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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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能侵权软件的梳理及建议

关于可能侵权软件的梳理及建议

关于可能侵权软件的梳理及建议在互联网时代,软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随着软件市场的不断扩大,涌现出了大量的可能侵权软件。

这些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可能侵权软件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规避侵权软件提出建议。

一、可能侵权软件的种类1.仿冒软件仿冒软件是指利用原作品的外观、名称、功能等特征,模仿真品迷惑他人的软件。

这类软件通常是通过诱导下载或者植入广告等手段获取利益,同时给用户带来安全隐患。

2.盗版软件盗版软件是指未经版权方授权或者许可,私自复制、传播、销售原作品的软件。

这类软件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不仅损害了软件作者的利益,也给用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3.侵权插件侵权插件是指在其他软件中植入未经授权的代码或功能,侵犯了原软件的版权和专利权。

这些插件通常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并且给用户的电脑系统带来了安全风险。

二、可能侵权软件的危害1.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大量的可能侵权软件严重侵犯了软件作者的版权和专利权,使得原创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收益,严重阻碍了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2.给用户带来安全风险可能侵权软件往往包含有恶意代码或者广告插件,安装这些软件会给用户的电脑系统带来安全风险,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金钱损失等严重后果。

3.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盗版软件等可能侵权软件的存在,扰乱了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妨碍了正版软件的销售和推广,对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三、规避可能侵权软件的建议1.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用户应当提高对软件版权的意识,自觉抵制盗版软件、防范仿冒软件的危害。

选择正版软件并确保通过正规渠道下载安装软件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2.加强软件版权保护软件开发者应加强自身软件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加密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可能侵权软件的监管力度,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软件市场的健康秩序。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软件版权侵权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软件版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以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为主题,系统分析软件版权侵权现象及预防措施。

一、软件版权侵权问题的出现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展,软件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重要的一环。

软件可以方便人们生活和工作,但是软件的开发过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由于软件开发的特殊性质,软件开发者很难保护软件版权,导致软件被大量盗版、复制和篡改。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软件版权侵权问题更加严重。

软件公司和开发者在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面临的经济损失也日益加重。

二、软件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软件版权侵权有很多表现形式,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复制、篡改、破解和侵犯专利等。

1.盗版盗版是软件版权侵权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最为广泛的侵权行为之一。

盗版的主要方式是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以各种形式制作、销售或传播软件,如盗版光盘、网络下载和P2P文件分享等。

2.复制复制指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将软件复制到其他媒介上,包括光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然后进行销售或传播。

3.篡改篡改是指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对软件进行修改或破坏操作,如删除关键文件、修改软件注册信息等。

4.破解破解是指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软件的保护机制,以获取软件的使用权限。

5.侵犯专利侵犯专利是指未经软件开发者授权使用了其他人的专利技术,从而实现软件功能。

三、软件版权侵权带来的危害软件版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而且给社会带来了很多危害。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软件开发者造成经济损失软件版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权益,给软件开发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方面,盗版、复制、篡改等侵权行为会导致软件开发者的产品流失,降低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破解软件保护机制和侵犯专利会严重损害软件开发者的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力度,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损失。

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平瑞琼(655000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云南曲靖)摘要: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相比有其特殊性,对软件的侵权很容易发生,认定软件侵权却很困难。

而且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章主要通过典型案例深入探究造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多种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侵权原因;解决对策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

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

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

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

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

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

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原因分析1.合同约定不够明确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授权他人在合同规定的条件、范围和时间内使用其软件,并通过这种授权而获得报酬的合同。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摘要】流氓软件是一种危害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的恶意软件,其特点包括欺骗性强、难以卸载和侵犯隐私等。

流氓软件对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在法律上,流氓软件被定位为违法行为,其责任主体包括软件提供者和传播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应对流氓软件问题,法律应当明确流氓软件的界定标准,并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和举报制度,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网络安全。

应该加强对流氓软件的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维护网络秩序和用户权益。

【关键词】流氓软件、法律思考、定义、特点、危害、法律定位、法律责任、法律应对措施、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流氓软件是指一种具有欺骗性、侵害性和破坏性的恶意软件,常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安装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对用户的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流氓软件通常会以各种诱人的方式诱使用户下载安装,一旦被安装到设备上,就会开始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强行推送广告、跟踪用户上网行为等,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对于流氓软件的存在和传播,不仅仅是一种技术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

在法律上,流氓软件的行为已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流氓软件的打击力度。

在实际应对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界定流氓软件、规范流氓软件的行为,以及加强流氓软件的打击力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流氓软件的定义及特点、流氓软件的危害、流氓软件在法律上的定位、流氓软件的法律责任以及流氓软件的法律应对措施。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为更好地防范和遏制流氓软件的传播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流氓软件的定义及特点流氓软件,即恶意软件,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未经用户允许或在用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窃取个人隐私信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散布病毒等危害行为的恶意软件。

