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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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受到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欢迎的支付工具,它提供了便捷、安全和灵活的支付方式。

然而,正因为其广泛的应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难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和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发行机构的管理要求1. 发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验,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

2.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发行机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发行区域等信息,并按时更新相关数据。

4. 发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1. 发行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区域。

2. 发行机构应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消费者。

3. 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购买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有效期、充值方式、使用限制等。

4. 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充值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1.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则和限制,不得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金融工具、逾期债务的履行方式等。

2. 持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出现异常情况或遗失时,应立即向发行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3.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妥善保管卡片和相关信息,避免因卡片泄露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行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发行机构的合规运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赣商秩字〔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商秩字〔2013〕6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单用商业途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2013年1月6日江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文件精神及商务部颁布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做好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登记工作,特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限定的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1.限定的发卡主体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

2.限定的使用范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不适用《管理办法》。

是否可跨法人使用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二、发卡企业的分类1.集团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

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服务介绍(江西)模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服务介绍(江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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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创造价值
信任成就梦想
3.服务方案设计
3.1 存管服务内容
签署协议 开立账户 资金缴存 额度监控 资金支付
信息报告与查询
专业创造价值 信任成就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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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方案设计
3.2方案特色
1.多级账户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使用“安心账户托管系统” 建立多级账户体系,为发卡企业单独开立存管账户,实现预 付卡资金的安全保管、独立核算。 2.系统额度硬控制:系统自动监控存管额度,当资金支付导 致存管账户余额低于存管额度后,系统自动拒绝该笔支付。 3.系统设定定向支付:通过事先设定收款账户保证存管资金 支付到指定账户。 4.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为提高存管资金收益,工商银行可 以根据发卡机构需求,按照活期/定期/协定利率为存管资金 计息;由于资金支付额度和方向均受到系统的自动监控,因 此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网银办理资金汇划,且不会导 致用款违规风险; 5.详尽的信息披露:提供标准格式的对账文件和个性化报表 ,同时提供工行网上银行平台查询服务,可为各级商务主管 部门查询各家发卡机构存管资金信息提供便利。
3.4 开户服务 运用工商银行强大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立多级 账户体系,实现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的规范管理。 发卡企业选择就近支行开立资金存管账户,该账户 存管资金以活期、协定或定期存款方式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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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创造价值信任成就梦想3来自服务方案设计省级 总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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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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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方案设计
3.8 信息报告服务 我分行的专职联系人将在每季度前27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填列发卡企业的上 季度存入存管账户的资金金额、上季度末存管资金余额(含 已转定期的存款余额) 等信息,方便商务主管部门查询。 由于我行通过托管系统建立了多级账户体系,商务主管部门 和发卡企业可以通过工行网银实时查询辖内存管账户余额、 明细等信息,大大提高了行政监管效率。

2023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____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体概述1.1 目标和任务本治理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完善和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任务包括:1)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力度,推动市场整体规范发展;2)完善预付卡发行和销售制度,建立发行门槛和销售准入标准;3)加强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卡面值风险和不法行为;4)持续开展市场宣传和教育,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5)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预付卡发展的良好环境。

1.2 整体思路本方案的整体思路是依托监管机构,加强预付卡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预付卡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具体思路如下:1)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制度;2)加大监管力度,对预付卡市场进行严格监管和风险防控;3)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参与主体自觉遵守规则;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发行和销售管理2.1 发行门槛为了规范预付卡市场,建立合理的发行门槛,减少低质量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制定以下发行门槛:1)发卡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并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注册;2)发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发卡机构应有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监控等;4)发卡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留存一定比例的发卡资金作为备付金。

2.2 销售准入为了规范预付卡销售行为,减少不法分子的参与,制定以下销售准入标准:1)销售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经过监管机构备案;2)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预付卡销售的合法性和透明性;3)销售机构应做好持卡人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确保持卡人合法权益。

2.3 业务流程规范为了确保预付卡业务的正常运作和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制定以下业务流程规范:1)发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预付卡发行和管理机构,负责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和管理;2)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预付卡销售和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持卡人的权益;3)发卡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要事项和风险事件;4)发卡机构和销售机构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防控。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类型,以及商业预付卡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全文。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20XX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和较大规模的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在同一连锁品牌下跨法人发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进行管理,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商务部拟出台《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

制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

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重点发卡企业的业务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的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估计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多、差异大等难度,本着“规范为主、兼顾发展、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点是通过建立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定期检查等制度,动态掌握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规范发卡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

然而,在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商家跑路、服务缩水、退卡难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根据发卡企业的不同,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对不同类型的发卡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在发卡企业的备案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发卡企业需提供相关的企业信息、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材料。

通过备案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发卡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防范风险。

对于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发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确定预付卡的面值和期限,不得超额发行。

同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使用规则、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销售预付卡时,应当遵循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当进行实名登记。

资金管理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核心环节。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卡企业应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留存存管资金。

存管资金的目的是确保在发卡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等情况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建议
针对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问题,我有以下建议:
1. 制定全面的监管政策:建立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加强跨部门合作,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协同、高效。

2.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发卡机构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发卡机构的资质和经营能力,避免无资质或无信誉的机构进入市场。

同时,加强后续监督,对发卡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提升透明度和信息公开:要求发卡机构及时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卡费用、有效期、适用范围等,确保持卡人了解权益和权责。

