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2010]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10.04.08【实施日期】2010.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10〕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引导和带动我市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制定“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界定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系统操作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管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需求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各类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发展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40%以上;(二)上年度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执行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三)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年度连续性;(四)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觉、及时和完整履行业务登记义务;(五)企业守法经营。
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近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及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关于认定2011年度广州市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1]2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2011年度广州市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1〕2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168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专家评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广州海菱机电技术有
限公司等17家企业为2011年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见附件),有效期3
年。
附件:广州市2011年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2011年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
,
,
门 审 核 后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 经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 税 务 、 外 汇 管 理 等 部 门 共 同
确 定 培 育 名 单 在 部 门 政 府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 对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企 业 由
,
,
市 商务主管部 门 对该 企业组 织 复核 ,
列 入 “ 失 信 黑 名 单 ” 且 1 年 内 在 海 关 、 税 务 、 外 汇 管 理 等 方 面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违 规 下
调 企业 信用 级 别 的 情 形。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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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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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管理 类别 为 三 类及以 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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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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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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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按照
《 商 务部
海关 总署 税 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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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总 局 外 汇 局 关 于促进 外 贸 综 合 服 务企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关 工作 的 通 知 》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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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要 求 特 定 本 施 见 号 2 〇 1 7
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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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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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意。 ຫໍສະໝຸດ 第 二 条 综 服 企 业 是 指 在 广 州 市 依 法 注 册 具 备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身 份 接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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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
名单的公示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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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的通知》,我厅对2013年至2018年期间认定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进行了复审评估。
经评审,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复审评估,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名单见附件),拟予以确认认定称号继续有效。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对名单进行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我厅反映。
公示时间:从2021年4月26日至5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4月26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全面增强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规模保持全国前列。
服务进出口额达到800亿美元,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达到120亿美元,新兴服务贸易、高质量服务外包占全市比重年均增长1%;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逐年增长,穗港澳服务贸易合作成效更加显著,对欧洲、日本、韩国等优势市场不断巩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围绕国家发展规划,强化国际商贸中心服务功能。
1.持续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在完善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培育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模式、提升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形成一批新的试点经验。
落实国家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开放便利举措。
2.加快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实施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行动,完善促进政策措施,增强综合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服务外包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高效益转型升级,促进离岸外包和在岸外包协调发展。
3.深化穗港澳服务贸易创新合作。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化穗港澳在数字贸易、金融、工业设计、文化创意、会展、专业服务等领域的互利合作,辐射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和泛珠三角区域联动发展。
4.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鼓励企业推动“装备+服务”“工程+服务”国际化,扩大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2017年11月28日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培育商贸业新动能,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型经济战略,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转变内外贸增长方式,逐步形成创新驱动引领、内外贸一体化、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商贸业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鼓励创新原则。
发挥广州作为国际商贸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商贸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
重点支持原则。
根据商贸业发展规律、区域布局及分类特点,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引导支持。
服务企业原则。
以商贸企业为政策落脚点,顺应商贸企业有效需求,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引导培育商贸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业发展,培育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贸流通领域新优势,扶持融资租赁、电商物流、现代会展等新业态。
第五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广州市商贸业发展支持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其他部门配合落实商贸相关政策。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各区商贸业促进政策。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9施行日期2013.03.29文号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广东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www fwwbqy fwmys mofcomgov 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四)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修订印发。
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商务局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文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局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穗办电(2019)7号)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3号)进行了修订,由市商务局印发实施。
二、主要条文解读(一)主要条文的解读《办法》共分为四章,11条。
具体如下:1.第1-3条。
明确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的目的、依据、定义和认定机构。
2.申报和认定(第4-7条)。
明确了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条件、认定程序以及所需的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是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
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3.管理和监督(第8-10条)。
规定了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度等。
主要内容是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指导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
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称号,并且停止其申报资格。
其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4.附则(第11条)。
规定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3•【字号】穗府办[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发展目标和重点(一)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75亿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40亿美元。
全市服务外包企业数达到1000家。
(二)发展重点。
加快发展软件开发外包、金融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研发外包和电信服务外包,重点突破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检验检测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动漫游戏和影视服务外包,着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外包和云服务外包。
二、落实国家、省扶持政策(三)税收优惠。
自2014年起至2018年底止,对注册在广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条目的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四)人才培训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支持申报国家、省的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扶持,按规定标准给予企业和培训机构人才培训资助。
(五)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服务外包简介
服务外包简介一、服务外包业务简介(一)服务外包的概念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1、参与主体。
服务外包的参与主体涉及发包方(服务购买方)和接包方(服务提供方)两个方面。
这里的发包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接包方指具有业务经验及专业资质的来自外部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机构。
2、本质属性。
服务外包本质上是发包机构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智力资源,承担原来由本机构内部完成的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发包方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接包方业务能力的双赢或多赢目标。
3、技术要求。
服务外包的迅速成长得益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通信成本的下降,强调服务成果可以借助通信、网络远程技术实现异地同步交付。
(二)服务外包的类型■按接发包双方地理位置分1、离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外包工作跨境完成。
目前企业承接来自于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外包业务,视同为离岸业务。
2、在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同一国家,外包工作在境内完成。
■按业务类型分1、信息服务外包(ITO):机构将内部信息规划,数据中心、网络管理、应用等IT业务相关的开发、运营、维护服务(不含硬件部署)转移给第三方专业提供商完成。
可以是短期定制化服务,也可以是附有明确服务水平协议的长期服务。
①软件研发外包,指软件外包和定制化的应用开发服务,包括测试、编码、设计、修改现有应用和界面、软件本地化和全球化等,提高现有软件应用或重组模块等在内的咨询、开发、维护、培训等相关服务。
例如:某软件公司为银行提供业务运营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并为其提供的软件维护、咨询等配套服务。
