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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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商务厅2020年6月23日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和疫后重振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商务工作贯通城乡、联通内外,涵盖内贸流通、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在以“六保”促“六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以优化企业服务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依法行政为保障,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贡献商务力量。

二、持续简政放权,扩大开放市场准入(一)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做到“应减必减、能放则放”,提升服务质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x 〔x〕51号)以及《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的通知》(x〔x〕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规范行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市政府建立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每季度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跟踪问效,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市商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要及时总结检查情况,要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表格按时报送至x服务业发展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口科室。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力度。

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涉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成品油管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餐饮、美容美发、典当、商业特许经营、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农贸市场管理及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各乡镇(街办)要明确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管理的工作部门,并于5月30日前将有关负责人员联系名册报市商务局办公室,以便于市乡两级工作的衔接调度。

要细化责任分工,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对于农贸市场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是当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切实履行好农贸市场的监管责任。

1.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组织标准化验收,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登记注册、证照发放和年审,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坚决制止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产品和未检疫或不合格产品上市;受理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赣府厅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6日江西省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消费中心城市为统领,完善提升城乡商贸流通体系,丰富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更好适应居民消费升级提质需求,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取得显著成效,商贸流通体系更加完善,消费市场能级不断跃升,商品和服务品质明显提升,数字商贸和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全国性和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24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5万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提前一年实现全省“十四五”规划目标;网络零售额超25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餐饮业规模超1800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超1.6万家,年均净增1700家以上。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环境,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以高水平的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促进水平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江西创业发展等战略实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商整规发[2005]269号•【施行日期】200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1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9〕19号2009年4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尤其是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升级,确保安全消费,充分发挥流通业保民生促发展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江西实际,提出我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全省培育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8家,年交易额6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6家;日用品农家店覆盖100%的县(市)、95%的乡镇、70%的行政村。

为实现以上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以建设日用品流通网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

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

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赣商秩字〔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商秩字〔2013〕6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单用商业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2013年1月6日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文件精神及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做好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登记工作,特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限定的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1.限定的发卡主体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

2.限定的使用范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不适用《管理办法》。

是否可跨法人使用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二、发卡企业的分类1.集团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江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江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江西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和口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开放的发展战略及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年度商务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

(四)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的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生猪屠宰、酒类专卖相关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负责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工作,负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出口加工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商改发[2005]541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商改发[2005]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一个时期,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要求,对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工作,认真动员部署并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取得应有成效,现就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一批重大或典型案件,在2006年4月底之前使商业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业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促进特许经营和美容美发服务秩序明显好转,为建立规范市场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努力完成重点整治任务在整治和打击特许经营市场违规经营和欺诈行为方面,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商改发〔2005〕96号)要求,在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清查和规范,对特许人披露信息要严格审查,整治虚假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赣府厅字〔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江西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围绕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搭建江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西节点)为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江西节点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全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系统实现联通,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网络。

1.加快江西节点建设。

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江西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归集共享涉企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信用服务,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2.强化系统平台链接。

构设以江西节点为枢纽,实现与国家平台、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全省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共享网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0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748号)要求精神,在前一阶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对我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工作,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围绕涉企收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重点收费领域,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或参与印发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彻底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涉企收费政策落在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对相关收费要同步研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二、督查重点(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部署规范的相关领域收费1.涉及“双创”相关收费。

督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是否研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按照省商务厅党组关于履职尽职督促检查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做好特许经营专项检查工作,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备案办法》、《披露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定主管科(处)室和责任人,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备案工作目前,我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已备案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武汉市,部分市州备案企业空白。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增强特许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被特许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具备备案条件,但尚未备案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要引导其尽快备案;对已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备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3.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企业规模扩张的有效方式。

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扩大消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相关立法和监管滞后,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当前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重要部门规章。

《办法》对特许经营当事人资质、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颁XXX实施,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和实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和保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办法》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提高依法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针对特许经营发展速度快、涉及行业广、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遵循现代流通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管理和指导全社会的特许经营活动。

