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视角出发,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审视,探讨其意义、适用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从这些情形中可以看出,第39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的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第39条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不能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应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第39条存在一些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人员,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的维权困难,甚至发生冤假错案。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劳动关系。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
格式条款,是自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
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
如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等行业。
有公用事业,也有一般的大企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2.条款具有持久性。
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条款具体细致。
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
4.由事业者提出。
不论是由事业者自行拟定或由某行业协会拟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可以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甚至其条款并不在书面形式上记载,但是由事业者一方提出。
但如果格式合同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一般不作为格式条款。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涉及部门利益,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政府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作为本法中的格式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合同法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首先,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用人单位在必要时能够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规则。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 办理解除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过失性辞退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
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可以自愿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以实现双方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体现其对双方发展的重视与稳定。
长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稳定,可以有效地促进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增强双方之间的安全感,提高双方的生产积极性。
此外,通过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动关系,使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也使雇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义务,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秩序,建立良好的企业劳动环境。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长期劳动合同不仅是双方自愿签订,而且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者在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长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包括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解雇/解聘的方式和责任、劳动报酬等条款。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必须同时签字方能生效。
为了降低双方纠纷和雇佣纠纷的风险,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相关责任条款,以确保双方充分合理的享有各自的利益。
此外,在长期劳动合同中,雇主也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关注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提高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经济地位,促进劳动者的利益。
总之,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但要合法合规,
双方契约行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保证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只有在遵守法律保障双方权利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双方的信任,才能确保双方的经济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
该条款共有两款,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根据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第二款规定,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款针对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进行了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样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作用。
根据上述解读,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准备好书面通知,并确保用人单位收到通知。
其次,劳动者应按规定的通知时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第二款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确保提前三日进行通知。
最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由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规定的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台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39条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实际应用中,第39条经常成为劳动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和争议焦点,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审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全面解读,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并提出建议以完善第39条的措施,最终重申第39条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通过对第39条的审视,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1.2 研究意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在劳动法视角下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的深入解读,可以揭示其中蕴含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
对第39条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劳动法的实施和完善。
研究第39条的局限性,有助于发现劳动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为提出完善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评析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深化对劳动法理论的认识和探讨,促进劳动法学科的发展和壮大。
最终,对第39条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准确把握劳动法条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00字】2. 正文2.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
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该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该条款还对临时工、试用期内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程序全面解析》一、引言劳动合同中的解除程序一直是劳动法领域中讨论热点之一,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是解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全面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解除程序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二、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主要内容1. 解除程序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解除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
该条款规定了解除程序适用的情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协商或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
2. 解除程序的程序性要求该条款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包括申请解除、调解协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程序性步骤。
这些程序性要求的明确定义,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解除程序的进行,防止一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秩序。
三、解除程序的深度解析1. 解除程序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解除程序的重要性,其意义在于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规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防止任意解除的情况发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秩序,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 解除程序的操作流程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程序提出解除申请,通过调解协商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程序性步骤,最终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这一流程保障了解除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3. 解除程序的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解除程序。
某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定程序与员工进行协商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性问题,从而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总结与回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解除程序的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解读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钟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
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
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
劳动法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审视作者:代雨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摘要】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背景下辞退员工时总是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近日,拜耳公司辞退澳籍华人返京拒绝隔离女子梁某的事件引起了大众的极大关注。
本文以劳动法相关法律为视角,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规章制度的法律位阶以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自主权这三个方面探讨拜耳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
【关键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自主权限制劳动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在司法实践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其中第二款的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有限度地规范员工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扩张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理合法的企业规章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严重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多数公司的员工手册都存在要求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兜底性条款。
劳动者违反了这项要求,是否能视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本文以拜耳公司辞退其员工的事件作详细分析。
一,事件简介梁某系拜耳公司驻中国境内的员工,在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梁某回到北京居住。
居住期间,她违反隔离规定外出跑步,蛮横对待前来制止劝导的防疫人员。
该视频在网络上发布后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拜耳公司得知梁某这一行为后声明“拜耳公司遵守经营地国家法律法规,坚定支持中国政府的防疫行动。
经查该女子为公司员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立即生效。
”拜耳公司声明中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暂时不明,但笔者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由于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本文以该观点为立足点,分析公司如果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
对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由单位承担。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举证角度出发,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才是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对录用职位条件的设定,主要包括从学历、业务技能、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设定;从劳动者守法守纪、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等主观态度因素进行设定;从身体条件,劳动者有无特殊疾病等因素进行设定(如根据劳办发[1995]1号,试用期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行业特点方面进行设定。
