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29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海盐县人民政府2014.1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控制 (1)第三章建筑控制 (3)第一节建筑退让 (3)第二节建筑间距 (4)第三节建筑高度 (5)第四章环境控制 (6)第一节建筑外部环境 (6)第二节绿色生态 (7)第五章市政建设 (8)第一节城乡道路 (8)第二节停车场(库) (9)第三节管线综合 (12)第六章村庄建设 (12)第七章计算规则 (13)第一节建筑密度 (13)第二节容积率 (13)第三节建筑高度 (15)第四节绿地率 (16)第八章附则 (16)附录一名词解释 (18)附录二建筑间距图例 (19)附表一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24)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突破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用地控制第四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除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兼顾道路、河道、铁路的空间控制标准,并结合表2-1、表2-2、表2-3、表2-4进行控制。
用地红线后退城乡一般道路控制表用地红线后退城乡重要道路控制表注:编号1-5号按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编号6-13号按道路中心线控制。
用地红线后退城乡重要河道控制表注:其他河道用地红线后退不得小于10米。
用地红线后退轨道中心线控制表表2-4注:铁路设施用地除外。
嘉兴市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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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第六章 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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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密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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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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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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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容积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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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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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2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项范围(一)事项类型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L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
第九条 表 2-1 规定的指标中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 筑密度适用于单一功能、空间形态和建筑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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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形态和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 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历史街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等表 2-1 未予列入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 量综合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强度 上限或相关规定限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 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 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和装修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 和高度线,且不得超出原有建筑面积。否则,应视为加层或 扩建。 第十二条 零散用地一般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调整、合并,与周边地块统一开发,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 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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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 灾、 管线、 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日照 间距的规定。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 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 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向和南偏东 (西) 45°以内(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 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2 倍;在新区不小于 1.3 倍。 2. 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 偏南 45°以内 (不含 45°) , 下同]布置, 确实无法避免时, 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0 倍;在新 区不小于 1.2 倍。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在旧城 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8 倍;在新区不小于 1.0 倍。
设计成果设计单位自查表
设计成果设计单位自查表
建设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及电话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代理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及电话
设计人员电话
设计资质是否越级设计
☑新建□改扩建□补办
内容要点规划条件(规范)
要求
设计成果
经济技术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总平面出入口
主
方位
宽度
交叉口距离
次
方位
宽度
交叉口距离
围墙后退用地红线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
建筑后退高压线
建筑后退河道
建筑后退专用通讯线
建筑
间距
地块内建筑应符合《海盐县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地块外相邻建筑
道路
宽度
主
次
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
编制规定要求
综合工程管线是否满足后退用地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单体
建筑高度
立面材质、色彩、细部是否与
建筑效果一致
立面采用何种材质、色彩
建筑功能层高超高核增容积率
情况
竖向设计
室内地坪标高
室外地坪标高
地下室顶板标高
建筑屋顶(檐口)标高
日照分析
配套设施
社区、物业用房等
机动车泊位
地面
地下非机动车泊位
地面
地下门卫、配电房、
垃圾收集点等
其他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自查结论
经自查,承诺本设计成果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规划条件等要求,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有效,若有不实后果自负。
审查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
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文本(备案稿)海盐县人民政府二○一六年五月目录前言 (1)摘要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6)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2)第四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16)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 (19)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 (26)第七章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38)第八章土地整治规划 (43)第九章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6)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9)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59)第十二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72)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75)第十四章附则 (80)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完成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的最新指示,结合海盐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要求,进行《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海盐县“一城三地”的定位,本着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以建设“极具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为目标,《规划》全面分析了海盐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制定了各类用地规划和优化布局方案,确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严格耕地保护,体现生态优先,严控增量、撬动存量,强化空间管控,提高用地效率,压缩现有扩展边界范围,将范围外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提高高等别基本农田比重,扩大禁建边界范围,逐步实现从“保障规划”向“保护规划”、从“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从“指标规划”向“空间规划”的转变。
