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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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

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

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条文很少,仅见于《婚姻法》第1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0~15条、《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未有条款涉及。

(一)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为胁迫。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

(二)可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行为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为"受胁迫的一方",《解释一》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可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仅为婚姻关系中受胁迫方。

(三)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根据《婚姻法》第11条和《解释一》第12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该"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随着一年时间届满撤销权人将丧失撤销权。

(四)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仅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不能处理确认。

(五)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被确认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中围分类号 i 93 9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i0 8 7 7 2 0 )5 0 4 5 1 0 - 94(0 6 0 —0 4 —0


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1 。目前 对婚姻 的普遍 看 法— —合 法性 是婚 姻 的本 质 属性 关 于婚 姻 的概念 , 目前 还没有 统一 、 明确 的规定 。学者 们给 婚姻 下 了很 多 不 同的 定义 。 但多 数学 者基 本 上 有~个 共 同的看法 : 合法 性是 婚姻 的本 质属 性 。如 :婚 姻 , “ 是男 女 双方 以永 久 共 同生 活为 目的 , 以夫妻 的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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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姻概念 应涵 盖人们 对婚 姻 的认 知 内容 , 婚 不能把 合 法性确 定 为婚 姻 的本质 属性 。 () 2 与法 律 、 规 的规定相 矛盾 法 在 我国法 律 、 规 中有多处 将 不具备 一个或 数个 法定 条件 的两 性结 合称 为婚 姻 , 些条 文还 明确 地将 法 法 有
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合法结合 。…㈣}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以终身共同生活为 目的的合法结合 。1 (I“ ” “ ” 12 婚姻, P) 2
是人 与人之 间一 种特 殊的 社会关 系 , 以感 情 为基础 的两性关 系 , 姻是 男 女两 性 在爱 情基 础上 合法 的 自然 是 婚
结合。”3 ‘ I{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婚姻关系借以成立 、 l 夫妻间的身份 和 权利义 务赖 以产生 的基 础 。各 个 时代 、 个 国家 的婚 姻制 度 不 同 , 姻立 法不 同 , 各 婚 但是 , 求结 婚 必须合 法 要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活 。重婚 是 被 法 律严 格 禁 止 的违法 行 为 。《 姻法 》 3条第 2款规 定 , 止重 婚 。对 于重 婚 第 禁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 建 省政 法 管 理干 部 学 院, 建 福州 稍 福 300) 5 18
摘 要: 国无效婚姻 与可撤 销婚姻制 度的相 关立法还存在 可撤销婚 姻 的法定情形过 于单 我


