大陆现行台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体系,大体可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18条规定:允许外围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困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外商投资的最高的法律保护。
同样也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这一特殊主体。
第二个层次是法律保护,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的保护。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专门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它同其它一些涉外法律,诸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基本法,形成高阶位的法律保护层。
第三个层次是行政法规的保护。
即通过围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保护。
如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它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这些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
扩大两岸交往和交流有重要影响。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一些台胞投资较多的省、直辖市或有立法权的市通过人大制定保护台商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家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具体的补充和完善,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
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

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
宋锡祥
【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自1988年以来,祖国大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台投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在促进台胞直接投资、确保台商合法权益以及推动两岸经贸交流方面取得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成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些法律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审视,并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总页数】8页(P17-24)
【作者】宋锡祥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20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论陆资入台的法律保护——兼论海外投资的立法原则与优先需要完善的问题 [J], 姜曦
2.论陆资入台的法律保护——兼论海外投资的立法原则与优先需要完善的问题 [J], 姜曦
3.关于南京市涉台婚烟的现状分析及几点思考 [J], 吕芳
4.推进自贸区建设背景下涉台投资纠纷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思考 [J], 郑清贤
5.书稿中涉台相关用语的使用问题 [J], 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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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

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宋锡祥2013-3-5 10:13:58 来源:《台湾研究集刊》2012年04期内容摘要:自1988年以来,祖国大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台投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在促进台胞直接投资、确保台商合法权益以及推动两岸经贸交流方面取得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成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这些法律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审视,并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祖国大陆涉台投资法台商作者简介:宋锡祥,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授。
随着两岸加入WTO以及ECFA的签署,两岸经贸往来日益密切。
台湾同胞对大陆投资不断增多,现已成为祖国大陆境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陆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峡两岸的经贸往来与台商赴大陆投资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期间虽经历曲折,但仍从无到有、从暗到明、从小到大地稳步发展,呈现了由相对单一到相对多元,由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投资结构和双向经贸投资方向转化。
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台胞赴大陆投资的热潮,加大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力度,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近20年来祖国大陆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台胞投资法律保护体系。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有关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以及发展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大陆第一部涉台专门法律,它肯定和吸收了1988年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吸收了引进外资的国际协定中可以参照的内容以及广大台胞和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确认和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权益;199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针对1994年《保护法》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扩大两岸交往和交流产生了重要影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0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20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适用本办法。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支持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对台工作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清算后的资金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1年修正)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的投资者。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身份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证书。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全省统一制定的确认证书享受在四川省投资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从台商投资大陆的权益保护谈对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

金 荣
(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 广西南宁 50 0 ) 30 7 [ 摘 要 ] 法保护大陆台商的合 法权益 , 依 既是我们的责任 , 也是我们的义务。随着台商在大
陆的投 资新发展 与两岸关系大环境的新变化 , 出台已久的《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及其 实施 细则
亟待修 改和 完善 。
护法》 19 于 94年 3 5日由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月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随后 ,9 9 国务 19 年 院也发布了“ 实施细则” 然而, 。 在实践中, 出台近 1 8
