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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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排放水污染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室。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检查和考核,以及外排水污染物浓度的监测。
3.2相关部室负责本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管理内容
4.7任何部室或个人不得向公司排水系统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他废物。
4.8任何单部室和个人不得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物。
4.9水污染物排污口环保标志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和涂改。
4.10由于生产故障,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放的,生产部室应提前上报管理事务部。
4.1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部室在接受管理事务部的检查时,排污部室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2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按公司《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执行。
4.3水污染防治设施岗位的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岗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作业文件,提高操作技能,杜绝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水污染事故。
4.4无法通过管道汇入水处理系统的的污水,禁止无组织排放,要采取专门的措施收集后,送入水处理系统处理。
4.5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部室,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
4.6各不是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后方可排放;其他有毒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任何部室或个人不得向公司排水系统中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剧毒液体等。
4.11出现水污染事故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排放水污染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室。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检查和考核,以及外排水污染物浓度的监测。
3.2相关部室负责本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管理内容
4.7任何部室或个人不得向公司排水系统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他废物。
4.8任何单部室和个人不得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物。
4.9水污染物排污口环保标志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和涂改。
4.10由于生产故障,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放的,生产部室应提前上报管理事务部。
4.1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部室在接受管理事务部的检查时,排污部室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2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按公司《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执行。
4.3水污染防治设施岗位的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岗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作业文件,提高操作技能,杜绝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水污染事故。
4.4无法通过管道汇入水处理系统的的污水,禁止无组织排放,要采取专门的措施收集后,送入水处理系统处理。
4.5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部室,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
4.6各不是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后方可排放;其他有毒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任何部室或个人不得向公司排水系统中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剧毒液体等。
4.11出现水污染事故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