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特许经营发展的第一手资料。

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近年来,各地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陆续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市、县(区)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融资平台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与企业性债务的关系,扎实开展各项清理、核实、规范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机制,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赣府发<1994>13号1994年2月26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运行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现就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一、加快转换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参照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经营主体,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中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企业实力。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新型的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体制。

1994年开始,国有外经贸企业要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分期分批实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和奖惩,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具体经营活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8日江西省推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统筹推动回收循环利用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全面加强废旧产品设备有效回收、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

到2027年,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更加完善,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

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1倍,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废钢铁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进一步加大。

到2030年,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建立,各类废旧产品设备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总体迈上新台阶。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苏商流通[2013]118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苏商流通[2013]1184号)各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我厅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对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备案范围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二、委托备案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江苏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苏商规[2011]1号)。

三、委托备案程序和内容(一)申请。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并向工商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二)受理和审核。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书面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通过特许人的注册申请,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三)网上申报。

特许人凭登录号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

(四)网上审核和公告。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对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告。

(五)特许人后续合同年报、资料变更审核、备案撤销等事项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

(六)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依法查处。

(七)省商务厅负责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备案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和监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赣府厅字〔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5日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共同谋划、一体推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寓服务于监管、以服务促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总体目标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高效协同,突出关键环节,加强技术运用,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高效联动、业技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有效堵塞监管漏洞,精准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守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打造廉洁、便民、高效、务实的政府机关形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参照其他先进厅局的经验做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提出我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监管及案卷整理的指导意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范围之外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二)内容(共7项):见附件一(三)审批工作规范:参照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程序进行规范。

1、网上审批:除“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涉密)、“新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查报批”不宜实行网上审批外,其余5项均需按要求实现网上审批。

2、程序:参照《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操作执行。

3、时限:按处室承诺时限执行,审批过程根据要求与省效能网对接,并接受省效能室的监督。

4、案卷归档:参照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格式进行整理。

二、行政监管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备案、登记、确认、验证、年检年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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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文件要求,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下放监管职能。

根据商务部商商贸发[2009]186号文件要求,2009年5月1日起,注册地在江西省内的特许人,包括跨省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和在江西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商务厅备案。

境外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
活动,仍在商务部备案。

今后,省厅将根据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情况,逐步下放在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经营合同年报下放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工作的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省厅对《江西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赣内贸(消)字 [2007]210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操作规程》(见附件一)就索取登录号、网上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公告、所在地登记、特许人资料变更、经营合同年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为便于各地商务部门日常监管,增加了“特许人完成备案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程序,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登记和联系制度。

三、加快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

要进一步做好《条例》、《办法》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贯彻宣传工作,督促辖区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备案,包括从事品牌服装特许加盟、酒店、网吧、汽车服务等非传统商贸领域企业的备案,保障我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有序、健康进行。

四、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

商务部近期将出台有关特许经营的处罚办法,各地要积极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于条件符合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督促企业限期进行备案;对于条件不具备,擅自开展特许加盟活动的企业和未在限期内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积极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依法进行处罚和公告,确保我省特许经营市场有序发展。

附件:
1、江西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2、特许人备案情况登记表
3、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4、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江西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精神,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我省对特许经营备案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江西省,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机关
注册地在江西省内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江西省商务厅进行备案。

三、备案方式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应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网址为http://)。

四、备案流程
特许人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要经过索取登录号、网上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公告三个
环节。

(一)索取登录号
符合条件的备案对象应当向省商务厅索取登录号,获取登录号的步骤如下:
1、获取登录号应提交材料
可以选择以下ABC方式之一向省商务厅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证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书面材料。

A.企业法人自己领取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需年检证明)、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流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网吧、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B.企业委托受托人领取应提交以下材料:
特许人委托受托人领取的,除需提交第1条规定全部材料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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