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 《劳动合同法》 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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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二 、 动 合同法 在事业 单位的具 体适 用 劳

我 国事业 单位用 人制度 主要是 指 : 为社会 公益 目的 , 由国家 机 关 举 办或 者其 他 组织利 用 国有资 产举 办 的 , 事 教 从 育 、 技 、 化 、 生 等活 动 的社 会 服务 性 组织 。为 科 文 卫 了便 于管 理 , 我们 主要 以三种 分 类方 法 来 划分 事业 单 位 的类 别 。一 是按行 业 分类 , 即根 据 事 业单 位 的 基 本属 性分 为教育 、 科研 、 生 、 卫 农业 等 ; 是按事 业 二 单 位 的经 费来 源形 式分 为 财政 全 额拨 款 、 财政 差 额 拨 款 和 自收 自支 三大类 ; 是按 事业 单 位 的职 责 及 三 事 业单 位 的社 会 功能 , 将现 有 事 业单 位 划 分 为行 政 监 督管 理类 、 共服 务类 、 公 经营服 务类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划 经 济模 式 下 的用 人制 度 已 计 无 法适 应发展 的需要 , 为此 , 国率先 施行 了 国营企 我
不 受 1 月 限 制 ; 四是 明 确规 定在 某 些 特定 情 形 2个 下 ,用人 单位 应 当与劳 动者订立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 。为 了避 免使 用 编外人 员 带来 风 险 , 业单 位 应 事 该 采取 以下措 施 。
直接关系员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合 同的附 件 。这 些方式 , 员工 切实 了解单 位规章 制度 的同 让 时 , 可 以作 为单位 依法 办事 的依据 。 也 四是尝 试灵 活运用 劳务 派遣 或非全 E制用 工 。 t 前 面 已述 , 于劳 务派遣 人员 , 对 用人 单位无 需与其 签

不 需要支 付经 济补偿 。这 两种 用工灵 活 、 成本 较低 ,

《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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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 《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 、劳 的 出台, 引发 了各 单 位新 一 轮 用工 革 命 。此 法 规 的 出 台 , 重点 保 护
劳 动者 的权 益 , 护 劳动 力 市 场 的稳 定 , 利 于 单 位 劳 动关 系 的 维 有 稳定 , 社会 的和 谐 稳定 。
任何 的有效 控 制 措 施 , 动 关 系非 常 不 稳定 , 劳 很容 易 对 单位 造 成
损失 , 利 于 单位 的稳 定 与 持 续 发展 。 不 4 实施 《 动 合 同 法 》 后 , 业 单 位 对 原 有 编 外 人 员 的 处 理 劳 之 事 措施 《 动 合 同法 》 《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 出 台 , 使 原 来 劳 及 劳 的 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兼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兼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聘 用合 同制 度是 我 国事 业单位 人事 制度 的重要 内 容 .准 确把 握聘 用合 同制度 的内涵和 属性是 完善 聘用
事 业单位用 人关 系 的主要法 律依 据有 所不 同 .行 政执
法 类事 业单 位 主要 依 据 《 公 务员 法 》 , 经 营类 事 业 单 位 主要依 据《 劳 动合 同法》 、 《 劳动法 》 , 而公 益类 事业 单 位 用人关 系 的法律依据 则不 明确 。尤 其是 公益 类 事业 单
有 明确 和 专 门的法律 法规 对事业 单位 聘用 合 同的法律
属性进 行 规定 .但 在其他 相关 的法律 法 规和政 策 文件 中对 聘用 合 同的法 律属性 有所 涉及 .未 来可 以在此 基 础上 进一 步 明确 和完善 。
其 他通 过 劳 动 合 同 与事 业 组 织 建 立 劳动 关 系 的 劳 动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2 . 5 2
收 稿 日期 :2 0 1 3 一 D 9 一 j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2 — 0 0 7 0 - 0 6
作 者 简 介 :龙 玉 其 ( J 9 8 2 一) , 男 ,湖 南新 宁人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管理 学 院讲 师 ,管 理 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为社 会 保 障 与 社
会政策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0 1 3 年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委托课 题 “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完善 对 策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2 0 1 2 年 国 家社 会 科 学 基金 项 目 “ 我 国公务 员养 老保 险制 度 改 革研 究 ”的 阶段 性成 果 ,项 目编号 :1 2 C H S 0 8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2024精)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2024精)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背景介绍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单位,其雇佣关系与企业单位有所不同。

