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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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扩展资料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非经法 律许可,不得强行侵入,搜查或查封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 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到损失的 的时候,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人身自由
1、主要内容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它是指公民在法律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 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以及侵害的权利。
三、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表现:1、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我国公民不论民族、各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 公民都不得不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平等地加以保护 对任何公民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动,一律予以追究;处 理违法案件时适用同一法律标准。
五、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是指: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信教的自由。 3、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政策? 宗教信仰问题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历史性、国际性 特点,又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宗教信仰问题由公民个人自 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公民的身份认定、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该法的一些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公民的身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确定的中国公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出生、父母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依法取得中国国籍的人;未满18周岁的中国出生的孩子,无论父母是什么国籍,都可以视为中国公民;持有外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并依法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等。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严禁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占、非法打击报复等行为。

2.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有受教育并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当提供平等、普及的教育资源,并保护公民的教育机会。

4.公民有就业自由的权利,享受劳动条件和待遇的保护,但同时也有履行劳动义务的责任。

5.公民有平等受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6.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利用国家秘密。

7.公民有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等义务,有法律规定或法定职责的义务。

三、公民的失去和恢复和取消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丧失中国国籍;公民自行加入外国军队或者其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战斗的军事组织,并履行了加入和服役的义务的,丧失中国国籍。

另外,还规定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恢复中国国籍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国籍可以被依法取消的情况。

四、公民的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公民享有出生就享有公民权利的主权,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重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我国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我国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权。

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

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

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课件)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课件)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 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表达权和监督权
社会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 疾病的个人和家庭等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和社会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 权是我国的宪 法原则
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 20余项国际人权条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 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 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 腐败公约
制止恐怖主义 爆炸事件的
国际公约
……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41页活动园,并连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课堂小结
今天,我们了解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 解了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不履行义务要担责。 作为新时代小公民,我们都依法享有权利,同时 也需要履行义务,从现在开始,从我们生活中的 一言一行开始。
要求 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念
各级国家 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机关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40页活动园
请你对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目录,找一找他们说的 分别是哪项人权。
受教育权:我表姐今年上大学,她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不用担心学费 问题了。文化权利:我家旁边新建了一个公共图书馆,周末我可以去那里读书。 知情权和参与权:我作为校报小记者,经常登录市政府的网站查询政府公布的 要闻、动态。基本生活水准权利:我爷爷住的村子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 提升工程,现在自来水的水质好多了。健康权利:在发生疫情时,国家依法对 病人、疑似病人等进行必要的隔离。少数民族权利:在我的家乡西藏,很多学 校都实行汉藏双语教学。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基本 权利的类型
四大分类法—参政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与特定人的权利。
五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六大分类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 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产生不同
内容范围不同
区分层次不同 保障不同
公民权与人权的联系: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其产生、内容和发展都是相互 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就国内法而言,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
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与基本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所使用的都是“基本权利” 这一概念,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人权”、“基本人权”这样的概念。其基本理由是: “人权”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人总是分为阶级的、 地域的、国家的,也就不存在抽象的所谓的人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 斗争而取得的,并不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在这一认识 和观念指导下,长期以来,理论上对人权持排斥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理论上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认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 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从根本上提 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因此,其与人权观念和内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案例2:“联邦德国媒介案”
• 1962年,在联邦德国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的竞选中, “联邦德国广播电视台”依据各大政党的竞选实力,为他 们分别配备了不同的免费播音时间。例如,以5分钟为1单 元,基督教民主党获得13个单元,社会民主党获得11个单 元,而相对较小的自由民主党只获得5个单元。自由民主 党就此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在诉状中称:它有权和 其他政党拥有同样的播音时间,而这一权利受到了广播电 台的侵犯。 • 德国宪法法院否定了自由民主党的请求。法院指出,在竞 选过程中,机会平等原则要求电视台的公有企业保持中立。 但这项原则不仅允许时间的平等分配,而且也包括在具备 重要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时间的不同分配。“联邦德国广 播电视台”对广播时间的分配符合政党竞选在形式上平等 的原则,并且通过播音时间的不同分配顾及了党派的不同 重要性,并没有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
面涵盖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定,它们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
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
自由;拥有多部分职业的自由;获得职工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获
得教育和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活动的权利;受社会保护的权利,其他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等。

