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四川省环保装备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四川省环保装备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川环函〔2016〕499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四川省环保装备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49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川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规划》),促进我省环保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省发改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于近期启动2016年环保装备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将报环保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领域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投资补助、先进适用环保装备示范应用贴息、先进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贴息3个方向。
(一)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投资补助。
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是指对外提供环保装备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等第三方服务的公共平台。
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硬件设施、设备仪器、人才队伍、管理规程等。
对在提供第三方服务中进行服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积极探索并具备一定推广经验的平台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投资补助对象为平台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项目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一般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土建投入占比科学合理,未获得省级其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补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5%或500万元。
(二)先进适用环保装备示范应用贴息。
先进适用环保装备是指符合《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技术水平较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国产化率不低于75%的成套装备和核心装备。
示范应用是指未取得市场业绩、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由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企业生产的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四川省境内的前3次应用(具体贴息范围根据项目及装备的环保效益、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因素,经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专家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专家的通知四川省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厅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工作,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川环发2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的意见》(川环发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进一步健全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专家信息库。
围绕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工作要求,请各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入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专家库目的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和专家优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起满足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评审需要的专家库,为环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二、专家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了解国家环境保护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最新发展动态。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相关领域中取得较好的业绩。
(四)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能够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五)其他对四川环境保护工作有实际技术能力的专家和教授等。
三、专家的主要工作入选评审专家将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对四川省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资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环保专项资金审计_方案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二、审计范围1. 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
2. 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运行和绩效情况。
3. 环保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计对象1. 省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
2. 地市级、县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
3. 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4.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四、审计内容1. 环保专项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2.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
3.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
4.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 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的及时性、全面性。
6. 环保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审计方法1. 审计组将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座谈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
2. 审计组将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2)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3)资金使用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4)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5)资金监督的及时性、全面性。
3. 审计组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计时间审计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七、审计报告1. 审计组将按照审计要求,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
2.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3. 审计报告将提交给审计机关,并抄送相关单位。
八、审计要求1. 审计组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确保审计质量。
2. 审计组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规范、高效。
3. 审计组要加强对审计对象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川环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6]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00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56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川环发[2003]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认真编制监测(调查)方案;监测(调查)方案和报告还应按照川环发[2003]001号的要求,增加六个对照表和验收项目组成表;应组织监测、行业等专家对监测(调查)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川环函[2014]439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14]43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执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辖区内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
现将《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2.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4月4日附件1四川省“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方案为认真执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
