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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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保证协议(树脂、氧化镁类)

公司名称: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名称:吴文理(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生产及销售太阳能路灯/草坪灯的公司,乙方熟悉太阳能路灯/草坪灯的相关标准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太阳能路灯/草坪灯生产所需产品或为甲方加工太阳能路灯/草坪灯生产所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或«委外订单»(以下简称“合同”)的基础上,就有关质量保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质量标准:

1、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如下产品质量标准:

1.1.符合行业或国家的现行执行标准,以最高标准为准;

1.2.符合经双方确定的产品规格确认书、图纸及技术标准、样品要求;

1.3.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1.4.符合甲方客户的检测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树脂/氧化镁、油漆、天那水及工具等)

2、乙方在生产或加工产品前,须对产品的图纸、规格书或样品等进行确认。当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标准、要求、图纸、样品等有异议或疑问时,须和甲方进行书面确认取得一致,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不合格及其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二、质量保证:

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乙方长期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

2、乙方应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满足甲方不断提高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3、乙方严格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达到下列约定之质量目标:

备注:指标计算说明

LAR=(月度抽样合格批/月度抽样检验总批)×100%

RIDPPM=(月度检验严重不合格品数+0.3×月度检验轻微不合格品数)/月度检验总数)×1000000

FIDPPM=(月度使用中的来料不合格品数/月度使用总数)×1000000

数据来源以甲方进货检验和上线统计质量数据为准,统计周期以自然月为界。

6、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改进活动,如抽检,现场审核等。

三、质量检验标准:

1、材料及工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行业标准(以最高标准为准)以及甲方客户的相关检测标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树脂/氧化镁,油漆,天那水及工具等);

2、外观:符合产品颜色,适配效果,尺寸,工整度,清洁度,平稳度,油漆附着力,要达到双方确定的样品及相关检验标准;

3、重量:符合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中的标准单重,单重误差在甲方技术要求范围内。

4、符合甲方提供的模种或配件样品的配套,合格率100%

5、材料配比度:与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一致。

四、验收及运输安全:

1、验货方式:根据质量标准采取逐批抽取检验的方式进行。

2、验货地点:甲方待检区验货,对乙方产品进行抽检。

3、抽检标准及缺陷等级:抽样采用国标GB2828-2012的规定,允收数限AQL,严重0.65轻微1.5致命0的规定;

4、运输:由于产品及交货方式特性,要求乙方在甲方QC完成检验以后将产品运输到甲方公司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干净,进入甲方仓库时必须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入库。

5、甲方对乙方所提产品的抽验和检验不能免除乙方对所提供产品本身质量责任的转移(即经甲方检验过未发现不合格而以后在甲方或甲方客户使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仍由乙方负责)

五、质量问题的处理:

1、乙方确保所供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时甲方QC 等相关人员会将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内回复处理方案(特殊情况可与甲方协商延长回复时间)并经甲方同意,乙方所提供的处理方案需满足甲方的生产和出货需求。

2、乙方应确保所供产品不会因其不良给甲方的生产活动造成困扰,如由于乙方所供产品造成甲方生产的产品不良、设备异常损坏、甲方不能及时完成客户订单等,乙方均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所交付产品经甲方检验发现质量异常,因甲方生产急用而被让步接收或全检,所产生的额外工时费用由乙方承担。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乙方,乙方应限期补充合格产品给甲方,补送时间不能影响甲方承诺给客户的交货期;或经协商由甲方代乙方返工的,因筛选、返工或全检而额外产生工时的,则额外产生的工时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筛选、返工或全检的扣除标准均为每小时40元/人;

4、乙方所交产品连续2次以上(含2次)经甲方验收因同一原因不合格或质量异常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交货货款的2%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每次不满1000元的按1000元处罚,甲方的处罚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5、乙方交付的每批产品均需向甲方提供送货单,若经甲方验收,发现所送数量与送货单上的数量不一致的,则乙方需及时补充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加工费、原材料费(按实际销售价格计)。

5、由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应及时取回。不合格产品取回所产生的物流费及仓储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取回不合格产品而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损坏或变质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从而被第三方索赔时,经甲乙双方协商或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鉴定是乙方责任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乃至第三方的损失。

7、无论甲方何时发现(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收货时的检验发现,或甲方及甲方供应商后续生产中发现,或最终产品使用客户发现)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均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六、变更、异常时联络:

1、乙方做出下列变更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和同意,并保证所做出的变更不会影响所供产品的质量标准;

1.1 给甲方交货开始后,订货产品的设计变更;

1.2 制造订货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1.3 订货产品的制造方法、工艺过程、包装方式发生变更时;

1.4 订货产品生产原材料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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