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深民函[2010]648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对《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福田区居家养老定点服务机构综合评估评分参考
有固定办公场所,但未与服务配套场所适当间隔开,得3分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取消申请资格
2.有与服务内容相配套的场所
8分
完全符合《服务项目相配套场所参考标准》,得8分
开展的服务项目没有场地要求的,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得6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督促改正,再行申报
对每次提供的服务有记录,但记录不详细,得1分
未按次记录服务情况的,得0分
小计
30分
务踪估服跟评
1.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估
5分
有规范、健全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和操作方法,得5分
有基本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和操作方法,得3分
有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估的框架,但尚未形成具体实施的制度,得1分
没有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估这方面的考虑,得0分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20-50%,得3分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5-20%,得2分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5%以下的,得1分
5.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4分
有组织定期培训,有培训教材,得3-4分
有定期培训,但没有培训教材,得1-2分
没有培训制度的,得。分
小计
20分
服务管理制度
1.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清晰,有健全的部门及岗位职责说明
2.对服务对象回访
6分
有完善的服务对象回访制度和措施,设计有回访调查问卷,并切实实施的,得6分
有完善的服务对象回访制度和措施,且有实施记录的,得5分
有基本的服务对象回访制度和措施,且有实施记录的,得4分
有服务对象回访制度和措施,但没有实施记录的,得2分
没有服务对象回访机制的,得。分
3.制定投诉/建议处理机制并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一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一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联系电话 26530074
服务项目
(1)生活照料(包括买菜、记账、煮 26530083 饭、喂饭、卫生护理等);(2)操持 家政(包括家居清洁、清洗衣物、缝补 86304245 衣物、陪同购物等);(3)陪伴老人 (陪聊天、陪读书读报、讲故事、陪娱 乐、陪看病等);(4)老人调养(日 26701231 托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康复锻炼、 按摩、理发);(5)康复护理(包括 26742193 洗澡、疾病陪护、简单理疗、辅助治疗 、身体检查、病情监测等)(6)精神 慰藉(包括提供精神关怀、危机处理、 26673441 危机干预等); 86056754 (1)家政、代购代买(2)个人照料 26757191 (家庭日间、上门照顾老人)(3)心 理咨询(4)康复陪护
26608537 13632594966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25353996 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 25353549 康复护理服务 25555322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 2528083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219680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359611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1892654796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559759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25219296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南山区榆园小区商铺109 尚定刚 号 深圳市南山区清之林社区居家养 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 老服务中心 海华居4栋首层
2
陈英
3
4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 周建平 服务社 新街港湾花园9栋附二楼 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 大厦A座925号, 深圳南山区万家福居家养老社 陈开萌 26408033 南山区科技南路北滨福 世纪广场A单元604号 86162891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
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
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第二章申请、签约和变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
评估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17
•【字号】深市监标〔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
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我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居家养老服务与绩效评估规范》(编号:
SZDB/Z242-2017)。
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民[2008]2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2010)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08〕213号)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07年5月31日印发,2008年12月15日修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粤民福[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福〔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履行民政部、省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以下简称“部省协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城乡社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为辅,大力挖掘和整合街道(乡、镇)社区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健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至2012年,着力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项目,引领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开展,构建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工作模式。
各地级以上市城区都要建立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送餐服务、文娱活动、日间托老、医疗护理、心理疏导、康复保健、信息支援、紧急援助于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大力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业广覆盖、上水平。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
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
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第二章申请、签约和变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
深圳市各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务中心
大厦4楼406、407室
王节
2 光明东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光明办事处光翠路6栋 B50
吕志聪
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 人
1
彩虹养老助残综合服务中心
坪山新区和平路47-1顺 发大夏9B
张会营
2
深圳市龙岗区彩虹养老助残综合 龙城街道尚景花园八栋
服务中心
一层
张会营
88306833转 8006/139238 58555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保健、心理 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
83703874/18 926435451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理疗
13652318777 康复理疗
83206017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保健、心理 咨询、精神慰藉
83118809
唐荣生
罗湖区民政局
序号 1 2 3 4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 人
罗湖区德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罗湖区沿河北路区统建 楼四栋3楼东
彭新发
深圳市创乐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太白路松泉山庄3-5栋二 楼
尤凤
深圳市福田区福安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
渔民村渔丰大厦2楼
梁燕英
深圳市福田现代社工事务所
宝安南路2060号国都花 园2楼
龙城街道五联社区竹头 背居民小组
巫冠春
12
坪地街道阿惠居家养老服务社
坪地街道22小区福华路 一巷8号
张会营
13
坪地街道家保居家养老服务社
坪地街道年丰田坑一巷8 号
骆伟粦
14
深圳市龙岗区颐乐综合服务发展 中心
龙岗街道龙园路6-3号
2.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附件2
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
(受理机构名称):
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构申请成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若被批准成为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本机构承诺如下:
1、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坚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本原则;
3、遵守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有关规定;
4、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5、提供《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上有关本机构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6、不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7、有违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愿接受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评分表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餐饮管理、质量监督制度等。
2
每有1项制度得0.5分。
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公示。
1
所列内容有一项未上墙公示的不得分。
2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离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距离比较近。
1
300米距离内有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服务中心50米范围内按照服务中心面积10:1比例配备有适合老年人户外活动的场地。
1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服务中心内设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浴室、理发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等场所。
对服务中心内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视频监控,无监控盲区。
1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组织建设
(35分)
有机构成立的书面文件,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内部分工明确。
2
机构自身或第三方运营机构有民非或工商登记证照得1分;有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的得1分。