二是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内容及评分原则,确定劳动者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
三是诚信调查。
用人单位可以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相关的信用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如学历、假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如受过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大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常常根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进行开除,到底什么为“严重违反”,由于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容易引起纠纷,引发纠纷后往往到最后需要法院的认定。
但内部规章制度对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十分重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赵铁迪【摘要】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疑点和难点。
对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从而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若干建议。
%Since its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s in the field of labor relations .Despite the introduction of a series of supporting rules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 many doubts and troubles exist in implementing labor contract law .An analysis of a typical case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or employers to apply item 2, article 39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期刊名称】《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9)002【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案例分析【作者】赵铁迪【作者单位】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北京 1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正是其中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xx)。
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
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xx)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程序一、法规解读 1. 解除程序的规定 2. 解除程序的具体步骤 3.解除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二、案例分析 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实际操作 2.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实际操作 3. 解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三、解除程序的风险与保障 1. 解除程序带来的风险 2. 解除程序的保障措施 3. 如何利用解除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四、个人观点 1.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程序的看法 2.对解除程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思考 3. 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遵循解除程序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对解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雇主和受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解除程序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风险,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部分。
我们来看一下解除程序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程序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解除的程序、解除的形式等。
双方需要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且在通知中应当注明解除的事由和日期。
对于特殊情况,比如解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赔偿等问题,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解除程序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公司的意见等。
解除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
解除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与保障也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内容。
解除程序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解除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减少解除所带来的损失,保障自己的权益。
个人观点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解除程序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
它保障了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减少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循解除程序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解除程序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循。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
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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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称,在这一条里,法律赋予了企业很多的权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一览,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即时解除又可称为过错性解除,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在解除的条件上有限制的规定,一般适用于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或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理解该条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否在试用期间,原则上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为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应以法庭的最长时间为准,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
二是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三是对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出有效的证明。
此种情况发生纠纷劳动者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后,原则上来说劳动者应当知道且负有遵守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违反。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承受遵守的义务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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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公司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要由单位承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举证角度出发,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才是履行了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4款),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第20条: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需保存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辞职申请等,或在书面协议中载明系劳动者主动提出。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则此时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损害,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情节轻微)。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解除的前提是必须是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何界定“严重影响”,应从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造成预期利益的丧失或者造成的间接损失等方面进行判断,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社厅函[2003]367号,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注意免予起诉与不起诉的区别,免予起诉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以上探讨了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其它情况下解除合同时一般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办发[1996]20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七、其它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根据本条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同意不同意续订,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注意的是,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首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
3.由于职工在外面兼职的越来越多,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对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具体操作中应首先掌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履行单位的提前告知改正义务,并对改正通知保留书面证据。在职工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在实际操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对录用职位条件的设定,主要包括从学历、业务技能、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设定;从劳动者守法守纪、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等主观态度因素进行设定;从身体条件,劳动者有无特殊疾病等因素进行设定(如根据劳办发[1995]1号,试用期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行业特点方面进行设定。二是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内容及评分原则,确定劳动者最终录用的客观依据。三是诚信调查。用人单位可以对试用期劳动者进行相关的信用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如学历、假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如受过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大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常常根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进行开除,到底什么为“严重违反”,由于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容易引起纠纷,引发纠纷后往往到最后需要法院的认定。但内部规章制度对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十分重要,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2.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处罚决定,用人单位要出具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影响的事实依据保留证据。同时查明这一事实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
5.规章制度要与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或具体岗位特点结合起来,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国家和企业会针对行业特点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职业纪律、专项法律法规的教育,应负有比其它劳动者更大的遵守义务。对石化公司来说,员工上班时间私自动用明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保安岗位来说,盗窃应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驾驶员岗位,在上班时间酒后驾驶应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规章制度应由单位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及岗位的行业特点进行规定,在具体个案中,应按正常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作出综合评判。
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由于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无效,因此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民主,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特别对涉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运用该条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规定(如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名誉利益等),增强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3.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规章制度要传达到劳动者,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明确。现在大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后,会以用工单位未传达,或者劳动者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用工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要求劳动者亲笔签名并由用工单位专门保存(对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进行记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严重违反列为合同条款;发给劳动者《员工手册》(保留领用签名,及劳动者已阅读的声明),或在劳动合同中以《员工手册》作为附件,注明劳动者有义务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