为使活动取得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升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履职尽责;进一步推进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是贯穿我省环境执法全年工作的主线,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抓好“十大”专项执法检查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对各地2012年湖库型和2013年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等周边的工业企业;严查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取缔关闭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市(州)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川环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川环发〔2012〕2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根据《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经研究,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环保专网网址:http://10.51.2.96:8090/permit)是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管理的唯一指定平台,各市(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录入系统。
新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的排污许可证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录入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一律无效。
二、各市(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安排专人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人员信息于12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人员由各市(州)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请相关工作人员收到通知后尽快登陆环保专网修改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用户密码,并录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在录入过程中不得随意删除已录入的排污许可证数据,并要注意保密系统用户密码。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疑问和发现问题请与环境保护厅总量处或技术支撑单位思路公司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总量处杨俊国联系电话:************技术支撑单位思路公司联系电话:************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系统qq群群号:474780881 附件:1.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人员汇总表2.相关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附件1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人员汇总表序号市州单位姓名座机手机qq号1234附件2相关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市县用户名账号成都市成都市环保局cdshbj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环保局gxqhbj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区环保局jjqhbj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环保局qyqhbj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区环保局jnqbhj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区环保局whqhbj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环保局chqhbj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区环保局lqyqhbj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区环保局qbjqhbj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区环保局xdqhbj成都市温江区温江区环保局wjqhbj成都市金堂县金堂县环保局jtxhbj成都市双流县双流县环保局slxhbj成都市郫县郫县环保局pxhbj成都市大邑县大邑县环保局dyxhbj成都市蒲江县蒲江县环保局pjxhbj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县环保局xjxhbj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市环保局djyshbj成都市彭州市彭州市环保局pzshbj邛崃市邛崃市环保局qlshbj成都市崇州市崇州市环保局czshbj自贡市自贡市环保局zgshbj自贡市自流井区自流井区环保局zljqhbj自贡市贡井区贡井区环保局gjqhbj自贡市大安区大安区环保局daqhbj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区环保局ytqhbj自贡市荣县荣县环保局自贡市富顺县富顺县环保局fsxhbj攀枝花市攀枝花市环保局pzhshbj攀枝花市攀枝花东区攀枝花东区环保局pzhdqhbj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西区环保局pzhxqhbj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区环保局rhqhbj攀枝花市米易县米易县环保局myxhbj攀枝花市盐边县盐边县环保局ybxhbj泸州市泸州市环保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区环保局jyqhbj泸州市纳溪区纳溪区环保局nxqhbj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潭区环保局lmtqhbj泸州市泸县泸县环保局lxhbj泸州市合江县合江县环保局hjxhbj泸州市叙永县叙永县环保局xyxhbj泸州市古蔺县古蔺县环保局glxhbj德阳市德阳市环保局dyshbj德阳市旌阳区旌阳区环保局dysjyqhbj 德阳市中江县中江县环保局zjxhbj德阳市罗江县罗江县环保局ljxhbj德阳市广汉市广汉市环保局ghshbj德阳市什邡市什邡市环保局sfshbj德阳市绵竹市绵竹市环保局mzshbj绵阳市绵阳市环保局myshbj绵阳市涪城区涪城区环保局fcqhbj绵阳市游仙区游仙区环保局yxqhbj绵阳市三台县三台县环保局stxhbj绵阳市盐亭县盐亭县环保局ytxhbj绵阳市安县安县环保局axhbj绵阳市梓潼县梓潼县环保局ztxhbj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环保局bcqzzzxhbj绵阳市平武县平武县环保局pwxhbj绵阳市江油市江油市环保局jyshbj广元市广元市环保局gyshbj广元市市中区市中区环保局szqhbj广元市元坝区元坝区环保局ybqhbj广元市朝天区朝天区环保局ctqhbj广元市旺苍县旺苍县环保局wcxhbj广元市青川县青川县环保局qcxhbj广元市剑阁县jgxhbj广元市苍溪县苍溪县环保局cxxhbj遂宁市遂宁市环保局snshbj遂宁市船山区船山区环保局csqhbj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区环保局ajqhbj遂宁市蓬溪县蓬溪县环保局pxxhbj遂宁市射洪县射洪县环保局shxhbj遂宁市大英县大英县环保局snsdyxhbj 内江市njshbj内江市市中区市中区环保局njszqhbj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区环保局dxqhbj内江市威远县威远县环保局wyxhbj内江市资中县资中县环保局zzxhbj内江市隆昌县隆昌县环保局lcxhbj乐山市乐山市环保局lsshbj乐山市市中区乐山市中区环保局lsszqhbj乐山市沙湾区沙湾区环保局swqhbj乐山市五通桥区五通桥区环保局wtqqhbj乐山市金口河区金口河区环保局jkhqhbj乐山市犍为县犍为县环保局qwxhbj乐山市井研县井研县环保局lssjyxhbj乐山市夹江县夹江县环保局jjxhbj乐山市沐川县沐川县环保局mcxhbj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环保局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环保局mbyzzzxhbj乐山市峨眉山市峨眉山市环保局emsshbj南充市南充市环保局ncshbj南充市顺庆区顺庆区环保局sqqhbj南充市高坪区高坪区环保局gpqhbj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区环保局jlqhbj南充市南部县南部县环保局nbxhbj南充市营山县ysxhbj南充市蓬安县蓬安县环保局paxhbj南充市仪陇县仪陇县环保局ylxhbj南充市西充县西充县环保局ncsxcxhbj 南充市阆中市阆中市环保局ncslzshbj 眉山市眉山市环保局msshbj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区环保局dpqhbj眉山市仁寿县仁寿县环保局rsxhbj眉山市彭山县环保局psxhbj眉山市洪雅县洪雅县环保局msshyxhbj 眉山市丹棱县丹棱县环保局dlxhbj眉山市青神县青神县环保局qsxhbj宜宾市宜宾市环保局ybshbj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区环保局cpqhbj宜宾市宜宾县宜宾县环保局ybsybxhbj 宜宾市南溪县南溪县环保局nxxhbj江安县江安县环保局jaxhbj宜宾市长宁县长宁县环保局cnxhbj宜宾市高县高县环保局gxhbj宜宾市珙县珙县环保局ybsgxhbj宜宾市筠连县筠连县环保局ybsjlxhbj 宜宾市兴文县兴文县环保局xwxhbj宜宾市屏山县屏山县环保局ybspsxhbj 广安市广安市环保局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区环保局gaqhbj广安市岳池县岳池县环保局ycxhbj广安市武胜县武胜县环保局wsxhbj广安市邻水县邻水县环保局gaslsxhbj 广安市华蓥市华蓥市环保局hyshbj达州市达州市环保局dzshbj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区环保局tcqhbj达州市达县达县环保局dxhbj达州市宣汉县宣汉县环保局xhxhbj达州市开江县开江县环保局kjxhbj达州市大竹县大竹县环保局dzxhbj达州市渠县渠县环保局qxhbj达州市万源市万源市环保局wyshbj雅安市雅安市环保局yashbj雅安市雨城区雨城区环保局ycqhbj雅安市名山县环保局msxhbj雅安市荥经县荥经县环保局yasyjxhbj 雅安市汉源县汉源县环保局yashyxhbj 