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2014安全生产法亮点
2014安全生产法亮点2014年10月行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全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从法律的亮点出发,分析《201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亮点,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推行意义。
首先,2014年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说法律规定政府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政府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宣传等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一明确划分,强调了各个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责任,为各个参与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该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201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此外,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费,不得将安全生产经费列为可减免项目。
这些要求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在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再次,新法加强了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必须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以及与事故应急救援相配套的医疗、运输等资源。
此外,法律要求政府依法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演练和培训,以及加强事故发生地的环境治理工作。
这些规定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效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新法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2014版修订的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2014版修订的十大亮点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安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4新的老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2014新的老的安全生产法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内容:《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共有七章七十条,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该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管理等几个方面。
这一章还规定了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并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危险源的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关于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他们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安全防护装备等。
第四章关于政府监管的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危险源的监管和事故隐患的排查等。
第五章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队伍,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障事故的受害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行政拘留等。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对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监督检查等。
总的来说,2014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有望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浅谈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
浅谈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第13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概括起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是把乡镇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写入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原《安全生产法》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并未授予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力度不大,强制力不够,致使乡镇处于监管无手段,执法无资格,权责不对称境地。
这次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2014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
2015年3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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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安全生产 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 产法》在制度设计上显现出了种种缺陷。企业自主 守法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有法不依、执法不 严等问题表现非常严重,导致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 止,难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 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首次提出了“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刀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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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4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 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 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 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大庆的经验告诉我们“岗位责任制的 灵魂是岗位责任心”,岗位责任心的建立 条件是责任主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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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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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新安全生 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pt第二十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 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 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 后果承担责任。
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在这里《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亮点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比,并解析其亮点。
一、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体系:新《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上进行了重构,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合并为一部法律,统一了法律适用范围和规定。
2. 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情节,提高了违法成本。
3. 安全生产组织: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 安全生产设施: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
5. 安全生产监管: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亮点解析1. 法律体系的重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来分散在多个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更加系统和完备。
2. 处罚力度的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从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4. 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效果。
5. 监管模式的创新: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手段。
201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配备
1 设备配备
2 紧急逃生计划
介绍工作场所所需的安全 设施和标准化的消防设备。
描述应急逃生计划的制定 和培训,以确保员工的安 全。
3 消防演习
讨论定期进行的消防演习, 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应对能力。
总结
1 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
性
强调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 和员工的重要性。
2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
详细说明新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各类企业都需要遵守的法规。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介绍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角色分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说明企业应采取的标准化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 高质量。
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解释预防事故的方法和如何应对紧急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
讨论如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合规性。
新安全生产法在企业中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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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说明如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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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管理层。
解释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建立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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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探讨如何制定并有效实施应急预案以应 对突发事件。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
讲解企业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举措,并强调培训的重要性。
201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了解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的概述和主要内容,以及在企业中的实施,重要性 和实施效果。
什么是新安全生产法
介绍新安全生产法的定义和目的,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福祉。
为什么要实施新安全生产法
解释新安全生产法的动机,包括减少工作场所事故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法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该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装备、施工工艺、用工环境、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在遇到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逃生、灭火、救援等应急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该法规定了相关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相关执法机关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有效推动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通过加强安全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意愿。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可以概括为:明确安全生产的各方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全面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表述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表述在我接手撰写这篇文章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表述。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深度和广度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也将有助于我们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这一主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依据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其他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评价。
这一表述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核心内容,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这说明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以及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监督和检查方面的作用,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监督和检查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我们将对《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表述进行总结和回顾,以便更好地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我也将共享我个人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观点和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思考角度和启发。
通过这篇文章的撰写,我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表述,以及其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意义。
在文章的内容中多次提及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帮助你更好地掌握全面的知识和信息。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达到你的需求并得到满意的答复。
接下来,我们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这一主题,希望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经典)
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一节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总则一章共计16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法的解读
安全生产法的解读安全生产法是指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解读。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种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规范,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予以关闭、停产等处罚。
三、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对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水平。
五、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障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赔偿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和监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援,完善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第四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产学研合作,培育发展安全生产服务业,推动形成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编制、修订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是2014年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各个方面做到极致详细,每个章节下面的编号列表达到了2级,以便更好地阅读理解和操作。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监管、风险防范、应急救援机制、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社会监督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1) 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和处理。
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和司法实施国内生产安全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法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经过多次
修订和完善,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各项管理活动之中。
同时,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法律还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程序。
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要求对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促进了生产安全的全面发展。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
全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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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