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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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行业技术联盟。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立项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创新平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建设创新平台的目标是建成支撑东莞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满足行业技术需求和为特色产业服务的,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开放共享的科技平台,争取到2010年,全市具有国内一流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超过5家、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15家、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12家、行业技术联盟5家,并配合和衔接好省、国家建设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的能够有效提升我市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体系。
第六条建设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建设一批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提高我市承接重大科研资源的能力,为我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以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市镇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一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提高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能力。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大力支持专业镇整合资源,建设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换、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信息交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引进与培训服务,提高专业镇特色产业竞争力。
(四)行业技术联盟。鼓励相同行业内或不同行业间建立一批研发联盟,开展技术整合或服务创新合作,实现从点到线的研发模式,进行上、中、下游垂直与及水平的技术整合,依靠专业分工及资源互补,促进相关企业间的互通互动和协同发展,提高企业合力攻关、研制标准、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第七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服务于全社会的科技创新。
(二)市财政投入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科技人员工资和运作管理的经费;
4、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5、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6、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费;
7、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投入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在筹建期发生。
第八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承建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70%以上。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镇两级财政给予资助。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的1:1比例给予资助,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财政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第九条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的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能够筹集平台50%以上的建设资金,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行业技术联盟启动经费。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创新平台建设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编制东莞市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申请立项按照“一事
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行业技术联盟的申请立项按照《东莞市行业性(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