流氓软件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潜在性:流氓软件往往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存在于用户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中,用户往往难以察觉其存在。

试析流氓软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试析流氓软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览网页 、注册l D、下载软件等过程中 ,在用户未经许可或不知情 的 情况下强制下载并安装 ,用户与流氓软件发布者之问不存在消 费行 为 。这种情况下 .也很难 认定流氓软件的发布者构成经 营者。所 以 主动或被动接受流氓软件 的网络用户们与流氓软件发布者间很难形 成 既有法律 事实上的消 费关 系。” 广义的 知情权又称 知悉权 、了 ’ 解权 ,是指 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 、获取各种信 息的 自由和权 利 《 界人权宣言 >确认 :人 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 、 世 接 受和 传递 消息和思想的 自由。 在我 国法律中 ,只有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知情权作 出明确的表述 .对知情 权的保 护也 主要基 于其他法律对某项权 利的保护 引申出来的 。但公民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 ,是法治社会的标 志之一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 制建设的深 入 ,人们对此项权利 的意识正在 不断增强 。因此本文认 为 ,虽然在我国的基本人权来 讲,知情权 不应该也 不只是仅限于消费者的知 情权 , 应包括 诸如公 民的行政知情权 、 还 环境状况知情权 、网上下 载知情权等保障基本人权 与民主的相关 知情权 ,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
护公 民的民主与 自由。因此 , 院在认定流氓软件是 否构成侵犯用 法 户的知情权的时候 ,不仅要 考虑到现行 立法 的规定 ,还应该考虑到
实践 以及相关学术理 沦。 第二 、 是否构成对用户财 产权的侵犯?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7 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 保护 , 5 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 人侵 占、哄抢 、破坏 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 、冻结 、没收 。
分析 ,评析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现状并提出建议 ,从而进 一步促进 我 国侵权法特别是网上侵权相关立法的完善 。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1. 盗版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或销售他人的软件作品。

具体表现为制作和传播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破解软件、注册机等。

例如,某个黑客通过破解手段获取了某个软件的注册码,并以此制作了大量盗版软件光盘进行销售,从而非法获利。

2. 非法使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软件作品。

具体表现为未购买正版软件,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安装和使用软件。

例如,在网上下载了某个付费软件的破解版并擅自安装使用,触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软件逆向工程:指对软件进行逆向分析、破解,以获取软件的源代码等相关信息。

具体表现为逆向反汇编、逆向工程或破解程序等手段来揭示软件的底层运行机制和算法,进而重新开发或修改软件。

例如,某个公司购买了某个软件的正版拷贝后,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了软件的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开发,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4. 网络侵权行为: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传播、下载、传输等方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将他人的软件作品以网络分发、下载等方式进行散布或提供下载。

例如,某个网站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最新的游戏软件或办公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5. 软件改编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改编、修改和重新编制。