雅安市石棉县石棉县环保局smxhbj雅安市天全县天全县环保局tqxhbj雅安市芦山县芦山县环保局lsxhbj雅安市宝兴县宝兴县环保局bxxhbj巴中市巴中市环保局bzshbj巴州区巴州区环保局bzqhbj巴中市通江县通江县环保局tjxhbj巴中市南江县南江县环保局njxhbj巴中市平昌县平昌县环保局pcxhbj资阳市资阳市环保局zyshbj资阳市雁江区雁江区环保局yjqhbj资阳市安岳县安岳县环保局ayxhbj资阳市乐至县乐至县环保局资阳市简阳市简阳市环保局zysjyshbj阿坝州阿坝州环保局abzhbj阿坝州汶川县汶川县环保局abzwcxhbj阿坝州理县理县环保局abzlxhbj阿坝州茂县茂县环保局mxhbj阿坝州松潘县松潘县环保局spxhbj阿坝州九寨沟县九寨沟县环保局jzgxhbj阿坝州金川县金川县环保局jcxhbj阿坝州小金县小金县环保局abzxjxhbj阿坝州黑水县黑水县环保局hsxhbj阿坝州马尔康县马尔康县环保局mekxhbj阿坝州壤塘县壤塘县环保局rtxhbj阿坝州阿坝县阿坝县环保局abxhbj阿坝州若尔盖县若尔盖县环保局regxhbj阿坝州红原县红原县环保局hy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环保局gzzzzzzhbj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康定县环保局kd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定县环保局ld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丹巴县环保局db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九龙县环保局jl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雅江县环保局yj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道孚县环保局df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炉霍县环保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甘孜县环保局gz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新龙县环保局xl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德格县环保局dg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白玉县环保局by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石渠县环保局sq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色达县环保局sd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理塘县环保局lt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环保局gzbt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乡城县环保局xc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稻城县环保局dcxhbj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得荣县环保局drxhbj凉山州凉山州环保局lszhbj凉山州西昌市西昌市环保局xcshbj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环保局mlzzzzx凉山州盐源县盐源县环保局yyxhbj德昌德昌环保局dchbj凉山州会理县会理县环保局hlxhbj凉山州会东县会东县环保局hdxhbj凉山州宁南县宁南县环保局nlxhbj凉山州普格县普格县环保局pgxhbj凉山州布拖县布拖县环保局btxhbj凉山州金阳县金阳县环保局jyxhbj凉山州昭觉县昭觉县环保局lszzjxhbj 凉山州喜德县喜德县环保局xdxhbj凉山州冕宁县冕宁县环保局mnxhbj凉山州越西县越西县环保局yxxhbj凉山州甘洛县甘洛县环保局lszglxhbj 凉山州美姑县美姑县环保局mgxhbj凉山州雷波县雷波县环保局lbxhbj——结束——。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和空气自动监测,具体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子站和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房、质量管理实验室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和完善本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与培训;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
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信息传输、数据处理与审核、监督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量质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以及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平台。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川环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8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并已经第6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牵头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要求,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将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按时完成。
二、落实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作。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方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叶扬陈晓涛联系电话:************(传真) 8058905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3〕133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川环办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川环办发〔2015〕11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根据《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实施细则》(川环发〔2014〕128号)和《2014年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川环办发〔2014〕31号)文件要求,我厅对各市(州)2014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基本情况今年初,环境保护部对我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得分 84.6 分,综合评价成绩为良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为92.9%,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为98.0%,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根据《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实施细则》(川环发〔2014〕128号)和《2014年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川环办发〔2014〕31号)文件要求,我厅对各市(州)2014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能力经费保障情况,重点突出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布率两个考核指标。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显示,泸州、雅安、宜宾、遂宁、巴中市环境保护局为优秀;乐山、自贡、广安、攀枝花、内江、成都、德阳、眉山市环境保护局为良好;阿坝州和资阳、达州、绵阳、南充、广元市以及凉山、甘孜州环境保护局为合格。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川环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依法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江河湖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外,还应包括: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
原则上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投入资金。
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申报入库等,确定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机制。
第五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生态环境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对污染防治项目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严格审查。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川环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9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10〕13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同时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前一阶段环境保护部排查和重点抽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务必认真清理,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做到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境违法事实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动、“三同时”不落实、久拖不验、越权审批、拆分环评、降低环评等级、违反环保准入规定审批等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
三、对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对未经环保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且投入试生产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对违规审批、使用环保资金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环保效益难以正常发挥的,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资金审批和使用中发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及时予以处罚,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程序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职责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管理,省环保局开展了我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格式统一工作。