在中国,事业单位是指经国家批准或授权,由政府行政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公益性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而聘用合同则是劳动双方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合同。

那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呢?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1. 单方面决定性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其人事管理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

因此,事业单位在聘用和解聘人员方面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通常会根据其具体需求和招聘条件来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工作关系。

这与劳动合同中的平等互利原则有所不同。

2. 期限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会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工作期限。

根据具体情况,这个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

事业单位会根据工作需要来决定聘用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为无固定期限的。

因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工作期限上与劳动合同法存在差异。

3. 绩效评估性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

这意味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增长、晋升等,往往与其个人的表现和绩效密切相关。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没有明确规定要求雇主将绩效评估纳入薪酬制度。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

然而,由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和单位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适用情况存在差异。

一些观点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主要原因包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不一致、事业单位享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特权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灵活性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


适 用或参 照公务 员法 管理 的人 员—— 不适 用劳 动合同法
事 业 单位 中适用或 参照公务 员法管 理 的人 员不适 用劳 动合 同法 ,主要包 括 2种情 况 :一 是本 身具有 公务 员 身份 , 经 国家 机关委任 到 事业单位 的人 员 。这部 分人 虽然 在 事业 单位 工作 , 但 其行 政编制 、工 资、福利 仍然 没有变 , 根据 公务 员法第 2条规 定 仍属公务 员 。二是 比照 公务员制 度来 管理 的人 员 , 主要
要从 事 咨询 、协调等 活动。于 2 0 年 1 1日起施 行 的 《 动合 同法》将 事业 单位人 员纳入 了劳动 合同 08 月 劳 法 管理 ,这是 自 《 劳动 法》颁 布实施 以来我 国劳 动和社 会保 障法制 建设 中 的又 一个 里程碑 ,标 志着我 国 在完 善 劳动保 障法律体 系方面迈 出 了重要 的一步 。 事业 单位 人员纳入 劳动合 同法 管理 ,事业 单位聘用 合 同与 《 劳动合 同法》 是否 适用 ,对这 一 问题 是 有较 大 的争议 的。反对 者认为 ,聘用制 合 同与劳动合 同性质 不一 样 ,调整 的手段也 不一样 ,与企业相 比, 它有 其 自己的特殊性 。如 果将 事业 单位纳 入劳动 合 同法管 理 ,可 能产 生新 的社会 问题和 矛盾 ,会 引起 事
团体和 与其建 立劳动 关系 的劳动 者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 除或 者终止 劳动 合 同,依照 本法执行 ” ,第 9 6 条也规 定: “ 事业单位 与 实行聘用 制 的工作 人员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或者 终止劳 动合 同, 法 律 、行 政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另有 规 定的 ,依 照其规 定 ;未作规 定 的,依 照本法 有关 规 定执 行 。 ”按此 规定事 业单位 中通过 聘用方 式建立 劳动关 系 的人 员适 用劳 动合 同法 。根 据 国务 院的规 定 , 事 业单位 中除按照 国家公 务 员制 度进行人 事管 理的 以及 已实 行劳 动合 同制管 理的人 员外 , 都 要实 行人 员聘用 制度 。全 国实行 聘用 制 的事 业单位达 到 6 5万个 ,签 订聘 用合 同的人 员达 到 了 1 0 7 0万 人 ,这部 分人 员 曾经 一度没 有 明确 的法律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引言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组织形式,在劳动法领域引发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相关的说明。

事业单位的定义和特点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进行公益、非营利活动的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与企业单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与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服务,而非盈利。

它们通常从事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工作。

事业单位通常依靠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来维持运转,并享有一定的财政补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基础在劳动合同方面,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适用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建立、终止、解除、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单位存在一些差异,这也导致该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争议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不同解释之间的矛盾:有些人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事业单位应该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不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事业单位同样需要保护员工的权益,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法律的不明确性: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但也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

