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0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
异同点比较
无效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而具有法律效 力,但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责任与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即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法律程序与操作流程
无效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由相 应的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04
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
涉外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涉外婚姻的定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缔结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 离婚。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
涉外婚姻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危害我国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等。
涉外婚姻的可撤销情形
05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重婚的可撤销婚姻案例分析
01
1. 案例背景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但张某在未与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赵某结婚,形
成了重婚。
02 03
2.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09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 法》第111条也指出:“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保障婚姻的合 社会生活来看, 在婚姻法中确立无效婚姻制度都是必然的。 法成立,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 0 年 4月 2 公布实施的 2 1 0 8日 无 效婚 姻 及 其 类 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结婚在第十条 “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 作了具体规定, 即无效婚姻的规定 。 至此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 关系, 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 。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 l “ q 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f l“ 2 I 6 l 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将之作为婚 姻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成立条件的各项实质条 度, 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 认定、 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一个国 件相辅相成, 对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 , 保证婚姻的合法性 ,
s s m r a e sse We h u d i p o e h iv l m r a ec ni ut. yt i mar g y tm. s o l m rv te n ai e n i d a r g o t i i n y
Ke r s tei ai marae ; d fc ; d c h d a y wo d :h nvld rig ee t pB . lteie s e
一
、
消除违法婚姻带来的消极影响, 以及制裁、 减少、 预防违法婚 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 姻,规范公民 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家庭及其子女的合法权 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婚姻
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l I 作为一种保障合法婚姻行之有效 制度作为本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多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来 l a 手段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 干预婚姻问题。明确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 要部分, 也是我国婚姻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以前 因为 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来说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要 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造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结婚 在处理违法婚姻时缺少法律根据,一般是把应该宣布为无效 件 . 一类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当事人双方符合结 的婚姻按照离婚来进行处理,结果是违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 的实质要件 ; 是两者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 符 同合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完全一样,这种情况对于婚姻法所 婚的实质要件 ,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 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严格执行显然不利。 此外。 在无效 合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履行法律规 婚姻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社会上很多人对结婚的法律效 结合, 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婚姻来说 , 合法性是其成立 力缺乏正确的认识, 造成了现实中大量违法婚姻现象的存在, 定的程序 ,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篇一: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摘要:婚姻系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的利益。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将就无效婚姻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对法定婚龄及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首先,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程序要件)。
其次,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公开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一、检查婚姻无效情形
1.婚姻无效情形确认
(1)咨询当地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2)查阅婚姻法相关规定
2.确认适用无效情形
(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确认
(2)确认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
二、准备申请材料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婚姻登记证书
(2)无效婚姻证据
(3)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文件
2.编制无效婚姻申请书
(1)书面申请无效婚姻
(2)详细陈述无效婚姻事由及相关证据
三、递交申请
1.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递交当地民政局或法院(2)接受工作人员审核
2.补充材料
(1)如有补充材料要求,及时提供
(2)配合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四、审理程序
1.收案及调解
(1)法院收案并进行调解
(2)如调解无效,进入审理程序
2.审理过程
(1)出庭应诉
(2)证据质证及辩论
3.判决结果
(1)法院做出无效婚姻的判决
(2)确认判决结果是否满意
五、结果执行
1.法律效力确认
(1)确认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如有需要,进行后续法律程序。
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第23卷第12期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12月Jour nal of H i ghe r C o r r es pon denc e E du cat i o n(Phi l osop hy a nd So c i al Sci ences)V01.23N o.12 D ece m ber2010●法学园地●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王富超(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太原030024)摘要: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认定标准、宣告程序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早婚、近亲结婚及结婚的疾病等方面;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不足。
对此,需要在相关立法上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无效婚姻;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 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87(2010)12一0037一03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其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几方面,这在婚姻法中属于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将其视为无效婚姻,不仅在历史上有这种做法,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这也是一项必备的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将此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一)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第七条,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故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即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_省略_法构建_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_吴国平
