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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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闽经信服务〔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5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2月6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量化监督管理,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榕司〔2018〕67号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榕司〔2018〕67号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榕司〔2018〕67号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48中心拟于8月检查各地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福州市司法局2018年3月29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名称标识名称统一设置为xx县(市)区(如:鼓楼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统一为:背景采用蓝底白字,蓝色颜色值为CMYK:C100M80Y0K30,白色颜色值为CMYK:C0M0Y0K0(如下图所示)。

新标识按上述标准制作,原有标识也可继续使用。

(二)功能职责1.功能职责定位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

“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等服务。

2.运行模式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

3.具体功能承担该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职责。

负责本级平台的协调、管理、培训、宣传、监督等工作;指导所辖司法所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工作;完成日常信息互通任务。

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具体包括:(1)基本职责:①法律咨询: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②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7月25日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

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0]8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0]8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0]82号)各市司法局: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

落实好、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实际效用,对缓解我省部分地区公证处缺员问题,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把好准入关口,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公证员考核任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2、总量控制原则。

由于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补充渠道,司法部对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实行了总量控制。

根据司法部文件规定,今年,各省(区、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省厅根据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方案》(见附件1),明确各市公证员配备的工作意见和规划数量。

各地要在公证员配备的总量控制下,及时了解掌握今年拟考核任职的人员数量以及按照《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拟申报公证员的数量,省厅将以此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的名额及分配方案。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

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

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浙司[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20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为规范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及评定方法(一)机构和组织建设情况(总分值15分)1.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和活动情况(3分)符合党建条件却未建立党组织的扣2分;未按《党章》规定或上级组织要求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文件和台帐。

2.公证机构体制运行情况(2分)未按相应体制运行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批件,了解公证机构运行情况。

3.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3分)不按规定选任负责人的扣1分;负责人管理松懈,不尽职尽责的扣1分;负责人调整后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文件。

4.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情况(2分)未制定和落实每月一次以上学习计划的扣2分;未按要求选送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继续教育记录本或者学习台帐。

5.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备、管理情况(5分)公证员不满3名的扣1分;未与录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规定为他们交纳“五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每缺一项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公证员名册、劳动合同和相关凭证。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闽司[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4〕128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闽司〔2013〕155号文件精神,由你们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经请示省政府法制办,省厅决定从2014年起,由你们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对象和条件附后)办理,年度考核的印章(规格按原注册章、时间章;年度考核印章内容:第一行XXX司法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第二行年度考核专用,第三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亦由实施年度考核同级管理部门刻制。

年度考核结束后将符合执业的人员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告,并报省厅备案。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厅规定的“年度考核对象和条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员、企业顾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者”的条件进行执业证的审批、颁证。

在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意见未正式出台之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

凡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应严格执行闽司〔2011〕292号文件要求,在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中,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附件:2014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对象和条件福建省司法厅2014年6月3日附件2014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对象和条件一、对象:经2013年度注册的专、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条件:2013年度完成下列任务之一:1.担任法律顾问3家以上;2.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5件以上;3.主持调解纠纷6件以上;4.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30件以上;5.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收费达到3000元以上。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泉司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司办〔2024〕12号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治理办:现将《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按照省上要求,请对照目标任务,将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建立年初定账、每月对账、季度查账、年终交账的闭环机制,确保全市年度工作任务扎实高效落实。

《工作要点》第29项一地一试点(创新),请各地将选定的试点项目和试点范围于3月22日前报送市局普促科。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2024年3月8日2024年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全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守住安全底线,夯实基层基础,有力有效创新推进工作,为新中国成立75周年营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法治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泉州篇章。

一、着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1.开展“百所(司法所)千会(调委会)大调解”专项行动。

结合市局制定的专项方案,各地要细化方案内容,组织全市163个司法所、2800多个调委会、9500余名调解员开展“百所千会大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年内,各地矛盾纠纷调解数要比2023年有所增长。

2.做实村居(社区)调解。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2019年5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司法鉴定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鉴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的技术含量、工作量、仪器设备、耗材、业务风险和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赣司公证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江西省公证员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经设区市考核,2016年度全省参加考核的110个公证机构中(未参加年度考核公证机构2个:江西省景德镇市镇华公证处、江西省新余市渝州公证处暂停执业),优秀公证机构14个,合格公证机构90个,因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不合格公证机构6个;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13人,称职公证机构负责人97人。

