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概念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
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
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
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装订第六条会计档案的装订。
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1 会计档案类型2.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1.2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以及其他对外编报的财务报告。
2.1.3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由综合财务部保管的审计报告类。
2.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库存票据盘点表、发票领取簿、空白凭证盘点表、银行账户开销户资料、销项发票记账联、进项发票抵扣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2 综合财务部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职责3.1 综合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本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纸质会计档案定期整理立卷以及接收、整理装订、查阅、保管和移交纸质会计档案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2 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综合财务部负责对移交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后续管理。
3.3 综合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会计档案,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四条细则4.1 会计档案接收4.1.1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档案应按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封底,会计凭证要用封条包角贴紧,同时加盖装订人私章,凭证封面内容要填写齐全。
4.1.2 综合财务部应于每月 30 日前将上月会计凭证、每年 5月底前将上年报表资料、其他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分类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1会计档案管理概述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档案管理规定,对财务部门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保证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借阅、完整移交、安全销毁,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2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保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介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由记账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盘点台账、支票管理台账、应收票据备查账簿、应付票据备查账簿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4、电子介质财务信息资料包括:年度备份数据、财务软件升级前的备份数据、相应版本的系统应用程序软件及标准代码、数据库软件、每年一次的经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名册、其他应该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5、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内部存款余额调节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奖金发放明细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票据存根、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案卷号。
1、会计凭证。
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凭证种类即先会计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和年度案卷总序号。
分类号为I01。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 ???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含。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与与经营管理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类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储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储存与定期储存两类,具体与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与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务必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全面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通常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务必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者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名称保管期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二)会计帐簿类:1.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3.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三)会计报表类:1.要紧财务指标报表3年2.月、季度会报表15年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四)其它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2.财务成本计划3年3.要紧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日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可执行本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设专职人员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用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及销毁第五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形成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是指由于数量过多而单独装订成册形成到会计档案。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票据存根,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财产清查资料,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六条财务部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分为移交归档前与移交归档后。
(一)移交归档前工作:会计凭证:按月份和册号顺序整理,月内按先记账凭证后原始凭证的顺序编制册号,每月终了,装订成册,记账凭证封面应由经办人和财务主管签章。
会计账簿:应于年度审计结束2个月内,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同时对应纳印花税的账簿应及时贴花并划销。
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每年终了,分门别类,整理立卷。
(二)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医院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会计档案的保密性及长期性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是指各类会计凭证会话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和分析、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三、财务科负责对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年整理、定券、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四、财务科应配具档案柜或档案箱,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
五、档案员对保管的档案要作到存放有序、码放整齐、查阅方便,做到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咬、防损、防丢、保证安全。
六、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登记保管清册,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七、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员配合下直接到档案室查阅所需资料;医院其他部门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会计档案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档案员负责复制。
九、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准在原档案记录上折叠、裁剪、涂改,保证会计档案的清洁完整,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会计档案一般只准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可由财会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超过两天。
十一、载有会计记录的磁盘、磁带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文件前,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正式启用或对外提供的软件文本(包括源程序),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十三、对程序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先将程序存储起来,存储于磁性介质的数据,其销毁期限和对应的会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十四、档案员应作好保密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十五、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有分管领导监交。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完整性:会计档案应当齐全、连续、完整。