对无 效婚 姻 与可撤 销婚姻 的 法律后果 没 有进行 区分等 不足 。 需要 通过 扩 大可撤 销婚姻 的
范 围、 定无效婚 姻 宣告制度 、 化行使请 求权 的主体和 期 限、 规 细 区分 无 效婚 姻 与 可撤 销 婚 姻 的
法律后 果 、 强化 对善 意相 对人 的保护 等来进 一 步加 以完善 , 以适应新 时期 调整婚 姻 家庭 关 系
的需要 。
关键词 : 无效婚姻: 可撤销 婚姻: 立法: 不足: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39 D 1.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6 4 0 3 ( 1 )10 1— 5 A 1 7 — 0 32 0 — 0 8 0 0 0 规 定始于 1 8 9 6年 3月 l 5日颁布 的 《 婚姻 登记 办 法》 。该 《 法》 9条 第 2项 规定 : 婚姻 登记机 办 第 “
和 司法解 释都 缺乏对 婚姻无 效 的原 因、 定和 宣 认 告程序 、 讼 请求 权 人 、 诉 无效 婚姻 的法律 后 果及 法律 责任等 问题 的全 面系统 的规 定。 从法 律层面
上看 , 国 1 8 我 9 0年 《 婚姻 法》 没有无 效 婚姻 和 中 可撤 销 婚 姻 方 面 的规 定 ,0 1年 修 正 的 《 姻 20 婚 法》 一次在 法律层 面上 规定 了无效婚姻 和 可撤 第
实践 中, 于欺诈 婚姻 、 对 误解婚 姻 、 假婚姻 是属 虚
于无效婚姻还 是可撤 销婚姻 ? 当如何 处理 均不 应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6条规定 ,结 婚年龄 , 第 “ 男不得 早
婚 。重婚是无 效婚 姻的第 一种类 型。 重婚是 指有配 偶者再 次结 于 2 2周岁 , 女不得早 于 2 0周岁 。 晚婚 晚育应 予鼓励 。一般说女 ” 婚的违法 行为 重婚分 两种 , ~种是 法律上 的重婚 , “ 指 前婚 ” 子在 l 尚 9周岁左右 、 男子在 2 周 岁左右 身体个组织 器官发育基 本 l 未解除 , 与他人 办理 了结婚登 记手续 的重婚形 式: 又 另一种 是事 成熟 。 定法定 婚龄要 以男女 这种生 理特点 作为依据 , 确 同时考虑 实 上的重婚 , “ 指 前婚” 尚未解除 , 又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活, 事 实上 己构 成 了重 婚 。 无论是 法律上 的重婚 还是事 实上的重 婚, 到一 个国家 民族 的历 史传 统 习惯 。我 国婚姻 法 在规定法 定婚龄 后还 以法律 的形式对鼓 励晚婚 晚育的 计划 生育 的政策 作了规定 。
机 关或人 民法院 申请撤销 的违法 两性结合 。
二、 婚姻 无效 制度的 类型划 分
( ) 效 婚 姻 一 无
们管这 种婚姻 叫“ 疾病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将这种 “ 疾
病婚 ” 定为 无效婚 姻的原 因同上述 禁止近 亲婚 的理 由相 似: 男女
结婚后组 成家庭 , 患有特 定疾病 的人结婚 , 容易将所 患的疾病传
其根本目 都违 反 了我 国婚姻法规 定的 一夫 一妻 制的基本 原则, 是无 效的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都
婚姻 。
的都在于 提 高人 1素质 , 5 1 降低我 国的 出生率 , 制人 口的增 长 。 控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 论 我 国无 效 婚 姻 制 度 的完 善
刘 红 芬
( 中原 工 学 院 人 文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0 7
摘 要 : 姻 家庭 ( 属 ) 是 民 法 典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民法 典 的 制定 为 完 善 我 国 的婚 姻 家 庭 ( 属 ) 婚 亲 编 亲 制度 提 供 了难
可 由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和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的 双 轨 制 。这 种 规 定 不
在 制 定 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典 》 姻 家 庭 编 具 有 一 定 的 中 婚 借 鉴 意义 。


我 国无效 婚姻 制度 的 立法现 状及 缺 陷
符 合 各 国 的通 例 。通 观 各 国 法 律 , 婚 姻 的 无 效 和 撤 销 , 对 均 以诉 讼 方 式 , 由法 院 判 决 宣 告 。 在 我 国 , 姻 登 记 机 关 作 为 婚 国家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 各 种 业 已成 立 的 的 婚 姻 关 系 是 否 符 合 对
维普资讯
第 3 3卷
Vo . 3 13
河 南 师 范 大 学学 报 ( 学 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 0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 RS TY VE I
20 0 6年 9月
Se 20 p. 06