全省现有公证员322人,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319人中,优秀公证员48人,合格公证员271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优秀公证机构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江西省彭泽县公证处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江西省鹰潭市信源公证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江西省兴国县公证处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江西省东乡县公证处二、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史梦祎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胡四良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徐红浪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胡策谋江西省分宜县公证处袁军江西省鹰潭市信达公证处葛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黄亭年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易香珊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谢汉珍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胡国清江西省吉安市石阳公证处陈日彬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傅丽榕江西省东乡县公证处周葆华三、优秀公证员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曾庆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涂剑辉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刘光文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陈海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徐红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公证处肖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公证处朱建华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闵云华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黎虹莲江西省德安县公证处陈勇江西省修水县公证处黄国猛江西省庐山市公证处朱晓华江西省湖口县公证处黄晓金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聂晨鸣江西省乐平市公证处程英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朱玲江西省上栗县公证处高涛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吴小根江西省贵溪市公证处胡金根江西省余江县公证处陈雅群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王建锐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刘有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周嘉祥江西省崇义县公证处钟伟江西省于都县公证处易香珊江西省上犹县公证处黄爱群江西省会昌县公证处郭华彦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邹丽江西省高安市公证处毛爱珍江西省宜丰县公证处姚庆丰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茅礼忠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罗琳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赵杨江西省上饶市信江公证处祝菁江西省上饶县公证处朱金东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杨萍江西省广丰县公证处李成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公证处王建庆江西省吉安市庐陵公证处刘勇生江西省吉安县公证处肖森林江西省遂川县公证处黄干生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周红英江西省井冈山市公证处周秋敏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公证处傅丽榕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公证处黄凌江西省抚州市上顿渡公证处邓凯林江西省崇仁县公证处吴旭东江西省黎川县公证处黄来生四、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考核不合格的公证机构江西省万载县公证处江西省吉安县公证处江西省峡江县公证处江西省广昌县公证处江西省铅山县公证处江西省余江县公证处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4月10日。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11月16日司发通[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公共实施对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申请的审查、批准。

二、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先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凡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同时转交申请人的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证处经审查,对属于本处管辖的公证事项并符合公证条件及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的公证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公证条件和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和申请人。

四、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条件及减免收费等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五、公证处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以表格形式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主管部门,并以此作为完成公证法律援助的数量统计依据。

公证员超过规定的义务量,再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及时核定,向所在公证处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给予李杰鹏等33位同志记三等功和柯南木等42位同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给予李杰鹏等33位同志记三等功和柯南木等42位同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给予李杰鹏等33位同志记三等功和柯南木
等42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司[2013]19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给予李杰鹏等33位同志记三等功和柯南木等42位同志嘉奖的决定
(闽司〔2013〕190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各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厅党委研究,并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决定给予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李杰鹏等33位同志记三等功一次;给予2012年度考核优秀的柯南木等42位同志嘉奖一次。

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1500元,获得嘉奖奖励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做出新的成绩。

全省监狱劳教戒毒机关干警和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优秀等次人员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新发。

表一(责任事项表)

表一(责任事项表)

附件1
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责任清单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
注:1.对应的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已公布的目录清单填写,应使部门所有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逐一对应,不能漏项。

2.事项类型中属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分类填写“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权力类型,并在事项类型前加上已公布行政权 力清单中的序号,例如:8行政许可、16行政处罚、22行政确认等;属公共服务事项的,填写“公共服务”;属其他责任事项的填写“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其他”等;为与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其他”项区别,凡属于权力清单中的“其他”项,在“事项类型”一 栏中填写“权力清单其他”。

3.追责情形填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闽司〔2017〕110号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闽司〔2017〕110号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闽司〔2017〕11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办)、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有效发挥商会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商贸经济发达地区,各类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和壮大,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涉及商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劳资管理、民间借贷、市场摊位租赁、合伙经营、外销货款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

如何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及时消除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经营和创业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面临的重要课题。

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对构筑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管[2009]9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闽司发明电[2012]2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闽司发明电[2012]2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闽司发明电〔20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各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经厅党委研究并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决定从2012年3月份开始在厅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开展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司法厅政务网和互联网主页公布竞争上岗工作有关信息),请动员组织广大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人:杨姿、林善栋,联系电话:*************、83770255。

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2月28日福建省司法厅2012年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在厅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开展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竞争职位(共12个)(一)厅机关副处级领导职位3名: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副处长1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副处长1名、省“148”指挥中心副主任1名。

(二)监狱系统副处级领导职位6名:武夷山监狱副监狱长1名、清流监狱副监狱长1名、女子监狱副监狱长2名、武夷山监狱政治处主任1名、永安监狱政治处主任1名。

(三)劳教系统副处级领导职位3名:漳州劳教所副所长1名、南平劳教所副所长1名、女子劳教所副所长1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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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司[2016]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闽司〔2016〕1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闽江公证处:
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我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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