今年3月,省环保局将监测报告格式讨论稿印发各地,并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业务室和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南充、宜宾、眉山市监测站就监测报告格式开会进行了研究讨论。
根据各地的返回意见,省环保局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试行期一年,在试行期内,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各地环保局、监测站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标处反映。
本试行版从2008年10月开始执行,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2级和3级环境监测站均按此要求执行。
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电子文档模板上传于四川省环保网,请自行下载。
附件: 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2、监测报告格式3、监测报告审查记录表4、监测报告示例15、监测报告示例2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本监测报告编制原则和编写内容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报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表不在此要求之列。
一、报告封面1.项目名称、监测单位及委托单位名称要规范书写,不能用简称。
2、监测报告按年度编号,包含年号和序列号,必要时在序列号前注明监测因子(如:水、气、声、固废等)3、监测类别分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委托监测、其它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09
•【字号】川财资环〔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
算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0〕44号有关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已下达自贡市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1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南充市2016-2017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部分市州尚未分解的2020年已下达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69号),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已下达预算实施收回(详见附件)。
一、收回自贡市2017年、2018年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7411万元。
二、收回南充市2016年、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2794万元。
三、部分市州尚未分解到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预算共计8569.7万元。
以上合计共收回预算18774.7万元。
我厅将通过追减预算方式予以收回。
附件: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追减预算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川环办发〔2015〕247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247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打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经省环保厅委托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二、检查内容依据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环检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技术状况、检测控制分析软件的安全性、机构运行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环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测控制分析软件的安全性及准确性;环检机构日常运行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市(州)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和省环保厅突击抽查,交叉比对的方式进行。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所有环检机构应逐一排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监督检查专项活动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同志,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确保检查质量。
采取站、站交叉,线、线交叉等现场比对检查以及听取汇报、档案资料查询、询问座谈等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环保产业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环保产业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川环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环保产业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4〕51号)各有关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经省统计局批准(川统计函〔2014〕15号),我厅决定进一步开展四川省环保产业统计试点和典型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开展统计试点和典型调查工作能够掌握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现状,摸清行业经营状况、结构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供求等方面情况,为跟踪和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计类别环保产业统计试点和典型调查的类别为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服务、环保工程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四大类。
三、统计对象和内容(一)统计试点。
统计对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保产业生产经营和环境服务活动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统计内容:包括统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反映财务状况指标,反映人员结构指标,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指标,反映营业收入结构状况指标和反映技术开发及其应用情况。
(二)典型调查。
统计对象:省内100家环保产业营业收入靠前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环境保护产品类15家,环境服务类35家,环保工程建设类30家,资源综合利用类20家,共计100家。
统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四类统计指标。
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企业规模、行业代码。
企业统计指标包括反映从业人员情况指标、反映财务状况指标、反映统计单位构成情况指标、反映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情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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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07]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77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审计厅对我局2006度财政预决算审计报告要求,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决定:对2006年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2006年度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成都、自贡、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广安、达州、巴中、雅安、资阳、阿坝、甘孜13个市州,由省局统一组织专门力量分别进行检查(具体安排见附件1)。
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南充、宜宾、眉山、凉山8市(州),要在省审计组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未检查的项目
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书面的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抽检。
二、检查内容: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工程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项目绩效。
三、检查时间:现场检查时间6月6日至6月30日。
四、检查要求:一是各市(州)环保局和项目实施单位,特别是企业法人和相关项目实施人员及项目核算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现场配合,作好相应准备,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实施及其验收等相关合同文件、会计帐册、会计核算凭证等。
二是检查组食宿、交通和通讯费用自理。
三是严肃检查纪律。
检查组首先承诺严格遵守《专项检查工作纪律》规定的“十一不准”(见附件2),接受各地各单位监督,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环保局,将各检查组在当地遵守执行检查纪律情况反馈省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认真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检查组分组名单
2、《专项检查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