二、 修改《 保护法》 及其实施细则应遵守的基本
原则 ( )一 国两制 ” 则 一 “ 原
年 的《 保护法》 在执行 中遇到不少新问题 , 而各省市
三、 保护法》 对《 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具体建议
( ) 学界 定投 资主 体和投 资 范 围 一 科
是, 值得注意的是 , 随着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 扩大, 对待台胞投资问题 , 既要坚持“ 当放宽 适 依法 保护” 的原则 , 又要注意度的把握 , 不能形成“ 超国民 待遇” 。在实践中, 许多台商也提出他们既然都是 中 国人 , 应当享有国民待遇, 怎么能按外 国投资来管理 的问题。因此, 在充分尊重国资企业 、 港澳企业投资
近年来 , 在全 国“ 两会 ” 间 , 期 台湾代 表 团提 交 的
先后 出台的“ 实施办法 ” 因经济 、 , 地域 、 文化等 因素
的不同也必然存在差异 ,以及各地对 台招商引资政 策的不一致 , 造成了台胞 的不理解。另外 , 相对于其 他层级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言 , 《 保护法》 是一部母法、 上位法 , 应根据社会情况及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西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在江西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样、来单加工装配;(二)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三)购买股票、债券;(四)购置房产;(五)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第六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二)引进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三)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项目;(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五)出口创汇型项目;(六)综合利用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项目;(七)本省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省设立保税仓库,举办商业、保险、金融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5.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年12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省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今年10月底,检查组在京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台办关于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11月上中旬,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两省进行了检查。
检查期间,听取了上述两省及其所属8个城市人大、政府和台办、外经贸委、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6次台商座谈会,考察了14家台资企业,广泛了解了情况。
检查结束时,两个检查组分别与福建、广东两省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
我也到福建省作了些调查。
与此同时,浙江、江苏、山东三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从检查、自查的情况看,各地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积极认真,做了大量工作,法律的各项规定基本落实,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台商普遍比较满意,吸收利用台资成效显著。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解决。
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所作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1.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执法的自觉性。
台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颁布后,各地都很重视,很快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
论涉台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相关思考

批 准 实施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台湾 同胞投 资保 护法 实施 细则》( 以下 简称 《 实施 细则 》 , 是针 对 19 )这 94
年《 保护法》 的配套性行政法规 , 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 , 密切两岸经济联 系, 扩大两岸交往
海 峡两 岸经 济交往 和 经 贸交 流 , 已成 为两岸 共 同面临 的重要课 题 。
一
、
《 保护 法》 与其他 法律制度 的协调与互动
为 了鼓 励更 多 的台商赴 祖 国大 陆投 资 , 断改 善 投 资法 律 环境 , 陆 有关 部 门 与 时俱 进 , 极 采 不 大 积
取有效 举措 , 大具体 落实 涉 台投资法 律 、 规 和规范性 文 件 的力度 , 出台相 应 的配套 措 施 , 加 法 并 依法 解 决 台商在 大陆 投资 中迫切 需要 解决 的实 际问题 和诉求 。 ( ) 一 关于 台胞投 资争 议 的解 决 问题
随着 两岸 加 入 WT 以及 E F 的签 署 , O CA 两岸 经 贸 往 来 日益 密 切 。台湾 同胞 对 大 陆投 资不 断 增 多 , 已成为祖 国大 陆境外投资 的重 要组成部分 , 于大陆 的现代化建设 和经济发展起着重 要 的作用 。 现 对
海 峡 两岸 的经 贸往来 与 台商赴 大 陆投 资 已经走 过 了近 3 0年 的 发展 历 程 , 间 虽经 历 曲折 , 仍 期 但 从无 到有 、 暗 到 明 、 小 到大地 稳 步发展 , 现 了 由相对 单一 到 相对 多 元 , 从 从 呈 由低 层 次到 较高 层 次 的投 资结 构和 双 向经 贸投 资方 向转 化 。为 了适 应 迅 速发 展 的台胞 赴 大 陆 投资 的热潮 , 大 保 护 和鼓 励 台 加 胞投 资力 度 , 进海 峡两 岸经济 发 展 , 2 促 近 0年 来 祖 国大 陆 形成 了一 整套 相 对 完 善 的 台胞投 资法 律 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7.2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报告——2011年7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我院于2011年5月30日收悉贵委于2011年5月25日签发的《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书面报告的函》,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责专人督办。
现根据来函要求,汇报如下:一、涉台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台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审理的与“台胞投资保护法”有关的案件主要是商事案件,即经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我们的调研,2000年以前,本市法院受理的涉台商事案件极少。
2000年以来,随着两岸关系的逐步发展,台商投资呈大幅上升之势,作为经济生活晴雨表的涉台商事案件开始逐渐增多,截止2010年12月20日,本市两个中院共审结涉台经济案件95件,审结涉台知识产权案件300件;高院二审审结涉台经济案件20件,审结涉台知识产权案件41件。
审结的涉台经济案件主要是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
其中公司类案件占九成以上,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等。
审结的涉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二、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几点做法(一)增强法官对涉台商事案件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涉台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专门保障。