2017年3月海峡法学Mar. 2017第1期 (总第71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71)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 ——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吴国平摘 要: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
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
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无效;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9;D927.58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1-0003-10一、海峡两岸民法中的婚姻无效制度比较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表现形式,其共同点在于这两种表现形态同属于违法婚姻。
当该婚姻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时,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效。
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是当事人成立婚姻时因欠缺双方合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男女两性结合,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使该婚姻关系丧失原有的法律效力。
从立法状况来看,目前两岸婚姻法(亲属法)都将其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不同。
(一)立法现状概览1.大陆的立法概况首先,大陆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规定,最早出现在单行法规层面上,即1986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①,并在1994年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和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②中得到确认和延续。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
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有时候会发生婚姻无效的情况。
当婚姻存在缺陷,无法正常维持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婚姻无效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帮助读者了解该程序在法律上的规定及操作。
一、婚姻无效诉讼的概念和原则婚姻无效诉讼是指当婚姻存在缺陷导致其无效时,相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行为。
婚姻无效诉讼要求符合一定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法定原则:婚姻无效诉讼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凭空主观推测或个人主张。
2. 诉讼原则:当事人需要依法提起诉讼,并按照法院指定的程序与程序进行。
3. 证据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存在无效的事实,例如婚姻存在重婚、未达到法定年龄等。
二、婚姻无效诉讼的程序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申请:当事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婚姻无效诉讼的起诉申请书,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受理审查: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可能:法院在受理后,会尝试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寻求和解。
如果没有调解成功,则继续进行后续诉讼程序。
4. 答辩和证据交换:被告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且当事人会交换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解决争议。
5. 审理和判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据,组织庭审并进行听证。
最终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
6. 判决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三、婚姻无效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婚姻无效诉讼程序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被当事人牢记:1. 提供充分证据:婚姻无效诉讼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等。
2. 按程序操作: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指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缺漏。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收稿日期:2020 09 30作者简介:郑东瑞(1983 ),女,陕西子洲人,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㊂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郑东瑞(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西安710031)摘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㊂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㊂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㊂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3871(2021)03-0058-04DOI :10.16752/ki.jylu.2021.03.010㊀㊀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㊂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㊂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㊁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㊂一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一)无效婚姻认定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㊁美国㊁法国等国家[1]㊂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㊂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㊂当前,从法学界的角度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受法律约束中[2]㊂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婚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欠缺了对婚姻成立的相关条件考虑,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也有相反观点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对无效婚姻的制定,是需要以成立婚姻为重要的基础,才能对其进行实施,此观点,没有设置 合法性 为婚姻的主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观点下,就已经使无效婚姻欠缺了法定的有效条件,无法对婚姻采取法律手段的约束,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被众多的群体所认可与接受㊂而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地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要求㊂首先,是重婚,主要是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这种行为被称作为重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经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人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重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种形式较为少见,在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普及之前,身份证造假较为㊀2021年05月第31卷㊀第3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May.2021Vol.31No.3容易,一个人可能拥有四五个身份证,再加上婚姻登记尚未实现网络一体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㊂在二代身份证普及之后,此情况较为罕见㊂身份证㊁婚姻登记部门实现网络一体化,信息共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㊂第二,已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与其他人员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重婚;第三,自身没有配偶,但是却与有配偶的人员进行了结婚,也被称为重婚,这三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㊂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㊂父母子女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既是医学角度的考虑,更是道德角度的考量㊂第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㊂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婚姻归于无效㊂在此条件中有一特殊情况,结婚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婚姻法“认定无效婚姻条件之一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不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㊂(二)可撤销婚姻认定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㊂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㊂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㊂