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文件
李国富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李国富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红涛魏超王盛楠【审理法官】于红涛魏超王盛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李素梅;李根成;于龙;李树成【当事人】李国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李素梅李根成于龙李树成【当事人-个人】李国富李素梅李根成于龙李树成【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弓恒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丁锐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弓恒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丁锐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弓恒丁锐韩海涛【代理律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国富;李根成;于龙;李树成【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李素梅【本院观点】本案案涉协议系中原区政府依据《中原区大李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照高价院标准与李国富签订的,而高价院标准系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而制定的标准,该并不以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协议系中原区政府依据《中原区大李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照高价院标准与李国富签订的,而高价院标准系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而制定的标准,该并不以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
案涉协议所涉房屋系李国富新建,大李村指挥部在履行了附属物普查、空房验收等手续,按照《中原区大李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李国富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上诉人李国富与于龙之间关于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买卖行为,因于龙的无权处分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但该民事判决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后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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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及相关对策探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原政办〔2010〕19号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10—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须水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10—2012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1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2 —中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10—2012年)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会议精神,在“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10—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0〕61号),区政府决定自2010年至2012年在全区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消防管理创新为动力,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强力推进依法防控、重点防控、基础防控“三大防控体系”建设,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筑牢具有郑州特色的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中原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3 —组,副区长王宏军任组长,中原公安分局副局长左涛、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贾小锋、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胜任副组长,区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贾小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须水镇、各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总体目标通过大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努力实现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防群治局面不断巩固、全民消防素质明显增强、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不发生重特大亡人火灾事故的总体目标。
王兴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兴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兴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兴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兴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兴龙【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一)王兴龙对涉案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合法性重复起诉撤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王兴龙对涉案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王兴龙提起本案诉讼,只是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该被诉行为只是一个事实行为,即拆除房屋行为,与此无关的问题不是争议内容,同时,双方对涉案宅基地上建筑物属王兴龙家庭所有没有异议,王兴龙对涉案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不影响法院对于被诉拆除房屋行为合法性的审理,故王兴龙对涉案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评价不当。
(二)中原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6年,中原区政府对中原区中原新区须水片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在拆迁改造中,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审推定系中原区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中原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452号行政判决。
马爱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马爱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于红涛【审理法官】王松马磊于红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爱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马爱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马爱仙【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司明灯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李树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王洪林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张一武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司明灯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李树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王洪林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张一武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司明灯李树红王洪林张一武【代理律所】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爱仙【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确定。
上诉人马爱仙在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所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有房屋并居住使用,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补偿行政给付合法违法信赖保护罚款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确定。
马爱仙等25户居民的房屋拆除,系因郑州市饮用水源保护而引发。
市政府对25户居民建房违反《郑州市西流湖水源保护条例》一事,启动了调查程序,是市政府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应当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但在行使该管理职权时亦应考虑25户居民的正当居住权利,并给予妥善安置。