具体表现为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如修改软件的功能、外观或接口等。

例如,某个个体开发者将市面上较热门的某个软件进行了擅自的修改和改编,并以新的软件名义进行销售和推广,此举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仅是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实际上还存在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推动。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倡导使用正版软件,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法律规制
规 制 的 主要 策 略 。 关键词 :流氓软件” 侵权行 为 “
86 % 。 审计 调 查 的 5 .5 4个 县 , 8个 县 未 按 规定 落 实应 承 担 的 资 金 有
( 接 第 1 5页 ) 上 7
督 制 度 的 不健 全 和 责 任 制 度 的 缺 失 是 转 移 支 付 领 域 腐 败 的原 因 之
规 制 的 主 要 缺 陷 作 出 分 析 , 以 此 为 基 础 , 出 了 “ 氓 软 件 ” 权 行 为法 律 的存储空间以及操作系统等大型系统软件而言,流氓软件 ” 并 提 流 侵 “ 对存储的
需求 一 般很 小 , 占用 资源 非 常有 限。 此 ,流 氓 软 件 ” 计 算机 系统 物 因 “ 对 权 的侵 害是 非常 有 限的 。对 物权 的保 护 , 民法 上 可 以采 用 物上 请 求 权 1 “ 氓 软 件 ” 述 流 概 和 侵 权请 求权 。 物上 请 求权 源 于物 权 , 物权 效 力 的 内容 之一 , 上请 是 物 中 国互 联 网协 会于 2 0 0 6年 1 1月 2 日认 为 ,恶 意软 件 是 指 在 求权 的 目的是 排 除物权 受侵 害 的事 实 或 者 物权 受 侵害 的可 能 ,恢 复 、 2 未 明 确提 示用 户 或 未经 用 户 许 可 的情 况 下 ,在 用 户 计 算 机 或 其他 终 保障物权 的圆满状态。 而侵权请 求权源于债权 , 是债权 的内容 , 在物权 端上安装运行 , 侵害用户合法权 益的软件 , 不包含我 国法律法规规 保 护 中 , 请 求权 的 目的是 填 补 物权 人 无 法通 过 行 使 物上 请 求权 恢 但 侵权 定 的计 算 机 病 毒 。 同时 指 出 , 要 涉 及 以下 八 种 现 象之 一 , 可 以被 复的损 失。 只 便 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进行不同 认 定 为 恶 意软 件 : 制 安 装 , 以 卸 载 , 强 难 浏览 器 劫 持 , 告 弹 出 , 意 的保 护 。如 果 物权 遭 受 到侵 害但 没 有 发 生价 值减 损 , 广 恶 或者 物 权 仅 有遭 收 集 用户 信 息 , 意 卸 载 , 意 捆 绑 , 他 侵 犯 用 户知 情权 和 选 择 权 受侵 害 的可 能性 而 并未 影 响 物权 人 的现 有利 益 时 , 只能 行 使 物权 请 恶 恶 其 则 的恶意行为。 为了保证“ 恶意软件” 定义的可操作性 , 中国互联 网协会 求权 : 果 物 权 遭 受 的损 害 已经 发 生 , 且 损 害 没 有 必要 或没 有 可 能 如 而 于20 0 7年 6月 1 5日又 发 布 了 《 意 软 件 定 义 细 则 》 将 “ 意软 件 ” 通过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 获得救济, 恶 , 恶 则只能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 的八 种 现 象 细 化 到 2 2条 具 体 特 征 , 规 定 具 有 2 2种 特 征 之 一 的 软 求权 获 得 价值 上 的补 偿 。 “ 流氓 软 件 ” 他 人计 算 机 系 统 资源 的 使 用 , 对 件 , 可被 认 为 是 恶 意软 件 。 流 氓 软 件 ” 所 以能够 侵 害 网 民的 合 法 虽然侵犯 了所有者的物权 , 即 “ 之 但是仅涉及计 算机 系统的使用权 , 由于计 权 益 与 网 络环 境 下 公 民 信 息 能 力 的扩 张 有 着 直 接 的联 系 , 此 , 因 我们 算机使 用的特点 ,软件的运行一般 不会对硬件造成 损害 以至价值减 可 以将 “ 氓 软件 ” 害 网 民合 法权 益 的 问题 归 结于 网络 环 境 下 公 民 损 , 流 侵 因此 , 所有者也只能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排 除侵害、 恢复原状。在当 信 息 能 力扩 张 而 导 致 的权 利 冲 突 。 前 “ 氓 软 件 ” 滥 的 大环 境 下 , 显 然 不 足 以 实 现 惩 戒 “ 氓 软 件 “ 流 泛 这 流 2 国 内 目前 对 “ 氓 软 件 ” 制 的缺 陷 流 规 相 关 责任 人 、 济 受侵 害 用 户 、 救 净化 网络环 境 的 目的。 21计算机系统 本身对 “ . 流氓软件 ” 提供 了便利条件 大多数“ 流 22 规制 “ . 流氓 软件 ” 乏针对性 “ 缺 流氓 软件 ” 泛滥的重要原 因 氓软 件 ” 需要 侵 入他 人 的计 算机 系统 安 装后 运行 。 一般 而 言 ,流 氓 在 于 经 济 利 益 的驱 动 , 这并 非是 用 户 计 算 机 物 权 所 带来 的 , 是 主 都 “ 而 而 软件 ” 行所 占用 的 资源 很有 限 , 不 会 象病 毒 一样 自我 复 制 、 限繁 要 是 通 过 侵 害 用 户信 息 自由权 和 隐私 权 获 得 的 。要 根 治 “ 氓 软 件 ” 运 且 无 流 殖, 对资源占用形成 累积效果 , 这样 , 即便“ 流氓软件 ” 的进程就夹杂在 问题 , 必须从 “ 就 流氓软件 ” 根源入手 , 出幕后黑手 , 断其经济利 纠 斩 进程 队列中 , 其对系统 运行效率 的影响也很小, 很难为计算机使用者 益链。侵权法具有补偿、 保护和创设权利 、 维护行 为自由、 制裁与教 所察 觉 。 者 , 集成 电路 技术 的 发 展 , 算 机 单位 存 储空 间 的价 格 育 、 防与 遏 制 等 多 项功 能。 物 上请 求权 旨在 恢 复 物 权 人对 其 标 的 再 随着 计 预 而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讨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讨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3-09-05作者简介:边文婕(1984-),女,山西五台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信息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计算机基础教育。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探讨边文婕(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信息管理系,山西太原030012)〔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日益增加的流氓软件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些恶意软件利用各种手段侵入用户设备,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散布广告、破坏设备功能等方式,给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正常使用体验带来了严重威胁。

用户不仅需要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和设备受损,还频繁遭受流氓软件的广告骚扰和恶意链接的诱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文章针对流氓软件侵权提出惩罚措施和对受害者赔偿的建议,并进一步探讨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对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政府监管;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49-03 一、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概述流氓软件是由一些不良厂商或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和安装到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的恶意软件。

