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
目前在城市更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方式的监管协议 1、城市更新计划立项阶段监管协议 ---- 监管内容 1、租金损失 2、公建拆迁款 2、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分期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还建建安款 2、公建拆迁款 3、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监管协议----监管内容 1更新单元涉及公建拆迁款 完成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从法律上讲项目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归属关系,因此开发企业作为受委托申报单位根本是没有 任何利益的存在,为何需要承担委托方经济损失和政策拆迁责任? 拆迁分期拆迁阶段更新企业需无偿承担公建用地上物业拆 迁,监管拆迁公建物业的资金又有何意义呢?拆迁物业返还完全属于甲乙双方的市场经济行为,双方必然对于合同面临的风 险有足够的评估。对于一个更新单元更新企业必须完成拆迁分期100%拆迁方可获得建设分期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在更新 企业未实施拆迁工作前,该拆迁分期与更新企业并无任何利益关系,更新企业承担公建拆迁资金监管责任有违企业正常运作 的常理。
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难点解释: 政策目地的是为了贯穿,城市更新办法中的“公众参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按照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大多数股份
公司的股民代表大会已经有权决定公司资产处理等重大决定权,并且按照各股份公司对于股份民代表推举原则至少每一户一 个股民代表,这样已经完全保证了全体公民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符合法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如 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不足问题。 2、假设某更新单元50000平方米 (全部不合法)贡献用地16000平方米 ,如果该更新单需要配套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000, 如此就会出现公建用地剩余问题。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

龙岗区城市更新政策文件汇编目录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1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 (25)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30)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37)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42)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4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 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 ——解读《龙岗区拆除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  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 ——解读《龙岗区拆除

拆迁协议备案出新规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解读《龙岗区拆除搬迁协议备案出新规城市更新流程再细化——解读《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2015-07-23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srea83757851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大众引言《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其中已明确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城市更新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具体落实该条款,作好协议备案工作,2015年5月25日,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布了《关于实施的通知》,细化了协议备案的受理单位、前提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材料等事项,成为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协议备案的操作指引性文件。

目前,该《通知》已于公布之日即生效实施。

为便于理解、熟悉《通知》的内容,拟以下图为该《通知》提供摘要式导读。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导图附录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关于实施《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各街道办:为做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办编制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请按该工作程序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

附件: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第一条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更新项目的搬迁人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申请人,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是备案申请的受理单位。

为简化工作流程,街道办可授权其城市更新工作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更新项目在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前,应完成以下工作:单元规划已批准实施。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补充公告

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补充公告

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补充公告根据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现公告以下事项:1.我们将对更新单元的规划进行重新评估。

We will reevaluate the planning of the urban renewal unit.2.希望所有相关方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We hope that all relevant parties can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ur work.3.请注意,更新单元内的建筑物将会进行逐步拆除。

Please note that the buildings within the urban renewal unit will be gradually demolished.4.我们将在拆除前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We will provide a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plan before demolition.5.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搬迁或重新安置。

Residents can choose to relocate or be resettled based on their actual situation.6.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We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n residents' lives.7.请留意相关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更新单元工作的最新进展。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relevant notices in order to keep abreast of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the urban renewal unit.8.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9.我们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办公室,以便居民随时咨询。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2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工作要 点,细化操作标准及技术指导,提高城市更新工作效率,根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 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 288 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 措施》(市府办〔2016〕38 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以及有关政 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GONGZUOZHIYIN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7.1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与审批 ..................................... 3 第三章 土地、建筑物核查与处置 ........................................ 23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与审批 ........................................ 43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 54 第六章 用地管理 ...................................................... 57 第七章 建筑设计管理 .................................................. 70 第八章 附则 ......................................................... 107 第九章 附件 ......................................................... 107 附件一: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 108

102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102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第三届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02号公布)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以及《关于推进工业区改造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升级改造,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及《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转变思路,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区的目标,加快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从空间、形态上消除工业区安全、消防等隐患,筑牢工业区安全生产基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打造各种特色产业园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业引领、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分类实施,守住底线、消除隐患、严控违建”的原则,推动工业区实施合理、可操作、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建设良好的园区软硬件环境,吸引高端优质企业入驻,实现龙岗产业高端集聚化发展;利用改造好的园区统筹建设低成本的“众创空间”,吸引一大批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落户龙岗,打通“创客—创业者—创新企业—规模企业”的全程服务通道,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推动10个以上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力争每个街道推动1个以上社区股份公司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启动一批,示范一批,升级一批,逐步在全区铺开。

