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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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天政发[2013]115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3〕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天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通过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存,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收购储备规模。

收购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计划,优先收购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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