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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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中介[2009]20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9]20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你分行《农行广东分行关于申请办理辖内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农银粤函[2009]20号)及《农行广东分行关于申请增加辖内部分机构代理险种等事项的请示》(农银粤函[2009]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1);核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羊城支行等16家机构增加代理险种(详见附件2)。

你分行应在领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转交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此复附件:1.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2.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代申报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兼业代理人登记编号营业地址代理险种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71928413-971928413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柏西商都1/01-1/02铺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附件2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代申报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1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羊城支行4401038906629400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3-75号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同时办理换证2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华西支行4401018906582300广州市东华西路丽华大厦首层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粤银监复[2012]652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银监复[2012]652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高洁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东银广州发〔2012〕88号)收悉。

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高洁任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
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6]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5
【实施日期】200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286号)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2号)和《关于对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该联社)开业,并核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二、该联社为广州市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
权经营的管理体。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院观点】当事人各方对广东银保监局具有对华宇波的投诉事项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及银保监会具有受理华宇波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责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华宇波的投诉材料,同年5月9日对华宇波作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并邮寄。

广东银保监局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被诉回复并邮寄。

华宇波不服被诉回复,向银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银保监会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华宇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6月24日对广东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7月4日向银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2019年8月8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保监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防范账外账、小金库等资金风险,根据《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详见粤保监发[2011]67号),驻粤各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在法人机构或外地驻粤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此账户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局将在广东保监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web/site15/)“办事指南”处公布《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收入账户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详见附件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只能向《账户清单》所示各中介机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不得向《账户清单》未列明的任何账户进行支付。

二、附件1《账户清单》中未纳入的中介机构,属截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向我局提交《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或虽已提交但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账户清理的机构。

上述机构须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版,缺任何一项视为未提交)及整改后由所在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

我局将视中介机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账户纳入《账户清单》。

在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被纳入《账户清单》之前,任何驻粤省级保险机构不得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家分行变更及设立等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银监复[2012]72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
家分行变更及设立等事项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2]72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家分行合并、更名、换证、设立等事项的请示》(平银发〔2012〕82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银监会有关批复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文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英文名称变更为“Ping An Bank Co., Ltd. Guangzhou Branch”。

原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下属各支行名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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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银监发[2016]5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粤银监发〔2016〕57号)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银行专营机构,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现将《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9日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银监会、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广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牢牢把握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核心主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特征,主动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金融要支持创新、支持实体经济、支持对外开放合作的原则,在促进总需求扩大的同时,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推动广东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应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一要围绕广东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发展总目标,把金融服务供给与当地实体经济有效需求主动对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二要将推动实体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自身转型发展有机结合,根据广东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程,优化自身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目标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报告时间:
2023-02-13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业绩表现、市场分布、服务能力、 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招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供应商、金融机 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相关 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主要资质:
一、代理项目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代理项目数(个)
36
同比增长:140.0%
代理项目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02.58
同比增长:100.0%
项目平均金额(万元)
¥12.82
同比增长:100.0%
平均节支率
0.0%
同比增长: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北京市德佑应用技术 有限公司
预算金额(万元) 18.0 18.0 18.0 18.0 18.0 7.1 5.2 0.2 \ \
公告时间 2022-02-28 2022-04-02 2022-10-19 2022-12-26 2022-07-05 2022-06-14 2022-06-30 2022-08-31 2022-10-19 2022-11-2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尾 监管分局货物项目 DD22111...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粤银监发[2016]10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银监发〔2016〕102号)
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银行专营机构:
现将《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专此通知。

2016年12月13日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有序开展合规述职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述职”是指: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分行管理层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广东银监局及属地银监分局进行当面汇报。

