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的_三难一大_问题及对策_卢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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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刘彬斌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1、线索发现难。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

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

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

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

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

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

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

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

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

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

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畅通、立案查处准确、判断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剖析反渎工作的困境,开创反渎新方略

剖析反渎工作的困境,开创反渎新方略

剖析反渎工作的困境,开创反渎新方略一个时期以来,反渎职侵权部门都在积极探讨反渎工作的难度及解决方式。

相对一般刑事检察工作与反贪工作而言,反渎工作有其自身特性,表现出一定的难度,对此,检察系统的有关领导概括为“三难”、“一大”。

“三难”是指“获取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立案与诉讼难”,“一大”是指“阻力大。

”作为基层反渎工作人员,我们在赞同上述概括的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试图对此作些探索性分析,剖析阻碍反渎工作发展的难点,探索开创反渎工作新局面的方略。

一、反渎工作难点管窥(一)所谓“三难”的第一难,是指“获取线索难”。

这里有来自高检院的历史统计数据:1998年至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数分别为:98年19284件,99年19801件,2000年20966件,2001年20710件,2002年18252件,2003年15699件(下面有关统计数据来源相同)。

从全国来看到基层,最高年份平均每个区、县院每年受案不到七件。

这其间我个人认为有如下原因:1、渎职犯罪的隐弊性大。

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等相对明显的线索外,其他渎职案件具有相当的隐弊性,比如重大行政行为的决策失误导致一定的后果,某些政策的落实中的舞弊行为导致一定的后果,企业改制中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一定的后果,这里的隐蔽性,既包括职能、职责行为违规、违法具有隐蔽性,同时也包括职能、职责行为后果评估具有隐蔽性。

从面上看,看不出什么渎职案线索。

2、该类案被侵害主体与侵害人有的表现为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

且受害主体是国家或集体。

比如国家机关的决策行为失误,舞弊行为,没有自然人受害,被受害单位就是渎职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因而,少有人反映该类线索。

3、该类案有的被侵害人(含自然人与法人)不知情,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4、知情人没有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概念。

更没有举报的内在推动力。

5、有关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低。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

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点思考渎职侵权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破坏,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提升反渎职侵权的能力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如何排除阻力【从外部关系角度讲,应注意营造执法环境,主动沟通,适时解疑。

】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是“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

“三难”,特别是追诉难,很大程度上是由“阻力大”造成的。

如何排除阻力?笔者认为,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要有效发挥检察长的作用、落实侦查一体化、反渎职侵权干部的保护机制等。

从外部关系角度来讲,则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借力造势,营造环境。

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有阻力是客观的,我们应当利用外力来改变阻力大的客观环境,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点。

用外力来克服阻力,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借助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力量。

对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遇到阻力的时候要及时与纪检和监察部门沟通,说明情况求得支持。

对于不属于纪检和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遇有阻力的时候也有必要进行沟通,说明情况,通过纪检和监察部门的工作来排除阻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明确案件移送的范围、方式、协调的内容和程序、督办的程序与方法等内容,使这种外力真正大于阻力。

二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

当然,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又不能让媒体牵着走,被动办案,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主动沟通,争取支持。

有些案件的查办,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需要争取党委的支持,通过党委的正确领导来排除干扰,克服阻力。

这种沟通有事先沟通与事中沟通两种方式。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沟通时机。

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

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

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022年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听取了最高检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汇报。

12月21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2022年元月上旬,江苏省委常委会又专题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反渎工作情况的汇报。

胡锦涛总书记、省委罗志军书记对反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反渎职侵权工作已经纳入了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进一步提高对反渎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基层院要主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中央的精神和本地反渎工作的状况、总体思路、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办情况,以及办案中遇到的干扰阻力和困难,积极争取党委对反渎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要把反渎工作的推进情况列为检察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年内没有有罪判决案件的检察院检察长要向市院书面说明情况,检察长要亲自解决力量配备、工作协调和办案经费、装备等保障问题。

今年反渎局机构已经升格的单位,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争取干部主管部门的支持,反渎局长参照反贪局长配备和管理。