效 婚 姻 与 可 撤 销 婚 姻 并 行 的二 元结 构 , 种 模 式 忽 视 了婚 姻 这
项 制 度 , 的 设立 填 补 了婚 姻 立 法 的空 白 , 我 国 的 婚 姻 它 使
的事实在先性 , 符 合世 界立 法 的趋 势 , 加 了立 法 成本 。 不 增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探析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探析
21年8 干 0 0 月
商 品与 质 量
理 究 论研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经 济 学 院 山 东济 南 2 0 1 ) 山 5 0 4
摘 要: 无效婚姻 和可撤 销婚姻 , 前者 为 自始 当然无效 , 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 从宣告撤销起 丧失婚姻 的效 力。 无效婚姻 法律 制度历 来是婚姻法律 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 分, 目前许 多国家的法律 中也都有 无效婚姻的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特别是 在中国, 姻作 为纽建 家庭 的大前提对整个社 婚 会生活和社会 关系的运转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 , 本文试图通 过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 的法律后果的探 析, 完善婚姻法 中的婚 姻无效 与可撤销
制度。
关键词: 无效婚 姻; 可撤销婚 姻; 法律后 果
婚 姻成 立 的有 效要件 民事 行为 的生效 是指 已经 成立 的 民事行 为因符 合法 定有 效要 件而 取得 法律认 可 的效 力 。生效 的民事 行为 与 民事法 律 行为 具有 同一 含义 。婚姻 的实 质 要件 是指婚 姻 当事人 自身 必 须满足 的 前提 条件[J 1。实 质要 件可 以分 为积 极要 件与 消极 要件 。” 极要 件” 积 是 指 结婚 当事 人必 须具 备 的要 件 ;而” 消极 要件 ” 是指 必 须 回避 的要 件, 即结婚 当事 人本人或 双方之 问的 关系不得 出现 的情况 , 故又称 ” 禁 止条件 ”” 姻 障碍” 我 国 《 、婚 。 婚姻 法》 定 的实 质要件 包括 : 极 规 积 要件 : 婚必 须 男女双 方完全 自愿 ; 结 必须 达到 法定 婚龄 。 消极 条件 : 已有配偶 的 ; 属于 直系 血亲或 三代 以内的旁 系血 亲 ; 有医 学上 认 患 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 病 。 不过 , 积极要 件与消 极要件 的区分 是相对 的。 婚姻 的形式 要件 是指 法律 规 定的婚 姻成 立 的方式 或程 序 。婚 姻 的成立 , 要求 当事人 必须 符 合结婚 的实 质要件 外 , 必须 符 合 除 还 定 的形式要 件 , 只有 在履行 了法 律规 定 的结婚程 序后 , 婚姻 才 具 有 法律上 的 效力 , 能得 到 国家 和社 会 的承认 。 以 , 姻 的形 式 才 所 婚 要 件既 是婚 姻公 示 的法定 方式 , 又是 婚姻 的有 效要 件 [ 。 国 《 2 我 ] 婚 姻法 》第 8 规定 以结 婚登 记 为婚姻 的 形式要 件 。一些 国家 的立 条 法例 中, 以违 反公益 要件 为婚 姻无 效 的原因 , 以违 反私益 要件 为 婚 姻撤 销 的原 因 。