②信息技术研发外包,提供集成电路、电子电路、测试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设计、技术支持以及相关咨询、培训服务。
例如:A. 为开发和生产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的企业提供测试平台的开发服务;B. 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③运营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技术的运营及维护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粤府〔2013〕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广州国际贸易中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大机遇,以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为动力,以率先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方式,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全面提升广州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服务贸易与扩大改革开放相结合、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结合、与产业创新发展相结合、与优化贸易结构相结合。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350亿美元;到2020年,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400亿美元,规模居全国前列。
基本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提高现代服务贸易领域占比,加快发展香港、美国及欧洲等优势市场。
二、主要任务(四)围绕“三中心一体系”建设,集聚优势发展服务贸易。
依托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做优国际商贸、国际会展、旅游、医疗健康、文化创意等特色服务领域。
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做强国际航运、供应链、跨境电子商务等优势服务领域。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商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商务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等。
(三)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商务稳定增长,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商务发展方式,加快培育商务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构筑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6〕2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6〕2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府报〔2016〕8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要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重点在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服务贸易投资规则,打造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为全省乃至全国服务贸易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三、省商务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及时跟踪分析《方案》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并督促广州市人民政府定期将试点成果上报商务部和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9日——结束——。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的
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的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征集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我厅组织进行了专家评审,拟推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中国太平-东盟保险共同体项目等10个案例为“202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3日,从2022年8月24日至8月26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实名向我厅反映。
联系人:曾增************;传真:************
附件:2022年广东省服务贸易优秀案例名单
2022年8月24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稳增长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商务函〔2019〕658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稳增长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稳增长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商务函〔2019〕658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商)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居民消费需求,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快消费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拉动我市城乡居民消费稳定增长,确保我市促消费指标的顺利完成,我局制定了《2019年稳增长促消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商务局2019年4月22日(联系人:林俊亮,联系电话:81098002)2019年稳增长促消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重要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促消费稳增长的相关部署,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消费环境,培育打造消费热点,激活城乡居民消费,加快消费转型升级,促进供给结构改革,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力争完成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提升市场体系建设。
1.着力推进重点商圈建设。
加强贯彻实施《广州市大型零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11-2020)》,有序推进我市商业零售网点布局。
以打造世界级“购物天堂”为目标,积极培育天河路商圈、北京路商圈、上下九商圈、珠江新城商圈等建设“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函[2016]11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0【实施日期】201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6〕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0日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6〕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的优势,创新服务贸易机制体制、发展模式,加强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发展目标。
通过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提升服务贸易质量和水平。
力争在2年左右的试点期内,全市服务贸易年均增长20%以上,穗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新突破。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服务贸易总额比“十二五”期末翻一番;服务贸易占全市对外贸易比重提高到25%以上。
全面建成市场开放度与贸易便利化程度更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配套功能更强的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和综合服务枢纽,使广州成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先进城市,为全省乃至全国服务贸易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穗经贸函[2014]31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02【实施日期】2014.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14〕310号)各区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13号,见附件1)和《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13〕3号,见附件2)精神,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报范围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广州市经营和纳税的企业(已认定为我市首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不需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请各区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发动企业积极申报,指导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区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根据《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进行集中打分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择优遴选后于4月25日(星期五)前推荐报送我委(产业物流处)。
三、申报材料(一)企业报送材料:1.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2.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格式见附件4);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个年度审计报告;5.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实际缴纳税款情况证明;6.各种认证、荣誉、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7.其它相关资质材料和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并附电子文档)。
(二)区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报送材料:1.正式申报函;2.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3.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分表(1企1份,格式见附件6);4.上述第(一)项企业所报材料一式两份。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正文:----------------------------------------------------------------------------------------------------------------------------------------------------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企业:今年9月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和肉菜流通追溯事项预算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穗商务秩函〔2018〕82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事项(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穗商务秩函〔2018〕83号),对有关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要求进行了明确。
鉴于在定期召开的工作推进会上,一些区商务部门和节点资格商反映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切实做好今年资金申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事项的修改部分补充通知如下:一、项目期限(一)商务诚信方向。
原则上延期至2018年10月15日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
(二)肉菜流通追溯方向。
申报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需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商务委批准,但节点企业申报时间最迟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提出验收申请时间最迟不超过2019年2月28日。
二、关于审计报告等相关凭证材料针对项目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节点企业,应当提供本单位对所有节点的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
针对项目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由企业写出情况说明及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并在情况说明中列明①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②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机构名称及提供相应资质(财务人员会计相关证书、代理记帐公司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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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国际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服务品牌”)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品牌。
第三条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认定范围。
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服务贸易业务;
3.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企业(机构)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四)申报服务品牌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或境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对推广服务品牌项目起主导作用;
2.在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和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由市商务委发出申报通知,商务、运输、旅游、建设、金融、工信、科技、法律、财会、文化、体育、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等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或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择优确定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名单,经征求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由市商务委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服务品牌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需提交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复印件、服务合同,或其他可证明本单位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证明材料等),涉外收入和支出汇总表等。
(五)申报服务品牌需提交品牌境内或境外注册登记证书或开展服务品牌项目的相关文件,以及推动品牌国际化发展的相关材料等。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商务委联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机构)发展和品牌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市商务委和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对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给予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条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应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服务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对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商务委联
合服务贸易领域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服务品牌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且 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fg/detail2038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