其目的是通过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推广广告、恶意劫持浏览器等方式牟取利益。

一旦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感染了流氓软件,就会对用户的隐私和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流氓软件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同时也对互联网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流氓软件通常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流氓软件往往采用欺骗性手段获取用户的安装和授权。

它们可能伪装成有用的工具、游戏或应用,以吸引用户点击下载。

这些软件可能通过虚假广告、诱人的承诺或对合法应用的假冒等方式,误导用户安装。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

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及预防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软件版权的问题也日益严峻。

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不仅浪费了软件开发商的时间和金钱,更严重的是侵犯了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地防止软件版权的侵权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软件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盗版现象。

将软件光盘、软盘等复制出来,非法复制后出售或作为赠品,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这就是盗版行为。

2.破解行为。

破解能够使软件生产商失去软件的控制和收入。

黑客破解软件的目的很明确,不是要使用软件,更多的是为了粉碎软件版权保护体系,倒卖软件破解程序等等。

3.仿制行为。

仿制行为不同于盗版,盗版是基于已有的软件进行复制和加工,仿制行为则是根据已有的软件进行全新的开发,但是往往与原软件相似度很高,侵犯了原软件的版权。

4.反编译行为。

反编译行为是指将程序通过特殊的工具,将可执行文件重新转换成源代码,从而获取源程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软件的版权被侵害,还会带来严重的商业风险。

二、软件版权侵权的危害1.影响软件开发商的创新动力。

软件开发商是软件版权的拥有者,软件的创新来自于无限的想象力和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但是侵权行为却剥夺了软件开发商的创新动力,对软件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给软件开发商带来经济损失。

侵犯软件版权给软件开发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旦软件开发商的背后投资方认为这个项目已经没有盈利前景,便会放弃投资,软件开发商也就失去了来源。

3.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不少盗版、仿制的软件在安装后存在安全漏洞,会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安全风险,因此软件版权侵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预防软件版权侵权的措施1.法律保障。

法律对软件版权的保障是最关键的。

对于侵权行为,改正当然需要先从严惩起步。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增加行业监管则可以有效的预防软件版权侵权行为。

2.技术手段,软件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措施起到防止盗版行为的效果。

恶意软件侵权的法律思考

恶意软件侵权的法律思考

恶意软件侵权的法律思考恶意软件在网络上的泛滥,不仅侵犯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恶意软件从安装、运行、删除程序、制作目的等方面侵犯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财产所有权、消费者权益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等。

恶意软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

治理恶意软件侵权应该谋求法律治理手段和其他治理手段的紧密结合。

近几年,恶意软件在网络上大有蔓延的趋势,对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如有的恶意软件未经用户的允许强行侵入其电脑,使用户无法正常卸载,被迫接受某些操作;有的在用户不知情的前提下,强行安装插件,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其异常,或强行弹出广告,或强行转到某些指定的商业网站。

更有甚者,有人利用恶意软件窃取用户在网站上的注册信息,将用户的OICQ 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甚至银行账号等信息作为商业资源卖给某些商务网站或商品经销机构。

用户电子邮箱中众多的垃圾邮件或多或少就与恶意软件有关。

恶意软件还导致电脑运行速度下降、浏览器异常等。

恶意软件在网络上的泛滥,不仅侵犯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恶意软件治理的力度。

一、恶意软件的界定和泛滥原因由于恶意软件在推广网络的用途,宣传网站的业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人们对其性质、内涵和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恶意软件进行界定,分析其泛滥的原因。

(一)恶意软件的界定恶意软件包括各种广告程序、间谍软件、IE插件、钓鱼程序等,被民间称为“流氓软件”,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6年12月27日公布的《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中对其定义为:“恶意软件是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恶意软件既不属于正规商业软件,也不属于真正的计算机病毒。

它表现为以下八种情形: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以及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软件开发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解决建议

软件开发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解决建议

软件开发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解决建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软件开发行业日益壮大,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版权侵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源码盗用、复制粘贴等行为,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本文将详细探讨软件开发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二、版权侵权问题分析1. 源码盗用源码是软件开发的核心资料,它包含了实现特定功能的代码。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源码的情况。

这种盗用行为不仅剽窃了原作人的劳动成果,还可能导致质量低劣甚至安全隐患。

2. 软件复制粘贴有些人为了简化开发流程或节省时间和精力,在编写自己的软件时直接从其他项目中复制粘贴代码。

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始软件的版权保护规定,并使得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相似或几乎相同功能的软件,对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在软件开发行业中,许多人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他们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作品免受侵权,也没有主动采取措施来避免他人盗用或复制粘贴自己的代码。

这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的现象使得版权侵权问题更加普遍。

三、解决建议为了解决软件开发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加强法律保护和执法政府应当制定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加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这样一来,将有效地震慑潜在违法行为,并提高整个行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2. 增强技术防范手段针对源码盗用和复制粘贴等问题,开发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防范。

