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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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4篇篇1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实际施工中,情势变更是一种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因此如何在合同中规定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以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建议。

一、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合同当事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命令、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对施工工程造成了不可预测的影响,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调整。

情势变更是一种常见的施工风险,也是双方合同当事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施工合同中存在有关情势变更的条款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通常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应当解除合同,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为“除非对方证明,即便是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并非严重的过失),在不履行就理由看来是不公正的情况下,该方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双方都不需要履行合同条款↓自己总觉得学习了很多东西,但是实际应用起来的时候总是不太能理解,看不懂。

`()需要协商解决,并尽量减少对双方的损失。

另外,施工合同中还应该包括有关情势变更调整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在情势变更发生时应当如何处理。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时,双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确认情势变更的原因:首先需要确定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

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理清原因。

2. 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应当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商定解决方案。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这是 商 品 经 济发 展 到 趋 于 成 熟 阶段的必然要求和 法律 表 现 律适 用 与含 义 上 有 关 问 题 点浅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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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

施工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问题解析情势变更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相对人原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情势变更,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

《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施工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机关可以与施工人员重新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并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修订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工期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与中标人协商变更中标文件。

二、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愿原则:情势变更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不能强制变更。

2. 平衡利益原则:情势变更应考虑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应对风险原则:情势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的,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公平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2. 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中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3. 相对人原因:如业主的要求、政府的命令等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

四、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情势变更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索赔补偿、协商解决等。

1. 变更合同: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材料品牌等。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随意适用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要件。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再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形。

这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当一方由于合同中情形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得到原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时,就符合情景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指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

只有当对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才符合情况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重大。

这是指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在合同中情形发生变化后,如果对方的利益受损非常严重,那么就符合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

这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重要条件。

情况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情形变更后,双方如果要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只有双方一致同意后,合同内容的修改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法 unilaterally 修改合同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是相对严格的,只有当合同中的情形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严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时,情形变更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能够符合情形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可以据此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协商修改合同内容时,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协商的公平公正性。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经济、社会等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实现或者交易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修改原合同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十分广泛,以下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资本运作未达预期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需要向B 公司出售一部分股份。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A公司未能按照原定的时间表完成资本运作,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时,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延迟交易时间或者重新制定协议。

案例二:租赁协议条款有争议C先生和D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然而,在一年后,C先生因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降低租金,D先生认为已经达成协议且合同期限未到,不应该未经协商就强制降低租金。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可以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以达成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案例三:技术研发进展缓慢E公司和F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研发期限和技术成果交付标准。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技术难度等原因,研发进展缓慢,导致双方的业务效益受到挫折。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适用,以便双方重新商定合作方案,避免合同的无法履行。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应变机制,能够帮助人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达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我们希望所有人在参与合作时,能够牢记诚实守信的精神道德需求,注重合同约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建设互惠互利的良好合作关系。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不是一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工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必须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变更;二是变更后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三是必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均得到合理的保护。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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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方法 •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应用 • 情势变更原则的未来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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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 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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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指在合同 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 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 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下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思考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则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选择变更合同,则应当与对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并 按照重新协商的内容履行合同。
判断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程度
01
02
03
完全履行不能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完 全无法履行,如政策禁止 某类经营活动。
部分履行不能
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部 分条款无法履行,如某原 料缺失导致部分生产环节 无法进行。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近年来,在一些国家的商法领域中,情势变更制度被广泛使用。

这个制度允许在合同执行期间适应变化的业务需求,并结合当时的市场和经济环境,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修改,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三个具体案例的运用。

首先,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变化的业务需求、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市场的演变。

例如,当一个商业合同的价格和条款不再适应当前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时,情势变更制度就可以发挥作用。

此外,当政府颁布新的税收政策或者环境法规时,对于合同条款的修改也是情势变更制度的范畴。

其次,以下是三个案例,展示情势变更制度的实际运用:1. 某公司开展板材采购业务,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然而,由于市场价格和质量变化,公司需要调整采购合同条款以适应市场变化。

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情势变更制度,成功修改了合同条款。

2. 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航空燃料采购合同。

但由于国际油价的急剧上涨,原有合同条款无法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

经过双方商讨,情势变更制度被使用,合同条款得到了修改。

3. 某医疗公司与医疗器械供应商签署了一份合同,但法律法规出现了变化,要求公司需要进行新的证书审核方能引入器械,公司需要调整原有合同。

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

总之,情势变更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业务需求和市场环境,并且在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可以协商双方的权益,实现合同的最大化效益。

对企业和供应商来说,它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法律工具,也是商法领域的重要一环。

情势变更制度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情势变更必须是有必要的;其次,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订立时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后,变更后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满足这些原则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制度才能被合法地使用。

但是,即使情势变更制度非常灵活和适应性强,仍然需要条件成熟的合同关系和双方合意的前提。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情势变更的解读与法律适用分析摘要情势变更制度对民商事中的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情势变更制度应从时间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及实质要件四方面理解。

