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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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申报指南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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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东府办〔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根据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东府办〔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战略目标,推动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平台的规范管理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为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围绕我市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为我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创新载体。

新建或已建平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平台的组建、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并牵头开展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东府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2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连续五年共安排100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核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并且对项目完成投资金额有核算要求的财政资助经费。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以及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东府办〔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大力推动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具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条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东府〔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

我市作为制造业大市,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工业转型升级的挑战与使命,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加以实施,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统筹协调和优化服务的功能,全面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取得成效。

我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要结合“东莞制造2025”战略目标要求,突出抓好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围绕开展专项招商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发展等重点工作,以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对工业升级转型的杠杆作用,提升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发布了“机器换人”、信息化、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培育和示范性项目共5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东府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1〕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是东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

为加速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东莞市2011—20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一、基础条件“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科技创新环境明显改善,科技创新资源加速集聚,科技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各项主要指标大幅增长,为我市“十二五”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超过3000家,比2005年底增加一倍,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35家。

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2368亿元,比2005年增长12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0.7%。

(二)传统产业升级步伐加快。

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全市形成15个专业镇、18个市级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3个国家特色产业基地和8个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其中9个产业集群被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1件、中国名牌产品18个、广东省著名商标191件、广东省名牌产品140个,分别比2005年底增长320%、200%、224%和28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等11个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东莞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是指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式,建立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财政科技投入采取资助(含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四条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引导民间与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技健康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东府办[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是指《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规定的8大专项共24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

按要求需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分工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五条“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其中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或工作方案,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和省立项资助且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配套的项目,市配套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东府办〔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加快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等“互联网+”背景下创新创业模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四众平台是指在“互联网+”背景下服务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统称,包括科技众创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和科技众筹平台。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科技四众平台资助资金,用于对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及其所开展活动等进行资助;鼓励镇街(园区)设立配套资金用于对科技四众平台及相关项目的扶持。

到2020年,建成科技四众平台不少于30个,通过科技四众平台培育发展的科技项目不少于300个。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四众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四众平台的组织认定和资助申请受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众创平台第五条科技众创平台主要是指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争取更多高端创新资源和要素聚集东莞,构建良好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以下简称“走廊创新项目”)作为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两核三带多节点”规划布局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认定和立项或我市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等,着重支持《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走廊创新项目库每年认定(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走廊创新项目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市财政性资金优先立项支持、享受相关部门绿色通道待遇、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走廊创新项目库由市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园区、镇(街)协同推进走廊创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建立和管理走廊创新项目库,包括组织入库、跟踪实施、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走廊创新项目的支持鼓励政策,争取国家、省、市、园区、镇(街)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会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东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东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第一章总则一、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二、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以专业镇为依托,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创新服务机构。

三、支持专业镇新建或扩建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1∶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场地购置或租赁;(二)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费用;(三)人员工资、办公经费。

四、享受资助的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平台建设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二)平台建设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平台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四)平台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20%以上;(五)平台每年能够为企业或行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1000人次以上,至少为100家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产品设计、技术研发、发展战略规划、品牌发布与推广等服务;(六)平台承担单位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

组建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组建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组建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书
平台名称:
所属领域:
申请单位:
所在镇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东莞市科学技能局
二○○八年五月制
填表说明
1.文字叙述应简便,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体现。

2.申报单位指申请组建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

3.“签章”为签字或盖印。

4.“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开发运动的技能人员。

关于组建东莞市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申请
东莞市科技局:
本单位联合(大学院所)申请组建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我们认为已到达《东莞市科技创新底子条件平台建立实施步伐》所规定的范畴、标准和条件,现送上《组建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申请书》等质料,请审查。

申请单位盖印:
法人代表签章:
一、申请单位根本情况
三、相助单位根本情况
四、上年研究开发经费状况
五、已往三年来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清单
六、平台定位和主要研发领域
七、行业平台建立投资预算
八、行业平台建立筹划进度。

十、审批意见
附件:1.创新平台组建方案
2.创新平台可行性研究陈诉
3.其它相关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32
【摘要】粤府函[2016]3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备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大
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总页数】7页(P12-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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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行业技术联盟。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立项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创新平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建设创新平台的目标是建成支撑东莞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满足行业技术需求和为特色产业服务的,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开放共享的科技平台,争取到2010年,全市具有国内一流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超过5家、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15家、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12家、行业技术联盟5家,并配合和衔接好省、国家建设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的能够有效提升我市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体系。

第六条建设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建设一批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提高我市承接重大科研资源的能力,为我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以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市镇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一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提高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能力。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

大力支持专业镇整合资源,建设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换、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信息交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引进与培训服务,提高专业镇特色产业竞争力。

(四)行业技术联盟。

鼓励相同行业内或不同行业间建立一批研发联盟,开展技术整合或服务创新合作,实现从点到线的研发模式,进行上、中、下游垂直与及水平的技术整合,依靠专业分工及资源互补,促进相关企业间的互通互动和协同发展,提高企业合力攻关、研制标准、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第七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服务于全社会的科技创新。

(二)市财政投入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科技人员工资和运作管理的经费;
4、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5、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6、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费;
7、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投入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在筹建期发生。

第八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承建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70%以上。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镇两级财政给予资助。

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的1:1比例给予资助,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财政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第九条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的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能够筹集平台50%以上的建设资金,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行业技术联盟启动经费。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创新平台建设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编制东莞市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申请立项按照“一事
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行业技术联盟的申请立项按照《东莞市行业性(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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