要把反渎局机构有否升格,作为检验检察长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自身工作能力的问题来对待和考核。

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全部解决机构升格问题。

要不断创新,切实破解反渎工作的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难题,建立网上信息员、实行信息有偿收集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安监等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以纪委、政法委和检察院牵头的反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专案调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调查机制,主动介入行政执法,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

尤其是近两年我市推行了职务犯罪侦查“五项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顺应形势,在查办这类案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渎职侵权犯罪“四难”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四难”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四难”问题分析及破解对策时间:2012-07-02 作者:司利臣刘锋吴春燕来源:正义网随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发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围绕如何突破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四难”问题,即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下面结合司法实践就“四难”问题的表现、原因以及破解“四难”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谈几点认识。

一、“四难”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及给反渎工作带来的制约和影响(一)发现难。

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识或认识不清,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渎职侵权犯罪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欺骗性、智能性的特点,容易使人发生认识偏差。

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常与职务行为交织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的性质,危害性不直观,与一般工作失误很难区分,因此人们通常对其性质认识不清,易为发案单位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所同情。

当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后,发案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予以掩盖,把一些已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辩解为一般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很少有或者根本不愿意控告或举报。

二是在人们的印象中,渎职类案件比较抽象,社会认知度低,人民群众甚至部分官员都不清楚渎职侵权犯罪是什么,反渎职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负责哪些案件,一般人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到或认识模糊,因而不知如何举报、该不该举报。

三是未能充分发挥案源移送机制的作用。

反渎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不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犯罪不够重视,往往以部门利益为重,对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不是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以行政处分、纪律处分“降格”处理。

甚至某些单位害怕已发现的渎职犯罪案件“一票否决”,影响或诋毁单位“政绩”,于是以党纪、政纪处理而了结,致使一些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流失。

浅析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浅析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不 那 么直 观 ,一 般 干部 、群 众对 检 察 机关 渎 检 职 责 、任 务不 甚 了解 ,不 愿 举 报 ,不 会 举 报 ;其 次 是 发现 线 索 难 、查 处 更难 。 虽 然 渎 职侵 权 犯 罪涉 及 4 2 个 罪 名 ,但 主 体身 份 限 制 为 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 ,范 围小。其犯罪行 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 ,或是公 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 “ 外衣”作掩护 ,使渎职 侵 权 检 察 部 门 办 案 人 员 感 到 案 件 线 索 发 现 难 。 由于 “ 利 益 驱 动” 、 “ 一 票 否 决 ”等 因 素存 在 ,一些 行 政 执 法部 门 ,受部 门 保护主义影响 ,而不把发生在本部 门的渎职犯罪线索 向检察机 关 移送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的 犯罪 构 成 和立 案 标 准 难 以通 过 直观 、 具体 的数 据表述 ,因而认识 难统一 、定罪难处 理。从而立办 的案件很难做到 “ 诉得出 ,判得 了”,在打击处理时成案率低 下 、判 决过 轻 。 二 、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 中存在 困境 的对策 1 . 加 大反 渎 职 侵 权 的社 会 宣传 力度 ,提 高社 会 认 知 度 坚 持加 大 反 渎 职 侵权 检 察 工作 的宣 传 力度 ,使 社会 民众 深 入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的 社会 认 知 度 , 扩 大反 渎职 侵 权 工作 的 影响 面 ,有 效 提高 广 大 民众 对反渎职侵权案件 的关注程度 。首先 ,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 泼 、形 式 多 样 、群 众 喜 闻乐 见 且 易 于接 受 的手 段 ,以案 释 法 , 营 造 良好 的反 渎 职 侵 权 舆 论 氛 围 。 其 次 ,有 计 划 地 在 相 关 街 道、中心广场等繁华地点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 和法律咨询 ,发 放宣 传 材 料 。再 次 ,还 可 以不 定期 地 到 渎 职侵 权 犯 罪易 发 单 位 和举 报 率 较 高 的执 法 部 门举 办 法制 讲 座 ,宣讲 预 防 渎职 侵 权 知 识 ,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多方面宣传 ,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 众真正了解和支持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推动反渎工作的进一 步发展 。

