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台湾地区股东李某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及合作纠纷等50余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青岛某文具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文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供李某某查阅。
一审判决后,青岛某文具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文具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公司股权、合作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重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及青岛市台港澳办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最终达成四方调解协议。
李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退出青岛某文具公司。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的其他执行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9个国家级新区,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
青岛某文具公司系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知名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一并化解青岛某文具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使该公司长达20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股权架构更加清晰,为下步公司上市及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积极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
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李华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案:该案件涉及一个上诉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行政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关于“撤销电视综艺节目《超级女声》”一案:该案件涉及无锡市广电局对《超级女声》节目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该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无锡市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某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件涉及王某某向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报告,但被拒绝。
王某某认为该拒绝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拒绝决定。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主要工作(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全力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的正当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对涉疫情防控的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准予执行。
落实《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12条措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二)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促进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依法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运用行政协议推动公共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
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房屋、拆违拆临等征收拆迁类案件,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依法妥善审理涉群体性纠纷等重大行政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审判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为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将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纳入简案管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一)基本案情崔某某经营的运输车队在山东某新型面料公司内部设立。
2010年起,崔某某每年与面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承揽合同,负责面料公司的货物运送。
因与面料公司结算运费需运输发票,崔某某遂在当地地税局开具运输发票提供给面料公司,开票税率为5.8%。
后崔某某得知沂源某物流公司可以低于地税局的税率开具运输发票,遂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陆续在该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共计为1608270元的运输发票,崔某某向该公司按4.6%税率交纳开票费。
崔某某将这些运输发票交与面料公司用于结算运费,面料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了112578.9元税款(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面料公司与沂源某物流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2014年12月11日,检察院以崔某某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11万余元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
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以崔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抵扣税款,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崔某某虽与他人进行了实际运输经营活动,但其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在此情况下,多次让沂源某物流公司为其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摘要:
一、行政拘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1.赵c 案
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三、行政诉讼案例对行政拘留的启示
四、结论
正文:
一、行政拘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包括:故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煽动群众闹事的行为以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二、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1.赵c 案
赵c 案是我国著名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赵c 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但赵c 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
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在该案中,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与赵某某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但在赵某某交付房屋后,政府却拒绝履行协议,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赵某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败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三、行政诉讼案例对行政拘留的启示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拘留并不是一种随意可以采取的措施,而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
在适用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提供其中两个案例:
1.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林建国是济南市退休工人,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
他因为房屋行政管理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履行房屋行政管理职责时未依法保障原告林建国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 李某星诉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但该临时用房被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且未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
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000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2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 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2. 张某诉辽宁省某县农合局履行报销医疗费用职责监督案3. 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监督案4. 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5. 福建省某县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6. 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 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8. 胡某诉湖南省某市某镇政府行政强制监督案9. 杨某诉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涉税行政争议监督案10. 韦某、黎某诉陕西省某市某区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监督案1.崔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案【关键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抗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简介】崔某与马某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马某处。
2013年马某去世。
2014年,马某长子及孙子将户口迁入某胡同17号。
崔某得知此事,认为马某已经去世,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未经户主同意不应办理户口登记,遂向某分局申请公开“某胡同17号户籍信息中马某长子及马某孙子迁入的文件信息”。
某分局答复该信息不存在。
崔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崔某向北京市某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检察院听取了崔某和某分局的意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座谈调研并向东城、丰台等分局询问实践中户口迁移的做法,查明,户口迁入材料中有一份已去世的“马某”签字的《户主同意书》,实践中市内户口迁移要求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公安部门会要求提供户主授权书或户主同意书。
检察机关还了解到,马某去世后,其公房的承租人已依法变更为崔某,但崔某被马某长子及孙子赶出家门,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崔某的腾房诉讼已判决但迟迟未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肩负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山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工作全领域全过程。
期间,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
山东高院研究室前期征集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广受社会关注和群众赞誉的10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10件案例涵盖了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惩恶扬善等不同层面,以小案例诠释大道理,用司法力量守护中华传统美德,用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侮辱消防英烈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
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不满,在QQ群内,对上述烈士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裁判结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处被告人傅某某管制八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目录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2.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3.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4.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5.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6.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8.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9.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10.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关键词】抗诉改判处警标准确认违法【案例简介】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
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
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
“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