这种 分类法 是 我 国婚 姻 家庭 法学所 不取 的。 二、 无效 婚姻 和可撤 销 婚姻 的情 形 无效 婚姻规 定 了 四种情况 : 一 ) ( 重婚 的 ; 二) 禁止 结婚 的亲 ( 有 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学上 认为 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 治愈 的 ; 四) 到法 定婚 龄 的 。这 四种 情况 皆因缔 结婚姻 的 民事 ( 未 行为 违反 了法律 的规 定 , 属于 无 效 民事 行 为。重 婚的情 况违 反 了” 夫 一妻制 ” 的原 则 ;二 ) ( ) 反了 《 姻法》 ( 、三 违 婚 有关 禁婚 亲和 禁 止结 婚的疾 病 的情 况 ; 四) 反了 《 姻法 》 6条有 关法 定婚 龄 ( 违 婚 第 的规 定 。在现 实生活 中, 还存 在着 一种 ” 虚假婚 ”即双 方 当事人 以 , 缔结 婚姻 的方式 来达 到各 自的 目的 , 目的实现 后 , 在 即解 除婚姻 关 系 。 如 , 过 结婚 来骗取 分 房指标 或 获得 某一 国家 的 国籍 , 例 通 以结 婚的 方式来 取得 某 一地 方的 永久 居住权 , 种婚 姻 是当事 人恶 意 这 串通 而缔 结的 , 并损 害 了国家 、 集体 或 第三人 利益 , 无效 民事 行 是 为 , 利于 社会 的稳 定 。因此 , 认为 , 不 我 应当 将此 种情 况列 入无 效 婚姻 的范 围之 内 。 可 撤销 婚姻 是指 当 事人 冈意 思表示 小真 实而 成立 的婚 姻 。新 婚 姻 法修 正案 第 l 条 规定 了基于胁 迫 而订 立 的婚姻 属 于 可撤 销 1 婚 姻 。本人 认 为,这 一规 定 的范围 过于狭 窄 。婚姻 本 质上 是一 种 契约 。契约 即合 意 , 种合 意最 重要 的特 点是 当事 人意 思表 示真 这 实 。 胁迫 婚” , 在” 中 婚姻 当事 人一 方对 另一 方相 威胁 而在 意 思表示 上不 自由、 自愿 , 显然违 反 了当事 人意 思表 示 自愿这 ~ 原则 , 不 这 法律 规 定这种 情况 为可 撤销 婚姻 的情 形 是完全 合理 的 。 违 背 当 但 事人 意思 除 了胁 迫 之外 , 我认 为 , 外还 应包括 基于 欺诈 而成 立 的 另 婚姻 , 乘人 之 危而成 立 的婚 姻 以及重 大误解 而 成立 的婚 姻 。《 婚姻 法》 并未将 这些 情况 规 定 为可撤 销婚 姻 。 ( ) 于欺 诈 而成立 的婚 姻是 婚姻 的一方 当事 人采 取 了虚构 基 事实 或 隐瞒真 卡 的方法 使对 方产 牛 了一种虚 假 的 印象或 误解 ,并 H 由此 导致其 作 出 了错误 的意 思表 示 , 从而 缔结 了婚姻 。 ( ) 于 二 基 乘人 之危而 成立 的婚 姻是 婚姻 当事人 一方 利用 他人 的危 难处境 或 紧迫 需要 强迫对 方 与之 缔结 娇姻 。( ) 于重 大误解 而成 立 的婚 二 基 姻是 婚姻 当事人 对涉 及 婚姻 的 重要 事项 存 在认 识 上的 显著 缺 陷 , 从而 作 出了错误 的 意思 表; , J 上述 种 情况 与” j 二 胁迫 ” 一样 , 同样 违 背 了当事人 意 表 示 臼愿这 原 则 。 婚 姻是 男女 双方 以长 期共 同生 活为 目的 , 以大妻 的权 利 、 务 义 为内容 的合 法结 合 。婚姻 的基 础是 爱情 , 此 . 某种 意义 上说 , 从 婚 姻缔 结的 过程 较之 其他 民事 行 为中 的意思 自治更 为重要 。缺 乏 当事人 合意 这 ’ 要件 n婚 姻足 痈苦 的 、 有感 情 的婚 姻 。基 1欺 勺 没 :