(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四)便捷性:便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来源可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编号、目录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目录。
(三)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编制索引、标注页码等。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方式。
(二)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查阅人符合条件。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三)查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的保存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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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联合系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管理原则
分类清晰,专人负责,安全完整。
第四条财务档案分类
按照内容分为税务资料、核算资料、资金资料和其他资料。
“其他”项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交接表、财务档案清册、备查资料、其它内部管理用报表、台账资料等;
按照承载介质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
电子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中的会计数据、会计报表、预算文件等。
第五条财务档案内容
各产业集团及所属公司应确定各自财务档案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保证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并报送对应产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财务体系。
见附表1《财务档案内容标准》。
第三章财务档案的装订
第六条财务档案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般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编号是否齐全;检查附件如费用报销单、工资及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检查备查资料是否撤出;检查科目汇总表是否平衡,月汇总表附在当月第一本凭证第一页,分表附在对应的每本凭证第一页;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是否已审核。
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凭证左侧装订。
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2-3.0厘米,方可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按月度编列卷号,装入凭证盒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3)年度结束后,须按册数进行年度排序,并在凭证盒上标注卷号。
2.会计账簿的装订。
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应按时整理立卷。
基本要求是:
(1)账簿装订前,首先按科目汇总表的科目使用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2)在账簿的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封面加盖公章;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贴花;
(3)账簿装订后的其他要求。
2.1 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2.2 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2.3 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现金日记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3.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
(1)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2)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会计管理报表按下发会计报表模板装订,税务报表按税务报送规定装订;
(3)税务报表封面应有“单位月税务报表”字样。
第四章财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分级管理
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财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产业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对本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档案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所有财务档案的保管。
第八条档案清册
财务档案清册的编制,以独立建账的单位为第一索引,以年度为第二索引,以财务档案分类项目为第三索引。
第九条专人管理、分离保管
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所属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的归集整理;
税务资料、核算资料、备查类资料、各类内部管理报表及台账,需分别单独存放。
第十条档案存档要求
1.规范化要求
(1)纸质版财务档案(除凭证外)必须装盒存档,标注脊签;标签须注明至少单位、期间、档案类别三项信息;
(2)电子版财务资料需进行备份、刻录存档,光盘装盒保存,贴名标签;
控股公司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电子档案的备份及刻录。
每个工作日21:30将财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备份两份;每月2日将各账套中数据刻盘两份,并粘贴标签(样式见附表4);
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各账套数据硬盘备份两份,刻盘两份,硬盘备份文件夹标明备份时间及账套数据相关信息。
对备份会计电子资料,每三年需重新备份一次;
(3)存档的纸质版会计报表,除合并报表外,均须加盖公章。
报表须有制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
2.安全性要求
(1)纸质版财务档案:
存放财务档案的文件柜须加锁,钥匙由档案保管员专人保管。
(2)电子版财务档案:
电子档案存放地要满足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避光、恒温、防变形、防磨损、防强震。
为防止数据文件被误用、损毁等情况,严格限制别人接触文件,严禁随意进行数据恢复和拷贝。
对日常硬盘备份文件要求文件夹名称应至少包括备份内容、备份时间,并且要求对备份文件夹加密,防止误操作删除和篡改;要对电子档案定期检测,检测的主要内容为:a、进行外观检查,确定存储介质表面是否有损坏或变形,外表涂层是否清洁以及有无霉斑出现等。
b、进行逻辑检测,采用专用检测软件对会计电子档案进行读写校验。
对于在检测中发现有差错的存储介质,要及时进行修正或更新;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依存电子档案补充打印,由操作使用人员在打印输出的页面上签字或盖章注明,并由系统管理员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的移交
1.移交范围包括凭证、账簿、月度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正式下发的年度预算文件等。
2.移交时间:
(1)纸质档案:各级公司纸质财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3年。
3年期满后,向档案馆移交。
移交归档前,需在各类财务档案封面加盖保管期限章;
(2)财务信息系统数据:控股公司信息化推进部信息管理人员每月2日将各账套中数据刻盘两份,交档案馆一份,自留一份;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各账套数据刻盘两份,备份光盘加贴标签(样式见附表4)后,交档案馆一份,自留一份。
3.财务部门在将财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开列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2)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第十二条财务档案的利用
1.财务档案为公司核心机密,各单位需严格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新联合内部各单位及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资料时,需按规定经过审批。
审批需通过财务负责人、单位第一责任人。
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须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仅可按审批的用途使用。
3.各单位应设立财务资料使用审批流程,并在OA平台上走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财务档案保管期限
(一)纸质版财务档案
1.会计凭证:30年
2.会计账簿类
总账(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30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0年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表
月度报表:10年
年度报表:永久
4.其他类
移交清册: 30年
财务档案保管清册、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10年
备查类资料、内部管理报表、台账资料:5年
(二)电子版财务档案:30年
第五章财务档案的销毁
第十四条财务档案的销毁
1.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负责档案保管的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主管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并上报单位负责人签批。
发票存根联、作废联、领购簿等税务资料的销毁,按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2.财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财务档案,不得销毁。
3.销毁档案前,应按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下属各公司销毁财务档案时应由集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该公司财务部门监销;财务档案移交至档案馆后,财务档案销毁还需档案馆派员监销。
财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
4.《财务档案销毁清册》(见附表2)、《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审批表》(见附表3)一式叁份。
一份销毁单位财务部门保存,一份上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档案馆留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新联投字号《财务档案管理办法(A)》自本办法下发之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