浅谈反渎工作“三难一大”困境及对策

浅谈反渎工作“三难一大”困境及对策

深 入调查 难免触及 其关系而 打草惊 蛇 , 露马脚 , 稍 就会竭 力掩 盖 , 动 用关系 阻碍 侦查 。另外 , 一些单 位从 本部 门 的利 益 出发 , 想 不
( 发现 难 一)
片面强 调保 护干 部的积 极性 , 极力 掩盖本 部 门内 从案源 看, 检察 机关近 年来 收到的群众 举报 的案件线 索呈下 影 响年度 评 比, 瞒案 不报 、 置障碍 , 设 阻挠 办案 , 导致 初 降态 势, 案源 匮乏 问题 比较 突 出; 办案 的实践看 , 从 当前检 察机关 部 存在 的渎职 侵权 问题 , 查办渎 职侵权 犯罪 的数量 与实际发 案状况 不符 , 渎职 侵权 犯罪的 查 受阻 严重 , 以立 案 。 难
如 何快 速扭转 被 动局 面 , 强反 渎工作 力度 , 力服 务和谐社 会建设 , 加 全 成为新 时期反 渎部 门的重要课 题 。本 文在认 真分析 渎职侵权 检 察工作 面 临的 “ 一 大” 三难 问题 基础上 , 出了新时期检 察机 关应加 强 和改进 渎职犯 罪 的侦 查策略 , 提 使反 渎职侦
成 以下几种 情形 : 一是相 关地方 、 门不配合调 查取证 工作 , 愿 对检察 机关反渎 职侵权 职责 、 务 , 多不甚 了解 , 部 不 任 大 更不清 楚哪些
意提 供涉及 自身利 益 的证据材料 ; 二是 案件受 害人未 能及时 向检 行为属 于渎职侵 权犯罪 , 并且 由于大 多数渎 职侵权行 为 与其没有 察机 关控 告 、 举报 , 时间过 长 , 加大 了对有 关人 证 、 物证 的搜集难 直接 的利益冲 突, 造成他 们 同渎职侵权 犯罪 行为作 斗争 的积极性 度 ; 是 犯罪嫌 疑人 利用 权利 、 务和 关系 网 以及 单位领 导 出于 不 高, 三 职 由此 出现不 知如 何举报 或不 愿意 举报 。 各种 自身 或 小集体利 益 的考 虑等 因素 , 案件查 处采取 隐瞒 、 对 开 脱或 干扰 的态度 , 为增 加 了案件取 证 的难度 。 人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之我见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唐海瑾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一把利刃,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及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打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县院和市院反渎局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2003年以来共立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7件11人,起诉法院4件5人作了有罪判决,2件5人作了不起诉决定,另外1件1 人因法律解释的修改而转行政机关处理。

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渎检机构更名设局、新的立案标准的出台,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方式、方法明显改观,加之,线索少而且发现难、案件查处难、依法处理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分析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从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

一、制约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难多、难度大。

我认为,影响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适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兼备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要求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是单一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我国检察院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加强检察院的整体工作能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前,尽管我国增强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机关也全力以赴,但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一个复杂的事件涉及到许多方面,而我国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都加大了检察院反侵权工作的难度。

如何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提高反渎职办案能力是摆在我国各级检察院面前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检察机关一、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困难的原因(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现象逐年大量的产生,给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尽管我国有关反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不少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受案的主体范围狭窄,有关司法解释不具体,没有很好的利用现代高科技的办案武器,导致新的犯罪现象难以查处,缺乏可操作性。

其表现在:一是公共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公职人员在进行反渎职工作时,主观思想对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支配作,由于对公共管理缺乏认识,其在案件办理中就具有随意性,而不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处理案件,缺乏明显的规范性,于是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权谋私,做出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

二是政治领域渎职犯罪没有明确的、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政治领域一些渎职现象不能够清楚的定位,而纵容了犯罪分子,扰乱了我国的法治秩序,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导致不能够及时的了解第一手案件资料,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对于某些特大案件由于缺乏有效证据,甚至好几年都得不到解决,成为积压案件,这都不利于我国检察院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办案信息缺乏,破案难度大首先,从国内来看,各级检察院机关获取案件的相关情报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走访而获得。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处理轻型化等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需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

