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居民区》等7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居民区》等7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17
•【文号】国卫通〔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关于发布《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居民区》等7项推荐性卫
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0〕17号现发布《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居民区》等7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687—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居民区
WS/T688—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宾馆饭店
WS/T689—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商场超市
WS/T690—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餐饮服务场所
WS/T691—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WS/T692—2020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臭虫
WS/T693—2020蚊虫生物防治技术指南细菌杀幼剂
上述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8月17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
备案表
服务机构名称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1、备案表需保持整洁,不得折叠;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
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2、单位性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分类填写,如国有、集体、私营独资等。
3、封面的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爱卫部门受理工作人员填写。
4、所附文字资料应采用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公章,如备案单位未有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必须逐页签字,并在备案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注明。
5、图纸按原件样式,按比例缩放加贴到A4纸。
6、机构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使用的机构全称。
7、注册时间: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
8、注册资本: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
9、税务登记证号:指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10、备案项目分为:鼠、蚊、蝇、蟑螂、蚤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异地备案、增加备案项目的填写。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解读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亮点解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号)。
这两个管理规定,都属于地方行政法规的范畴,两相比较,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几个亮点:解读一:全文中“除四害”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这一改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对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的界定更加科学。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这个“管理规定”重点在于消除老鼠蚊蝇和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所带来的危害。
而经过修订的《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了老鼠蚊蝇蟑螂四种媒介生物之外,“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也在预防控制之列,如跳蚤、臭虫等等;第二,强调了预防控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非化学防治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及更多地被采用,包括物理防制、生物防制和文化防制手段。
对病媒生物的控制程度,是将其危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而不是完全消除危害。
解读二: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鼠设施,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原文中“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和“第二十条对违反这一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是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最大亮点之一。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更加体现了“预防控制”的重要性。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粤卫[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省于2012年3月1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服务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备案项目为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二)资料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粤府〔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5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推进健康广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全民健康水平,为推进健康广东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全面优化,公共卫生设施水平不断完善,卫生城镇覆盖率持续提升,健康城市建设深入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普及,社会健康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整体联动新格局基本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整体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二、持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三)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持续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各地市每年4月份组织持续1个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各县(市、区)每月开展1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统一行动,各街道(乡镇)组织辖区内社区、村庄和单位每周进行1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粤卫办函[2014]36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卫办函〔2014〕36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爱卫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健康教育中心:今年6月以来,我省广州、佛山、中山等地相继发生登革热本地疫情,其中广州越秀区、南沙区、白云区等地发生多起本地暴发疫情。
截至8月27日,今年全省共报告确诊登革热病例697例,较2013年同期(275例)增加153.45%。
当前我省气候适宜蚊媒滋生,蚊媒密度监测数据创2006年以来新高,登革热防控形势相当严峻。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登革热防控工作,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林少春副省长多次批示、指示,要求立即动员,全力做好登革热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蚊虫滋生传播疾病,登革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各地卫生计生、爱卫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登革热防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已经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地区要切实加大防控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发动群众,全民参与,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遏制登革热疫情扩散、蔓延的势头。
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监测和评估预警,蚊媒密度超过安全水平的,要及时、彻底灭蚊,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明确责任,协同作战卫生计生、爱卫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推动形成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开展以灭蚊、清除蚊媒滋生地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协调做好登革热防控的工作机制和局面。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2003-07-26 09:08:10 南方网(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等;(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
第七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爱国卫生
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调整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
家库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库自组建以来,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智囊和技术支撑作用,对我省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卫生创建工作高质量开展,经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决定对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各地也应组建本地的专家队伍,保证专家队伍数量,加强培训和交流,稳步提升专家队伍的质量,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卫生创建工作任务。
附件: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库名单.docx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病媒防止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防治。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监测、评估和培训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防制措施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下水道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彻底清除卫生死角。
第九条实施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应当遵循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剂,避免对环境和非靶生物造成危害。
第十条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群分布情况,及时调整防制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制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四、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 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管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预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造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管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管理和消杀工作,催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催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粤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7号《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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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爱卫办[2013]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
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
(粤爱卫办〔2013〕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爱卫办、佛山市顺德区爱卫办:
为规范我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我办制定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细则要求,对前期已报送我办公示的服务机构重新评审。
相关材料,在12月10日前报我办,逾期未上报的,我办视作不符合公示条件处理。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已备案的本省服务机构。
二、公示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1.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2.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备案项目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1.按备案项目分类制订工作规范,对防制环节、操作步骤、效果评价等有明确指引。
2.有药物的采购、仓管、配制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用药物合法、安全、有效。
3.有器械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的管理制度。
4.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和实地勘察记录,制定符合技术规范的工程方案。
5.有规范的投药记录。
6.有密度监测和收集分析甲方反馈意见等效果评价措施。
7.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工程合同。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技术人员
1.防制工程操作人员,取得地级以上市爱卫部门或病媒生物防制协会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2.有4名以上获得地级以上市爱卫部门或有害生物(病媒生物)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3.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的培训。
4.定期对员工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有教案,有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和器械
1.办公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2.库房的总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大小与业务量相适应。
3.药品和器械仓库应分别独立设置,通风、照明、防盗、防鼠和消防等设施完善。
4.有防止药品交叉污染措施,用于毒杀老鼠的药物有独立区域存放。
5.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药物和器械。
(五)收费合理
1.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指导价格。
2.没有颁布收费指导价的地区,服务机构应制定企业内部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
三、公示程序
(一)申请提交
已备案的本地服务机构(异地备案除外)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二)条件评审
1.备案机关在收到公示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服务机构的备案材料、公示申请、审核意见报送地级以上市爱卫办。
2.收到材料的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公示条件
评审。
评审组人数不少于4名,评审人员需熟悉业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表1)。
评分办法采取个人评分(见附表2)与综合评分(见附表3)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分总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符合备案公示要求。
(三)资料报送
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在每月的10日前把符合公示条件单位的材料(备案资料、备案公示申请、公示条件个人评分表、公示条件综合评分表)电子文档(PDF格式,灰度扫描,精度不少于200PI)与备案单位公示条件审查意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月报表的原件报省爱卫办。
(四)备案公示
省爱卫办对当月按时送达的备案公示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下月10日前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门户网站()上公示。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审专家库(第一批)
2、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条件个人评分表
3、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条件综合评分表
附表1:
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审专家库(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