对于涉台商事案件,我们要求法官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通过组织学习,使法官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在台胞中公信力的需要,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实际行动。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例【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2.09【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例(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黑龙江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台湾同胞在本省境内的投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二)兴办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进料及来件加工装配;(四)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企业;(五)购买股票、债券或参股经营;(六)购买公司、企业;(七)购置房产;(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九)经批准设立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十)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深加工项目;(二)能源、交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及重要原材料项目;(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整体或部分技术改造项目;(四)采用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项目;(五)适应国际市场需要,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项目;(六)国家及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兴办商业、保险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该企业转产,产品可以内销。
论两岸共同基金法律制度之比较

论两岸共同基金法律制度之比较两岸共同基金是指在两岸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双方通过经济合作基金合作设立的共同基金,用于支持和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在法律制度方面,两岸共同基金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两岸共同基金的设立是在两岸经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两岸共同基金的法律制度应充分考虑两岸经济合作的特点和需要。
在大陆,两岸共同基金的设立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
而在台湾,共同基金的设立则需要遵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两岸经济合作的目标。
第二,两岸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大陆,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和相关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而在台湾,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则主要由业务协会和相关机构共同组成,具有自主管理和监督的特点。
两岸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方式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大陆,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也可以通过设立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方式进行投资。
而在台湾,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则主要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也可以通过设立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方式进行投资。
两岸共同基金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设立条件、管理机构和投资范围等方面。
在今后的发展中,两岸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协调,以促进两岸共同基金的健康发展,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
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两岸共同基金的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1修正)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1修正)【法规类别】台湾同胞投资【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1.23【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的投资者。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身份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证书。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全省统一制定的确认证书享受在四川省投资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作者: 范光群
作者机构: 台北市律师公会会长台湾万国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3-6页
主题词: 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资保护;国务院;台湾投资;仲裁机构;中国大陆;台湾人民;大陆投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摘要: <正> 中国大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5日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引起了台湾各界的重视。
《保护法》的制定,其意义如何?它对台湾人民到大陆投资、从事商务行为及对其财产的保护,有没有较以前更加提升?本法通过以前实行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二十二条》),其效力是不是因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08.27•【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常办[1996]秘字第18号函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这对于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非常重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及时发出通知,提出检察机关的贯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通过以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在检察工作中严格依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检察业务,加强同台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主要从四个方面落实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保护:(一)对于发生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内的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职员受贿等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颁布以后,从法律上强化了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刑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以司法解释明确了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罪和公司职员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03.0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3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并组织调查组赴福建省、上海市调查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4年1月29日、2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祖国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胞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投资,制定本法。
”根据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二)草案第二条规定,“台胞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条应对本法所说的台湾同胞投资的含义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应只限于台湾同胞的投资活动。