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㊂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㊁威胁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㊁朋友的人身安全㊁荣誉㊁名誉㊁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㊂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㊂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㊂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㊂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㊁精神等方面的伤害㊂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㊂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㊂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㊂(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㊂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㊂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㊁谎报年龄㊁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㊂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㊂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㊂(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㊁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㊂近几年,我国的重婚㊁近亲结婚㊁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㊃95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姻行为的地区㊂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㊁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㊂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㊂三㊁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㊂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㊂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㊂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㊂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㊁兄弟㊁朋友等㊂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㊂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㊂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㊂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㊁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㊂四㊁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一)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㊁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㊁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㊂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㊁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㊁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㊂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㊂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㊂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㊂(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㊂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㊂例如对情感的投入㊁婚姻时间㊁婚姻中的金钱㊁婚姻中付出的精力㊁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㊂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三)加强对撤销对象的限制处理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会受到婚姻撤销行为对象的限制影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一定的胁迫,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会存在着金融欺诈的违法行为,使婚姻的危害性不断地提升,如越南新娘在中国实施的骗婚,骗取彩礼的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结婚困难的大龄男青年,以介绍对象为目的实施诈骗㊂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婚姻行为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治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婚姻的法律权利,为人们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社会㊂在婚姻发展中,由于违法的行为与方式比较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此,需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尤其是针对撤销对象限制的处理,能够以法律法规维护婚姻㊃06㊃榆林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1年第3期(总第155期)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㊂(四)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我国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道德伦理为重要的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大传承发展的力度,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㊂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原则,展现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为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例如加强对婚姻法律伦理道德的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禁止直系姻亲产生婚姻关系,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㊁儿媳妇与公公㊁女婿与岳母等,禁止发生婚姻关系,以此为重要的基础,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能够及时地发现不正当的婚姻关系,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治理,能够对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加强保护㊂除此之外,需要对婚姻发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合理地优化,尤其是针对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在婚姻法律中明确地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与制度,从而为现代化社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㊁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㊂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18(34):231.[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33):34 35.[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 72.[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 52.[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 33.[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责任编辑:季潇濛)On the System of Null and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in Marriage LawZHENG Dong -rui(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asics ,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Xi an 71005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deter-mines the persiste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need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moral mean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mean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between the void marriage and the revocation system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nullity of marriage ;cancellation system㊃16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试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 : 无 效婚 姻 ; 成因; 过错 赔偿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 婚姻有所规定 ,如汉穆拉 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 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 新中 国成立后 ,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 1 9 5 0年和 1 9 8 0 年 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