同时,宪法第二章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宪法
和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遵守民间习俗和社会公德,保护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私有财产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发
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社会管理,
爱护环境,传承文化,履行社会义务,服务社会大众等等。

总之,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规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去尊
重宪法,全面认识和恪守公民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和谐进步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什么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什么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什么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既使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的有如下四种权利义务:1.劳动。

2.受教育。

3.接种规划疫苗。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分析】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注意,“受教育”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教育”不是,公民可以也应该受教育,但公民没有教育别人的权利。

同样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近年又增加了接种疫苗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是“规划疫苗”,不是其他什么疫苗,比如狂犬疫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是“基本医疗保险”,不是其他什么保险,其他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

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二条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如下: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统一的特点保证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无论种族、性别、宗教、财富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了各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继承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代代相传的,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特点。

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也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四、权利和义务的有限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无限制的,它们都受到法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限制。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不能以权力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五、权利和义务的可维护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维护的。

在法律的保护下,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申诉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求责任追究。

同时,公民也要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保持法律意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放眼全球,各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都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确立的。

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公民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只有公民们都能够充分理解并尊重自己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才能以和谐统一的态度共同建设一个更加文明、进步的社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和其
他合法收 入取得和 占有财产 的权利。
工作并取
得相应报 酬的权利。
质帮助的权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3
财产权 指公民个 人有通过 劳动和其 他合法收 入取得和 占有财产 的权利。
休息权
指劳动者 为保护身 体健康和 提高劳动 效率而休 息的权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1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2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3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1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12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
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获得物 财产权 指公民个 人有通过 指公民依照法律规 定或被继承人生前 立下的合法有效的 遗嘱,承受被继承 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 劳动权 指有劳动 能力的公 民有获得 休息权 指劳动者 为保护身 体健康和 提高劳动 效率而休 息的权利。 质帮助 权 公民在年老、 疾病和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
第3章 弘扬法治精神 树立公民意识

25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具有法制的国家,中国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政治义务。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为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参加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策;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法定程序,有权被选举为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

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是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

公民有权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不当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有权参加行政机关的监察工作,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反映和建议。

此外,公民还可以利用各种形式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言论、出版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发表意见、发布文章、参加或者组织讨论和辩论等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规定,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违法行为有批评、提出意见、控告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实现,有利于防止权力腐败,推进社会进步。

政治义务公民的政治义务是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责任。

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国家事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维护国家的稳定、团结和发展。

下面列举一些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爱国主义作为一名公民,爱国主义是基本的政治义务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爱国主义是保持国家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民应当爱国爱民、尊法守法,为国家发展、人民幸福作出积极贡献。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义务之一。

公民应当珍视国家安全,严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事情的秘密,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如果发现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 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如:市长热线 建议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针对:工作) 如:听证会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一般都是
每个国家的宪法学根据本国的宪 法规范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所进 行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有“十大分类法”: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 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 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 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 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和国籍的概念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取得 出生国籍 血统主义原则(日本) 出生地主义原则(美国) 综合原则 如:美国夫妇在日本出生的小孩; 日本夫妇在美国出生的小孩。 继有国籍 申请 法律事实



2.耶利内克的经典分类(地位理论)
个人处于某种从属于国家的宿命之中 被动地位→ “对国家的给付”:纳税、服 兵役; 消极地位→“免于国家支配作用的自由”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 积极地位→“对国家的请求”:裁决纠纷 、生存照顾; 能动地位→“为了国家的给付”:参政权 。



