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但基建及大型改扩建工程采购、科研外协服务以及后勤集团自营食堂、物业零星水电土木维修工程材料的采购除外,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
(一)政府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学校自主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实施学校自主采购。
第四条学校自主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用户部门零散采购。
(一)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政府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除外,如工程类),属于用户部门零散采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学校集中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归口管理。
不属于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
第五条学校的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的采购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采购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研究决定学校的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采购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需配合招投标中心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
各家银行为我校教职工提供贷款方案的情况说明【模板】
各家银行为我校教职工提供贷款方案的情况说明为减轻教职工压力,降低个人贷款成本,财务处近期积极与多家银行沟通协调,做好了学校应该配合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有四家银行向我校教职工购房提供专项贷款服务业务。
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均可以为我校购房教职工提供信用卡分期贷款,其中:有的银行还可以提供长期贷款业务。
望有贷款需求的教职工个人,即日起可以在财务处网页查询各家银行(排名不分先后)提供的贷款产品、需要资料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了解相关政策,选择适合个人所需的贷款,办理相关准备手续。
财务处2016年8月22日附件中国银行对河南大学周转房22号院个人贷款服务方案一、租房贷:1、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有地址页、户主页、本人页),结婚证复印件。
若离婚应有离婚证明及目前未婚证明1份;未婚应提供未婚声明1份;2、预交款收据、二次交款收据及挑房证明3、担保人提供身份证件,担保人须为本校教职工或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
4、收入证明:贷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担保人及借款人配偶为学校教职员工的,收入证明由学校提供。
如是学校以外人员的,由配偶及担保人自己提供。
5、借款人授权每月扣划还款账户的复印件。
担保人及配偶为外单位的请到中行河大支行领取空白收入证明。
二、爱家分期: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可用于家装、家电、旅游、教育、婚庆、购房税费、车位、汽车等消费需求。
专项额度,最高至30万元。
(一)河南大学正式在岗员工可以申请爱家分期卡1、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2、本人现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收入证明(二)爱家分期期限及费率优惠可自主支付,分期期数不超过36期三、信用循环贷款:无抵押,循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三年(购车),可用于购车、家装、家电等消费支出。
河南大学正式教职工均可办理。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两名担保人,担保人须为本校教职工或公务员、行政事业正式员工。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个人申请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图附件1:
附件1一、个人申请时间安排: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自行下载打印《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1式4份)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选填,1式4份),或到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领取(上述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办理申请截止时间:2009年5月31日。
申请人必须在此之前持已填写好的《申请表》(限本人填写部分,1式4份)到大学城校园综合楼406、408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等手续,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为避免办理过程中人员过于集中,请各单位服从如下办理时间安排(指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情况函调表》(以下简称《函调表》),进行函调。
4.如果申请人是未曾有过工作变动的单身教职工,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可一并将《申请表》和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1式2份)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登记,即完成了其个人的申请工作。
5.申请材料交回截止时间:2009年6月30日。
申请人必须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此之前将已经配偶单位、原工作单位及原居住地房改部门单位审核的《申请表》、《函调表》、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交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填表要求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0项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12项为本人和配偶的基本情况,请本人如实填写。
2.《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申请表》第11项、《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以标准租金继续租住学校公房申请表》第13项,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填“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如未“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填“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和参加过住房货币分配”,如已“领取过国家认定的住房补贴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应填写领取总额及领取的起止时间(年月);如目前为止仍“以廉价租住公有住房”填写“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如以成本或市场租金租住公房或未租住公房填写“没有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房”。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生集体户口购房政策规定(一)政策要求根据2020年3月5日,广州市审议通过的《广州市集体户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以申请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学校学生集体户虽是临时性的广州户口,但也属广州市户籍,享受广州同等福利!!(二)学校学生集体户能否买房?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目前政策规定的“户籍”标准,只要具备广州市户籍,无论是集体户口还是个人户口,都可以依本地限购政策买房。
