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农村连锁药店发展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赣商建字[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赣商建字〔2013〕12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今年以来,按照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在各地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推动下,我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
截至2013年3月底,全省绝大多数设区市、县级市已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大部分县(区)及部分乡镇也已启动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部分设区市还启动了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
现将全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如下:一、编制工作进展情况1.各设区市进展情况。
全省11个设区市已有10个设区市于2007年底前完成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截至2013年3月底,吉安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及经费等原因,目前仍在最后定稿过程中。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为适应城市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设区市于2009年启动了规划修编工作。
截至2013年3月底,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宜春市、上饶市等5个设区市开展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修编或重编工作。
2.县级市进展情况。
截至2013年3月底,全省11个县级市,瑞昌市、乐平市、贵溪市、瑞金市、南康市、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德兴市等9个县级市已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共青城市已完成规划编制,报市政府待批。
井冈山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告已报井冈山市政府,正在编制中。
3.县(区)级城市进展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3年3月底,全省89个县(区)已全部启动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其中,独立开展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县(区)78个,吉安县及10个市辖区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已纳入所在设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范围,萍乡经济开发区和抚州高新开发区还单独开展了商业网点规划。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大型商业网点调查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大型商业网点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赣商建函[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大型商业网点调查的通知(赣商建函〔2013〕110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掌握全省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发展情况,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我厅拟开展大型商业网点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网点,包括5千―1万平方米、1万―5万平方米、5万―10万平方米、10万―3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5类。
二、调查业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店、超市、专业店及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及商品交易市场。
三、经营状况(一)已营业。
2011年以及以前开业,至2012年12月31日仍正常营业。
(二)新开业。
2012年及以前竣工且2012年开业;2012年因变更经营业态或迁址重新开业;2012年因扩大营业面积达到大型商业网点标准。
(三)新竣工未开业。
2012年竣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未开业。
(四)歇业。
2011年及以前开业,2012年全年未营业。
(五)空置。
2011年及以前竣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未开业。
四、调查内容包括网点数量、营业面积、2012年营业额及外资情况4项指标。
五、工作要求(一)对大型商业网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是做好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商业网点建设情况,科学指导和规划商业网点建设,是提升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建设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此次商业网点调查为契机,组织全市商务系统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本市大型商业网点档案,要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属地商业网点摸底调查,对纳入调查的大型商业网点营业面积门槛可适当降低,增加一档3000―5000平方米,力求全面掌握各地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情况。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商互联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商互联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商互联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农商互联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商建促进函〔2016〕17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商务部拟于近期在全国开展农商互联工作,重点推动优质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与电商对接,整合利用社会化冷链仓储物流资源,构建适应农产品电商的产品及物流标准体系。
为全面掌握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现状及业务需求,现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大型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全面梳理调查,并于4月18日前将各地农产品流通及电商企业汇总表及企业原始填报表格(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李小申,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1.市(县)农产品流通及电商企业汇总表2.农商互联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基本信息表3.农商互联农产品电商企业基本信息表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2016年4月14日附件1市(县)农产品生产流通及电商企业汇总表备注:此表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2填表日期:附件3填表日期:。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赣药监市[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74号)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药监局《关于农村“两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赣药监市[2003]56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的市场监管,建立农村药品配送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结合全省农村的实际,制定《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江西省农村药品配送站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农村药品配送网络的建设,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设农村药品配送站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并在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销药品行为,对设置的农村药品配送站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设置农村药品配送站的必备条件:1、应配备1名经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设区市药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上述人员应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无不良行为记录;2、配送站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面积和营业场所,仓储设备设施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3、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养护、仓储保管、效期管理和出库复核、统一采购、配送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申请人向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办药品配送站的申请报告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申办企业的《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药品配送站从业人员花名册,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岗位证书)、健康体检复印件及站负责人基本情况、任命书;4、配送站仓库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书。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今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增长13.5%的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全省消费统计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现将做好当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进全省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不仅能够全面掌握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真实反映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而且对各级政府科学制定扩大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切实把消费品零售额统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从今年7月份开始,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将每月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情况。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2013年)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樟树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开展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商秩司函[2013]289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省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情况,研究下一步结构调整政策措施,现请你们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
一、2011年以来,各地在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二、2011年以来,各地药品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实施兼并重组的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思路及主要措施等;
三、当地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典型案例;
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时所遇到的困难及意见建议。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樟树市商务局全力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本地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并于2013年10月12日前将本地的有关情况报告及《2011年以来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周群
电话:*************传真:*************
邮箱:******************
附件:2011年以来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调查表(略)——结束——。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要求精神,在前一阶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对我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工作,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围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重点收费领域,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或参与印发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彻底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落在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对相关收费要同步研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二、督查重点(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涉及“双创”相关收费。
督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是否研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赣商建函[2013]214号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赣商建函〔2013〕214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调查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756号)文件精神,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本地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指占地面积50亩以上,以批发交易为主的市场;农产品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菜市场,均以单体进行统计;连锁菜店及流动售菜车,均以承办企业进行统计;生鲜物流配送中心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日生鲜农产品配送规模超过80吨,品种超过50种;产地集配送中心指在产地建立的,可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分选、加工、包装、预冷、冷藏和配货等功能的集散场所;农产品储备库指承担政府储备农产品任务的仓库。
二、调查内容重点调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对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请各地认真填写调查表,并将本地区公益性市场名单一并于2013年9月20日前上报。
(三)本地区公益市场建设的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也可一并报送。
附件: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表(略)联系人:李小申电话:*************传真:*************邮箱:*****************江西省商务厅2013年9月12日——结束——。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参加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参加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商办秩字[2011]11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参加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培训的通知