银行业。

7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7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准考证号姓名部门代码部门名称职位代码职位名称面试最低分数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张露艳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416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袁鹏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123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麦向东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126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詹聪生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35513309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杨洋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004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吴丹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3132011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4051306董弋784中国银行业监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朱明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707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王嘉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404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周谢芳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2181427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葛菲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623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徐久香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3315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袁莹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517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2085810岳国宝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邱陵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622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4051322李江蓓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朱先玉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0911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4053204李晓霞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4050915朱晶忻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2124716张晓琴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4052311何文辉784中国银行业监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阳彩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526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骆鲜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127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张淑萍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21044906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李毅敏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329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李海建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3025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孟凡强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324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12071220谢丹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784142183711钟韦创784中国银行业监114.100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张宏燕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9012202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陈超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2210901784001监管部门主任114.100文燕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107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114.700吴楚茵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3107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114.700潘晓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130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114.700黄密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2183326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114.700杨晗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811114.700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孙玉龙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2175918114.700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罗明敏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0813114.700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黄欣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80222170901784002监管部门主任114.700沈亚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026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路之光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904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童泳欢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428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谭斐毅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9012215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唐果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724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张瑾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505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毛淑娟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3128011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784144051620李跃云784中国银行业监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邢怡媛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919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黄梅蓉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36190625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111.600刘艳芳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2211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丁光宗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9012125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784144052501王珍珍784中国银行业监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李竹娟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9012123784144052528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章琴784中国银行业监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784144051506詹俊河784中国银行业监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黄慧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015111.6000901784003综合管理部门784149012126唐云梦784中国银行业监0901784004综合管理部门109.800谢河清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6300901784004综合管理部门109.800赖星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4051019109.8000901784004综合管理部门784153311813李菲菲784中国银行业监0901784004综合管理部门109.800利银锋784中国银行业监7841490122031001001001监管部门主任111.500陈刚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42209011001001001监管部门主任111.500邓洁琼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614111.5001001001001监管部门主任吴接勤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411111.5001001001001监管部门主任李体委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7200710101.4001001001002综合管理部门余珊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111101.4001001001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71091004王彭优子784中国银行业监101.4001001001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4349027冯娇娇784中国银行业监101.4001001001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4349408邓园784中国银行业监98.9001001002001综合管理部门谭婧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31903211001002001综合管理部门98.900庄崇校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9261001002001综合管理部门98.900连瑞晓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3191001002001综合管理部门98.900李伟壮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14141001003001统计信息部门100.600钟勇波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0221001003001统计信息部门100.600范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611520061001003001统计信息部门100.600朱波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323100.6001001003001统计信息部门白云峰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2317106.1001001004001监管部门主任钟宝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316106.1001001004001监管部门主任刘勇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20221001004001监管部门主任106.100张文强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123503211001004001监管部门主任106.100曾国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220162291001004002综合管理部门98.900黄悦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122704241001004002综合管理部门98.900叶健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42898.9001001004002综合管理部门饶梦舒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611272698.9001001004002综合管理部门谢佳禄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162697.2001001005001监管部门主任林佳媚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11697.2001001005001监管部门主任魏桂铨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90797.2001001005001监管部门主任赖斯欣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21497.4001001005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1183522白鹏784中国银行业监97.4001001005002综合管理部门温学锐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42097.4001001005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1183523曾凤玲784中国银行业监97.4001001005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36141407刘金龙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12371429刘淑仪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49721曹云千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王龙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2131418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71190313彭思思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李智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1415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50808易静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2051728王跃飞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8101919郭芳784中国银行业监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106.600杜新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1518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106.600钟玮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23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106.600李飞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71171928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106.600萧伟昌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1702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李洪才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921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51514严嘉文784中国银行业监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王德朋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2211784248101609106.6001001006001监管部门主任李沛斌784中国银行业监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37201205侯凯784中国银行业监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12250311王昕784中国银行业监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肖旭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8101625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谭欣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807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34220902黄忆784中国银行业监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4348421何韵慧784中国银行业监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48101621赵姗784中国银行业监103.0001001006002综合管理部门784250051820乔天宝784中国银行业监107.0001001007001监管部门主任敬小蓉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4220830107.0001001007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49523朱明珠784中国银行业监107.0001001007001监管部门主任万珍珠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61505061001007001监管部门主任107.000武昌松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11021001007002综合管理部门101.600龚萦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32210071001007002综合管理部门101.600郝梦元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71181024101.6001001007002综合管理部门林群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521101.6001001007002综合管理部门黄康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31738071001007003统计信息部门102.700李少燕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8111001007003统计信息部门102.700郑明书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7121001007003统计信息部门102.700孙维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534071191001007003统计信息部门102.700刘兴华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815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51629张燕784中国银行业监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9053403傅薇784中国银行业监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784244349204詹振威784中国银行业监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谢晓宇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1507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汤尉诗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822108.400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谈蕴瑜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719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108.400曹宇文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61124161001008001监管部门主任108.400谢瑶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9053318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温展媚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9701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陈芊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418103.000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尹历帆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7821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邹昕昕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9052710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何成琛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50504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侯苑娜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617103.000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唐佳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324234221001008002综合管理部门103.000杨靖怡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90527221001009001综合管理部门97.600杜榕林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10697.6001001009001综合管理部门784244351518杨澜784中国银行业监1001009001综合管理部门97.600唐杰784中国银行业监78424434832297.6001001009001综合管理部门784244349501全琳琳784中国银行业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2009-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
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9]24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2009-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
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9]24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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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等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银监复[2013]54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等事项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3〕549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东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6号)、《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福路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7号)、《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纺城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8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孟冀任职资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137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冯广志任职资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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