海峡两岸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海峡两岸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律效力的两性结合 。可撤 销婚姻是 指婚姻成 立时缺乏 结婚
的合意 , 依法可以 申请撤 销的婚姻 。这两个制度都是两岸婚 姻家庭法律制度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由于法律 渊源 、 法理 但 立 念和价值追求 等方 面的差异 , 在制度设计上也各有特点。 1大陆地 区的立法概况 . 从法律层 面上看 ,我国 18 9 0年《 婚姻法》 中没有无效婚 姻和可撤销婚姻方 面的规定 ,0 1年 修正 的《 姻法》 20 婚 第一 次在法律层 面上规 定 了无 效 婚姻 和可 撤销 婚姻 制度 。《 婚 姻法》 1 第 0条至第 1 2条分别规定 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法定情 形, 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 由、 请求 主体 、 受理机关 、 时效和无
关 键词 : 两岸 ; 无效婚 姻 ; 销婚 姻 ; 可撤 比较 ; 思考 中图分类 号 : F 5 D 56 文献标 识码 i A 文 章编号 :6 2—2 6 (0 9 0 0 6 0 17 6 3 2 0 ) 3— 0 4— 4
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孛 孛 寺 夺 牵 夺 夺 争 夺 夺 幸 争 夺 牵 夺 幸 夺 夺 夺 夺 夺 寺 夺 夺 夺 夺 ÷ 夺 争 夺 串 夺 夺 夺 ÷ 孛 孛 ÷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这一规定 , 导致婚姻撤 销的原因 只限于因受胁迫结 婚的 ( 包 括包办婚姻 和买卖婚姻等 ) 它属于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 , 2 台湾地 区的规定 . 根据 台湾地 区“ 民法 ” 9 8条 的规定 , 第 8 结婚 ,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者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结 婚 的 形 式 要 件 ;2 禁 止 婚 亲 属 () () 之 间缔 结 的婚 姻 ;3 有 配 偶 者 又 与 他 人 缔 结 的 婚 姻 或 一 人 ()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理论,有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而且为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婚姻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立法上仍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婚姻无效制度立法的国际潮流向着制裁与救济,并偏重对于无过错当事人的救济这一方向发展的时候,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千疮百孔。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等问题。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国际经验Abstract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is the new marriage law legislation in 2001 established based on absorption of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life, It fills a gap in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which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for our marriage legisl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also a big step forward. It has major legislative significance, not only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onducive to the return of the Marriage Law to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provides a trial basis for the people's court in cases involving illegal marriage.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developed a decade ago, has shown its drawbacks, and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improved. Especially in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toward sanctions and remedies, and developing in the direction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innocent parties, the invalid provision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is even more full of holes.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of China's Marriage Law can not cover a variety of social relationships situation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invalid the marriage in the rapidly changing times, 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fault of the parties and no-fault li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the invalid marriage and no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consequences of Be declared invalid and revoked. This paper hopes to make a small contribution to present a complete invalid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is exposition of insufficienc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Key words Invalid Marriage; Invalid Marriage System; Revocable Marriag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目录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 (4)(一)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 (4)(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4)(三)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5)1.完善婚姻立法 (5)2.规避法律冲突 (5)3.增强了婚姻法的权威性 (6)4.有利于国家的和谐稳定 (6)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涵盖不全 (6)(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7)(三)没有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 (7)(四)不允许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 (8)(五)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建议 (8)(一)补充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 (8)(二)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 (9)1.制定相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9)2.明确相关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与过错方的责任 (10)(三)完善有关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规定 (10)(四)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 (11)(五)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2)四、结语 (12)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一、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的设置表明了法律针对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存在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种否定,使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刍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刍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基 础 上 , 出 了若 干 完善 建 议 。 提
[ 关键词 】 姻法;无效婚姻制度 ;双轨 制 婚
[ 中图分 类号 ]12 . 1 39 2 9
[ 2 1 )4 o4 2 17- 3 7 (OO o —o 5 —O -
婚 姻无效制度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 , 两部婚姻法都未涉 及的问题 , 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 的话题 。20 也 01 年 4月 2 8日<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 正案 中首 次规 修 定 了婚 姻无效制度 , 补了我 国法律 的一项空 白 , 我国 填 是
的无效婚姻制度才真正从实体法 的角度 得到进 一步的发
展和完善 。
二 、 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瑕 疵 我
21 0 0年 7月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 u  ̄ o Be Ad l E u a o n t ue om fHu i ut d ct n Is tt i i
J l u ,20 10
V .1 N 4 O1 6 O.
第 l卷 6
第 4期
刍 议 我 国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 收稿 日期] 00 一o —2 21 4 5
法院制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和 《 一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 中对这一制度又作 了比较详 细的规定。至此 , 二 > 我国
【 作者 简介] 张敏 (9 2一) 女 , 17 , 三峡旅 游职业技术 学院讲师。

