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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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使用,严格控制车辆各项费用支出,确保车辆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行政部和各区域、各公司综合部(办公室)为本级车辆管理部门。

应设置专(兼)职车辆管理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调度、新车入户、旧车报废、车辆维护与保养、油料、车辆保险、年审、事故处理、车辆档案等管理;负责加强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评价、执照审验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区域及所属公司购置、租赁的车辆及经批准由公司支付费用的个人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成立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级分管车辆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运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运营部,主任由安全运营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综合(行政)部(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每季度召开1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2、定期通报车辆交通安全和有关情况,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形势;
3、研究制订预防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
4、提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5、决定车辆交通安全及对驾驶员考核评价事项等。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行车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车辆年度、月度安全目标和措施的制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3、做好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评价、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4、抓好驾驶员劳动纪律和日常安全行车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影响车辆安全的各类问题和事故隐患,查处、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合理安排出车次序,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各类车辆管理表及行车记录。

6、定期组织车辆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车况、加油、维修、保养等,严格控制费用,节省开支。

7、定期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检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8、负责处理行车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做好交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事故后,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事先填写《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单》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

新车入户后,车辆管理部门即建立车辆档案并填写《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包括:车辆登记证正本、车辆购置税正本、行驶证复印件(正本随车)、保险单(保险卡随车)、驾驶证复印件(正本随驾驶员)以及其他车辆档案资料等。

第八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使用调派部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调派,其他部门应服从和配合安排。

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级工程、运营等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营工作中使用车辆进行调度,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工程、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跟踪检查,监督、核查被授权部门的行车记录、派车登记、取放车辆等相关记录。

第九条车辆证照和驾驶员证件的审验、保险等事务由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或驾驶员)负责办理。

车辆管理部门要进行《车辆保险、年检、使用统计表》(见附件13)登记,以掌握相关情况,及时督促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配备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无特殊原因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换。

确因工作需要调换车辆,必须在调换时核查车辆手续、行驶里程、违章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派出车辆进行跟踪检查,提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掌握车辆的行驶动向。

第十二条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车辆加油由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或驾驶员),持公司统一办理的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并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附件4),不得由他人代加;车辆清洁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每台车辆管理的基本情况,如:行驶里程、加油量、油耗分析等,填写《车辆(月份)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根据数据分析车辆管理情况,杜绝和堵塞车辆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等,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车辆维护、安全驾驶、交通法规等知识。

驾驶员应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及车辆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指“专(兼)职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

“车辆责任人”系指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驾驶集团为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各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即为配备车辆的指定车辆责任人;“兼职驾驶员”系指有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书,但单位不指定其驾驶固定车辆,能够临时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均应与本单位专(兼)职驾驶人员签订《机动车维护和安全驾驶责任书》。

第十七条专(兼)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人事关系、职责确定统一归属车辆管理部门。

各单位聘用的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等业务知识。

2、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拟聘用的驾驶员要在试用期内给予从业资格严格审查,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见附件6)。

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业务考试和在试用期内考察其安全驾驶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3、对审查合格并决定聘用的驾驶员,由所属区域颁发集团统一印制的内部驾驶资格证书,报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安排其驾驶与驾驶证相对应的车辆类型。

对在集团工作期间取得驾驶证人员,也需在取得驾驶证满2年以上,方可办理集团内部驾驶资格证书。

4、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

出车时,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以方便联络。

出车回来,应立即告知车辆管理部门。

5、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如有意见,可事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反映。

6、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或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借)他人驾驶(使用)。

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公作私用。

7、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不准带着情绪开车,不违章驾车,不开快车、酒后车、疲劳车。

8、驾驶员有义务参加和接受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和经常性的培训或教育活动,应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并有指导车辆责任人驾驶操作技能的义务。

9、切实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

要经常对所驾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出车证件齐全。

每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油料及其他性能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事故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保养。

10、公司须安排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车辆,驾驶员收车后,须将车辆停放到公司指定停车点。

特殊情况需在指定点外停放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驾驶员负保管责任。

11、驾驶员日常行车要随时填写《行车记录表》(见附件7),按月交还给车辆管理部门,以便统计车辆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填写其他管理记录。

12、驾驶员要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文明行车,礼貌对待乘车人员,微笑服务,语言文明。

第十八条车辆责任人管理
1、车辆责任人必须持有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日常应加强驾驶技能的训练,规范操作程序,严
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不准带着情绪开车,不违章驾车,不开快车、酒后车、疲劳车。

2、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及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告知车辆管理部门按报修程序进行修复。

3、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的统一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自身公务活动用车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车辆,并尽量满足其他部门或人员业务用车。

4、严禁私借车辆给本单位员工非公务用车或外单位人员使用。

5、车辆责任人对车辆负保管责任,车辆应停放在安全的地方,并检查车门、车窗上锁和关闭情况。

第五章车辆的使用
第十九条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应在用车前一天下午16:00之前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紧急与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在收到用车申请后,车辆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用车需求,如果不符合派车条件的,应当拒绝派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如果符合派车条件,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所办事项的“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同线共乘”的原则统筹安排,填写和签发《派车单》(见附件3,《派车单》由车管部门和驾驶员各留存一份备查),统一调派驾驶员出车,并将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无专职驾驶员可安排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符合车辆驾驶要求的兼职驾驶员驾车,用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交还。

如果符合派车条件,但因为车辆外出无车可派,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车辆能够再次使用的大致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派出车辆:
1、在银行、税务部门办理提款、转款、贷款、报税以及其他重要票证,需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2、进行重要业务洽谈的;
3、外出办事在5公里以上且没有或乘坐公交车不方便的;
4、接送公司重要客人的;
5、公司在外举行会议、参加培训等需要统一安排的;
6、车辆管理部门认为可以派出车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按照《派车单》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根据用车人口令随意出车和变更路线。

