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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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

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该案

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黄某在审批工程项

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最高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

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

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

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最高人

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

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

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此案

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

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

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

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民法院发布⼈民法院关于⾏政不作为⼗⼤案例案例1

张恩琪诉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政不作为案

(⼀)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13⽇、10⽉16⽇向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25⽇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以下简称市社保基⾦中⼼)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26⽇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中⼼职责,遂将信件转⾄该中⼼办理。该中⼼于2013年11⽉29⽇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了确认,该中⼼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中⼼分别提起诉讼,因各⾃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中⼼转交信件⾏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中⼼上述答复,判令⼆被告履⾏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民法院⼀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的⾏政职能,其于2011年10⽉19⽇向与其存在⾪属关系的市社保基⾦中⼼下达⽂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的通知》,第⼆项明确规定“对⽤⼈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市社保基⾦中⼼办理并⽆不当。市社保基⾦中⼼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不履⾏法定职责⼀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系未履⾏法定职责并进⾏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市社保基⾦中⼼于本判决⽣效之⽇起三⼗⽇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的,从期满之⽇起按⽇处70元罚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审宣判后,各⽅当事⼈均未上诉。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一、深圳贤成大厦案

【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

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十大案例具体如下:

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行政违法案例

行政违法案例

行政违法案例

1. 在执法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行政不当处理,违法操作,违反了土地法律法规。例如,行政机关在土地出让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土地超面积等情况。

3.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实施行政裁量权,超出了法定的行政权力范围,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例如,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对某个企业进行处罚或者限制其经营自由。

4.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例如,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干预市场价格,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5.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未及时作出决定或者未履行行政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致使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行政违法案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多样化。在具体案件中,行政违法的形式和性质会有所差异。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近年来,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屡见不鲜,让我们对司法公正和行政法治的信心也日渐动摇。其中,一些案例更是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关注。

2018年8月,广东佛山一位市民在公园散步时被两名执法人员制服,并用橡皮棒殴打致死。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执法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给了人民一个安心的信号,即不管是谁,行政执法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更不得伤及无辜。

但是,令人悲愤的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不遵循法律,甚至私自扩大执法权限或采用暴力手段,对涉案人员实施残忍的体罚和殴打,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投诉,让执法者明确法律的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

中国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长沙楼市黑帮”案件:该案件涉及一众房地产开发商、中介、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房产信息、虚构房屋交易以及借贷等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长江水污染案”:该案件涉及多家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污染严重,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高尔夫球场占地案”:该案件涉及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和高尔夫球场运营商,占用大量国有土地,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养老院虐待老人案”:该案件涉及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严重侵犯老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谴责。

5.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黑车运营案”:该案件涉及黑车司机非法运营、拒载、故意损坏计价器等违法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6. 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医疗器械欺诈案”:该案件涉及多家医疗器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医保基金,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

7.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教育腐败案”:该案件涉及多名学校领导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公平和民众权益。

8. 上海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电信诈骗案”:该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途径实施电信诈骗,已造成严重经济

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盗掘古墓案”:该案件涉及多名盗墓贼盗掘古墓,严重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尊严和利益。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这

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介绍

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

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

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这一判决在

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

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

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

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

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

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

学招生案》。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

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最高人民

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

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

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

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

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十大行政案例

十大行政案例

十大行政案例

第一、《小明家长维权案》。

小明在学校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家长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经过调查和协调,最终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公正处理,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生问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保护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行政机关采取了果断的行动,依法依规进行了环境治理,最终解决了环境问题,这个案例彰显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体现了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第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例》。

某地发生了突发事件,行政机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扶贫工作案例》。

某地区开展了扶贫攻坚工作,通过因地制宜的扶贫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作风,为实现精准扶贫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五、《食品安全监管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严格监管和处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为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城市规划管理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违规建设现象,行政机关果断采取了整治措施,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严明纪律和依法治理原则。

第七、《市场监管案例》。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一、案例分析:

1.1 案例背景:

某地区某部门存在一起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该部门担当着维护社会

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履职、不作为

的情况。

1.2 典型案例:

(1)案例一:X案

X案中,该部门接到民众举报有人在某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斗殴,但

该部门未及时介入调查,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最终影响了公共秩序。

(2)案例二:Y案

Y案中,该部门收到裙众对某小区疑似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但迟迟未对此进行核实,致使情况持续存在,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1.3 问题分析:

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反映出该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只是因为资源匮乏或工作压力大,更是缺乏责任感、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从而导致了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二、整改措施:

2.1 规范机制:

(1)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树立典型案例。

(2)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2.2 强化责任: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责任心和使命感。