5 ・ 4
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为执法部 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 了法律依据。修正后 的< 婚姻法> 对婚姻 无效的种类 划分 采取 自始无 效和可撤 销并存的双轨制 , 体现 出对违法婚姻 及当事人制裁 、 相关 当事人及子 女利 益保 护 的价值 取 对 向, 反映 出人本主义 的立法理念 。经 过近 1 O年的 司法实 践,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得 到了一定 的彰显 , 不容 忽视 但 的是 ,婚姻法> 正案在 无效 婚姻 制度 的具体设 计 上存 < 修 在严重 不足 , 并且带来 了执行上的 困惑 , 因此 有必要进 一 步完 善我国的无 效婚姻制度 。 无 效 婚 姻 制 度 的 立 法演 变 自人类 社会出现婚姻法律制度后 , 合法性就成为婚姻 的 本 质 属性 。 因 此 , 何 时 代 、 何 国 家 都 要 通 过 法 律 手 任 任 段 为婚姻 的成立 规定各 种要 件, 括实 质要 件和 形式要 包 件。只有符 合这些要 件的结合 , 才为 当时 的社会制度所认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收稿日期:2020 09 30作者简介:郑东瑞(1983 ),女,陕西子洲人,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㊂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郑东瑞(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西安710031)摘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㊂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㊂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㊂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3871(2021)03-0058-04DOI :10.16752/ki.jylu.2021.03.010㊀㊀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㊂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㊂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㊁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㊂一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一)无效婚姻认定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㊁美国㊁法国等国家[1]㊂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㊂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㊂当前,从法学界的角度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受法律约束中[2]㊂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婚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欠缺了对婚姻成立的相关条件考虑,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也有相反观点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对无效婚姻的制定,是需要以成立婚姻为重要的基础,才能对其进行实施,此观点,没有设置 合法性 为婚姻的主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观点下,就已经使无效婚姻欠缺了法定的有效条件,无法对婚姻采取法律手段的约束,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被众多的群体所认可与接受㊂而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地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要求㊂首先,是重婚,主要是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这种行为被称作为重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经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人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重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种形式较为少见,在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普及之前,身份证造假较为㊀2021年05月第31卷㊀第3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May.2021Vol.31No.3容易,一个人可能拥有四五个身份证,再加上婚姻登记尚未实现网络一体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㊂在二代身份证普及之后,此情况较为罕见㊂身份证㊁婚姻登记部门实现网络一体化,信息共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㊂第二,已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与其他人员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重婚;第三,自身没有配偶,但是却与有配偶的人员进行了结婚,也被称为重婚,这三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㊂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㊂父母子女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既是医学角度的考虑,更是道德角度的考量㊂第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㊂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婚姻归于无效㊂在此条件中有一特殊情况,结婚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婚姻法“认定无效婚姻条件之一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不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㊂(二)可撤销婚姻认定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㊂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㊂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㊂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㊂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㊁威胁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㊁朋友的人身安全㊁荣誉㊁名誉㊁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㊂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㊂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㊂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㊂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㊁精神等方面的伤害㊂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㊂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㊂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㊂(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㊂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㊂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㊁谎报年龄㊁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㊂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㊂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㊂(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㊁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㊂近几年,我国的重婚㊁近亲结婚㊁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㊃95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姻行为的地区㊂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㊁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㊂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㊂三㊁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㊂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㊂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㊂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㊂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㊁兄弟㊁朋友等㊂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㊂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㊂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㊂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㊁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㊂四㊁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一)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㊁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㊁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㊂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㊁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㊁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㊂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㊂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㊂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㊂(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㊂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㊂例如对情感的投入㊁婚姻时间㊁婚姻中的金钱㊁婚姻中付出的精力㊁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㊂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三)加强对撤销对象的限制处理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会受到婚姻撤销行为对象的限制影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一定的胁迫,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会存在着金融欺诈的违法行为,使婚姻的危害性不断地提升,如越南新娘在中国实施的骗婚,骗取彩礼的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结婚困难的大龄男青年,以介绍对象为目的实施诈骗㊂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婚姻行为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治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婚姻的法律权利,为人们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社会㊂在婚姻发展中,由于违法的行为与方式比较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此,需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尤其是针对撤销对象限制的处理,能够以法律法规维护婚姻㊃06㊃榆林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1年第3期(总第155期)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㊂(四)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我国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道德伦理为重要的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大传承发展的力度,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㊂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原则,展现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为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例如加强对婚姻法律伦理道德的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禁止直系姻亲产生婚姻关系,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㊁儿媳妇与公公㊁女婿与岳母等,禁止发生婚姻关系,以此为重要的基础,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能够及时地发现不正当的婚姻关系,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治理,能够对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加强保护㊂除此之外,需要对婚姻发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合理地优化,尤其是针对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在婚姻法律中明确地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与制度,从而为现代化社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㊁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㊂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18(34):231.[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33):34 35.[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 72.[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 52.[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 33.[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责任编辑:季潇濛)On the System of Null and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in Marriage LawZHENG Dong -rui(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asics ,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Xi an 71005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deter-mines the persiste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need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moral mean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mean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between the void marriage and the revocation system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nullity of marriage ;cancellation system㊃16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 个婚姻) 是无效婚姻。 ( ) 二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 系的 禁止 近亲结婚 . 是人类 长期生 活经 验的结 晶 , 是人 类婚
些 必备或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所欠缺 的仅 是“ 结婚 必 须男 女双方完全 自愿” 一必 备条件。某些要件的欠缺导 这 致 婚姻 当然 无效 ,另 一些要件 的欠缺并 不导致婚 姻当然无

