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业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推荐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家喜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业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地图制作、互联⽹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资格;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9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8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市政府令〔2023〕294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3〕294号《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3年1月11日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22年12月8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不含军事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大数据、保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0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doc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征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测绘资质管理,下面是给大家推荐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13.07.28•【字号】浙测[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测〔2013〕116号)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3年7月28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发布。
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2023年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测绘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测绘技术和服务日益重要,测绘资质管理也需要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
为此,2023年将出台新版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推动测绘行业的创新发展。
二、主要内容1. 测绘资质分类调整根据测绘行业的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新版规定将测绘资质分类进行调整。
主要将现行的测绘资质分为测绘一级、测绘二级和测绘三级三个等级,以及测绘项目资质。
同时规定不同等级和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确保测绘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
2. 资质审核机制升级新版规定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审核和监管。
在资质审核方面,将完善审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同时建立测绘资质信用评价制度,对测绘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资质管理信息公开新版规定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
建立测绘资质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测绘企业的资质信息、信用评价和违规记录等。
同时建立测绘资质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用户查询测绘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情况。
4. 测绘人员培养与评价新版规定将注重测绘人员的培养和评价。
加强对测绘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测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
同时建立测绘人员考核制度,对测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进行评价,确保测绘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服务质量。
5. 测绘行业准入门槛新版规定将提高测绘行业的准入门槛。
明确测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要求,确保测绘企业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经济实力。
同时设立优秀测绘企业评选和测绘项目评价机制,鼓励测绘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意义和影响2023年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对测绘行业产生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新版规定将提高测绘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
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确保测绘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提高测绘项目的精度和可靠性。
其次,新版规定将推动测绘行业的创新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随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迅速发展,信用管理成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从业者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建立信用诚信体系,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升。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意义1.1 背景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产业,其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行业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信用问题的挑战。
不规范的行为、欺诈行为、违法乱纪等不仅会损害企业个体的信誉,也会给整个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1.2 意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行业发展的积极响应,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企业间的合作共享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其次,它可以通过激励和惩罚机制,推动企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声誉,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2.1 信用管理机构为有效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信用,办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信用管理机构将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以及监督管理行业内的信用行为。
2.2 信用评价指标办法要求信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涵盖信用状况评估、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对行业内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和评价。
2.3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办法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从业者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机制。
从业者的信用记录应通过信用管理机构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评价结果、信用行为及相关信息等,形成信用档案。
信用报告是行业从业者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应准确反映从业者的信用状况。
2.4 信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激励和惩罚措施,引导行业从业者主动维护良好信用。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诚信单位评选办法(暂行)-山东省测绘行业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诚信单位评选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诚信建设,根据《山东省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测绘行业协会负责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诚信单位(以下简称“诚信单位”)评选工作的管理,协会驻各市联络处负责辖区内会员单位申报材料受理、推荐,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评选工作。
第三条单位诚信是指单位在市场活动中的信用管理、职业道德管理及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能力和意愿的综合体现。
“诚信单位”是指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
第四条山东省测绘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诚信单位”评选。
第五条“诚信单位”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诚信单位”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
获得“诚信单位”荣誉仅表明过去两年内单位诚信情况。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诚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严格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两年内无因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法规和协会的行规行约被测绘地理信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记录。
(二)坚持平等合作、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原则,自觉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积极维护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形象。
两年内无不正当竞争及扰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行为。
(三)坚持诚实守信、用户满意的理念。
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两年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合同履约率100%(不可抗力、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外),用户满意率95%以上。
(四)拥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保密制度,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优良。
两年内未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保密事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用户质量投诉。
(五)拥有健全完善的诚信制度,注重诚信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诚信意识和责任。
两年内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良诚信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用户手册
信用信息填写完成后,会报送到上级部门审批流程,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办理。上级部门用户登录后在【待办业务】中可以查看办理。如图 3-2-1-1
图 3-2-1-1 可以按照查询条件查询,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后,信用信息列表内 就会显示符合所选查询条件的所有信息。 选中某条信息点击【办理】或直接点击该信息【单位名称】办理该信用信息, 如图:
3.1 首页 .........................................................................................................4 3.1.1 待办业务列表 ..............................................................................4 3.1.2 已办业务列表 ..............................................................................8 3.1.3 办结业务列表 ..............................................................................9
3.2 信用信息管理 ......................................................................................10 3.2.1 管理部门征集 ...........................................................................10 3.2.2 异地转送申请 ...........................................................................16 3.2.3 单位申报信息管理 ...................................................................17 3.2.4 企业异议信息管理 ...................................................................19 3.2.5 单位信用信息查询 ...................................................................20 3.2.6 信用信息综合查询 ...................................................................22 3.2.7 信用信息发布管理 ...................................................................24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并加强本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安全、准确的原则,确保测绘地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流程,明确档案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建立细化的档案分类、编目、鉴定、整理、保存和利用等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检索系统,方便用户查阅和使用档案。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建立与其他行政管理系统、电子地图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共享和传递。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设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整理、修复、维护和续展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使用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超出档案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使用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提供正确、准确的信息服务。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5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2012年)应由()负责撰写专业技术总结。
A.具体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B.项目的委托单位C.项目的监理单位D.质量检查单位【答案】 A2、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下列检验方法中,不属于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检验方法的是()。
A.概查检查B.全数检查C.抽样检查D.联合检查【答案】 D3、J2级经纬仪的检定周期为( )。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 A4、根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的委托方是()。
A.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级人民政府B.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5、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属于( )测绘成果。
A.绝密级B.机密级C.秘密级D.保密级【答案】 A6、支配全身皮肤大多数小汗腺的神经纤维是A.交感胆碱能纤维B.副交感胆碱能纤维C.交感肾上腺素能纤维D.副交感肽能纤维【答案】 A7、质量评分方法不包括( )。
A.数学精度评分方法B.质量错漏扣分标准C.质量子元素评分方法D.观测质量评分方法【答案】 D8、(2015年)根据测绘法,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审核。
A.国务院B.军队测绘主管部门C.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答案】 C9、根据基础测绘条例,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A.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及时更新B.分级管理、实时更新、安全保障C.综合规划、分级管理、及时更新、安全保密D.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答案】 D10、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负责实施。
A.注册测绘师B.项目质量负责人C.总工程师D.质量管理机构【答案】 D11、(2016年)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使用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负责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
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第十条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
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三条测绘资质单位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计入该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
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六条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30日内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2月9日发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6月26日发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