3.实践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事业单位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执行做法。

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明确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另一些地区则持不同观点。

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为了解决争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机关也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是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倾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2.若干地方性立法: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一部分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 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

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

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

论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论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客观依据。所以 , 国事业单位聘 用关系理应适用《 我 劳动合 同法》 。
【 关键词】 事业单位 ; 劳动合 同法 ; 聘用制
《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 围的主要争论 作人员 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 既为深化市场 化劳动人事 又给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转型留下空间。 于 20 年 1 1 08 月 日起施行 的《 劳动 合同法 》 事业单位 人员纳 入 制度改革 指明方向 , 将 劳动合同法管理 , 这是自《 劳动法 》 颁布实施 以来我 国劳 动和社会保 障 二、 劳动合 同法》 《 调整 范围之界定 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 志着我 国在完善劳动 保 障法律体 系方 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劳动关 系呈多样化 , 劳动法》 《 调整范围已不
定的 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 社会 团体建立 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 动者 ” ,
范围内实为明智之举。理由如下 :
1 本 质论 、 在当时仅指工勤人员。事业单位 实行聘 用制人事 制度改 革后 , 其管 理 人员和专业人员除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外 , 都应订 立劳动 合 聘用合 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 , 但本质上并无 区别 , 其目的都是为 同。而对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是否适 用《 劳动法 》 则没 确定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 的劳 动关 系, , 两者都 是人 事制度 管理 的产物 。 根据我国早年 国情, 没将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纳入 公务员管理序列 , 而是 有 明确规定 。
采取政企分开 、 政事分开 。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 员虽然 属于公 职人员范 却不适用《 公务员法》 实行 聘用制 。 , ¨ 但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 3 并不 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应纳入《 劳动合 同法》 用范围的理 由 , 适 主要 畴 , 在 于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仍然是人事关系 , 其市场化程度较低 , 由人事行 意味着改变事业 单位作 为公 共部门 的属 性 , 也没有免 除事业 单位公共 国家也从 没放弃对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的人事宏观 政部门而不 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 在其工资、 社会保险和福 利制度仍有 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

事业单位_劳动合同制

事业单位_劳动合同制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在事业单位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概念、特点、意义、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制的概念与特点劳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制具有以下特点:1. 平等自愿。

劳动合同制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愿达成一致,平等互利。

2. 法制化管理。

劳动合同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基础,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了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 明确的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 灵活的人事管理。

劳动合同制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提高了人事管理的灵活性。

5. 激励机制。

劳动合同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劳动合同制的作用与意义1. 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激发职工潜能。

劳动合同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

3. 提高人事管理效率。

劳动合同制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简化了我单位人事管理程序,提高了管理效率。

4. 促进人才流动。

劳动合同制允许职工在合同期间依法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职工在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流动,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5. 增强事业单位竞争力。

劳动合同制有助于事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篇一: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 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 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

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

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

数据显示,到XX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

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

在这种背景下, 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还是学门技术立身吧!在杭州新东方烹饪学校,实行技能加学历的一体化教育模式,是广大有志于烹饪行业的有志之士实现梦想的沃土!篇二: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事业单位明起实行合同制3000余万职工告别铁饭碗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起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条释义(一)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定出台了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原则和方针。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不能动摇。

同时“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意味着政府希望加强事业单位的职工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分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分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分别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管部分分三个级别,中央、地方以及具体的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并分别对各部分的管辖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制定和修改制度,职工民主介入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最新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制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精品

最新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制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精品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制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5 研究结论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作为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和完善,不仅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聘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聘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够完善、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基本理论和聘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

根据现代合同法制理论,只有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聘用合同的实施范围、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体系和内容、保证聘用合同主体双方的平等地位,规范聘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健全聘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加强对聘用合同实施的监督和落实,才能最终促进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在分离走向统一的法律轨道上科学运行,产生出良好的实践效能,实现法治视域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律要义。

总体来看,聘用合同与统一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正处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转型阶段和关键时期。