运营机构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相关资质,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宗旨、年度计划等。
2.以总公司、机构总部名义获得行业典型、示范的,需体现本中心的相关经验。
3
通过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含陪聊)服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有详细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含)以上记0.5分,2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法律咨询服务。
2
协助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公证,有详细记录的得2分。
志愿服务和慰问活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6〕36号)十七、深圳市外汇缴留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深府〔1986〕170号)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的暂行规定(深府〔1986〕590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深府布〔1987〕1号)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深府〔1987〕81号)二十一、关于执行《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87〕117号)二十二、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121号)二十三、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222号)二十四、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企业驻深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67号)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深府〔1988〕72号)二十六、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七、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经理厂长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行暂规定(深府〔1988〕272号)二十九、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1号)三十、关于颁布《房地产证》的通知(深府〔1989〕189号)三十一、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深府〔1989〕4号)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通〔1990〕11号)三十三、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比例的通知(深府〔1991〕10号)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1〕226号)三十五、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3号)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深府〔1992〕34号)三十七、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深府〔1992〕118号)附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4件)一、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科学各类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1〕169号)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三、关于加强粮油管理的规定(深府布〔1982〕3号)四、关于调整饮食业价格的通知(深府〔1982〕62号)五、关于整顿各种收费的决定(深府〔1982〕124号)六、关于工业外引内联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2〕131号)七、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八、深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2〕210号)九、深圳市沙石场管理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243号)十、关于限制将主要物资出售运往市外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57号)十一、关于立即废止设卡拦车收费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166号)十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供应主要原燃料价格收费的通知(深府〔1984〕45号)十三、关于工商企业申请开业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4〕48号)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深府〔1985〕143号)十五、关于征收一九八四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深府〔1985〕186号)十六、关于我市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府〔1985〕200号)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犬类管理暂行条例(深府〔1985〕226号)十八、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收费、罚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283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深府通〔1986〕1号)二十、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府〔1986〕204号)二十一、深圳市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府〔1986〕220号)二十二、关于整顿工商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6〕301号)二十三、关于增强我市企业活力的几项措施(深府〔1986〕595号)二十四、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52号)二十五、关于加强进出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深府〔1987〕37号)二十六、关于调整我市工资调节税免税额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91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严禁套汇和炒卖外币活动的通知(深府〔1987〕177号)二十八、批转市口岸办《关于深圳、珠海两市居民往来证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234号)二十九、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土地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93号)三十、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368号)三十一、关于调整粮食价格和实行粮食价格补贴的通知(深府〔1988〕129号)三十二、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深府〔1988〕364号)三十三、关于批转《深圳市股票印制格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93号)三十四、深圳港新港区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4〕5号)三十五、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19号)三十六、关于发展深圳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深府〔1989〕346号)三十七、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入库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359号)三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查禁和取缔淫黄赌黑等“七害”的通告(深府〔1989〕5号)三十九、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深府〔1990〕28号)四十、批转市经发局关于加强我市新设立企业立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1号)四十一、关于做好撤并公司(企业)善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0〕150号)四十二、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未经批准设立的内联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00号)四十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91号)四十四、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市属企业利润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147号)附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府〔1985〕14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深府〔1985〕275号)三、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深府〔1987〕480号)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深府〔1985〕286号)五、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深府〔1987〕349号)六、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深府〔1988〕219号)(注:第一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见《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1993年专辑〈一〉)——结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深人社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9日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目录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第四章年度评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要求,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家政服务技能培训能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成绩突出、培训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免费“回炉”培训(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培训项目为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辅助型医疗护理服务四大类别。
(二)培养中高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通过实训、研修、对外交流、国际合作等形式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切实提升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养中高端专业化人才。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深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的通知深民〔2015〕56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5年4月8日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提高本市公办养老机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持各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相对均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按运营主体不同,公办养老机构分为公办公营和公办民营两类。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在适用本指引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按“保基本、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设计、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计建设第五条公办养老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地势平坦、交通便利,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生活配套等设施健全;(三)环境安静,尽量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区域的防护距离符合安全卫生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依据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取得。