25户居民的房屋拆除后,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及协调会研究解决25户居民安置补偿问题,这其中虽然有25户居民信访稳定因素的考量,但亦是市政府基于公共管理行为所应兼顾的个体利益保护的职责,结合市政府在25居民屋拆除中起到启动者、组织者的作用,且在解决25户居民安置补偿中具有更充分的行政管理资源和综合行政协调能力,故市政府应是安置补偿义务的主体,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朱新永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朱新永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8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原永杰关永生万宗杰【审理法官】原永杰关永生万宗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新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朱国永;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朱新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朱国永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新永朱国永【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颖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颖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颖【代理律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新永【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变更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职责的依据是认为被上诉人将属于上诉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全部与一审第三人签订协议并进行补偿,因此上诉人实质仍是认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已受生效裁判的羁束,因此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反证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变更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职责的依据是认为被上诉人将属于上诉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全部与一审第三人签订协议并进行补偿,因此上诉人实质仍是认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已受生效裁判的羁束,因此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当事人】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当事人-个人】张水平【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水平【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本院观点】(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工作的通知》规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已取消办理,故张水平所请求办理的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不属于三被上诉人的权限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驳回起诉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工作的通知》规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已取消办理,故张水平所请求办理的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不属于三被上诉人的权限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水平关于要求三被上诉人为其出具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的起诉,结果正确。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伍龙李平均荆向丽【审理法官】田伍龙李平均荆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曹江涛【当事人-个人】曹江涛【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武英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英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英林【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被告】曹江涛【本院观点】一、对于涉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问题。
虽然中原区政府作出的中原政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对曹江涛主张的8号地下室损失和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损失一并进行评估补偿欠妥,但中原区政府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评估时点和房屋的结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12日,曹江涛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某某××22;在房屋状况一栏中,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在该房产证分户图上,房屋结构登记为钢混。
另外,在房管部门处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中记载,涉案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郑州市房屋登记薄》记载涉案房屋结构登记为混合。
2、2018年8月29日,中原区政府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发出《关于对郑房权证字第某某房屋建筑结构予以认定的函》。
内容为:因郑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西沙区间(黄河路西延隧道工程)建设需要,中原区已对嵩山北路300号院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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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文件
中原政文〔2011〕119号
中原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中原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政策,为切实加强我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郑政文〔2011〕180号)精神,现将涉及我区的郑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按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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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政策,切实做好我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2 —
涉及中原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
1.孙坡遗址
孙坡遗址位于须水街道办事处马庄村,须水河的东岸。
东西长367米,南北宽270米,面积8.7万平方米。
遗址地表、文化层及灰坑中保存有陶器残片、石器、兽骨及倾倒的生活废弃物等。
这些遗物说明此处是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时期及夏代人们居住生活的村落。
该遗址文化内涵丰富,文化堆积较厚,对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向夏代过渡的研究具有一定价值。
保护范围:东至须水河,南、西、北至须水河支沟。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100米,北自保护范围边界外扩125米。
2.庙沟遗址
庙沟遗址位于须水街道办事处三王庄村的北部,东、西两侧为须水河支流。
东西长305米,南北宽608米,面积18.8万平方米。
遗址地表、文化层及灰坑中保存有石器、陶器残片、兽骨等。
这些文化遗物说明此处是商代、西周人们居住的村落。
该遗址文化内涵丰富,对于研究郑州地区商代、西周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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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具有一定价值。
保护范围:东、西至遗址两侧冲沟,南至庙沟村南部东西街道,北至东西路南侧。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100米。
3.三十里铺遗址
三十里铺遗址位于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南部150米处。
东西长339米,南北宽160米,面积5.1万平方米。
遗址地表、文化层及灰坑中保存有石器、陶器残片、兽骨等。
这些文化遗物说明此处是商代人们居住的村落。
该遗址文化内涵丰富,对于研究郑州地区商代社会文化具有一定价值。
保护范围:东至郑州中基铸业有限公司西围墙,南、北至须水河支沟,西至小冲沟。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100米。
4.后仓关帝庙
后仓关帝庙位于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西岗村。
关帝庙大殿坐北朝南,面阔三间,进深一间,硬山式建筑。
据明万历十三年碑记记载:关帝庙始建于明永乐元年(1403年),因当时开封城屡遭黄河水泛滥,两院请奏永乐皇帝朱棣并获恩准,在郑州西部荥阳东部仿照开封规模新建一座城池备用,就把关公请过来先镇守此地,建关帝庙一座,即为此庙。
殿内墙壁保存的清代壁画具有一定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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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自关帝庙本体向东、南、西、北各外扩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50米。
5.柳沟碑刻群
柳沟碑刻群位于须水街道办事处须水村西柳沟水库西侧的溢洪道口。
1958年在柳沟村西侧的须水河上修建柳沟水库及溢洪道。
为保护和加固溢洪道口,便在柳沟村及其周边收集清至民国碑刻100余通,铺砌在溢洪道口底面及坡面上。
碑刻中有墓碑、庙(祠)碑、办学碑、地界碑等。
通过该碑刻群的文字记载,可以了解该区域从清代初期到民国时期的社会生活状况及风俗习惯等。
因此,该碑刻群对于研究当地民俗、历史、艺术具有一定的价值。
保护范围:以柳沟水库溢洪道为中心,保护范围东西长52米,南北宽42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边界向外各扩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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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化文物保护通知
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