3.伯林的二分法

(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1.一般主体
公民
2.特殊主体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PPT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PPT
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
主义的公德,
• 第26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 第47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
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宪法条文: • 第9条 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 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第37条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38条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 诬告陷害。 • 第39条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49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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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张某少年喪失父母,在政府帮助下读完了中 学.随后,他响应国家的号召,自愿到部队当兵,因表 现出色,多次受到上级表扬.退伍后,他在政府帮助下 ,自已买了一辆车,当上了个体运输户.由于认真守法 ,积极纳税,第二年他被评为纳税先进个人.后来,他 又带领村民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他的举动得到全体 村民的好评,并当选为乡人大代表. (1)张某享受了哪些基本权利?履行了哪些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怎样? (3)在履行义务方面,公民应怎样做?
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
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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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知道有哪些义务是 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的?
• 宪法条文:
• 第32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我国的政治制度已经逐渐适应了新时代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责任。

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所在,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政治权利:(一)普选权:普选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有权在选举中表达意见和选择政府的管理者。

(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公民在我国享有的政治权利之一,规定在我国宪法的第35条之中,“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说明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通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来互相理解和沟通。

(三)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公民在我国享有的另一项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不受任何宗教信仰的限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

同时国家也尊重信仰自由,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权益。

(四)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也是公民在我国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宪法对这一权利的保障十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禁止侵犯和篡夺公民的财产,这种保护的措施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保护。

二、政治义务:(一)尊重国家法律:作为一个公民,首先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

在我国法律的范围之内,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二)参与国家建设:公民有义务参与国家建设和改革进程。

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同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国家和公民做出贡献。

(三)保护公民责任:公民有保护公民责任,这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生活中,公民应该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尽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综合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公民需要建立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态度,同时增强自身的理解和责任感。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的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1 、平等权2 、人身自由3 、政治权利和自由4 、宗教信仰自由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 、社会经济权利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人身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2)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一,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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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

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

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

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

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

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

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

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

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

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

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

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

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

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

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

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反映。

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认真的学习,我们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将荣辱观渗透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有正确荣辱观的学生。

作为一名德育课程教师,我认为要通过加强德育课程的建设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下谈自己的四点认识:一、要旗帜鲜明地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当前,因为高考应试的需要,一些地区和学校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学校德育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德育课程担负着培养“三观”的重要任务,学习了总书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后,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德育课程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应当加强,应该在不同年级旗帜鲜明地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尤其是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社会的关注度在提升,但是往往会出现认识上偏差;他们面临着新的选择与考验,但是往往会遇到许多的困惑,因此,他们更需要用正确的“三观”进行引导。

另一方面,当前,中小学都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改革,教师们尝试着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

关于荣辱观的教育,我认为,政治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学习“八荣八耻”荣辱观,并将它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言”和“行”表现出来,课堂上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让学生在正确舆论的引导下进行思考和活动,不能让课堂形成所谓的“探究”、“辩论”的氛围,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二、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将专题教育活动与日常教学相结合“三观”教育既要有能够触动学生心灵的、主题鲜明的专题教育课程,又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做到“润物细无声”。

政治课的教学内容中有许多是体现“八荣八耻”荣辱观的,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树立科学世界观,反对各种迷信活动”、“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选择崇高的人生目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内容。

教师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结合社会的实际、学生的实际进行荣辱观的专题教育活动。

只要教育具有针对性、生动性,又是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是会受到学生的欢迎,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许多中学生在遇到一些重大事件时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爱国热情,但是他们的热情通常只是表现在一种情绪上,而对“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既在认识上有很大的误区,又很少落实到行动中。

因此,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渗透荣辱观的教育就现得尤为重要,教学案例的选择、对具体事件客观公正的分析、对学生言行的正确评价等教育的渗透会让思想认识更深刻,对行动的落实会起到积极地作用。

三、坚持“三贴近”原则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如何让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德育课程上得到落实呢?举一个小例子:一位初一年级的学生曾经问我:“您让我们爱国,可是国家为我们做了什么呢?”,我利用教材“国家职能”的相关内容,选择了大量的有一定时效性的材料,说明国家如何对人民负责,并引导学生列举他们所知道的、感受到的事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德育课程落实荣辱观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

只要以正确的荣辱观为指导,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贴近学生的认知方式,注重学生的体验和感受,德育课程的实效性就能突显出来。

四、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需要多元的评价标准德育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程需要有合理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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