标签:反渎职侵权;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型化等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是“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

一些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由单位进行内部处分。

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因而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工作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的情况,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反渎干警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反渎部门人员配备少。

以资溪县检察院为例,反渎干警仅有局长、副局长和一名法警,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案件的侦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

渎检工作如何克服“三难一大”

渎检工作如何克服“三难一大”
检 察机 关 左右 为 难 。再 者 , 人 在得 知 自己犯 事 后也 往 往 嫌疑 四处活动通过单位 同事和领导为 自己说情开脱责任 ,还有
作为一名基层院反渎职侵权干警 , 在参 与办理反渎职 侵权类案件 的过程 中, 于渎检工 作所 面临的“ 对 三难一大”
困局亦 深有体会 。结合本 院工作实际和本人办案心得 , 笔 者对此问题做粗浅探 讨。 渎检工作之所 以出现“ 三难一大” 困局 , 者认 为 原 因 主 要 在 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笔 第一 , 案件 线索来源狭 窄 , 渠道 不畅 , 线索不足 , 造成 了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 。 基于人 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 罪没 有 直 观 的 认 识 , 多 人 只对 贪 污 、 贿 等 贪 利 性 犯 罪 知 道 大 受 较 多, 而对 渎 职 犯 罪 了解 很少 。 群 众 中 , 多 数 人 都 知道 在 大
检察 院有反贪局 , 鲜有 人知道反 渎职侵权局 。就是知道 却
渎职侵权罪 的群众 , 也多数认 为其危 害不大 。工作上 的错 误, 应该有组织来处理 , 不用检察机关处理 。 正是这种令人 尴尬的社会认 知度 。 导致了人们很少 向检察机关反应举报 渎职侵权犯罪 。因此 , 在案件线索来 源上丧失 了一条重 就 要 渠 道— — 群 众 举 报 。 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办案机关 自身 的原 因。 办案机关特 别是基层检察院对本地一些重大工程项 目、 渎职侵权多发
件的实际数量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 目标不相适应 。 对基层 院来说 反渎职侵权 工作发现难 、 查证难 、 理难和干扰 阻 处 力 大问题 , 即人们常说的“ 三难一大” 问题最为突出。
得到与案件有关 的供述 , 这些人 的反侦查能力可见一斑 。 另外 , 主要证人 多与嫌疑人有 多年 上下级关 系或私人

浅析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浅析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浅析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建立和谐社会”的检察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自2002年1月至今,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31件,依法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20件20人,立案查处其它刑事案件11件;其中重特大案件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11人。

其中徇私枉法案件4件,滥用职权案件6件,玩忽职守案件7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1件,非法拘禁1件,其他案件11件。

法院对以上案件全部进行了有罪判决。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1.发案频繁。

虽然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措施不断加强,但渎职侵权犯罪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仍呈多发易发态势。

近年来,反渎局共受理和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在20件以上。

2.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上升。

2002年立案侦查的5件渎职侵权案件中,重特大案件占20%;2004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4件,而重特大案件占50%.3.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突出。

立案侦查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2002年占总立案总人数的70%;2003年渎职案件占总立案总数的70%;2004年渎职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0%;2005年渎职案件占立案总数78%;2006年渎职案件占立案总数100%;2007截止目前立案渎职侵权案件占到总数的50%,并已经进行了有罪判决。

4.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相互交织。

由于多种犯罪相互交织,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人民群众发现难,检察机关查处难,查处一案往往涉及多个行业,需要查清多个罪名。

2004年在查处王某滥用职权案件时,此案涉及清查两个单位的大量账务及经济往来纠纷,同时还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案件发生时的有关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难度。

5.犯罪危害后果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论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困境与对策

论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困境与对策

论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困境与对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仅后果越来越严重,还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当前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何破解当前困局,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真正做“罚当其罪”。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现状一是线索发现难。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反渎职侵权受案范围比原来扩大了许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空间理应更大。