从短期来看,可以针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制度设计和实施层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相应的法治完善,并在新的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后,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轨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正式取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制度的统一管理体系中,在我国实行无差异性对待的统一劳动合同法律体系,并最终促使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并轨和统一,以此体现出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管理实践中的应然地位和作用。

.[1]成思危。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引导「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2]吴锦良。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3」周长征。

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法制问题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董保华。

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李来原【摘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以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一直争论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对聘用合同签订主体法律地位的认识模糊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对我国人事关系变革的历史梳理以及现行聘用合同立法及政策的分析,明确事业单位为政府授权的公益服务法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为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双重雇员,二者之间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和“从属性”特殊人事关系。

基于这种认识,通过对合同主体的剖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复合合同。

%Since the employment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the legal nature of employment contract has been largely debated without a consensus. Fuzzy recognition to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main body legal statu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is phenomenon. By combing theh istory of changes in Chinaˊs personnel relationship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employment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policy,we determin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institution for the public service as a legal personality authorized by the government,the legal nature of the permanent staff to double employe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institution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 a kind of " administrative"and " property" special human relations.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the analysis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sub-ject and of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we conclude that employment contract is a compound contract in nature.【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12【总页数】6页(P61-66)【关键词】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双重雇员;复合合同【作者】李来原【作者单位】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安徽巢湖 23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当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事业单位①改革不断推进,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现实选择的背景下,对包括在编人员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合同制管理已经是大势所趋。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2020/2/14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制研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制研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本文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界定为占用国家编制、由公共财政拨付工资,接受国家或其受托人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确定其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受通过履行聘用合同向社会供给公共物品及用人单位具有类似于公务法人的基本属性两个特征的影响,其公法属性比劳动合同更强一些。

最后,笔者结合社会法立法和事业单位改革最新进展情况就我国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其应有内容做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聘用合同;公共物品;公务法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聘用合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根据学术界对聘用合同的界定,结合《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聘用合同的规范,我们可以看出聘用合同的内涵和外延极其模糊,大体可以在广义、狭义及中观层面上使用。

广义上的聘用合同是指包括狭义聘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已将不占用国家编制、不由公共财政拨付工资、不接受国家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确定其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广义聘用合同一律按普通劳动合同来对待了。

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仅指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它们录用的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包括它们与工勤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意即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主要是指占用国家编制、由公共财政拨付工资,接受国家或其受托人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确定其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聘用合同。

中观层面的聘用合同除了包含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之外,还包括聘任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确定其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聘用合同。

在法律适用方面,聘任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确定其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合同适用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人事工作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人事工作的思考

室不 同人员 , 非在编职工仅用 了一个月就合 法解 除劳
动合 同; 另一 位在编 职工 , 并且 是通 过单位 协助 帮助 办出户 口后 才得 以进编 的人 员 , 没多久 也提 出辞职 , 由于单位人 手 紧缺 , 望她六 个 月后再 走 , 却希望 希 她 处理相同问题要一视同仁 。以上问题很发人 深省 , 作 为一名人 事干 部 , 实 际工作 中遇到 的 问题还 有很 在
合法权 益 , 稳定人才 队伍 , 现行人事 工作 中需要认 是
新劳动合 同法并未 摒弃现行 的聘 用合 同 ,劳动 《
合 同法 》 适用 范 围是 有 明确规 定『 :对 事业 单 位 对 1“ ]
实行聘用制 、 与实 行聘 用制 的工作 人员 订立 、 行 、 履 变更 、 解除或终 止 劳 动合 同 , 律 、 法 行政 法规 或 者 国
服务机构 的外 聘 医务 工作 者 , 们不 认 同义 务大 于 他
权力 的说法 , 主张有偿 服务 , 时会拒绝参 与公 益性 有
工作 , 由是劳 动法赋予 的权利 。 理
在解除聘用合 同问题 上 , 照《 按 上海 市事业 单位
聘用合 同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 在编 职工提 出解 除聘用 合同 , 单位确实有 困难 , 以要求 职工六 个月后 再提 可
“ 国家有权要求 事业单 位 的工 作人 员 必须履 行 一定 的社会 公共责任和义务”2。如近几年 , 区卫 生服 [ ] 社
固定期 合同的 1 4种情况进行 了规定 , 中严 重违反 其
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是操作性 较强 的一个概念 。但这
是一项涉及 到 劳动 者切 身 利益 的规 章 制度[ , 须 3必 ] 走职工代 表大 会讨 论 、 等 协商 、 平 进行 公示 、 人手 一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论文摘要:2010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河南省事业单位发展史上一次历史性跨越,而与之相配套的人事法律目前还不健全。