也就是说广州集体户口(包含学生集体户)和广州户口一样,可直接买房,不需要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
再结合本地论坛、购房中介等购房的信息查证,证实学校学生集体户是可以在广州黄埔、南沙、荔湾、天河、海珠、番禺、白云、花都、越秀这9个区买房,不需要满足“连续缴纳满5年(含5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这个条件,在广州市限购城区单身购买1套,已婚购买2套。
也就是说:广州在读学生→提出申请→迁入广州学校学生集体户→具备广州购房资格(三)购房的限制全款买房没问题,贷款买房有限制!学校学生集体户,全款购房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贷款,会受到银行的策限制,首付比例不是最低的30%,具体政策需要咨询贷款所在银行,因为在校学生,可能大部分都没有合理的收入证明,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银行不会向他们提供贷款,买房需要一次性支付全款,或者提供贷款,但需要担保人等条件。
(四)购房后能否直接迁入房产户口不可以!不可以直接从学生集体户口迁入到名下的广州房产。
学生集体户口为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应需在广州是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接受,准予在广州落户,才可办理迁入成为广州居民户口。
你可以在广州学校集体户口买房后,需等毕业后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市场或单位集体户后,才能把户口迁移到所购置的房产上而入户广州有广州人才引进政策。
(五)广州集体户购房,需要提供的资料:广州户籍人口,需年满18岁周岁。
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
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精神,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动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实验室用房,提高使用效益,突出共享和显示度,建立实验室用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用房,是指在大学城校园、东风路校区、龙洞校区和番禺校区各学院(部、中心)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用房。
其中用于教学的实验室用房(以下简称教学用房)是指由教务处安排的、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且使用性质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准备室、教学实验用品仓库等;用于科研的实验室用房(以下简称科研用房)是指教师及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验室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科研实验室、科研办公室、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房面积,不含走廊、厕所、楼梯、卫生间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间、水泵房等公共空间,用房面积以室内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用房动态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该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用房动态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各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用房核算定额;审批实验室用房的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实验室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教学用房面积的认定,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查、定额面积配置和超额使用面积核算,负责相关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的起草修订,协助做好实验室用房调配搬迁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收取实验用房资源使用费,按本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监督实验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开支使用。
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总务处等部门协助做好用房动态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用房核算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各学院(部、中心)作为实验室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单位,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实验室用房动态管理小组。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 1月 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3.5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广东工业大学教师系列岗位业绩金分配管理考核细则.doc
附件一广东工业大学教师系列岗位业绩金分配管理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业绩金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学和科研管理,创建和谐的教学和科研环境,以达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水平、扩大科研规模的目的,根据《广东工业大学业绩金分配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实施对象为列入我校事业编制的教师系列岗位人员。
受聘于教师系列岗位的人员必须承担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社会服务工作以及学校和学院(部、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中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教学(含公选、重修、辅修、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拟定试卷和批改试卷、评定并提交成绩、监考、指导实验(含实习、实训以及综合性、创新性、设计性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研究(含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改革、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利用与开发等),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含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评估、验收及自制仪器设备)等所有与教学工作相关的环节及内容。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必须无条件承担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合理科学地安排教学工作;应发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积极组织团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与广东省经济建设的联系,努力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争取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二章本科教学任务与业绩金分配第四条本科教学工作分为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专业教育、公选与重修课三大类,各类占本科教学总工作量的比例分别为29.5%、63%、7.5%。
全校性公共课包括大学英语、高等数学与工程数学、“两课”、大学物理、体育、电工电子及实践、计算机基础、制图、机械设计、力学、基础化学及实验、金工实习。