但是,由于认识等诸方面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极差,“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是调查取证难。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

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遭遇尴尬境地。

三是侦结追诉难。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院领导和反渎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往往辛辛苦苦地侦结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于证据、认识、环境等多种原因限制,不得不半途而废,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及原因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普遍存在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渎职罪的自身因素及办案的外部环境两方面。

(一)渎职罪自身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案件发生的领域广,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侵权共有42个罪名,涉及的范围有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城建、安监、质监、商检、林业、教育、卫生防疫、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随着社会管理的细化,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自然,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目前行业法规并不健全、行业管理也正在趋向规范的情况下有些甚至是行业操作规程或者是行业操作“潜规则”的制订者,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第二、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具有相对封闭性,即使在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下,一些重要决策环节透明度仍不高。

而渎职犯罪通常是以职务行为掩盖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为了掩人耳目,减少被暴露、被发现的风险,通常是在极小范围内隐蔽实施渎职行为的,有的事后做好了手脚。

这就造成了一般人看到的大多只是表象,很难掌握渎职行为的内部真相。

因而,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或被行为人以内部是这样操作的、没有规定应该怎么做等借口规避,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其他案件相比,办案阻力更大。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院,其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渎职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多难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以及应对策略。

一、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检察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和执法者,其素质和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

而渎职侵权案件多涉及政治和利益关系,容易出现各种干扰和干预。

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必须拥有专业的司法知识和强烈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强的调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以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难以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点。

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在寻找证据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干扰和阻碍,甚至面临被泄密、销毁、篡改等风险。

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手段和取证方式上进行不断探索和改进,加强协作配合,突破调取证据的瓶颈,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和效果。

三、案件审理时间长、结案率低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由于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案件审理时间常常会很长,且结案率比较低。

这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也会对被害人的利益产生损失。

针对这一难点,检察机关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科学高效地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增加案件结案率。

四、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和掌握斗争策略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行、民事诉讼纠纷大量存在,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

在斗争策略上,必须稳妥应对,既避免盲目冲动,又要抓紧时机,把握重点,不断调整和改进斗争方式和手段,使检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中,公众的关注和参与越来越重要,需要加强对舆情的引导和了解,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不实言论和负面影响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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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总第24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7,2010(Cumulatively,NO.246)[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界定模糊。

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规定过于原则,加上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又过于宽泛,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

如司法实践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关于渎职侵权案件中徇私情、私利的认识问题。

检察机关对徇单位之私、徇小集体之私都认定为徇私,而法院不认可,其认定徇私必须是徇个人之私。

检、法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

3.各诉讼环节协调沟通不够、监督制约不强。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对于公诉部门来说,案件数量相对较小,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难以形成办案合力,特别是由于一些检委会委员对于渎职侵权案件不熟悉、认识不足,致使一些渎职案件得不到正确处理。

4、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周围形成了很厚的保护层和关系网,易产生腐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甚至枉法裁判。

第四,干扰阻力大。

当前,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往往会影响侦查突破的进度。

这些阻力来自于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有关领导、同事,由于部门保护主义,或工作关系,或利益联系等因素,一旦发案说情者多,干扰阻力大。

并且,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部门利益相牵连,少数单位领导往往从小部门利益出发,担心“家丑”外扬、“一票否决”等,不考虑国家利益,不支持办案,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甚至为办案设置障碍,努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地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二、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是“三难一大”问题,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阻力大”造成的。

可以说每一个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都是有阻力的,有阻力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当运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外部关系来改变这种情况,把办案阻力降至最低点。

第一,落实责任制,坚持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负主责、局长负具体责任,使检察长、局长和办案人员统一思想,齐心办案,这是查办出渎职侵权案件的前提。

反渎工作的好坏,关键在领导,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没有领导的信心和决心,查办出案件只能是一句空话。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主动依法为办案部门撑腰把关,提高办案中的抗干扰能力,及时提供物资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要组织指挥全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充分发挥攻坚作用,对上要汇报好,对下要指挥好,对外要沟通好,如果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抵抗不住压力和阻力,那反渎职侵权工作打不开局面。