例如,采用代码加密技术,使得源码更难以破解和盗用;采用软件水印等技术手段,可以追踪盗版行为,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此外,开发者还可以将软件进行模块化设计,减少整体源码的暴露程度。

3. 建立版权保护机制软件开发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流氓软件”致害的侵权责任

“流氓软件”致害的侵权责任

“流氓软件”致害的侵权责任互联网是信息科技革命的产物,对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着深刻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明显。

网络在传播庞大信息的同时,也为一些追求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其中“流氓软件”已经成为了现今网络发展中的重要阻碍。

对“流氓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相关法律分析及责任认定并提出解决措施是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流氓软件”的概念,通过研究不同权威机构对“流氓软件”所下的定义,从而对其含义和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流氓软件”也称为恶意软件,它是一种以获得利益为目的的介于电脑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在没有明确提示或未经用户许可,或利用欺诈的方法诱使用户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通过后台运行,具有隐秘性且难以卸载,强行控制用户行为,严重干涉了用户对个人计算机操作的自主权、选择权及控制权。

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外“流氓软件”的界定进行横向分析,通过对比欧盟及美国对“流氓软件”规制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在规制“流氓软件”方面的不足。

目前欧盟及美国都有针对恶意软件的法律规制,而我国并没有针对流氓软件的立法,甚至没有对“流氓软件”进行法律界定,只能从现有法律法规中进行有限适用,这种适用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计算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是从侵权行为及构成出发,对“流氓软件”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并指出其侵权行为的本质,提出“流氓软件”侵权的本质在于网络环境下公民信息能力扩张导致的权利冲突。

同时依据侵权内容不同将“流氓软件”侵权行为分为侵害公民的物权、人格权和信息自由权三类,并从侵权责任的构成出发分析这三种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新兴的互联网行为的规制比较滞后,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因此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秩序,为网民的合法民事权利构建完善的法律依据,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流氓软件”的侵权行为,提出完善现有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中对其进行界定,并确立公民信息自由权在民事法律中的相应地位,以及确立“流氓软件”的归责原则。

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

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

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摘要]互联网上流氓软件的流行,危害了网络环境与秩序,也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相关权益。

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起诉部分流氓软件公司案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对流氓软件的关注。

本文对流氓软件的界定、流氓软件与用户关系、流氓软件侵害的权利类型、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加强对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洁净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流氓软件; 侵权; 若干问题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孙中鹏状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IG-phone”软件侵权案,在一审驳回孙中鹏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以中搜公司并未对孙中鹏的各项权益构成实质性的侵犯,孙中鹏无权要求中搜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等理由驳回了孙中鹏的上诉请求。

1正如当初反流氓软件联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反对流氓软件一样,反流氓软件诉讼案件的结果引起法律界、网络产业界、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大凡上过互联网的人,大概都有被流氓软件骚扰、侵害的切肤之痛,流氓软件导致的占用计算机CPU、内存资源、强制弹出广告、浏览器异常、影响上网速度等危害令广大网民对流氓软件深恶痛绝,广大网民呼唤有一个洁净的上网环境。

因此,当反流氓软件联盟代表网络民意,开始在全国各地起诉相关发布流氓软件的公司时,赢得了业内及网民的叫好与支持。

社会也对反流氓软件案件的结果充满期待。

然而,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起诉雅虎公司的雅虎助手软件案及起诉中搜公司的“IG-phone”软件案的败诉,令社会各界有点意外和失望。

在部分反流氓软件诉讼案失败后,相关人士转而对反流氓软件行动进行了理性反思,着重从流氓软件的界定、反流氓软件立法、流氓软件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本文亦将对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流氓软件的界定严格来说,流氓软件一词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不允许出现像“流氓”之类道德色彩浓厚、有失客观中立的概念。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摘要】流氓软件是指未经用户授权,偷偷安装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并且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推送广告、搜集个人隐私等行为。

流氓软件给用户带来隐私泄露、设备性能下降、信息泄露等危害。

在法律上,流氓软件的开发者和传播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监管。

用户权益应得到保护,滥用用户数据属于违法行为。

流氓软件也可能涉及网络犯罪行为。

对流氓软件的打击力度应加强,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网络健康环境。

对于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是重要的,以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秩序。

【关键词】流氓软件、法律思考、定义、危害、责任、监管、用户权益、数据滥用、网络犯罪、打击力度、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网络健康环境。

1. 引言1.1 流氓软件的定义流氓软件是指在用户不知情或者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在用户设备上安装、运行并进行各种恶意活动的软件。

这些软件通常具有诱导下载、暗中监控、强制推送广告、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等功能,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和损失。

流氓软件往往伪装成普通应用程序或者附属于其他软件,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获取用户信任,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恶意操作。

流氓软件广泛存在于各类手机应用商店、网站等位置,对用户设备和个人信息构成潜在威胁。

由于其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流氓软件已成为当前网络安全领域的一大难题,需要法律的严格监管和打击。

流氓软件的定义不仅仅限于恶意软件,还包括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用户利益和网络环境的软件。