列入全校性公共课的各门课程占全校总公共课的比例见表1。
对上述比例,学校可根据每学年的教学实际运作情况作出调整。
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分配标准与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分配标准与管理办法广工大设字[2004]6 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更充分、合理、高效、公平的利 用学校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b5E2RGbC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指在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园、东风路校区和龙洞校区所有建筑目 的为实验室的建筑。
实验室面积以室内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p1EanqFD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用房的直接管理部门。
凡是实验室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 日常维护和室内装修改造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DXDiTa9E第四条 学校关于实验室用房的分配标准、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RTCrpUDG第五条 实验室用房分为实验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和实验行政办公用房。
实验教学用房包括公共基础 课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用房包括科研办公室、研究生用房和科研实验室。
5PCzVD7H第六条 实验室用房的分配标准主要依据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所承担的本科生实验教学基本任务、研究 生的基本规模和科研队伍的基本结构以及所承担的科研基本任务,并综合考虑各学院教学、科研及学科建 设发展的需要。
jLBHrnAI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一)公共基础课实验室面积标准 Aj1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主要指大学物理实验室、电工电子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机械设计原理实验 室、基础化学实验室(含有机、无机、分析和物化实验室)和力学实验室。
xHAQX74JA j1 K1 N SK 1/100 (平方米)其中 K1 是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K1 取值如表 1 所示;NSK 是按学校教学计划该实验室承担的教 学实验年人时数(如承担实训,按实际使用实验室时数);LDAYtRyK表 1 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 K1实验室 名称大学物理实验室 电工电子实验室计算机基 机械设计原理实验室、础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力学 实验室系数 K110.523(二)专业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面积标准 Aj2A j2 K 2 N SK 4 /100 (平方米)表 2 考虑不同专业性质的调整系数 K2专业大类机电、名称自动化系数 K21.3信息、建设 物理、艺术1化工、环境、 材料 1.5管理、文法、 计算机、数学0.51欢迎。
大学生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改)
Q/CT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TGL-JY-014-2014 大学生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2014-03-20发布2014-04-01实施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发布大学生员工购房借款管理规定(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学生购房借款金额、服务年限、申报程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引进的大学生及特殊专业人才。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购房借款:本标准中购房借款,仅指在职大学生中(或特殊专业人才)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时向公司申请无息借款。
3 管理部门及职责3.1公司党政办为公司购房借款政策制定部门,具体职责如下:3.1.1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的住房借款规定并报公司审批。
3.1.2对申请住房借款的大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3.2计财部为公司住房借款资金落实部门,具体职责如下:3.2.1对员工住房借款申请和借款协议进行审核。
3.2.2对员工住房借款申请提供资金,并负责跟进享受无息借款大学生员工的还款工作。
4 管理内容和方法4.1 购房无息贷款4.1.1 享受对象及借款金额4.1.1.1具有国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本地(黄石地区)购房安家,经本人申请,公司提供购房无息借款5万元。
4.1.1.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担任公司中高层领导干部的大学生员工,且在公司工作满3年,如在本地(黄石地区)购房安家,经本人申请,公司提供无息借款7万元。
4.1.1.3特殊型人才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大学生员工,购房借款金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
4.2 服务年限已享受无息借款的大学生必须在公司服务相应工作年限,借款5万元的,自享受无息借款之日起至少须服务于公司满3年,借款7万元,自享受之日起至少服务于公司满5年。
5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5.1大学生购房无息借款期限为3—6年,期满须全额偿还公司。
5.2 借款大学生员工采取在工资中扣减的还款方式。
具体偿还金额及还款期限按照借款协议执行。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 3.5页脚内容1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政资金、科研基金、创收资金的管理,规范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为财务报销时间,每天下午下班前45分钟为财务结账时间,不对外报销。
第三条报销的流程和手续教职工及学生需办理报销业务的,按上述时间持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到财务处或各校区财务办办理报销业务,经审核和复核后,先签名再领款。
(一)报销流程:报销流程如下:(二)报销手续报销人员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⑴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行政事业统一的收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据。
⑵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⑶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⑷原始凭证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金额如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⑸借款冲账的借款业务与报销业务必须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审批签字。
2.原始凭证(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要求如下:⑴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差旅费的除外),2张以下的在背面必须要有三个人签名:经费负责人、经办人、验收(证明)人。
2张以上的必须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汇总报销审批单”。