办案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容易出现渎职犯罪的环节,增强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牢固树立公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反腐拒变能力,不要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说情者或“辩护人”。

第二,积极推行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破除办案阻力。

目前检察机关还是双重领导制,要在这种体制之下破除阻力,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出路。

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为提高整体突破案件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解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等问题的经验总结,目前在推行过程中已取得一些成果,今后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更加深入的运用和完善。

侦查一体化在机制上要强化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协办、参办和提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实现查办重特大案件、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的异地管辖、异地办案,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阻力。

第三,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形成办案工作合力。

1.健全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卢旭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乐清325600)[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索收集、管理机制。

办案人员要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的获取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

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形成共同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局面。

2.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职能部门配合的指挥机制。

检察机关在反渎战役中,肩负着外围侦查、重点突破、难点攻坚的主力军任务,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才能在反渎工作中顶住压力,排除干扰,顺利推进。

3.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的宣传会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从而使有关部门的领导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不能干预案件的查处。

当然,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借助媒体的力量克服阻力,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四,完善立法,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

1.完善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

将“徇私舞弊”这一构成犯罪必要要件在《刑法》上予以修订,并修订和完善渎职侵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中一些含糊不清的标准进行修订,使之具体化而便于操作。

对体现单位“意志”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应通过修改《刑法》的形式,将其增列为单位犯罪。

另外,还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对受贿渎职交织的案件的处理原则,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顺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决策和措施要果断。

该立案的,要果断立案;该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要果断采取适用拘留或逮捕措施。

只有果断决策和采取措施,才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防线,促其如实供述,不使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寻求庇护关系。

只有果断决策和采取措施,形成打击的强硬态势,一些人就不好出来说情,即使有人说情,我们也能更好地用法律和案例来说服。

3.对于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的渎职案件,加强反渎工作的“二次进攻”,上级检察院应当更加积极地支持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工作和自身的审判监督工作。

[作者简介]卢旭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权、决定不起诉权、决定起诉权、提起诉讼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法庭举证、质证权、辩论权、声明异议权、抗诉权等。

(二)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庭审方式尚不完善,因此确立庭审中心地位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现行体制下我国的公安与检察院之间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侦查程序基本上由公安机关一手操办,而公安机关往往专注于“破案”,在取得证据、固定证据、保全证据方面,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所以基于侦查与公诉的共同追诉职能,我们认为在法庭审判前的程序中,应当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机制,侦查应当服务于公诉这样一个总的目的,公诉机关为了公诉的需要应当有权指挥、指导侦查活动的进行。

(三)提升规范公诉权理念在不断推进的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各项法律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

在检察实践中已逐步认识到,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客观法律准则和实现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检察官不该是片面追求攻击被告的狂热分子,在履行追诉职能时不仅要勿纵,还要勿枉。

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检察官的追诉倾向一定程度上还很强,过度追诉的个案也有出现,因此,应当转变与提升的理念包括:一是法律职业人理念。

检察监督权的规范行使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全体检察办案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程度的提升。

二是证据至上理念。

每一个犯罪都应受到打击,每一项人权都应受到保护,但是从司法活动规律出发,我们必须坚持证据至上,因为就某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有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次犯罪,但不是每次犯罪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些犯罪尽管犯罪嫌疑人自己予以承认甚至自首,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可能不足,对于这些犯罪事实是否提起公诉,就决定于检察官的证据理念。

(四)完善规范公诉权制度[6]规范公诉权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权根据的规范,二是公诉权行为的规范。

规范的公诉权根据,从提起公诉权的行使来说,其根据就是起诉条件、起诉标准。

一般认为,我国提起公诉的条件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时必须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深刻地把握,而且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可衡量的参照物,对自由裁量权限的设定亦是模糊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关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与标准的规定,使得提起公诉的条件与标准与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条件与标准是基本一致的,这样的标准不仅对起诉活动来说是一个过高的要求,而且有违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与要求。

因此,必须对起诉条件与标准进行相应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增强可操作性,体现检察机关适度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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