(赣商办秩字【2011】111号 2011年)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药品流通统计直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商务部决定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药品流通统计直报企业开展培训,并委托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福建、江西、广东、湖北、海南、贵州八省区的培训工作。
现将我省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药品流通统计直报企业参加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的重要意义及报表中各项指标解释;
2、《药品流通统计制度》网上直报系统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3、目前填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如何高效地进行填报;
4、互动交流并介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做法与经验。
二、培训对象
1、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同志1名。
2、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直报企业统计负责人1名(直报企业名单见附件);
3、暂无直报企业的设区市可推荐1-2家规模较大的药品流通企业参加培训,作为直报企业的增补对象。
三、培训时间
2011年9月4日下午报到;9月5日上午培训,下午离会。
四、会议地点
枫林宾馆(地址:长沙市河西荣湾镇枫林。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贸流通业
统计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商流通业统计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商市运函〔2016〕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内贸统计监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整改
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西省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实施方案〉通知》(赣商务流通函〔2014〕231号)、《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商贸流通业统计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流通字〔2015〕118号)、《关于印发2013年江西省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务运行字〔2014〕24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
务运字〔2015〕96号)等规定,对本地区2013-2014年内贸统。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
基层部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卫药政字[2011]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通
知
(赣卫药政字[2011]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2011年版基层部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厅发〔2021〕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快构建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机制(一)完善检查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快构建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能够有效满足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
依托现有架构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减少管理层次,充实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权威。
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全省药品检查员。
创新检查方式,探索开展联合检查、委托检查、交叉检查,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提高检查效能。
鼓励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中符合条件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省药监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稽查办案机制。
强化现有药品检查机构职能,建立稽查与检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赣府厅发[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赣府厅发[2003]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药品监管局)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全省4200多万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7%,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省农村药品市场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购销渠道较混乱;药品供应网点布局不合理,2002年底全省还有602个乡镇无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基层药品监管体系还不健全。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促进农村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监管网络和诚实守信、保障有力的药品供应网络,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二、目标措施(一)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目标在全省农村逐步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监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乡(镇)有药品监督协管员、村有药品监督信息员,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盲区,实现全省农村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让农民真正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品。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字号专题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字号专题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字号专题调研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字号专题调研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123号)精神,为进一步掌握老字号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在新形势下做强老字号的措施,发挥老字号在稳增长、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商务厅决定组织开展老字号专题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
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
和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西老字号”。
二、调研内容
全面掌握老字号发展情况,分析老字号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摸清制约老字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总结成功经验,提出进一步做强老字号的政策性建议(调研提纲附
后)。
三、调研安排
(一)企业网上填报。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所属地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http:
//)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2012年-2015年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待年报发布后再行填报2015年经营情况)。
对拒绝按要求填报的企业,省商务厅将协助商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赣府厅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6号2006年9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保障用药安全。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严格审评审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整顿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等有关规定,整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注册申报,严格审评审批,整顿药品研制环节。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对近年来的注册申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赣商务建字[2015]1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1.23【实施日期】2015.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字〔2015〕15号)进贤县、莲花县、宁都县、于都县、玉山县、广丰县、新干县人民政府:为切实有效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赣商务建字〔2014〕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细化实施方案(一)方案内容方案的制定既要统筹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确保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1.方案框架。
实施方案应涵盖工作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实施内容、示范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进度安排、投资规模、示范效果预估(促进销售、拉动消费、带动就业和创业等)、组织机制、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和统计制度等)。
2.试点工作方向。
试点工作应着力于健全和完善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重点支持以下五方面:一是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物流配送支撑服务体系项目;二是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物流企业等服务机构为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服务;三是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四是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业、网商孵化;五是支持电子商务在农村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3.项目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在实施方案的项目管理办法中要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应。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73号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73号)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20号)文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药监市[2003]56号)文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二OO三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江西省村级药品服务点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便广大农村群众购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辖区内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实行备案制。
每个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药品服务点。
第三条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应遵循方便群众,价格合理,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条件的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在农村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
第五条开办村级药品服务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应当配备经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检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成效十分显著,对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的不断深入,各地工作量也不断增大,部分地方暴露出政策执行不力、网点监管不严等问题。
目前,家电下乡政策进入最后实施阶段,为防止销售网点违规、骗补等情况发生,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农民真正受益、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从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重大意义,更要充分认识到极少数销售网点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和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要进一步加强
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增进部门沟通和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销售网点监管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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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农村连锁药店发展情况开展
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商办秩字[2012]8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农村连锁药店发展情况开展调研的通知
(赣商办秩字[2012]88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科学发展、保障农村及边远山区老百姓用上价格实惠、方便有效的放心药,结合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商务厅将对发展农村连锁药店情况进行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内容
1、农村连锁药店发展的基本情况、销售、经营状况。
2、发展农村连锁药店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3、发展农村连锁药店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4、推动农村连锁药店发展的思路、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组组成
本次调研由厅市场秩序处和综合处成立联合调研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黄明忠省商务厅综合处处长
成员:吴萍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副处长
周群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主任科员
刘晶省商务厅综合处科员
三、调研地点
吉安市遂川县、赣州市兴国县、萍乡市上栗县
四、调研时间及安排(具体行程安排请见附件)
1、6月18-19日,赴吉安市遂川县调研。
2、6月19-20日,赴赣州市兴国县调研。
3、6月21-22日,赴萍乡市上栗县调研。
五、调研方式
1、听取汇报。
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区已发展农村连锁药店的按照调研内容要求提供汇报材料(调研组不去的设区市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2、召开座谈会。
听取当地药监、卫生、商务、企业代表意见和建议。
3、实地考察。
深入到当地药店实地了解情况。
六、有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