⑵办理出差、探亲等报销差旅费的(包括的士车票、市内车票、宿费、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会务费等)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先到财务处(校区财务办)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出差事由,并由经费负责人和出差人员签字;其相关的差旅费单据,由报销人按规定要求,均匀粘贴在“粘贴票据专用纸”上,并注明金额和张数,作为报销附件(可不另行签字),然后再办理报销。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
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
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年12月31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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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广工大校字[2009]5号)和《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3]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购房借款工作,特修订《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
一、借款对象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且已领取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一次性向学校申请借用不超过84个月住房货币补贴总额的无息借款。
每人只可借款一次。
若符合条件的夫妇双方都是我校职工,双方均可申请借款。
二、借款标准
(一)按借款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确定,最高借款总额=借款时借款人住房补贴标准(元/月)×84个月。
(二)借款购房地址限在广州市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萝岗、番禺等八区范围内。
三、借款用途
学校提供的购房借款只限于符合借款资格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购买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四、申请借款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担保人本人未借款(已还清借款者除外)且未替他人购房借款做担保的承诺书一份。
(三)购房相关材料。
1. 购买一手房
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购买二手房
1
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证明材料,如工资条等。
五、申请借款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
1. 在本细则颁布前已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在本细则颁布后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在每年的4月和10月份的15日之前向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申请借款审批表》(见附件1),备齐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审核后(所在单位主要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并送交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 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借款申请表有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后,送人事处复查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并确认借款额度。
3.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审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批。
4.经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代表学校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时在场签订借款协议书(见附件2,一式六份)。
5.借款人凭借款协议书办理借款手续。
六、还款方式
(一)从借款人领取借款之月算起,借款人以其每月的住房货币补贴额偿还借款,财务处从借款人每月工资中的住房货币补贴直接扣缴。
(二)还款期间,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调整或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提高,财务处将以新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直接扣缴,其他还款约定不变。
七、担保人资格
(一)申请借款需2名本校在编在职在岗正式教职工担保,担保人对借款人清偿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须已在我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且不能同时为两名或以上的借款人做担保。
(三)在我校申请领取购房借款和领取借款未还清的教职工,不能作为担保人。
(四)担保人与借款人不得为夫妻关系。
(五)借款人尚未全部归还借款期间,若一名担保人因公派或自费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或丧失行为能力(病故、死亡、患精神疾病等),借款人的担保责任由另一名担保人承担;若两名担保人同时出现上述情况,借款人需另外提供经过学校同意的担保人并重新签订协议。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借款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借款人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正式发文)之日起的15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否则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余额利息和违约金(按余额本金的每日0.3‰计算)。
各有关职能部门须凭财务处出具的还清全部借款的凭证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二)若借款人因被辞退、开除、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其本人没有还清的借款由担保人偿还。
具体由财务处从担保人的收入中逐月扣除,直至全额偿还完毕为止。
还款期间若担保人调离本校,需在离校前一次性归还余额。
(三)借款人公派或自费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
须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先还清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如在出国(境)后才延长超过6个月的,由担保人负责先还清借款。
出国(境)按期回校的,可重新申请相当于出国(境)前先行归还借款额的借款。
(四)借款人从领取购房借款之日起一年内,必须退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否则按《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借款工作的实施
(一)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教职工借款申请资料,确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及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建立个人借款档案。
(二)财务处依据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的借款申请,进行核对后,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还款手续。
(三)人事处负责将借款人在履行借款期间的有关人事组织调动或变动情况反馈给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
借款人未还清借款前,人事处有权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十、本细则自2013年9月3日起实施。
十一、本细则由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