根据各综合整治项目实际情况,打造一批“众创空间”,统筹布局一批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将其打造成面向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的“创业服务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四、改造方式综合整治改造方式分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两种,具体增加的面积、规模,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规定为准:(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其改造方式包含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1、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项目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安置房过渡期补助、回迁房建设交付等事项涉及的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监管、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监管账户设立、监管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监管单位,负责与被监管单位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的被监管单位是已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意向合作开发协议的意向实施单位或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专项监管资金构成和测算标准第六条 为实现监管目标,共设立三类专项监管资金。

(一)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该资金适用于分期实施的更新单元,用于保障当期实施项目的次一期项目拆除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资金到位充足;(二)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当期被安置业主在过渡期的安置补助资金到位充足;(三)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当期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到位充足。

第七条 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按照该期拆除范围公共设施用地上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搬迁补偿成本确定,计算方法为: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市场参考平均价。

1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改

1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改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提高城市更新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第四条【相关单位职责】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岗区城市更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

辖区街道办应当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总体目标】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坚持五位一体的发展思路,积极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以崇尚品质、追求卓越、打造精品、不留遗憾为指导方针,以加快建设深圳东部中心、打造“三心四区”为目标,以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核心,结合强区放权工作要求,合理有序推进全区的城市更新工作。

积极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要对象的拆除重建,探索历史文化地区保护活化,逐步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居住环境和条件改善,提升公共配套水平,提高基础系统支撑能力与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更新实施率,实现城市多元、系统、有机更新,促进龙岗区的有秩序、高品质、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2010〕55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2010〕55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55号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为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明确项目拆迁范围内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的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拆迁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外,需移交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补偿相关的测绘、评估、测绘和评估复核、移交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适用于本工作程序。

龙岗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及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全部签订后,完成收购补偿的权利人可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

第四条项目辖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测绘机构对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测绘,确定移交用地范围、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其他附着物情况。

建(构)筑物跨边界的,仅将在移交用地内的垂直投影部分计入移交补偿范围。

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过的相关测绘报告,可作为补偿测绘依据。

辖区街道办需委托在原测绘报告基础上,进行分割测绘。

第五条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测绘成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辖区街道办负责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深龙府〔2007〕114号)等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委托评估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物业拆迁价值。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稿)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稿)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更新单 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会决议等。主管部门 应当在公示期间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并负责对公众反馈的意见进 行处理。
第十一条涉及单一权利主体,且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位于街道划定的城 市更新统筹单元内的,可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时,投资单位、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签订龙 岗区城市更新单元前期阶段监管协议。
第十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意 愿征集工作。城市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应在拆除范围现场、相关社区及 辖区街道办公场所、市级报刊和区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 7 个自然日的 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 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 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并同步转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 计划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符 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和区相关要 求(完成测绘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SHENZHENSHI LONGGANGQU CHENGSHIGENGXIN SHENPI CAOZUOGUICH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16.12
1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审批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3 第三章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7 第四章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12 第五章 实施主体确认...................................................................................... 14 第六章 用地手续审批...................................................................................... 16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16 第八章 竣工验收................................................................................................18 第九章 项目监管................................................................................................20 附件一:龙岗区相关职能部门城市更新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 22 附件二: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业务会审议项目一览表...............................23 附件三: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 法................................................................................................................................ 26 附件四: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 处置操作规程(试行).......................................................................................29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委托协议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委托协议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委托协议的指导意见在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工作中,需要完成大量的前期工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即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自身条件,可以选择通过与市场主体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市场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本指导意见对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场主体之间如何签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协议,以及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供协议的各方参考。

协议的签订应经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在股东代表大会达成改造意愿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计划申报主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市场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协议应报股份合作公司的主管部门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双方当事人即为股份合作公司及市场主体,股份合作公司系部分拟更新改造区域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市场主体系被委托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一方。

股份合作公司列为协议的甲方,市场主体列为协议的乙方。

甲、乙双方系法人,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二、序言1、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地。

3、拟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原因、城市更新改造拟达到的目标。

4、协议双方达成协议的原则。

三、项目区域及现状1、拟更新改造项目区域整体范围(包含股份合作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房地产所在用地以及其他权利人房地产的所在用地),鉴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前期阶段,拟更新改造项目区域整体范围图纸尚未报批确定,如果已初步制作项目区域范围图,可作为附件。

2、拟更新改造项目区域整体范围内的建筑物情况,公共设施情况。

3、协议的调整对象。

注意:股份合作公司只享有处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地产的权利,不能处置其他权利人的房地产,鉴于协议双方为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场主体,故协议调整对象为拟更新改造区域中属于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房地产部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委托。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1图文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1图文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 报流程1图文
• 引言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概述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流程
•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与保 障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是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市更新项目 的实施,提高城市品质和活力。
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 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包括土地出让、转让、租 赁等。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依据实施方案和规划许可,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
04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与保