对于流氓软件,其定义既涵盖了技术层面的恶意行为,也包括了对用户权益和网络生态的破坏。

1.2 流氓软件的危害流氓软件可能会给用户的设备带来安全风险。

这类软件往往会在用户的设备上植入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导致设备运行缓慢、频繁崩溃甚至无法正常使用。

而且,一些流氓软件还会利用设备资源进行挖矿、发动DDoS攻击等违法行为,给用户的设备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流氓软件还可能给用户带来广告骚扰和收费陷阱。

违规使用侵权软件案例分析与软件保护建议

违规使用侵权软件案例分析与软件保护建议

违规使用侵权软件案例分析与软件保护建议【正文】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软件的使用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违规使用侵权软件的现象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某个具体的违规使用侵权软件的案例,并提出相应的软件保护建议。

案例分析:某公司A是一家技术型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具备较高市场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量。

然而,不久之后,A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他们开发的软件产品极为相似的竞争产品。

进一步调查显示,该竞争产品明显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并没有经过正当授权,而是违规使用了A公司的软件代码。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A公司不能被动地接受,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A公司通过律师向侵权方发出了警告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A公司将该案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对A公司进行赔偿,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

软件保护建议:针对类似侵权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软件保护的建议措施,以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1.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软件开发者和用户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明确合法使用软件的界限。

2. 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开发者应及时申请软件著作权,并进行登记,以确保软件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3. 加强合同管理:软件开发者在与合作伙伴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软件的使用范围与限制,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避免纠纷发生时的无奈。

4. 数据加密与安全:软件开发者应加强对软件的数据加密和安全性保护,确保软件的源代码和用户数据不易被他人窃取和篡改。

5. 监测与举报机制:软件开发者可以利用各种监测工具和机制,及时发现和举报侵权软件的存在,加强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6. 法律援助与维权:软件开发者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以达到打击侵权的目的。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张曦仁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第06期摘要:在明确了“流氓软件”定义的前提下,针对国内目前对“流氓软件”规制的主要缺陷作出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律规制1 “流氓软件”概述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6年11月22日认为,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同时指出,只要涉及以下八种现象之一,便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软件: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为了保证“恶意软件”定义的可操作性,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7年6月15日又发布了《恶意软件定义细则》,将“恶意软件”的八种现象细化到22条具体特征,规定具有22种特征之一的软件,即可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流氓软件”之所以能够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与网络环境下公民信息能力的扩张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将“流氓软件”侵害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归结于网络环境下公民信息能力扩张而导致的权利冲突。

2 国内目前对“流氓软件”规制的缺陷2.1 计算机系统本身对“流氓软件”提供了便利条件大多数“流氓软件”都需要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安装后运行。

一般而言,“流氓软件”运行所占用的资源很有限,且不会象病毒一样自我复制、无限繁殖,对资源占用形成累积效果,这样,即便“流氓软件”的进程就夹杂在进程队列中,其对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也很小,很难为计算机使用者所察觉。

再者,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单位存储空间的价格也越来越低,单台计算机上配置的存储空间也越来越大,而相对巨大的存储空间以及操作系统等大型系统软件而言,“流氓软件”对存储的需求一般很小,占用资源非常有限。

因此,“流氓软件”对计算机系统物权的侵害是非常有限的。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侵权问题与解决方案概述: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对他人的信息、作品、权益等进行非法侵犯、侵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盗版、抄袭、假冒等。

网络侵权行为严重威胁了网络世界的秩序和稳定,也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导致网络侵权问题的原因:1.技术手段进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手段也不断地更新和进步。

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的作品或信息变得更加容易,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相对较为滞后,无法完全覆盖各种网络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3.社会道德问题:一些人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持有宽容的态度,认为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不必太过严肃对待,导致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纵容。

网络侵权问题的危害:网络侵权问题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造成的损害。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版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

其次,网络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正规生产者和原创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而且,网络侵权行为还引发了道德观念的混乱,使得社会风气变得恶化和浮躁。

因此,网络侵权问题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深远的,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解决。

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网络侵权法律法规,使得各种侵权行为都能受到明确的法律制裁。

同时,应当提高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遏制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

2.提高网络侵权意识:政府、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大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侵权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培养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的网络侵权行为举报和处罚机制,对于侵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受理,并迅速进行调查和处理。

软件侵权法律后果(3篇)

软件侵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软件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围绕软件侵权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软件侵权法律责任的认知。

一、软件侵权的定义软件侵权,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软件侵权的法律后果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是软件侵权法律后果中最直接的一种。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软件销售、授权使用等收益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 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作品等。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民事诉讼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会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相应的损失。

(3)消除影响:法院会判决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4)承担诉讼费用: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诉讼费用。

三、软件侵权法律后果的具体案例以下是一些软件侵权法律后果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软件,被判决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流氓软件案件中的网络安全法律限制与打击措施

