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
第15卷第6期2015年6月科技和产业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Vol 畅15,No 畅6Jun .,2015北京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分析申峥峥,郝琦,吕华侨,于怡鑫(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100120)摘要:以2006年至2014年北京市颁布的生物医药领域的相关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从政策工具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北京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政策环境可以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关键词:生物医药产业;产业政策;政策工具中图分类号:F 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807(2015)06-0043-08收稿日期:2015-03-18基金项目:北京市财政项目(PXM 2014‐178214‐000009)。
作者简介:申峥峥(1981—),女,河南博爱人,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产业情报和科技政策。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北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生物医药产业是生物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也是北京市重点振兴的八大产业之一。
北京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G 20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选择、聚焦企业、规模发展”,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从“小散弱”向“高聚强”的战略转变和跨越发展,使其成为首都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支柱产业[1]。
1生物医药产业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生物医药产业是以现代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及细胞、亚细胞和分子的组成部分,组合工程学、信息学等手段开展研究及制造产品,或改造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所期望的品质、特性,进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手段的综合性技术体系,其内涵包括生物医药产品研制、规模化生产和流通、服务等[2]。
国家2007年枟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枠指出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四大专项:疫苗与诊断试剂、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州毕节市辣椒产业发展建议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关于贵州毕节市辣椒产业利用政策性扶持资金发展建议辣椒是毕节地区主要特色农产品, 品种有毕节泡通辣、大方线椒、大方皱皮辣、羊角辣、菜辣、西甜椒、朝天椒等,因其优良的品质,独特的风味,赢得了众多客商的青睐,远销东南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发育和完善,食品加工业的兴起,毕节地区辣椒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加,种植面积逐年扩大,在部分乡镇,辣椒生产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一项新的产业正悄然兴起。
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基地规划、品种布局、市场及中介组织建设、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加以解决。
现提出如下发展对策:1、应该因地制宜,搞好基地规划和品种区域布局2、规范化种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3、针对不同品种进行专业化深加工4、在主产区设立大型基地,建立合理的市场流通网络5、加强出口贸易,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根据贵州毕节市辣椒产业的目前发展态势,结合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方案,供项目单位利用国家政策性扶持资金参考。
坚定信心 开拓进取 积极推进新疆联社的改革发展
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积极推进新疆联社的改革发展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集体经济联社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中》2013年第06期2012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集体经济联社党委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经信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强联社自身建设,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联社“指导、监督、维护、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大力实施民生工业促进计划,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2年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一)落实工作职能,积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一是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侧重深入轻工成长型企业、小微企业进行了调研,推荐6家企业无偿资金项目并推荐人员参加了经信委组织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
通过验收检查进一步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使项目资金真正在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业升级、改进项目技术工艺、提高当地经济和社会效益、解决农牧民就业创收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积极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轻工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2012年8月底至9月初就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等问题,深入到和田、喀什、阿克苏、巴州等地进行了调研,积极了解轻工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着力做好企业服务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三是按照总社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发展”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总社资财[2012]12号)精神,新疆联社对全疆15个地、州(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及所属企业通过何种形式参与联合合作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二)依托自治区民生工业推进计划,不断提升联社的影响力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由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对全区具有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化用品、特色小食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及小微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在自治区经信委的牵头组织下,新疆联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扬州市财政局扬经信综合(2011)192号扬财工贸(2011)23号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1年度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化工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为全面做好2011年度向省争取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组织、帮助企业积极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1年度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你们认真按照以下要求,加快落实各项申报组织工作:1、加强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统一扎口的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法于10月8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处(戚嘉国87867700)和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潘京87863575),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和对口业务处室的对接(具体项目业务处室分工附后),全力以赴做好资金争取工作。
2、认真研读省通知的各项要求,吃透相关精神和具体申报条件,仔细梳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同时,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化。
3、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各地项目申报材料须提前经市经信委相关处室预审认可,预审通过后,在1 0月24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处(新市政府西楼205,电话8786770 0),逾期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是否需要提供电子版,由市经信委相关处室明确对口要求)。
4、相关通知和附件电子版可在市经信委网站下载。
附:相关项目业务处室A类:A1: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负责人:陈江伟,电话:87868231)A2: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科技与质量处(负责人:唐兰,电话:87864389)A3: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负责人:章世华,电话:87325037)A4: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与合作处(负责人:邱继农,电话:87342267)A5: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产业投资处(负责人:许立新,电话:87867722)A6: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综合规划处(负责人:戚嘉国,电话:87867700)A7: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工业品处(负责人:叶步荣,电话:87866655,常家斌,电话:87862747)A8:重点软件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信息化推进处(负责人:卞晓卫,电话:87866533)B类:B1:节能和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负责人:陈江伟,电话:87868231)B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分别为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负责人分别为毛军、章世华,电话:87327923、87325037)B3:经贸交流合作——中小企业发展与合作处(负责人:邱继农,电话:87342267)B4: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负责人:章世华,电话:87325037)B5:人才培训——教育培训处(负责人:潘增元,电话:87868131)C类: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处(负责人:刘艺发,电话:87870919)D类: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另行通知报送)。