其会产生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情势变更的适用极容易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混淆。

因此,只有在准确理解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适用以及区分其与不可抗力的不同。

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显失公平前言《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项规定是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基础上的修订。

因此,对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不仅能够厘清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而且也有利于区分与解释二所规定的不同以及于不可抗力的区别。

对于情势变更中的“情势”、“变更”该怎么理解,条文中所述的基础条件、无法预见、商业风险又该作出怎样的解释?笔者将对“情势”、“变更”进行探讨,对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实质要件四个方面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读。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解读(一)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解“情势”是指订立合同时有关的基础或环境。

包括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而就是依托了当时的一系列情况,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判断,最终决定订立合同的基础。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就是这里的“情势”。

关于“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但“变更”的发生一定是基于“情势”的基础之上,二者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变更的标准和前提是需要由“情势”所带来的相关事项而进行,至于情势以外的原因就需要具体分析。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导致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根据《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酌情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合同法通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以及情势变更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等五个要件。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诸如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明确三个因素:1、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2、预见的标准。

即主观标准,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3、风险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其承担了该风险,没有运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如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比如合同标的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的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波动,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是指当国际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非自愿性的情况变化时,原则上该合同的履行方必须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者变更以适应新情势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履行所依赖的情势发生了实质上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能是当事人事先预见得到的,也不能是当事人所能够控制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被认为是适用的。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当事人应该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

当发生情势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协商解决此问题,一般来说,协商解决应该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这种解决方式既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也能够展示合同双方之间的诚信和友好合作的精神。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尽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

由于情势变更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问题时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和精神,共同寻求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

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尽力修订合同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诚信地执行合同,就可能会导致合同破裂,引起争端。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每个不同的情势变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能一刀切地应用。

比如,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是适用的。

而对于其他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可能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用。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

在应用该原则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方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同时也要注重情况的具体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辨析在条文的表述当中,特别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

因此在说明情势变更的概念时,有必要同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不可抗力同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是针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

二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履行艰难和对价失衡。

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不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亦有存在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一方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履行将变得十分艰难,此时又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那么就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这就造成了不适当的缩小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场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是实务当中已经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当中:xx年4月26日,原告通过竞拍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了鄱阳湖永修县若干采区的采砂权,于5月同被告签订了《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期限至xx年底,原告随后就缴纳了出让款以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

之后开始进行采砂作业,但是当年7月开始,江西境内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降雨量下降,长江江西段出现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份开始,由于水位过低导致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理解与适用法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实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条。

最高院政策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吸纳了这一原则,但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本文现就情势变更原则作粗浅探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涵义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

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3)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4)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事之变更。

通说认为情事无须为普遍的:可以是某一较大范围的,也可以是某一较小范围的,既可以是针对当事人双方而言的,也可以是仅仅针对当事人一方而言;情事得为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前者如物价稳定、币值近似不变等,后者如和平状态、交通状态等。

近来有学者从严格限制情事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严肃性出发,认为情事应当以持续、一般的状态而存在,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且为一切普通个人所能共同认知且以为当然。

如仅为涉及具体合同关系、具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交易条件,诸如:特定合同标的于缔约当时的一般价格,则不属于情事变更原则所指向的情事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适用条件是合同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是当事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则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3. 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三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是指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具体来说,情势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

(2)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或者收益大幅减少,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如项目停工、产品滞销等。

4. 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第四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严重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未受到相应损失。

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2)合同履行收益大幅减少,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法学专业学生蒲洁指导教师曾玉珊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文章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确实立有其必要性,而其适用问题是理论和实践结合最密切的部分。

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第二部分分析了适用该原则的条件,第三部分是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的论述,第四部分是对该原则适用中的假设干问题的解析,第五部分为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面临的障碍及其排除。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条件;效力;不可抗力Application of Circumstance Change Principl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PU JieTutor ZENG YushanAbstract:The Circumstance Change Principle is a important principle of contract implement medium, all have the homologous provision in law rulings of many countrys.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in did not rule this principle definitely. This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Circumstance Change Principle really signs it in the our country necessity,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is the part on which its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most closely integrated.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elaborating the problem on the Application of Circumstance Change Principle.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ontent of this principle in brief.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condition of appling that principle. The third part is a treatise of the law result to apply the Circumstance Change Principle. Four-part cent is a resolution about some problem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The fifth part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 and some difficulties we have to overcome.Key words: Circumstance Change; Condition of Application; Effect; Force Majeure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大陆法系现代民商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的合同法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普遍认可该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谈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不得不说一说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当事人订约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从而合同应当相应变化的规范。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履行。

第二,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正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主动干预。

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来保持合同正常履行, 把因社会生活环境变更引发的危险, 归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承担。

以此来实现合同的正义与公平和社会经济正常运转。

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诸如法律、法令、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取消; 战争爆发; 自然灾害; 经济巨变; 特定标的物意外丧失并无替代物; 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