无效婚 姻存在 的 形式
《 婚姻 法》 1 第 0条规定 ,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姻无效 : 有 婚 ( ) 一 重婚 的 ;二 ) ( 有禁止结 婚亲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 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治 愈的 ; 四 ) ( 未达法
定婚 龄 的 。
婚 姻 无 效 制 度 , 法 律 设 立 的 一 种 对结 婚形 式 一 已 经 成 是 t - .
是传 染或遗传 给下一代 , 护下一代 的健康 , 保 以利 于家庭 的
和睦 、 福 如 果 结 婚 的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时患 有 法 律 禁 止 结 幸
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针对该 婚姻关 系是 否有效成立提 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 姻 成 立 要 件 的违 法 婚 姻 , 由于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有 效 要 件 , 因 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违法结合是无效婚姻 , 即无效婚 姻的原因 , 与同婚姻成立 的条件 相对应 的。只有行为人在 是 成立婚娴关 系时 ,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相关 条件 , 婚姻 才被 认
定无效。பைடு நூலகம்

婚的疾病 , 么, 那 该婚姻则 可以确认 为无效婚姻。
( ) 达 法 定婚 龄 的 四 未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法婚姻调整的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的婚姻关系时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违法婚姻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1]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2]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学界称为“双轨制”。

“单轨制”重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

不可否认,基于制裁初衷的“单轨制”无效婚姻制度对规范婚姻行为,校正违法婚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但是倘若仍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忽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这样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逐渐发现那些存在瑕疵的违法婚姻,法律虽可以通过制裁的方式予以否认,但是伴随着两性关系的婚姻,在其存续期间往往会生儿育女,法律对这些既成身份关系的处理则显得并不那么的轻松。

