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9〕7号(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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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规费调整通知

规费调整通知

通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京造定[2009]7号文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

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是深化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基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8清单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03清单规范经验基础上取得的进一步成果;(2)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3)代表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3、08清单规范的主要变化(1)工程计价及造价管理全过程的变化。

03清单规范是以工程招标阶段计价管理为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欠缺,主要目的是推行清单计价方式;08清单规范是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条文、相关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从招标计价、投标报价、合同条款、过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造价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也是今后进行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司法鉴定的依据。

(2)合同管理规范化。

03清单规范虽然对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说明,配套的政策文件也进行的规范,但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匹配。

本次配合08清单规范的实行,标办及时推出与新清单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应用指南,加大了新清单规范的推行力度。

(3)规范专业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执业行为,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4)清单形式上的调整。

对清单计价、造价管理表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对附录进行补充,对个别清单子目的计算规则等进行调整。

本次清单规范的修订主要是对正文部分,不主要针对附录,建设部正在启动附录部分的修订,预计明年年底可以完成。

北京规费

北京规费

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来源:北京造价网2009-05-06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工程2009年4、5、6、7号文

工程2009年4、5、6、7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

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

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通过4个案例将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借鉴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做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有待查证。

37500_京造定[2009]7号文

37500_京造定[2009]7号文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清单“规费”说明

清单“规费”说明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补充资料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4、职工失业保险费5、职工医疗保险费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⑴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 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 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 0 0 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29.16京造定〔2005〕3 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地区规费计算方法参考

北京地区规费计算方法参考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日期:2009年4月30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通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工程量清单填报说明》

《工程量清单填报说明》

工程虽清单填报说明一、工程量计算规则1、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活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按照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及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京建市【2009】24号文件、京造定【2009】4号文件、京造定【2009】6号文件、京造定【2009】7号文件及国家和北京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以上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价款支付、调整时的工程量计算。

3、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活单中歹0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二、投标价格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活单A.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活单进行报价。

B. 投标人填报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了完成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了风险因素。

2、措施项目活单A. 措施项目活单计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费,应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

如投标人认为在措施项目活单计价表内由招标人所编制的措施项目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所需,可自行增加措施项目。

B. 措施项目活单部分的费用在本合同中是固定的费用。

C.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章节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内容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按照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单独歹0项计价,计入投标总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党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文件规定计取的费用。

3、其他项目活单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活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京造定【】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以下附表中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执行。

附表一:
规费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附表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现场经费调整表
续前
附表三: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续前
二、2009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竣工的工程,其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为统一建设工程预(结)算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2009年4月1日后按以下附表取费程序表执行。

附表四: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附表五: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清单规费说明

清单规费说明

1 / 6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补充资料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4、职工失业保险费5、职工医疗保险费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2 / 6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3 / 6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18.732现场经费相应费率14.453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清单“规费”说明

清单“规费”说明
七、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
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3.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按“补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补1”单独列项;市政工程综合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各项目中。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
补充资料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职工失业保险费
5、职工医疗保险费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
(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北京市规费的计取规定

北京市规费的计取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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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
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
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
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
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
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
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
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
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
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
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
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

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

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表-07(改)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
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
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

在编制工程量
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
(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
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
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
费用。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
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
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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