第七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老年人房屋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强度为重点设防类,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以及不同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三)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出入口、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四)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采光和通风条件;(五)建筑外观应做到色彩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六)公办养老机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的标准和要求。
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提供日期:2018-02-12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0日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供养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本办法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并将经费列入本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6]4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6)40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8月开始实施,几年来的运作实践表明,这项改革促进了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是创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这一改革已得到国家充分肯定;二是实行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均衡了企业保险负担,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保证了养老金的发放,有效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四是实行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为深化这项改革打下了基础。
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问题是:(一)基本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不适应深圳的特殊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要求,全市所有企业的各类员工,均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外地劳务工占我市职工的80%以上,把劳务工全部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压力太大。
劳务工较多并按规定为劳务工投保的企业,负担过重。
部分企业则不愿为劳务工投保,使社会保险工作遇到较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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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
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
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
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
第二章申请、签约和变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一)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四)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
第八条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按照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所属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定期申报时间,向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二)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三)申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四)申请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五)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六)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七)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八)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九)申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十)申请机构服务操作规范;(十一)为老人或残疾人服务的服务档案复印件一份(查原件留复印件);(十二)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第九条基本程序如下:(一)受理和评估。
各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筛,除审查书面材料外,应组织2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实地评估。
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
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见附件3),并将全套材料报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具体评估标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
(二)综合评估及签约。
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套材料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民政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选取申请机构。
对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决定不予签约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机构《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见附件5)。
(三)备案。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布。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标明“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牌匾。
第十条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三)费用结算办法;(四)定点服务机构违约处理方式;(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定点服务机构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签约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原签约机构可不予签约。
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续签申请时,应向签约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服务人员人数、接受服务的受助人人数、消费券结算数量、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应于市民政局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
(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一式三份;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各区民政部门。
各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申请机构;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
(三)各区民政部门应于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的15日内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据此及时通过网站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名册。
第十四条市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得干扰、限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
第三章行为规则第十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一)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办法进行消费券结算;(二)应当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三)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五)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六)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应与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定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二)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结算金额损失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
(三)受两次以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而未能及时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应解除服务协议。
(四)一经发现以现金兑换消费券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即时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限期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作出处理的部门;在改正之前不得承接新的受助人作为其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对解除服务协议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8),并应及时在定点服务机构覆盖范围内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条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对定点服务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知会其它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应通过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消费券结算部门应在作出处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解除协议日之前已收到的消费券进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章异议调处第二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对下列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之日起15日内,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一)不予签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理由不成立;(二)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三)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部门无理拒绝结算;(四)对各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不服的。
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调处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助人可向各区民政部门进行定点服务机构的投诉,对各区民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与各区民政部门签约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重新签约。
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需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原协议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