同时,加强对商业预付卡信息披露的监管,推动发卡机构主动公开必要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增加法律法规的科技支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前发现市场风险,防范并及时应对。

6. 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开展针对商业预付卡的消费者教育,提
高消费者对商业预付卡的了解和风险意识。

建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需要从政策法规、监督执法、监管机制、透明度与信息公开、科技支持以及消费者教育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务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主要用于支持商贸消费提质扩容、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对外贸易促稳提质等5个重点方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同时,新修订办法对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商务厅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健全资金投入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场消费活力,有力促进全省商务经济发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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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我厅市场秩序处于5月上中旬对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见附件)印发,请各地认真参阅,参考执行。

附件: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湖南省商务厅2017年6月5日附件关于湖南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情况的通报为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根据厅领导指示,厅市场秩序处于5月上中旬先后赴长沙、岳阳、衡阳、常德、娄底,就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目前预付卡运行的特点目前全省预付卡运行态势平稳。

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多",即中小型企业多。

全省现共有已备案预付卡企业197家,其中,大型发卡企业即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10家,中型发卡企业即规模发卡90家,小型发卡企业即其他发卡97家,中小型发卡企业占95%。

这197家企业具体分布情况为:长沙73家、衡阳14家、株洲6家、湘潭7家、邵阳21家、岳阳7家、常德8家、益阳2家、郴州1家、永州20家、怀化5家、娄底9家、张家界15家、自治州9家。

二是"小",即发卡规模小。

商场、超市等发行的预付卡面值普遍较小,大多在1000元以下,在县(市)区的预付卡企业中面值500元以下更占多数。

并且中小型发卡企业的发卡数量和发卡金额都比较少。

三是"降",即发卡量逐年下降。

企业一致反映,近年来,预付卡的发卡数量及发卡额度逐年下降。

岳阳百盛集团2011至2016年发卡额度分别为1200万元、840万元、670万元、530万元、330万元、350万元;今年截至4月底的发卡额度只有90万元,预计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目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于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以备案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措施,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处室、人员及分工。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二、做好企业备案备案工作是现阶段商务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辖内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名单。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

对积极主动要求备案的发卡企业,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服务工作;对仍有疑虑的发卡企业,要耐心做好动员工作,提高其备案的积极性;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企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页脚内容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扬州市商务局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扬州市商务局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扬州市商务局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9.01.16
•【字号】扬商运〔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工作的通知》通知
扬商运〔2019〕6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广陵区、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景区、生态科技新城经发局:
现将《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商秩〔201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仍有“应备未备”的企业未能备案;备案企业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仍需加强;企业业务报告需要加强审核;三项制度、资金存管工作仍需加强。

时有发卡企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各地加强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出现问题仍需加强执法和处罚,仍需加强宣传和信息
沟通。

附件:《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商务局
2019年1月16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方案
持续改进:根据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治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 高治理水平。
违规行为分类: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处理方式: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措施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监管部门: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提升预付卡服务质量和水平 建立完善的预付卡服务体系 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利益 促进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行和受理行为 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 确保合规性和透 明度。
发行和受理机构 应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加 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发行和受理机构 应加强信息披露 和风险提示,保 障消费者权益。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 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
作合力。
制定宣传计划, 明确宣传重点和 渠道。
组织开展形式多 样的宣传活动, 提高公众对单用 途商业预付卡治 理工作的认识和 重视程度。
加强舆论引导, 及时回应社会关 切,为治理工作 营造良好的舆论 氛围。
监测对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受理的全过程 监测内容:发行数量、金额、行业分布等关键指标 监测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测系统,实时收集和分析数据 监测结果: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依据
建立预付卡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实施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 强化对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预付卡发行、使用等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提高预付卡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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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
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04.18
•【字号】赣商务办秩序字[2016]46号
•【施行日期】201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办秩序字〔2016〕4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管理,排除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备案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发卡企业完善发卡制度和资金管理措施,及时掌握企业发卡动态,加强日常监管。

要主动约谈未备案的规模、品牌和集团发卡企业负责
人,督促其尽快备案,增强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组织其他发卡企业备案,提高整体备案率。

对以虚假材料备案。

存管协议、保函、保证保险失效或不足的发卡企业,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注明,便利消费者查询。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经常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频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对新闻媒体曝光、消费者通过12312举报投诉的发卡企业违规行为,要切实做到每案必查,一查到底。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查验、登记购卡人身份证件,大额以及非现场购卡交易未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超额发卡,以及未按章程和协议提供退卡服务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要通过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处罚结果,实行联合惩治,并通过预付卡管理系统上报商务部。

对已处以行政处罚的发卡企业,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而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三、做好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发卡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

要关注发卡企业的业务动态,对预收资金余额下降快、退卡投诉多、发卡折扣过高或拖欠供应商货款等情形,应予以重点关注。

对发卡量较大的发卡企业,应逐步要求按月提供卡号和卡内余额信息。

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通过公益广告、媒体宣传、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查询备案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适度购卡。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处置措施、职责分工、信息发布等内容,对“跑路”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置。

协助做好企业发卡数据核查,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消费者安抚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抓紧按本通知部署相关
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告落实情况。

联系人:市场秩序处周群
联系方式:*************/86246654(传真)
邮箱地址:****************.cn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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