海盐县棉纺厂周边地块城市设计
地块周边道路系统基本完善, 西侧为团结港,靠近枣园、三毛 乐园、市民广场等,周边生态环 境较好。
地块南侧1公里范围内有一 处大润发超市,以及天宁寺和绮 园两处文物古迹。
海盐县棉纺厂周边地块城市设计
三毛乐园
城中村
海盐县政府
枣园
城
中
枣园新村
村
市民广场 妇保院 环保所
城中村
金涌花苑
华信花苑 城中村
天宁寺
绮园
土地利用现状
用地性质
面积(公 顷)
占比
居住 商业 工业 道路 停车场 村庄 空闲地 水域 合计
0.59 0.26 9.01 0.6 0.15 0.05 0.64 0.38 11.68
5.05% 2.23% 77.14% 5.14% 1.28% 0.43% 5.48% 3.25%
地块南临城北西路、东至长安路、北至长潭路、西面靠团结港,用地性质有工业、居住、商业、停车,还有部分空闲 地,面积共计11.68ha。
基地位置
海盐县棉纺厂周边地块城市设计
• 本研究地块位于海盐县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内。 • 地块距S101省道约3公里,枣园路、百尺路、新桥路三条主要交通干道均在1公里以内,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 地块周边道路基本建成,交通可达性优越。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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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概况
实施“小县大城”战略 奋力谱写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新篇章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55JICENGCHUANZHEN基层传真近年来,海盐县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实施“小县大城”建设,加快推进农房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不断在解除农户进城后顾之忧上下功夫、破除农户进城藩篱阻塞上求实效、实现农户进城长住久安上做文章,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海盐力量。
至2021年底,全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55.50%,较2020年初提升3.21个百分点。
一、深化改革,解除农户进城“后顾之忧”一是深化集体经济股权制改革。
出台相关保障措施,明确原农业户籍人口享受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口转移而改变,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出台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实施清产核资,并在明确不设集体股的基础上,各村结合实际设置股权,以人口股为主,再结合实际增设“原始农户股”“集体劳动补偿股”“土地补偿股”等股权。
同时明确股权可以继承,允许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出台《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民对股权享有收益分配权,并赋予股权继承、赠与、转让、质押、担保的权能,实现了多权能的目标,为农民进城后股权处置提供多种途径。
二是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在全国最早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等5项“三权分置”标准,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办法、流转价款指导意见、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抵押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建立健全适度规模、价格指导、风险管理等12项机制,切实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快速流转,解决农户进城后土地流转难问题。
同时试行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保障土地承包农户利益。
扎实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全国试点任务,创设延包户、消亡户、无地户、承包收益继承户、被征地承包户、退出承包权户等6种类别并相应提出解决措施。
至2021年底,全县累计流转土地21.55万亩,土地流转率达78%,把农民从土地束缚上解放出来。
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盐县建设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7)第四章建筑间距 (21)第五章建筑退让 (26)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2)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34)第八章绿地控制 (39)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44)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50)第十一章附则 (58)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 (59)附录二计算规则 (61)附录三名词解释 (67)附录四建筑间距图例 (69)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海盐县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本县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2.1.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1.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1.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1.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1.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第2.1.6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根据本规定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节
U
建筑节能............................................................................................... 14
U U
第四章
U U
建筑外部环境管理 ..................................................................................... 15 建筑外部环境....................................................................................... 15
U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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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U
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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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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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26
U第三节Βιβλιοθήκη U建筑高度............................................................................................... 27
海盐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暨城市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表单位亿元
0.11
新建
0.01
0.1
0.11
县教育局
10
三毛幼儿园改扩建工程
15个班级,用地10.2亩,建筑面积7015平方米
0.38
前期
0.05
0.15
0.2
县教育局
11
海盐县理工学校迁建工程
100个班级,用地223亩,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4.8
前期
2
1
3
县教育局
12
武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海兴路(滨海大道至创业路)
2017年开工并竣工
1.2547
新建
1.2547
1.2547
县城投集团
7
盐平塘为璐(庆丰路至山水大道)
2017年开工,2019年竣工
1.16342
新建
0.45
0.5
0.21342
1.16342
县城投集团
城市路网
8
海福路(六旗大道至华丰路)
2017年开工,2019年竣工
2.648378
7
通信工程项目
4G+网络深度覆盖,5G网络部布局
1.27
新建
0.36
0.42
0.49
1.27
铁塔公司
绿化
1
盐北路景观提升工程
2017年开工并竣工
0.042275
新建
0.0423
0.0423
县城投集团
美化
2
中兴公园一期工程
2018年开工,2019年竣工
2.3
新建
1.3
1
2.3
县城投集团
3
海盐西站方案
海盐西站方案海盐西站位于海盐县城的西部,是连接城市与周边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不断增长,海盐县政府决定制定一项新的站点规划方案,并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乘客的出行便利和安全。
一、规划背景海盐县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人口数量稳步增长,交通需求日益旺盛。
为了促进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打造便捷高效的交通网络势在必行。
海盐西站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其规划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
二、站点布局海盐西站的规划方案需要考虑到乘客的出行需求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因此,在站点布局上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站点位置:海盐西站应该位于离城市中心相对较近的位置,以方便乘客的出行。
同时,还需考虑周边地区的交通条件,确保站点可以连接周边道路网络。
2. 站点规模:站点规模需要根据预计的乘客流量进行合理估计。
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应该预留足够的空间用于扩建和改造。
3. 站点设施:海盐西站的设施应该包括候车室、售票处、洗手间等基本设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增设商业设施,为乘客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三、交通连接海盐西站的交通连接至关重要,它应该能够与城市主要道路和其他交通工具有良好的衔接。
1. 公交线路:在海盐西站周边应该规划公交线路,将其与城市各个地区连接起来。