监督机制
监督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督主体为区政府、区城市更新局、 区城市更新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03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流程
确定实施主体
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作 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策划、筹措资金、组织拆迁、开发建设等 工作。
实施主体资格审查
对选定实施主体的资质、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实施能力符合 城市更新项目的需求。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包括规划方案、经济分析等内容,并 经过专家评审和政府批准。
申报流程
01
申报主体提交城市更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02
区城市更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组织现场核查;
03
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区政 府确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1图文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申报流程1图文
编制更新项目的初步 规划方案;
撰写项目论证报告, 明确更新目标、策略 及实施路径。
制定项目实施的时间 计划、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等;
03 申报流程及要点解析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材料清单
包括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更新单元范围图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代 理)、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等。
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03
实施主体确认
根据批复文件,确认项目实施主 体。
02
核发批复文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通过 后,核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文件。
04
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主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等相关手续

05 遇到问题解决方案分享
常见问题类型及原因分析
申报材料不齐全
由于对城市更新政策了解不足或 疏忽大意,导致在申报过程中出 现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环节
现场踏勘
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对更新单元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更新单元现状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建筑物 状况、公共配套设施等。
专家评审
根据需要,区城市更新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更新单元计划进行评审,就更新必要性、更新方向、公共 利益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重要依据。
04
对未来城市更新工作启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城市更新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注重文化传承
在城市更新中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 城市文脉
推动产城融合
加强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城市经济持 续健康发展
推进绿色更新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城市绿 色低碳更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岗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1+6”文件)》、《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深龙府规〔2017〕2号)、《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及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

第二章 更新计划
第三条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应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除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计划申报指引》)规定提交更新计划申报材料外,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申报计划还需提交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及拟改造模式的分区图。

第四条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范围应符合《计划申报指引》等相关规定。

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除因
技术误差或落实上层次规划公共利益用地外,应位于《龙岗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不受拆除重建和保留区空间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一)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二)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

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申报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
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报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更新规划
第七条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单元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前提下,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一)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
(二)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综合整治范围内现状合法容积率的两倍;
(三)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5000平方米,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按《深标》执行。

第八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九条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社区级非独立占地公共设施应满足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和《深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增配50%且不小于1000平方
米的社区级公共配套用房,增配的配套用房优先用于配建不少于650平方米的党群服务中心。

第十条 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应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之前或者申报的同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但在《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继受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前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单独申请。

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符合处置条件的历史用地按照《暂行措施》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用地处置。

第四章 产业规划与招商运营
第十一条坚持产业优先原则,按照全区产业规划,提升项目产业定位,加强项目产业把关,使项目实现产业全过程引领。

对于位于重点区域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除要符合全区产业规划外,还要符合重点区域的产业规划。

拆除重建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产业规划研究报告,报产业主管部门审查。

综合整治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应编制综
合整治产业规划方案报产业主管部门审查。

综合整治方案主要包括现状情况、产业研究、规划方案、改造方案、产业定位、产业功能布局等内容;属对外招商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招商运营方案。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用房需求等情况核查项目产业发展规划,核定项目的产业定位、产业功能布局、招商运营、重点企业引进等内容。

第十二条引导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引进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重点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 (含大型国有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产业项目。

申报主体应做好与重点企业协调沟通,并协助区产业部门做好重点企业信息采集、更新、对接洽谈等工作,确保企业的引进。

第十三条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开发运营主体应成立或委托专业的招商运营团队,提前介入、提前招商,与意向企业签订前期框架协议等;区产业部门负责招商运营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产业部门对项目产业规划落地工作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确保产业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及目标落实。

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回购、接受和使用,负责对拟入驻企业进行评估监管,确保规划空间功能和产业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于不符合产业要求的,责
令整改。

第十六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按照《龙岗区落实<深圳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及上层次规划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推进:(一)更新方向为M0的产业升级项目应引进符合我区发展导向产业或列入年度市、区两级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更新方向为工业用地(M1)的产业升级项目或综合整治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三)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转型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重点引进产业项目标准的产业升级项目;
(四)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八条产业升级类的城市更新权利主体单一的,可同步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十九条拆除重建类的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

位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

新型产业用地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水源保
护的要求,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对能引进上市公司或总部企业且承诺企业注册地在龙岗区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扶持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限定自用的,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0%计收地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