流氓软件案件中的网络安全法律限制与打击措施

流氓软件案件中的网络安全法律限制与打击措施网络安全法律限制与打击措施在流氓软件案件中的探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流氓软件作为一种威胁网络安全的恶意软件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网络安全,我国于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该法对流氓软件的限制和打击措施进行了规定。

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流氓软件案件中的网络安全法律限制与打击措施,并探索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流氓软件的威胁也逐渐加大。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流氓软件方式捆绑安装、下载、运行。

”在A公司的流氓软件案件中,A公司在其提供的某应用程序中植入了流氓软件,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发广泛关注。

二、法律限制1. 《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流氓软件方式捆绑安装、下载、运行。

该法条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流氓软件的严厉打击,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的效力《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是监管机构打击流氓软件行为的法律依据,并确保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流氓软件方式捆绑安装、下载、运行。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司法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打击措施1. 行政打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在A公司的案例中,若经查明其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2. 刑事打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网络安全法》涉及犯罪行为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制作、传播流氓软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犯罪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四、问题与挑战1. 定义模糊目前,对于流氓软件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的共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流氓软件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

电子商务中关于流氓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研究

电子商务中关于流氓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研究

电子商务中关于流氓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研究案例一:腾讯与360之争腾讯与360的竞争由来已久。

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到5月份升级成QQ电脑管家软件,新版软件涵盖了360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类似。

此举很快引发了360的激烈反应。

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并曝光QQ的行为,由此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

当天,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

至此,腾讯与360相继发布声明,拉锯战展开。

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

当天,360声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

10月27日,百度、腾讯、金山、傲游、可牛五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抵制360,随后腾讯QQ的在线用户马上接收到了关于此消息的弹窗报道,指引用户进入页面观看声明并参与评论。

当晚,360也终于按捺不住,以强制弹窗的形式传播着自己的回击声明,使得这场"口水战"升级为"弹窗战"。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

当天,腾讯立即宣称扣扣保镖是违法的,可牛随后宣布称将推出"361特警"。

面对腾讯的"违法指责",360称其完全合法,且还能让QQ更安全。

11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0万。

11月3日18时,腾讯发布《至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

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其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且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案例分析:双方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

“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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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软件侵权的若干问题[摘要]互联网上流氓软件的流行,危害了网络环境与秩序,也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相关权益。

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起诉部分流氓软件公司案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对流氓软件的关注。

本文对流氓软件的界定、流氓软件与用户关系、流氓软件侵害的权利类型、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加强对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洁净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流氓软件; 侵权; 若干问题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孙中鹏状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IG-phone”软件侵权案,在一审驳回孙中鹏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以中搜公司并未对孙中鹏的各项权益构成实质性的侵犯,孙中鹏无权要求中搜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等理由驳回了孙中鹏的上诉请求。

1正如当初反流氓软件联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反对流氓软件一样,反流氓软件诉讼案件的结果引起法律界、网络产业界、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大凡上过互联网的人,大概都有被流氓软件骚扰、侵害的切肤之痛,流氓软件导致的占用计算机CPU、内存资源、强制弹出广告、浏览器异常、影响上网速度等危害令广大网民对流氓软件深恶痛绝,广大网民呼唤有一个洁净的上网环境。

因此,当反流氓软件联盟代表网络民意,开始在全国各地起诉相关发布流氓软件的公司时,赢得了业内及网民的叫好与支持。

社会也对反流氓软件案件的结果充满期待。

然而,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起诉雅虎公司的雅虎助手软件案及起诉中搜公司的“IG-phone”软件案的败诉,令社会各界有点意外和失望。

在部分反流氓软件诉讼案失败后,相关人士转而对反流氓软件行动进行了理性反思,着重从流氓软件的界定、反流氓软件立法、流氓软件侵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本文亦将对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一、流氓软件的界定严格来说,流氓软件一词不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不允许出现像“流氓”之类道德色彩浓厚、有失客观中立的概念。

我国1979年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流氓罪的内容,也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修改和删除。

可见,我们更不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讨论流氓软件的定义。

只是由于在公共媒体中广泛使用流氓软件一词,社会公众对流氓软件一词的认同度较高,本文为讨论之便利、表述之方便,暂使用流氓软件一词进行表达。

流氓软件是现代互联网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一个“副产品”,本身有多种表现形式和特性,很难以一个准确的概念将所有的流氓软件概括进来。

流氓软件侵权属于一个类型的侵权行为,出于对权利保护和制裁侵权行为的需要,许多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就使用概括性的词语,以实现侵权行为法开放性的特性。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几乎包含了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

试图从法律上对流氓软件进行界定,由于很难准确界定及适应发展需要,有可能限制制裁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空间。

不过,出于侵权行为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有必要对流氓软件进行初步分析,界定其基本特征,以更好地探讨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流氓软件这个概念是从中国互联网协会定义的“恶意软件”这个概念衍生而来,即“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可见,流氓软件是介于正常软件与病毒中间的软件。