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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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
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持续升温上涨。
从1988年起一直到1994年,每年都有大量的台商来大陆投资,但是这部分台商还不明白台湾当局的态度,怕回去后遭到追究,只能投资一些周期比较短,投资比较小的短期项目,不敢大规模的进行长期投资。
这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在1988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有力地促进台商来大陆投资。
但其后就开始有台商不断反映,这些规定并非法令,台商的财产人身安全缺乏保障。
这个时候,就彰显了一部高位阶的法律适时出炉来给予他们保障。
于是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就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就为整部法定下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此法不仅使台商的权益及利益在大陆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还特别给出了许多的优惠政策。
保护法的出台激起了台商投资大陆的激情,台胞投资数额激增,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开始面向内地省、市扩展。
但是在另一方面些具体的问题也随着而来,比如说台商投资方式、如治理“三乱”、以及人身自由、仲裁诉讼、贷款及台商子女教育,这些都需要明确的规定,而之前的保护法针对这些问题无疑便有些笼统。
所以1996年开始,党中央相关部门就开始做调研,针对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1999年12月发布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这样,整个保护法就比较完善了,和之前的保护法形成了一个整体框架,这对促进两岸经贸作用有很大帮助。
今年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19周年,回顾台商在大陆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梳理出保护法颁布的重要性和她积极的意义。
从具体数值变化上来看,台湾对大陆的投资总额大幅度上升。
尤其在90年代的两次涉台投资立法完善年份1994年和1999年期间,台胞投资情况都呈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台胞对大陆投资由1987年80家,合同投资金额约1亿美元,到1998年累计已4万多家,合同投资金额400多亿美元。
尽管1997年以来台湾当局进一步实施“戒急用忍”政策,对台胞赴大陆投资采取一系列新的限制措施,但仍有大量台胞到大陆投资,1998年台胞投资项目为2970个,实际利用台资29.2亿美元。
与其它地区相比,祖国大陆仍是台湾对外投资的最大地区。
由此可见,法制环境的完善,尤其是《台湾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台胞投资确有积极作用。
另外,根据最新的统计,到2008年底,两岸贸易已经突破了8000亿美圆,台商直接投资大陆和经第三地投资大陆的资金已经有1000亿美圆左右,而我们也相信,在这一个个数字背后,无疑都与这部保护法及细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保护法的出台有着很大的意义,首先使得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办理一批投诉案件,为台商
落实他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依靠这部法,也初步建立起了一种保护台商的机制;最后她就是为促进两岸的经济贸易做了很大贡献,最新的统计,2008年底,两岸贸易已经突破了8000亿美圆,台商直接投资大陆和经第三地投资大陆的资金也有1000亿美圆左右,这其中都有她的贡献,另外我们看到,现在台胞投资大陆呈现了加快发展的趋势,相信这对大陆对台湾都有着好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和大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两岸的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日益增长、领域不断扩大、经贸交流日趋深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经贸合作、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高度,创新机制,密切协调,通力合作,在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依法维护台胞投资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主要表现有:(一)宣传有力,依法维护台商权益的氛围逐渐形成。
(二)创新有力,依法维护台商权益的机制逐步完善。
(三)服务有力,台湾同胞的投资环境得以不断优化。
(四)调处有力,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认真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效果良好,台商满意度高,有力促进了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的长足发展。
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台资“隐名投资”现象易发权益纷争。
(二)台资企业经营活动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用工难。
二是融资难。
三是怕诉讼。
(三)台湾同胞的一些合理民生诉求有待解决。
(四)个别部门对涉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台胞投资保护法,在推进台胞投资权益保护、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增强执行自觉性,确保党和国家对台方针政策能够惠及广大台湾同胞投资者。
在两岸经济交流中“旺旺”模式不得不说是一种典型互利共赢的例子,旺旺的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62年在台湾成立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罐头食品的代工与外销,期间虽经历事业的兴衰然其经过不懈努力,以及深入了解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让旺旺于1979年取得日本米国大厂的技术授权,并以自创品牌“旺旺”重新开拓台湾市场,推出家喻户晓的“旺旺仙贝”,使旺旺系列产品在台湾取得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并确立其四十年多年来在台湾食品市场的重要地位。
因拥有台湾稳定的事业基础做后盾,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更逐步将企业营运版图往海外扩张布局,尤其以拥有最大内需市场的大陆为主。
1989年,该集团以“旺旺”品牌成为第一个在大陆注册的台湾厂商。
1992年为扩大运营,西进内陆地区,成为湖南省当地第一家外资厂商。
经过这些年来的悉心经营,旺旺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即使97年席卷整个东南亚的金融风暴,08年的全球金融海啸都未能使公司的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仍保持着不小的增长势头,08年还在香港完成上市。
“旺旺”公司在大陆取得成功后,也没有忘记自己的故乡,“旺旺”公司开始积极的回台投资,帮助台湾的经济走上正轨,这真不得不说是一个
互利共赢的好典范,1967年7月1日,统一企业正式成立于台南市永康区,本着“嘉惠地方”的创业精神,以员工82人,资本额3200万元,为日后的食品王国奠定基础。
统一企业是台湾一家大型食品公司,在东亚、东南亚均有很高的知名度,也是台湾规模最大的食品业者之一。
1992年开始在大陆投资设厂,1 月13 日,统一企业集团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第一个工厂﹣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本着「取之于大陆,用之于大陆」的原则,通过开发更多更健康的产品、提供就业机会、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积极纳税、热心扶持本土协力厂商等相关环节,公司力图为大陆的经济建设和民众的健康作出更多的贡献。
当前,统一企业已成为大陆食品业界投资最大的几个外资企业之一。
起步之初公司在大陆采用「T 型」策略,以沿海经济特区和长江沿岸开发区为市场标的投资建厂,并根据每个区域市场的国民所得、消费能力、消费偏好、相关产业的相对竞争优势等特点来决定所投资的事业。
1998 年大陆营运总部在上海成立,统管公司大陆投资事业。
统一企业目前国内外转投资相关企业已多达一百余家,经营项目涵括多项民生消费相关的商品与服务,成为一个多角化经营的综合生活产业集团。
在“国际化”与“多角化”两大策略下,未来统一企业除持续与国际知名企业共同投资合作,以吸收国际化经营的观念与技术之外,也将借由大陆与亚洲市场迈向全球,朝向成为世界最大食品行销公司之一的目标而努力不懈。
这一切的一起说到底还是得归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可谓是连接两岸经济交流的纽带,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增长的桥梁。
希望在这么良好的环境下,大陆及台湾同胞齐心协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奉献出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