如需要临时变更路线且变化较大的,应当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在《派车单》上注明。

公司领导出车也应电话告知车辆管理部门,以便掌握车辆去向。

第二十三条车钥匙上班时间由车辆驾驶员保管;下班后或节假日,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并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部门或根据安排交由值班人员,填写《取放车辆登记表》(见附件8)。

如有紧急出车任务,驾驶员可电话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领取车辆行驶证和钥匙,于第二天补填《取放车辆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在外接待或因公外出的车辆,在下班无法上交车辆行驶证和钥匙的,必须电话通知车辆管理部门,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在接待任务完成后,立即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还车辆管理部门或公司值班人员,并填写《取放车辆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车辆不能返回公司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存放。

同时,必须妥善保管和存放车辆,如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不得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区域总经理或集团领导书面批准,车辆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安排。

因私用车需经公司经理以上级领导同意,并报区域总经理或以上级领导批准。

公司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外观及GPS系统、导航仪等车辆配套设施物件),并查验车辆行驶手续是否齐全(如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否则,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司车辆如果发生调配,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审批单》,车辆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凭《固定资产调拨审批单》进行车辆调配交接。

在车辆调配交接过程中,交接驾驶员应对车辆的证照、钥匙、行驶公里数、违章记录、随车设备工具用品、
车辆管理档案等进行检查交接,并填写《车辆移交清单》(见附件9),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确认。

第二十九条乘车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对其违章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乘车人员不得有影响和干扰驾驶员驾驶的语言或行为,不得指使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

如果有不当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在区分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过错的基础上,乘车人员对造成的后果与驾驶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各级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和使用公司车辆学习汽车驾驶。

第六章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第三十二条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定期安排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督促车辆驾驶人员按规定里程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洗、调整、润滑及日常的保养工作。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由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保养(维修)统计记录表》(见附件10)。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修理,严禁开“带病车”上路,使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和车容车貌。

第三十三条车辆由驾驶员负责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车辆因使用状况、里程数、使用年限等正常原因需要维修或保养、大修的,应事先由驾驶人员提出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
审批表》(见附件11),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送到具备修理条件的定点厂家进行修理。

车辆修复后须经专职驾驶员或有驾车经验的车管员试车验收合格,在修理单上签字认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维修保养后如出现部件更换,须将更换下来的部件带回公司备查。

由于车辆驾驶员疏于管理,没有按计划保养,造成车辆损坏和机件故障的,由驾驶员承担部分费用。

第三十四条凡属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需提请专项报告,由驾驶员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修理原因及修理费用,其部分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维修,或因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和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修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所属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由集团指定的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专人管理、专职驾驶员、专职装卸人员、专门停放地点,车上必须配置符合规定的通风装置、固定装置、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车辆装载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
等部门审验合格。

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第三十八条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

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按《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操作。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等,方可聘用上岗作业,同时由所属区域颁发集团统一印制的内部驾驶资格证书,报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品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第四十条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第四十一条运输危险品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四十二条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组织抢救,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四条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防范“他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五条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八章车辆费用报销
第四十六条车辆费用报销按集团《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使用车辆时所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费、加油费、高速过路费、维修费等,由车辆驾驶员负责在每次费用发生时缴纳并登记,附有《派车单》、《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费用报销明细表》(见附件12)及各种票据等,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车辆管理部门印章,再按集团《费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第四十七条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违章罚款,均由驾驶员个人自行负担,不得直接或变相由公司报销入账。

第九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车辆如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首先做应急处理,然后按照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二章之规
定及时向相应级别的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当事人及事故单位应按照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章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第四十九条属于借调的人员及车辆在借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借调单位应视为事故单位。

第五十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按照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七章相关规定向事故当事人(责任人)进行经济索赔。

第五十一条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事故信息管理、风险防范及事故档案管理等,依据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奖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实行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每月由各区域、各公司对驾驶员驾驶状态进行评价(见附件14:《驾驶员驾驶状态评价办法》)。

对工作积极、行车安全、爱护车辆、节省油料的驾驶员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驾驶员评价总得为分90分以上,且出满勤、月累计出差(指离开公司驻地,晚间不能返回公司的)或加班15个工作日以上的(凭车辆管理部门考勤、出差、加班等统计报表),可给予驾驶员300元/月奖励。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八、九、十条,第四章第十七条4、5、8、9、10、12款,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七、二十八条,第七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每次扣发责任人100元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月累计违反三次和全年累计违反五次以上者,予以降薪一级。

2、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6款,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八章第四十七条,每次扣发责任人200元工资,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累计违反三次和全年累计违反五次以上者,予以降薪一级,调离工作岗位。

3、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7款,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每次扣发责任人500元工资,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当月累计违反三次和全年累计违反五次以上者,予以降薪二级;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解聘处理。

4、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所有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将视情节轻重究其车辆管理责任,直至取消其车辆责任人资格。

5、以上经济索赔不包含因此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发生各类事故产生的损失与赔偿等费用。

第五十四条经领导同意将车辆停放在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但因疏忽(如不锁车门、不关车窗)造成车辆遗失或事故的,驾驶员赔付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20%。

私自在外停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遗失或事故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或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机械事故,驾驶员赔付修理费用的10%;属汽修厂责任的,除追究汽修厂责任外,还要追究试车验收人员的责任。

凡属私事用车或违反车辆使用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坏,维修按第三十四条程序与方法处理,其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五十六条符合因公用车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和主责的,责任人赔付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30%;同等责任赔付免赔部分的15%;次责赔付免赔部分的5%。

不符合因公用车规定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奥德发[2009]47号)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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