充分 的立法依据 。《 民法通则》 第6 l 条规定 : ”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或 被撤 销后 , 当事人 因该行 为取得 的财产 , 应 当返还 给受损 失 的一 方 。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各 婚” , 应 是指 民法上 的重 婚 , 对重 婚概 念 中 的“ 配偶 ” 的解 释 , 不 仅 指登 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 , 记上的配偶, 还要扩及至一定条件下的事实上的配偶。 这一点从《 解释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 , 过错一方 ( 一) 》 第5 条可以看出, 该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应 当承 担相应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 无效婚姻作为欠缺婚姻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一方面, 需要对其 以规范 人们 的行 为 , 维护 法律 的严 肃性 , 另一方 面 , 无效 婚 区别对待: 1 ) 1 9 9 4 年 2月 1日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进行 制裁 , 与 婚姻 家庭 的安定 密切 相关 , 并 涉及 到 的, 按 事实 婚姻处 理 。 2 ) 即婚 姻法上 承认 1 9 9 4 年2 月 1日以前 双方 已 姻作 为一 种既存 的社会 事 实 , 如果 对无 效婚姻 的法 律后果 规定 的过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 那么在此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 , 一 对无 过错方 和子女 权益 的救 济。 不 利 于婚姻 家庭 的安定 , 也不 利 于对 无过 错方 和 子女 权益 的 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第三人形成了新的此类事实婚姻关 于严 厉 , 必要 保护 。 我们现 行婚姻 法对 待无效 婚姻 的态度 , 似乎侧 重 于制 裁 , 比 系, 也 当属重婚 , 后 一婚 姻关 系无效 。 1 . 2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我 国《 婚姻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 如将 无效 婚姻 和 可撤销 婚姻 规定 为一 律 自始 无效 一 双方 当事 人不是 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由于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 , 故 夫妻, 一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 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 这一条 规定 是非 常科学 的 。直 系血 亲在我 国婚姻 现状 中存 在极 少 , 三 活并深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 这不仅使得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和子女救 也使得对过错方的制裁显得不够。因为在婚姻无效的几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在偏远地 区存在 济显得不足, 种 情形 中, 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 当事方欺诈 、 胁迫 较多 , 这主要是受亲上加亲观念 的影响, 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婚姻都应 等现象, 这种情况下 , 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这种制 当宣告无效 。 1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的。 《 女 昏 姻 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 的制裁 ,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责 法》 之所以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优生优育 , 同时为了避免将来给配偶 任, 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 综上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内容, 《 婚姻 带来生活、 经济 、 精神上沉重负担。 已经确立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方面 , 但现行立法对无效婚 1 4 未达 法定婚 龄 的 。所谓 法定婚 龄 , 是 指法律 规定 的男女 结婚必 须 法》 存在许多不足 , 望请立法界能予以足够重视 , 在民法典亲属 达到的最低年龄界限。 我国《 婚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 结婚年龄 , 男的 姻的规定 , 编 的制订 中 , 结 合 我 国 国情 和世 界 立法 的趋 势 , 对我 国无 效婚 姻 制度 不得早 于 2 2 周岁 , 女 的不得 早于 2 0 周 岁。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 个婚姻) 是无效婚姻。 ( ) 二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 系的 禁止 近亲结婚 . 是人类 长期生 活经 验的结 晶 , 是人 类婚
些 必备或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所欠缺 的仅 是“ 结婚 必 须男 女双方完全 自愿” 一必 备条件。某些要件的欠缺导 这 致 婚姻 当然 无效 ,另 一些要件 的欠缺并 不导致婚 姻当然无
、
无效婚 姻存在 的 形式
《 婚姻 法》 1 第 0条规定 ,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姻无效 : 有 婚 ( ) 一 重婚 的 ;二 ) ( 有禁止结 婚亲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 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治 愈的 ; 四 ) ( 未达法
定婚 龄 的 。
婚 姻 无 效 制 度 , 法 律 设 立 的 一 种 对结 婚形 式 一 已 经 成 是 t - .
是传 染或遗传 给下一代 , 护下一代 的健康 , 保 以利 于家庭 的
和睦 、 福 如 果 结 婚 的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时患 有 法 律 禁 止 结 幸
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针对该 婚姻关 系是 否有效成立提 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 姻 成 立 要 件 的违 法 婚 姻 , 由于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有 效 要 件 , 因 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违法结合是无效婚姻 , 即无效婚 姻的原因 , 与同婚姻成立 的条件 相对应 的。只有行为人在 是 成立婚娴关 系时 ,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相关 条件 , 婚姻 才被 认
定无效。பைடு நூலகம்
一
婚的疾病 , 么, 那 该婚姻则 可以确认 为无效婚姻。
( ) 达 法 定婚 龄 的 四 未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
下面是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欢迎大家阅读阅读。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背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制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背制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才能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背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恳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犯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法婚姻调整的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的婚姻关系时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违法婚姻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1]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2]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学界称为“双轨制”。
“单轨制”重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
不可否认,基于制裁初衷的“单轨制”无效婚姻制度对规范婚姻行为,校正违法婚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但是倘若仍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忽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这样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逐渐发现那些存在瑕疵的违法婚姻,法律虽可以通过制裁的方式予以否认,但是伴随着两性关系的婚姻,在其存续期间往往会生儿育女,法律对这些既成身份关系的处理则显得并不那么的轻松。
于是,法律在做出否定裁决时,也显得愈来愈审慎。
[3]因此,“双轨制”摒弃了“单轨制”对婚姻单纯进行制裁的做法,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和子女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
有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婚姻立法时,采取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双轨制”,体现了实事求是、区别处理的理念,既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保护当事人,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发展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下面是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
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xx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可撤销婚姻宣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请求权人
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
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请求期间
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此
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
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
院判决宣告。
在我国也有主张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
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