通过增加公交线路和增加班次,可以提高乘客的出行效率和体验。
2. 地铁线路: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规划方案中考虑地铁线路的延伸。
地铁线路能够更好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供快速、便捷的出行方式。
3. 步行和骑行道路:为了鼓励绿色出行,海盐西站周边应该规划步行和骑行道路,方便乘客骑行或步行到达站点。
四、环境保护在规划海盐西站方案时,环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1. 绿化和景观设计:规划中应该注重绿化和景观设计,使站点周围环境更加美观,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
2. 废物处理:站点应该设立废物处理设施,定期清理和处理垃圾,确保站点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3. 节能措施:在站点的建设过程中,应该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11167546_关于加强海盐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思考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6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的主动脉和毛细血管,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全国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以海盐县为例,结合海盐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提出思考。
一、海盐县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统一规划不足,路面反复开挖近年来,随着城市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相对滞后的地下市政设施急需改造和兴建。
但由于建设资金、各类市政设施分属不同管理部门等原因,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与改造不能同步进行,也无法一步到位,导致了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恶化了城市交通环境,影响市民出行,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二)底数不清,地下基础设施复杂近年来,海盐县大力开展城市有机更新,枣园路、新桥路、百尺路等有机更新完成,城市形象得到很大改善,但是“重地面、轻地下”情况还是存在,一些道路维护不到位。
地下各类管网、管线是一个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不仅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管线种类繁多、空间分布复杂、变化大、增长速度快、形成时间长等特点,还承担着信息传输、能源输送、污水排放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功能。
但是移动、电信、有线电视、雨水、污水、交通信号、燃气管道等主体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行,缺乏统筹,各自埋设地下管线,导致地下管线杂乱。
(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较多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
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窨井盖丢失、燃气管道破裂、地下停车场水淹等事故时有发生。
不少早期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已经开始老化,安全隐患逐步显现。
二、开展海盐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2021年,根据《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海盐县开始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省试点工作,聚焦城市地下空间,主要涉及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及地下各类管线的普查。
《海盐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13-2030)2019年修改》草案
《<海盐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13-2030)>2019年修改》草案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13-2030)>2019年修改》主要内容公示如下:一、规划总则(一)规划目的为促进通元镇城乡统筹发展,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协调开发建设与区域交通的关系,配合“两新”工程的推进,完善新市镇功能与城乡基础设施配套,有序安排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推动通元镇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编制《海盐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13-2030)(2019年修改)》。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通元镇域,即规划区范围,总面积69.14平方公里。
在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三)规划期限规划远期与原总规一致到2030年,规划修改基准年为2018年。
(四)规划原则(1)统筹兼顾,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2)以人为本的原则;(3)区域整体发展的原则;(4)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原则。
(五)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海盐县域总体规划(2017-2030年)》纲要《海盐县环境功能区划(2014-2020年)》《海盐县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修编)(2016-2030)》《海盐县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2016-2030)》《海盐县绿道网总体规划》2011年《海盐县村庄布点总体规划(2014-2030)(2015年修改)》《海盐县通元镇总体规划(2013-2030)》《海盐县通元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海盐县通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海盐县通元镇水系规划(2013-2020年)》国家、浙江省、嘉兴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等。
沈建华、海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建华、海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审理法官】戴文波夏祖银董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建华;海盐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沈建华海盐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建华【当事人-公司】海盐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晓会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兵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范小群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会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兵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范小群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晓会王兵范小群【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建华【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沈建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建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沈建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5:20:22沈建华、海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行终4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华。
委托代理人周晓会,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兵,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某某。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海盐县沈荡镇总体规划(2016-2035)》主要内容
《海盐县沈荡镇总体规划(2016-2035)》主要内容一、规划总则(一)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加强沈荡镇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全域可持续、最优化发展,落实海盐县“多规合一”试点要求,特编制《海盐县沈荡镇总体规划(2016—2035)》。
(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镇域,即规划区范围,总面积为66.04平方千米,重点统筹协调好各类城乡要素的空间配置与布局。
在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二层次为镇区规划范围,主要涉及永庆村、横泾村、董司村、中钱村、白漾村等,规划面积约9.21平方千米。
重点优化各类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并与周边区域功能相协调。
(三)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近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5年。
(四)规划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注重满足日益丰富的人的发展与生活需求,使全体城乡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2)坚持区域协调原则。
从区域角度加强与周边功能区的协同发展,突出在区域中的功能角色。
(3)坚持城乡统筹原则。
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坚持绿色发展原则。
生态保护优先,加强环境治理,支持绿色清洁生产,节约高效利用资源。