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抓紧做好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抓紧做好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陕中企规发[2011]38号发文部门: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发文时间:2011-4-15编辑时间:2011-4-19实施时间:2011-4-1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陕西发文内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局:为加快工业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中小企业突破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地方切块额度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586号),现就2011年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及重点围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适当支持其他行业和地方特色产业、传统手工业。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一)项目单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即: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下,同时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企业。
其中小型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二)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核准或备案;(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项目为已开工在建项目或年内能开工的新建项目。
以下项目不在本次支持范围:一是项目建设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是2010年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三是2011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四是2010-2011年已获得省发改委产业引导资金、省工信厅技改专项资金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2011年已通过各级发改和工信部门申报本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14•【文号】财企[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V1
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V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省份都会设立专项资金项目,那么,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求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项目申报的条件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同时也需要符合以下的申报条件:1.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企业必须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3.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工商、税务和财务要求。
二、申报材料的准备为了申报成功,下面是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3.申请资助的项目申请书;4.申请项目的调研报告;5.公司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三、申报流程在申报之前,先要熟悉申报流程,以下是申报流程:1.企业在政府网站上查看和下载申报指南;2.按照申报指南填写申请书和调研报告;3.提交申请材料到政府部门审核;4.政府部门进行初审和依法审核;5.审核合格后,政府部门公布资助结果;6.资助金额下发到企业的财务账户。
四、注意事项在申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虚报项目信息和金额,否则会受到处罚;2.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资料;3.资金只能用于申请的项目,不能用于其他经济的用途。
总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同时也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后,才能得到资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了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求,并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关于拨付资金的请示
关于拨付资金的请示关于拨付资金的请示范文一××市人民政府:由于我县近期连续遭受暴雨袭击,6月20日上午,位于巴巫山西侧的山体出现大面积滑坡;因山体滑坡发生在白天,无人员伤亡,但毁林百亩之多,且位于山下的永乐村5组的11户农房被毁,7头牲畜死亡。
因暴雨天气仍将持续,巴巫山体继续滑坡的危险加大,如果不及时排除滑坡险情,将带来人员伤亡和更大的经济损失。
永乐村地处山区是名副其实的贫困村,此次山体滑坡不仅给该村村民带来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村民生活将无以为继,也给当地村民带来巨大的.心里恐慌。
我县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安抚村民,并制定排除滑坡险情和安置受损村民的方案。
该方案实施需要花费97万元,我县自筹资金77万元,仍有20万元资金缺口。
为了安抚民心和防止险情的进一步扩大,需要尽快安置受灾村民和及时排除滑坡险情,恳请市政府拨付排险救灾款20万元。
专此请示,恳请批复。
附件: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巴巫山体滑坡排险救灾的方案XX县人民政府20XX年6月27 日范文二关于申请拨付20XX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区政府:根据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1〕46号)文件要求,我区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我区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共计130万元。
其中: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资金70万元、青岛英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资金60万元。
目前专项资金已拨付我区财政。
为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按有关程序拨付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30万元。
我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当否,请批示。
市南区服务业发展局二〇XX年十一月四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两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3.其他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各省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分别填报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2-1、表2-2)。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二)评审上报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两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两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两部。
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要求
(一)储备项目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管理。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经研究,拟定于2012年1月上旬召开我市中小企业工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议题总结交流2011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2012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负责人(2人)。
三、具体要求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本区县2011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总结,总结应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情况,具体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培训等情况,工作经验及2012年重点工作。
请各相关部门在会议期间上报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黄涛、唐淳联系电话:57587763、57587756会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重点内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区县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设立情况已设立完成已报区县编办(待批)准备设立区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原已设中小专项情况新设中小专项情况(落实17文件精神)准备设立设立时间设立额度设立时间设立额度时间额度进度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情况原已设中小服务中心情况新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情况(落实17文件精神)准备设立机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人员数实际从事中小工作人数机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人员数实际从事中小工作人数拟设机构名称拟设单位性质拟编制人员数拟从事中小工作人数备注1、请各区县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目的在于了解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工作进展情况。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成财企[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1]5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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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
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1.企业资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
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1.企业资质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
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
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
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
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