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如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随之而来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的立法空白,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铁饭碗;人事法律;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法目前,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

此次改革涉及全省9.2万家事业单位,200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

按照省人保厅下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同时,单位正式聘用的在册人员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此次改革改变了传统身份管理模式,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可谓事业单位改革史上“一大进步”。

但是《处理意见》只给出了岗位设置处理意见,具体岗位职责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编外人员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致于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如何与《劳动合同法》实现自然对接,通过在不同条件下变通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弥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空白,推动人事关系法制化进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情况及改革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与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并列的一种法人类型,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需要补充大量工作人员,但编制的刚性制约使得人员补充只能以编制外录用的方式解决。

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后果

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后果

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后果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后果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企业单位,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

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形式,关键词事业单位在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报道称一些关键词事业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这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隐患。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的后果。

1. 法律效力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一些事业单位不遵守法律规定,故意规避签订合同的责任。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法后果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2. 保障权益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会导致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没有合同保护的情况下,员工可能面临以下困境:薪资问题:没有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的薪资,甚至拖欠工资,使得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工作时间:没有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能要求员工加班,而加班费用却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没有劳动合同,员工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比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3. 解雇问题在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员工,而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责任。

这给员工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无保障感。

员工一旦被解雇,往往无法维权,也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4. 影响员工稳定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保障,这会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

员工不确定自己的工作是否能够长期保持,会导致其在工作中产生焦虑和不安,也会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 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用人单位不签订聘用合同,不仅违法,还会对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引起舆论的质疑和批评。

这对用人单位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结论事业单位不签聘用合同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违法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导致员工权益无法保障,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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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
第3期第116页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
冯卫红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3种情形: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346(2008)03-0116-02
————————————
收稿日期:2008-06-21
作者简介:冯卫红,女,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现有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可分为3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主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等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科教文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三是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主要从事咨询、协调等活动。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对这一问题是有较大的争议的。

反对者认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与企业相比,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如果将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

赞成者认为,事业单位职工原先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的,但公务员法出台后,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就将缺乏法律依据。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2种合同制度。

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解读《劳动合同法》,笔者以为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来看待。

一、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中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本身具有公务员身份,经国家机关委任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这部分人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仍然没有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仍属公务员。

二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的人员,主要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9月第3期第117页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这部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它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全国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达到65万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达到了1700万人,这部分人员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们处在法律保护的一种空白状态。

这次《劳动合同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

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不仅将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规范之列,而且允许其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因为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体制并未理顺。

考虑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考虑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需要有实体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因此对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这一特殊规定。

这一特殊规定,切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它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又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事业单位的认识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

三、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除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这“其他人员”主要指一下3类人员:一是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2008-06-10]./Html/lifa/lfjc/038834.html
[2]全国人大:公务员法[EB/OL].[2008-06-10]./lianzheng/2005-08/10/content_3333496.htm
[3]罗澍.以劳动合同制度促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4]方配礼.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主体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8(5).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in Institutions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Labor Contract Law
FENG Wei-hong
The Labor Contract Law carried out on Jan.1,2008brings employees in institutions into its man-
agement.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identifications of employees in institutions,the applicability of Labor Contract Law to employment contract in institutions can be achiev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situations.Em-ployees who are applicable or refer to the management of civil servants are not applicable to Labor Contract Law.Working staff who are in the management of employment system are flexibly applicable to Labor Con-tract Law.Other personnel are completely applicable to Labor Contract Law.
institution;employment contract:Labor Contract Law;applicability
(责任编辑竺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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