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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郑政[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应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应诉的监督、协调、指导、统计、分析等有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的监督、协调、指导、统计、分析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应诉;涉及政府部门的,该部门应当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应诉。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诉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应诉机关法制机构行政应诉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受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手续;(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三)对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四)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五)依法出庭应诉;(六)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七)拟制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九)监督、检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十)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2•【字号】郑政〔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2023〕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建设与运行第四章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预防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政务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政务相关信息的记录。

政务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政务信息系统是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务部门的非涉密政务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共享、开放、使用、销毁等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执行。

第四条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采取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技术统筹兼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九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市区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全市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但是,目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不仅对我市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

“十五”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须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把保护环境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五”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1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努力做到理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促使我市“十五”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郑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5日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7号二○○九年一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与联络服务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为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联络与合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经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立单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不含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出版部门和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联络服务等工作。

市公安、教育、工商、劳动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房管、质监、文明办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工作范围;(二)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设立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驻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手续:(一)设立单位的身份证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成立的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设立单位出具的公函,内容应包括设立单位简介(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驻郑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范围、人员编制、资金来源及机构注销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内容;(三)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驻郑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在郑州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和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和协议;(五)设立单位属特种行业的,应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1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为贯彻落实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农计财发〔2023〕1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设施农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3〕541号)等有关部署,加快郑州市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菜篮子”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稳产保供和满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消费需求为目标,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三大工程,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为拓展食物来源、保障“菜篮子”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16号二○一○年三月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增强整体合力,发挥统一效能,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推动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委员会(简称市督查委)。

市督查委由市政府总督查、副总督查、政务督查员组成。

现将督查委成员名单、工作规则及政务督查员守则通知如下:总督查:张学军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总督查:马运生市政府办公厅纪检书记副总督查:宋柏松市政府副秘书长姜现钊市政府副秘书长龙同胜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卫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吉市政府副秘书长姚朝社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新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灏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商建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杰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新亭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留宪市监察局副局长申顺建市公务员局局长政务督查员:任进书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高宏伟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江华市长电话室主任严波市政府办公厅二处处长张晓英市政府办公厅三处处长王宏市政府办公厅四处处长XXX岭市政府办公厅五处处长张丽华市政府办公厅六处处长杨洁市政府办公厅七处处长史根有市政府办公厅八处处长屈海中市监察局效能室主任巴剑中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副主任朱聚江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高文操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王富权市长电话室副主任张伟杰市政府办公厅二处副处长李宗锡市政府办公厅三处副处长罗付河市政府办公厅五处副处长陈军市政府办公厅六处副处长段文涛市政府办公厅七处副处长方兴才市政府办公厅八处副处长马广学市监察局效能室副主任政务督查员实行配证上岗,在市政府总督查、副总督查的领导下,根据市政府领导委托,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郑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联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良好;(二)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合格;(三)企业进行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年度执行情况及内部分配情况已报市国资委备案;(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国家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无违规违纪行为;(五)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机制;(六)企业班子团结,实行民主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形象或社会评议结果良好,首次申请薪酬管理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郑政[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WTO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调整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精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等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

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6日郑政[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之外,其余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对属于政策性安置(包括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支边内调人员等)的超编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列入实行聘用制范围,超编因素通过自然减员或调整逐步消化。

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为依据。

在该文下发前已完成推行聘用制工作的单位,或按原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在推行聘用制的单位,聘后管理特别是考核和辞聘、续聘、解聘及相关补偿标准都要按该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进行改革的单位,要根据该文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已签订过聘用合同的单位和人员,属3年以下短期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续聘时,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属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004年底前全部更换使用新的全省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PM2.5-PM10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城市建设形象,夯实全国文明城市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市区四环路内(含四环路)、郑州新区、上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

二、整治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整治标准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

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4.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其他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

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5.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郑政[201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郑政[201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郑政〔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在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项目的领域和范围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化工、有色、钢铁、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精深加工和促进技术升级的改造项目;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科研开发项目;大型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信息服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项目;产业集聚区内符合主导产业定位、技术含量高的项目;高层次产业转移项目,与央企战略合作项目,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郑建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生产基地等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城际快速通道、大型航空枢纽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项目;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风电、电网、大型煤炭矿井、油气运输管道和配送体系等能源项目;粮食生产核心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现代畜牧业、特色高效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粮食生产保障工程、大中型控制性工程、水资源供给保障工程等农业和水利项目;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环保生态建设等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每年透支部分先由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解决缺口资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中的具体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捐资或出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布局专项规划)。

该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0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豫组通〔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改革和理顺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正确处理好严格国土资源管理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抓好改革。

(二)正确处理好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的分工协作关系,既要强化市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市级以下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积极性。

(三)正确处理好条块管理的关系,紧紧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具体方案(一)机构编制1.各县(市)、上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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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1—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2—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3—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
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

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5—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6—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办法通知主办:市住房保障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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