(2)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勇于担当的员工给予奖励,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3 提高效率:

(1)配置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2)强化内部交流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耽误。

三、材料:

3.1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的通知:

针对上述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为加强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于担当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处罚等。

不作为案例分析

不作为案例分析

不作为案例分析

引言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身居要职却不尽全

力履行职责的情况,这种现象被称为“不作为”。不作为不仅会给

个人声誉带来损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背离。本文将以不作为

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期提高社会的治理效

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案例描述

不作为是指在管理职务中,有些人明知问题存在,却敷衍塞责,拖延处理或者干脆不管不问的现象。下面就以某地政府未解决居民

报修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某个小区居民多次向所在的地方政府报修小区内的环境问题,

包括路面损坏,垃圾清理不及时,以及管道堵塞等。然而,政府相

关部门在接到报修后并没有及时回应和处理,而是一拖再拖,导致

问题越来越严重。居民们感到极度的失望和无助,不满情绪开始蔓延,公共秩序也随之受到威胁。

案例分析

不作为现象的出现通常和多方面因素相关。在这个案例中,可

能存在以下原因:

1.行政懈怠:政府部门对快速高效解决问题缺乏迫切性和责任感,导致对居民报修问题不重视。

2.资源分配不均:可能由于资源紧张或者其他优先事项的存在,政府部门未能将足够的资源用于解决小区环境问题。

3.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监督和追责机制,导致

工作效率低下和责任意识淡薄。

4.信息沟通不畅:政府部门与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通畅,导致居民的报修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不作为的问题,提高治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

1.改进行政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树立高效务实的工作理念,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真正将公共利益置于首位。

2.加大资源投入:政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将有限资源用于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

“行政不作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1:

2007年7月5日晚被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当地黑势力绑架,经多次报警,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接警后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解救,致原告被非法拘禁长达四天。在原告被非法拘禁期间,2007年7月7日下午,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人冲到共青城玉光制衣厂欲实施哄抢,厂领导和职工多次向被告报警寻求保护。被告接警后有六、七名干警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保护,导致原告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洗劫一空。2007年7月10日,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以“侵占”这一莫须有的罪名对原告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此,要求被告:

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4379850元(制衣厂被抢后财产损失费用;原告受伤后,由于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治疗,造成损失部分费用。);

二、赔偿原告之父因其刑事拘留后受到刺激造成伤残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520000元;

三、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2:

2011年3月初,内蒙古赤峰市某旗县的王某某找到唐凤媛律师,说1995年一个外村的与王某同龄的女孩刘某某考学没有蒙古族身份(少数民族身份有加分待遇),要借用一下我的户口,王某某的母亲考虑与中间人的近邻关系,却不开情面,就将王某某的户口本页子借了出去。过了三天就还回来了,家人也就没注意。等到2007年6月份,王某某在辽宁沈阳打工回当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户籍已经被注销,而存在另一个身份证号与王某某一致、住址一致、只是照片不同

行政违法案例

行政违法案例

行政违法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关于行政违法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仅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挑战,更是对法治的一种考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案例。某地的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规,排放了大量的有害气体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环境。环保部门多次对该化工厂进行检查,并要求整改,但化工厂始终置之不理。最终,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化工厂进行了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赔偿了受影响的周边居民。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也向社会传递了环保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触碰性。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案例。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原料,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最终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这个案例再次表明了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向社会释放了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的信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的案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监管部门多次进行督查并要求整改,但工地方始终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最终,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工地进行了停工处罚,并要求整改。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向社会传递了建筑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态度。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罚,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为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行政违法问题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社会的良好氛围。

行政不作为案例(拒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例)

行政不作为案例(拒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例)

⾏政不作为案例(拒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徐某系北京⼀家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为办事⽅便想在黄州购买⼀辆摩托车,因在政府⽹站上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于今年5⽉1⽇⽤特快专递函请黄州区交通局告知该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等政府信息。5⽉3⽇,该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直到6⽉10⽇前该局没给其作出答复。6⽉10⽇,徐某向黄冈市黄州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政不作为⾏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在⼀定期限内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同⽇,黄州区交通局对其作出了书⾯答复。徐某对黄州区交通局答复内容未提出异议。鉴于被告已改变具体⾏政⾏为,黄州区法院在双⽅当事⼈之间做了⼤量协调⼯作,但原告不同意撤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

黄州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州区交通局作为当地交通⾏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由于原告徐某对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案件起诉后作出的答复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向原告重新答复已⽆实际意义,黄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院判决】

黄州区⼈民法院依法审结⾸例状告⾏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作为案,判决确认被告黄州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原告徐某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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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

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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