(五)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嘉兴市域总体规划(2014~2030)》5.《海盐县“多规合一”技术报告》6.《海盐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7.《海盐县域总体规划(2017-2035年)》纲要8.《海盐县环境功能区划(2014-2020年)》9.《海盐县村庄布点总体规划(2014-2030)(2015年修改)》10.《海盐县绿道网总体规划(2010-2020)》11.《海盐县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12.《海盐县沈荡镇总体规划(2007-2020)》13.《海盐县沈荡镇水系规划(2013-2020年)》14.《海盐县沈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15.国家、浙江省、嘉兴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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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盐县建设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7)第四章建筑间距 (21)第五章建筑退让 (26)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2)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34)第八章绿地控制 (39)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44)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50)第十一章附则 (58)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 (59)附录二计算规则 (61)附录三名词解释 (67)附录四建筑间距图例 (69)海盐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海盐县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海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本县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2.1.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1.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1.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1.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1.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续表2—1第2.1.6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根据本规定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录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范范围内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2.1.7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第2.1.8条根据海盐县现状,按照《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海盐县城市规划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详见示意图):(1)旧城区:由城北路、城西路、朝阳西路、百尺路、河滨路、秦山路、新桥路、核电新村北围墙、体育场路、朝阳东路、盐平塘所围成的区域;(2)新区:规划区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节城市建设主要用地的比例和标准第2.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用地20~32%(2)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15~25%(3)道路广场用地8~15%(4)绿地8~15%第2.2.2条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标准控制:近期:90~105平方米/人远期:105~120平方米/人第2.2.3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1)居住用地18.0~28.0平方米/人(2)工业用地10.0~25.0平方米/人(3)道路广场用地7.0~15.0平方米/人(4)绿地≥9.0平方米/人其中公共绿地≥7.0平方米/人第三节工业用地标准第2.3.1条第一类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区用地混合布置。
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紧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符合居住用地的标准和准则。
工业用地内经申请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
第2.3.2条第二类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2.3.3条第三类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第2.3.4条单独设置的工业区,在不能利用城市居住用地的情况下,可包含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两部分。
每一单身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应大于4平方米)。
第2.3.5条编制工业用地规划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停车场等有关要求。
第2.3.6条大型工业项目单独设置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规定标准有所调整。
第2.3.7条工业用地内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四节居住用地标准第2.4.1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基本结构单元是居住组团。
居住区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四项用地。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第2.4.2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第2.4.3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3.1条海盐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3-1、表3-2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3.2条海盐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3.3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图》、《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图》,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3-1、表3-2执行。
第3.4条表3-1、表3-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5条对表3-1、表3-2未列入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旧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3-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注:1、本表所列用地性质以外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国及省有规定执行。
2、超高层建筑的开发建设的容积率控制指标酌情调整。
新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3-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注:1、本表所列用地性质以外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国及省有规定执行。
2、超高层建筑的开发建设的容积率控制指标酌情调整。
第3.6条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量综合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第3.7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10000平方米;(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为3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房地产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3.8条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开放空间的计算见附录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3-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4.1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2条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县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l、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大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3倍。
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
(二)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0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度小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受遮挡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车库层,其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车库层层高(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且扣除高度不得大于2.2M);受遮挡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其它用途时,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不得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层高;同一裙房上的几栋居住建筑,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裙房层高(只限底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
第4.3条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住户没有南向采光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4.4条在符合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6米。
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8米,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13米。
第4.5条在一类居住用地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居住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