于是,法律在做出否定裁决时,也显得愈来愈审慎。

[3]因此,“双轨制”摒弃了“单轨制”对婚姻单纯进行制裁的做法,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和子女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

有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婚姻立法时,采取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双轨制”,体现了实事求是、区别处理的理念,既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保护当事人,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发展趋势。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的思考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广义上的无效婚姻一般又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即狭义上的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或者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当中应该只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种。

重婚、近亲婚,一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一、重婚的当然归于无效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因为其影响范围大,情节比较恶劣,刑法上也规定了重婚罪,用于惩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道德上讲,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归入无效婚姻当中。

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然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公媳、岳婿这两种姻亲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体现了公媳、岳婿姻亲关系的特殊性。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中第四项和《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

简论我国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河南省陕县司法局曹红星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至此我国的婚姻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体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但因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导致实践中理解不统一。

为有利于两者的准确适用,笔者现对两者做一简要分析。

一、首先我们谈谈关于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形,行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婚姻就要被认定无效。

这四种情形如下:(1)重婚的。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例如,赵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后,赵某为养家到广州打工,期间又与王某(女)相识。

赵某因涎慕王某美色而谎称未婚又与王某登记结婚。

对于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并追究赵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今的基因科学表明,近亲结婚非常不利于优生优育。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

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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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

但是,其具体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可撤销完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不足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十分相似,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且均需经有权机关宣告后,才产生无效的后果。

法律如此规定似乎并不妥当。

首先,既然立法最终采二元制模式,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

但依据法律的具体内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其次,将两者规定相似的法律后果,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

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小于无效婚姻,各国一般将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将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由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期间等问题上都有区别。

根据我国《婚姻法》,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无效婚姻法律未作时效限制。

除此之外,两者的主要区别本应体现在法律后果上,但《婚姻法》对此却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均为自始无效。

这就使得《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

再次,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是弱势方和无过错方,法律本应提供特别的救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受胁迫方无权分割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无权继
承,无权得到经济帮助。

这些对受胁迫方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无效婚姻列举的范围过宽而可撤销婚姻范围过窄
《婚姻法》第十条列举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

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下的婚姻都会自始无效,这样的法律后果显得过于严厉了。

而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未能涵盖所有欠缺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如欺诈的婚姻,重大误解的婚姻,虚假的婚姻等。

这些违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少数,它们的性质如何,应如何处理,立法未予明确,给法律调整的范围留下了空白。

(三)《婚姻法》回避了一些法律应予规范的问题。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依据1994年《条例》的规定,属无效婚姻,但《婚姻法》则未将之列入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这种情形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婚姻法》、《解释》却均未涉及。

《婚姻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之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三、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鉴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基于申请权人的请求并经由法院判决而予以宣告,在程序上并无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应在判决的溯及效力。

无效婚姻由于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立法完全否认其效力是适当的,即规定婚姻的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

但可撤销婚姻违反的婚姻要件程度较轻,对社会公益危害不大,主要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私益,从尊重婚姻的事实性和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出发,宜规定婚姻的撤销不溯及既往,只从撤销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这与民法理论中有关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不同。

在民法理论中,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自始无效。

但婚姻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因为无效或撤销,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是可能的。

婚姻关系则是身份关系,男女身心上的结合以及所生子女,这样一些身份事实是无法恢复原状的。

再者,如果按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及子女利益的保护,结果往往显失公平。

因此,民法总则关于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不完全适用婚姻关系。

法律除非对给社会公益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婚姻,不得不规定自始无效外,对其他违法婚姻,则尽可能不规定自始无效。

(二)缩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中,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但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

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诈的婚姻、重大误解的婚姻,虚假的婚姻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三)《婚姻法》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加以规定,以便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另外,在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上,《婚姻法》应对当事人善意还是恶意加以区分,更好的保护善意一方的利益并对恶意一方加以适当惩罚,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6
[3]陈苇.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J].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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