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3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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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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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2014年10月更新目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3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5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5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77)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9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25)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2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3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26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27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27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8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29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29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2012年8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2006)7、4、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7、4、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7、4、3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4、4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0月30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上市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10629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执行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本备忘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备忘录执行:(一)上市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六、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关联方交易也愈发频繁。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旨在明确关联方的定义,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以便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关联方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内容作一概览性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关联方披露的重要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联方交易由于其特殊性,如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目的的非单纯性等问题,往往成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

准确识别和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首先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即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时,必须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

这包括对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准确计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准则强调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特别突出,详细阐述其经济实质和影响。

对于非重大关联交易,企业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披露。

通过这样的规定,使得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支持。

1. 阐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和原则,它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准则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清晰、一致的标准,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基于可靠、透明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5月)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5月)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资助5篇范文》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资助5篇范文》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资助5篇范文》第一篇: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资助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转载▼标签:分类:证券业务杂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xx年6月29日)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xx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执行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本备忘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或委托贷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备忘录执行:(一)上市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 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 月1 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精编汇总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合集

【精编汇总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合集

[【精编汇总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政资助合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业第36号一一对外提供财政资助20110629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 口)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髙,尺度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政资助举动,凭证《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木所《股票上市法则(2008年勘误”、《主板上市公司尺度运作指引》等冇关规定,订定不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对外提佻财政资助举动,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作对外提供财政资助的,视同上市公司举动,该当执行木备忘录的规定。

二、本备忘录所称“提供财政资助”,是指上帀公司在主营业务局限外以钱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举动,包括但不限于:(一)乞贷或委托存款;(二)承当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木所认定的其他构成赋性性财政资助的举动,如付出预付款比例分明為「•同行业■-般程度,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也低于行业…般程度。

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政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木备忘录执行:(-)上小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搾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三)上帀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四)上市公司控股了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资助.四、上市公司该当做立完善对外提供财政资助的内部操作管理制度,操作公司财政风险,保障部份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操作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政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操作人及其关联方发作经营性资金往来时,该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步骤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刻日,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方式变相为芭事、监事、低级管现人员、拄股股东、实际操作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政资助.六、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政资助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该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平等前提的财政送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2013)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相关工作安排,本所于2013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73至93号。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实践和上市公司的反馈意见,本所就《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中的六个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修订了个人投资者因持股期限不同而纳税金额出现差异的情况,同时修订了QFII纳税的相关规定。

2、《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修订了与融资融券和累积投票相关的内容。

3、《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和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作了适应性修订。

4、《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整体调整为《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

5、《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修订了适用范围。

6、《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注意事项中修订了有关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的信息披露要求。

今后,本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后续使用情况及时对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作者:古华来源:《会计之友》2008年第27期[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

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披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归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注意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

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披露内容: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

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释析(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1关联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者:————————————————————————————————日期: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8月15日)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二、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市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六、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本所认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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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0月30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上市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四、上市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本所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九、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十、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十一、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三、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备忘录的规定执行:(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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