从技术角度分析,流氓软件大都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强迫性安装。

流氓软件一般是在用户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在用户电脑上。

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不经用户许可自动安装;二是不给出明显提示,欺骗用户安装;三是反复提示用户安装,使用户不胜其烦而不得不安装。

主要是在用户浏览网页或下载安装其他软件时强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

第二、难以卸载。

通过正常手段无法卸载,或无法完全卸载。

难以卸载的认定人员标准为普通的电脑用户,不是电脑专业人士。

人员认定标准有利于保护绝大多数用户,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电脑专家。

操作标准为在卸载向导正常指引下即能完全删除。

第三、自动运行。

流氓软件通常在用户开机后就自动运行,表现形式有自动弹出广告,自动进入指定网站、干扰用户上网,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及分析上网习惯,修改浏览器、劫持浏览器、导致浏览器异常等。

第四、商业目的。

流氓软件公司传播流氓软件的背后是巨大的商业利益。

流氓软件通过自动弹出广告可以虚增广告点击率,从而增加广告收入;通过分析用户上网行为习惯,可以定向发布广告,增加广告的有效性。

往往一个小小的流氓软件能够给流氓软件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第五、危害性。

流氓软件在用户电脑上安装后,会在电脑上自行,占电脑CPU、内存资源,影响电脑使用速度。

强制弹出广告、浏览器劫持则严重侵扰了用户上网活动,令用户不胜其烦。

自动收集用户上网信息,则有可能侵害用户的隐私。

而这一切都是在用户不知情或极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流氓软件的行为遭到社会一致谴责。

二、流氓软件公司与用户的关系流氓软件有两种方式安装在用户电脑上,一是用户正常下载安装的软件。

但流氓软件在用户不需要时,用户用通常方法无法完全删除,流氓软件在用户电脑上自动运行;二是在用户浏览网页或下载安装其他软件时,秘密、强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并自动运行。

对于第二种情况,用户与流氓软件公司开始并无任何关系,自流氓软件被强制安装后,则构成纯粹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关于第一种情况。

有的人认为用户与流氓软件公司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发生在商业经营领域,其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等价有偿,即消费者享受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应支付对价。

而流氓软件大多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安装的,用户并没有支付相应对价。

因而,很难从法律上认为用户与流氓软件公司构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当然对于个别消费者支付对价的软件,则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软件下载安装过程中,软件会有一个用户使用协议,要求用户签署或同意。

在用户签署或同意后,用户与软件公司会构成一个合同关系。

计算机软件属于智力成果,为用户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服务,可以认为用户与软件公司是免费服务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中的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显然用户与软件公司的免费服务合同关系不能适用技术服务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故免费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依法律的适用方法,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查合同法所有的有名合同中,赠与合同与免费服务合同最相类似,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合同法体系解释考虑,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有体财产。

然根据财产一词的文义解释,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无体财产可包括智力成果等无体财产或某种财产利益。

可见,只要将赠与合同的财产稍作扩大解释,即可将免费服务合同的技术服务包含在赠与合同的财产范围之内。

免费服务合同亦可称赠与服务合同,这也与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相符。

因此,在有名合同中与免费服务合同中最相类似的合同为赠与合同,有关赠与合同的条款可类推适用于免费服务合同。

依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流氓软件属于赠与人故意设计的,目的旨在通过流氓软件的自动运行获取经济利益,流氓软件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删除并且自动运行等属性属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有意隐瞒的内容,违反了合同义务,侵害了用户的相关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相关义务,但是任何合同的存在都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通知、照顾、协助、保护等附随义务,未能履行上述附随义务时,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流氓软件的运行又侵害了用户的相关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竞合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三、流氓软件侵害的权利类型流氓软件侵害的权利类型在理论与实务上不无疑义。

笔者认为,流氓软件主要可能侵害用户的两类权利:隐私权和物权。

用户的上网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部分流氓软件在未经用户授权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盗取用户的上网数据或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擅自利用或将之销售给第三方,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种规定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以名誉权是否被侵害作为隐私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隐私利益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可以直接以隐私利益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流氓软件侵害的另一类权利是用户对电脑的物权。

电脑属于特殊财产,正常使用需要硬件和软件相互配合与支持,使用电脑是硬件使用与软件使用的结合。

用户平常使用电脑的方式是通过电脑硬件运行某些程序,以达到用户想要的目的,如利用office办公软件编辑文档表格等,这种方式使用主要是对智力成果软件的使用。

但是,流氓软件对用户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用户电脑本身使用妨害,如占用CPU、内存资源,影响电脑运行速度。

分析收集用户信息、强制弹出广告与浏览器劫持都会对电脑正常使用产生妨害,亦可认为是对电脑物权的侵害。

物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为在法律及公序良俗范围可以自由支配利用,义务人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义务内容为不得干涉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利用。

因此,任何人在未经电脑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侵害妨害用户对电脑使用的行为,均构成对用户电脑物权的侵害。

四、流氓软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流氓软件侵权行为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成立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同时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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