二,合同目的不达的情况, 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

发展经济就要加速和保护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相对稳定,合同就是财产流转和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当前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之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是极为重要的,“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理应受到特别的推崇。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要求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存在矛盾,因此1999年《合同法》通过时,最终删除了草案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条款,也就不难理解。

但是,合同成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的客观环境如严重不适应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或者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

确立情势变更制度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国际竞争为背景的世界舞台在网络信息时代是瞬息万变的,作为合同订立基础的特定的一般关系,如法律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的购买力和交易条件等,难免会不可预见地发生显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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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苏翔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基础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

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

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

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条文中提到了诸如客观情况变化、无法预见等法律要件和概念,同时提到不可抗力制度,因而在理解时必须将这些概念和制度辨明才能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观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情势变更原则从适用要件的角度来看,包括如下要件:(一)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该要件在法条当中表述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产生了异常变动。

在比较法层面上,与合同基础概念相似的是德国法上的交易基础概念。

交易基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厄尔特曼在其专著《交易基础—一个新概念》当中首先提出,在书中交易基础被表述为“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显露出来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该项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多数当事人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具有共同预想”。

在该表述中交易基础的判断有赖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

该概念最终被2002年修订的《德国民法典》313条的交易基础制度吸收,作为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的基础概念。

交易基础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客观行为基础,对所谓的交易基础认定采用客观标准,指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在逻辑上必不可少的情势。

其并不见于当事人形成意思的缔约过程当中。

在我国法当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具体情形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等,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罢工以及骚乱。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同样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其实这些事件同样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艰难而引致情势变更规定的适用。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例,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侧重于社会异常事件导致情势变更的情形,但同时也存在自然灾害导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当事人不能预见该要件说明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遭受实际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的时候不能预见到上述情势变更的情形。

如果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在合同缔结的时候可以预见到上述情况,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主要说明这种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所不能预料和控制的。

如果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利益情况的出现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四)须情势变更时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要件作为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所必须的一项结果性要件,在考量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时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当中包括明显不公平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

其中“明显不公平”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艰难情形”的规定比较类似,“情形艰难”主要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因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根本改变了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情形。

同时,二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从文字上来讲,“明显不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履行艰难,而主要是原合同的等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

而履行艰难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足,而明显不公平则强调等价关系之间的失衡。

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等价关系的严重失衡,即到底双方的对价不均衡到何种程度可以认为显失公平。

另一种情况能实现合同目的是与“明显不公平“并列的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履行失去意义,应当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辨析在条文的表述当中,特别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及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

因此在说明情势变更的概念时,有必要同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不可抗力同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不可抗力主要适用于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这里的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广义的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一时不能履行。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情势变更是针对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形。

二者相比,不可抗力强调的是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履行艰难和对价失衡。

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不存在交叉的情形,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亦有存在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一方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履行将变得十分艰难,此时又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那么就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这就造成了不适当的缩小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的后果,因此,在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场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存在障碍,但是实务当中已经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该案当中:2006年4月26日,原告通过竞拍的方式从被告处取得了鄱阳湖永修县若干采区的采砂权,于5月同被告签订了《采砂权出让合同》,采砂期限至2006年底,原告随后就缴纳了出让款以及税费共计8228万元。

之后开始进行采砂作业,但是当年7月开始,江西境内持续的高温干旱天气导致了降雨量下降,长江江西段出现罕见的枯水位,鄱阳湖水大量流入长江,自当年8月份开始,由于水位过低导致运砂船难以进入采区,原告被迫停止采砂。

之后双方交涉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多支付的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遭遇36年未见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

这一客观情况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预见的,原告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

在此情况下,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被告取得合同利益,而原告承担全部投资损失,这对于原告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原告要求退还部分的合同价款,实际上是要求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法》规定,予以支持。

”在这则案例当中,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是自然灾害,该自然灾害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故的要求,但是这里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是合同履行十分艰难而非履行不能,原被告双方如果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所以此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的条款变更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适用上的正确区别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在我国法上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十分艰难,但是尚未达到不能的程度的时候,若按照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对于商业风险,学说上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它受到价值规律作用,受到市场行情、供求关系、消费者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而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有自然灾害,社会原因,这些都是异常的灾变,和正常的经济活动规律无关。

通常在实践中是从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可以预见、变化程度是否异常等方面来判断。

然而这种纯粹理论化的解释似乎并不具有明确的区分效力,到底客观情况要达到何等异常的程度才是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更有赖于司法实践的努力,确定相关具体标准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概念的辨析,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合同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借鉴国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同时在和现有制度的衔接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不可抗力之间的法律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具体界定,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和区分。

参考文献:[1] 张公诸。

质量管理学[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2] 林志航。

计算机辅助质量系统[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6.[3] 栗伟。

白酒品评方法的改革与创新[J].酿酒,2002(5):11-12.[4] 宋书玉。

白酒计算机品评技术的发展[J].酿酒科技,2011(8):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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