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12月10日)目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永佳公司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1.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2.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3.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4.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5.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6.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7....(以下省略)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行政管理、税务处理、无主财产上缴、经营权侵犯、行政处理决定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促进法治建设。
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治建设。
山东法院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东法院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一、周某等31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一)基本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周忠某、于某等人,通过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方式,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形成了以周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周忠某、于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吴某、李某、赵某、施某、刘某、郑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次分明,分级管理,在组织内,周某被成员尊称为“大老板”,杨某被称为“二老板”,于某被称作“翻译官”。
该组织成员以周某的意志为全体成员的规矩,组织成员对周某须绝对服从。
周某对触犯其利益、权威等的成员轻则辱骂,重则被开除。
对“出力”较多、表现较好的组织成员,通过配发车辆、年底发放数额不等奖金、发包工程入股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医疗费等以笼络人心、壮大势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周某亲自指挥、授意、指使等方式,交叉结伙,携带钢管、镐把等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在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徂徕山旧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偷逃砂资源税费、非法开采河砂、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或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河砂税费稽查管理秩序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新泰市人民法院对该组织首犯周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7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30•【分类】其他正文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法院“走在前列”的发展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重点工作(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一是维护发展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如青岛“海军节”期间,青岛中院主动将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房屋强拆案引入诉讼程序,利用和解中心这一平台强化和解,既确保了海军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国家级重点项目进度。
二是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
对涉及济南中央商务区、青岛胶东机场、鲁南高铁、各地旧城改造、征收拆迁等近百个重点工程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是支持环保督查治理。
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是主动为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指导。
如济南法院建议长清区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了涉及300多户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和诉讼的发生。
(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企业类案件2652件,支持企业合理诉求370件。
判决某市政府依约返还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等1100余万元。
针对外资企业税收等问题提供平等保护,省法院对意大利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理案依法进行了提审。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国家行政法规合宪性、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之一。
下面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法律解释,为行政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在这个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权利和限制。
最高院认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策和选择的权力,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2.案例标题: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性。
最高院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解决了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在行政契约中的承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一案例中,最高院解决了行政赔偿标准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赔偿标准,并依法进行赔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案例标题:关于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裁决问题最高院解决了这个案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裁决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认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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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案中,杨某某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审查的178号批复即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
但由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某某以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对法律的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评析】本案是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典型案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仅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杨某某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杨某某对规范性文章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规范性文件起诉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2、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案情】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关于刘某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济劳鉴字(2015)12号不予受理通知,汽修厂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济政复不受字(2015)2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汽修厂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受理其提出的关于刘某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汽修厂不服,以复议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本案中,汽修厂向市劳鉴委提出的即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济南市人民政府主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技术鉴定机构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法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通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是否受理,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审查和处理行为,并不属于技术性结论。
有权力必有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列举针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但并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的,理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否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和权利救济原则。
故判决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复不受字(2015)2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本案是涉及对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鉴定程序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针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未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行政相对人对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而法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及权利救济原则,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法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的,理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院的裁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的保护,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复议行为的依法监督。
案例3、占某某诉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原告:占某某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案情】因广饶县孙武路以东傅家路以北化肥厂片区改造工程需要,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需拆除占某某位于孙武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
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住建局需拆除乙方占某某所有的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形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0160元。
2013年9月20日,住建局将占某某房屋装饰装修等附属物拆除,但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
【裁判】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系住建局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占某某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订立、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虽然享有单方面的行政优益权,但该优益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占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住建局应依约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故判令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70160元。
【评析】本案是涉及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占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行为的依法监督。
案例4、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情】2012年10月23日,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新城电子通讯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场所内摆放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有的正在使用,有的正在出售。
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询问调查,认为王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随即对涉案物品:卫星天线3面,卫星接收机3台,高频头5个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于市文化执法局,并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交付王某某。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除列明登记保存的物品外,还载明:“因涉嫌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对你(单位)的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
同日,市文化执法局对王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案件制作(日)文案立字[2012]第078号立案审批表、(日)文保审字[2012]第07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涉案物品处理审批表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