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宁党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2012年3月26日宁党发〔2012〕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化同步”的要求,以发展“一优三高”农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解决“三大示范区”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切实把我区农业发展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转化应用能力和推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自主创新研发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一批支撑特色优势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培养一支过硬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造就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
全区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主要动植物良种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业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高标准农田达到500万亩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3.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负总责,整合科技资源,统筹安排部署,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荆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荆政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省级区域创新应用中心为引领,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优化全域创新体系布局,大力推动创新平台、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创新环境建设,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为“转型赶超、加快复兴、绘就新画卷”提供强支撑、增强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荆州市进入全国城市科技创新发展指数排名前100名。
到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强市迈上新台阶。
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建成省级区域创新应用中心,全域创新格局初步形成。
政府科技研发投入每年递增10%,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2.5%以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4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750家,力争规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700亿元,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
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一)聚力打造省级区域创新应用中心1.打造一条科创大走廊。
根据整体统筹、集聚带动、协同联动的原则,结合荆州实际,打造以长江大学为核心,向东延伸至荆州开发区,向西延伸至荆州高新区,辐射全市的荆州科技创新大走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徐政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对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徐州重要指示为指引,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新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转移体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和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
政府注重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淮政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23〕1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1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在国家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指导意见》(皖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区域竞争力为目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质量内涵,建设和发展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壮大科技平台数量规模,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平台支撑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平台支撑。
二、总体目标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布局,实施“一室(重点实验室)一院(产业研究院)一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创新平台建设和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行动,扩量提质,构建点面结合、布局合理、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到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平台数量显著增加,新建和重塑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总数达到100家以上。
其中,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总数达到30家以上,实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全覆盖。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黑市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20日黑河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快促进科技成果培育生成、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助力推动区域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为主线,以拓展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引进渠道为重点,以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链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延伸基地、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为抓手,不断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强化科技政策引导,推进工作机制创新,着力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加快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成为振兴发展的“最大增量”。
(二)主要目标。
产学研协同创新与市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科技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5年,实现50项科技成果产业化。
全市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四年累计达到10亿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家。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培育供给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与协同创新,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学科专业与技术优势,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依托行业优势企业,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力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甬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科技成果规范化管理(一)构建开放协作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整合科技计划项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等数据资源,加快建成规范、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
创新科技成果信息发XXX互动制度,强化成果信息透明(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相互开放和共享。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报告制度,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登记,凡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登记。
鼓励非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自愿登记。
(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加快建立以科研质量、市场价值、产业化风险为主要标准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科技成果投资价值与风险,为成果对接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指引服务。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四)加快发展技术市场。
依托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启动建设集科技成果展示、技术评估、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服务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大市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和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增强网上技术市场成果推介、技术交易服务功能。
培育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技术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合资兴办技术市场,推进技术市场建设企业化运作。
支持县(市)区根据产业需要,发展专业化技术市场,对被评为省级先进网上技术市场和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冀建科[2013]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冀建科〔2013〕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改革的意见》(冀发【2012】22号)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近年来,我省取得了一批重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有力促进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建设科技发展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同时也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体制机制与行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低,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我省建设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全省建设科技创新工作。
二、加快推进建设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加快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建设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加快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1.08•【文号】国科党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国科党组发〔2014〕1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扎实做好2014年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2014年科技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改革发展取得新成效,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贡献。
做好2014年科技工作,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紧围绕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针对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撑产业转型,促进科技惠民,切实增强科技有效供给能力。
加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研究,统筹人才、项目与基地建设,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
二是紧紧围绕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形成创新集聚效应。
三是紧紧围绕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强化科技基础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构建公平高效的创新生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委发〔2000〕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跨越式发展(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必由之路。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科技人员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结构、传统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总体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加大实施“科教兴川”战略的力度,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机遇,将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发展目标。
到2005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
办好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高校科技园区,构建成都--德阳--绵阳(以下简称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支撑和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晋市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增强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晋城,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以引进、消化、再创新为主线,以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建设为重点,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增加创新投入,完善创新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核心、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基本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研设施基本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基本形成,多元化创新投入体系基本建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6•【字号】沪府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委“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发展能力”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性(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后劲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制造业经历“调整中发展”、“发展中调整”、“发展调整中提升”三个阶段,汽车、电子信息、成套装备、船舶、钢铁和石化等产业在国内已占据重要地位。
进入“十一五”时期,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迈入了新阶段,随着竞争的加剧,以及各类资源要素刚性约束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上海制造业资本驱动力日趋弱化,产业能级提升、结构调整遇到压力。
上海已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端产业增长空间放大的重要契机,立足长期打造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结合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前,上海先进制造业发展已进入新型产业体系的构建阶段,产业结构趋向高度化。
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转变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从传统制造业生产转变为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支柱产业、装备产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点突破。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切实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支撑性和贡献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基础研究1.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围绕深度开发“原字号”、改造升级“老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开展软课题研究,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开展课题申报,履行评审程序获批市级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行业头部企业牵头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在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创新合力。
对获得省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5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项目形成机制3.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对其承担的市级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研经费3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和管理方式,对能够推动行业发展,解决企业产品换代升级的重大技术需求推行“揭榜挂帅”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支持产学研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
对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泰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加快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市“441X”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科技赋能新型工业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标志性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打通科技创新各链条、各环节堵点难点,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带动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显著增强。
到2026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投入强度达到 2.8%;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3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左右;新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不少于300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持续壮大,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创新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标志性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强芯赋能”行动。
1.制定科技攻关路线。
围绕全市标志性产业链重点科技攻关方向、研发产品和突破技术,制定科技攻关路线,建立产业链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库。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 省 技 术 市 场 合 同 成 交 额 达 1000亿 元 ,创 业 投资 管 理 资金 规 模 达 2500亿 元 ,年 实 施 产 学 研 合作 项 目 30000项 以上 。全 省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制 度 环 境 更 加 优 化 ,产 业 创 新 能 力 大 幅 度 提 升 ,形 成 以企 业 技 术 创 新 需 求 为 导 向 、 以市 场 化 交 易 平 台 为 载 体 、以专 业化 服 务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移转 化 新 格 局 .为 促 进 江 苏 制 造 业 转 型 升级 、创 新 发 展提 供强 劲 动力 。
《实 施 方 案 》 提 出 了 四个 方 面 的 13项 重点 任 务 ,并 明确 了 责任 部 门和单 位 。一 是 围绕 产业 链 部署 创 新 链 。培育 创 新 型产 业 集群 。包括 建设 产业 技术 创 新平 台 、提 升产 业 集 群 创 新 能 力 、打 造 产 业 创 新 集 聚 区 、深 化 省 产 业
技术研 究 院改 革发 展 。二 是对 接 大 院大 所 原 创 成 果 ,推 动 产 学 研 协 同创新 。包 括加 强 与 国 内外 创 新 资 源 的开 放 合 作 、突 出企 业 在 产 学研 协 同创 新 中的 主体 地 位 、 打 造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活 动 品 牌 。三 是加 强科 技需 求侧 供 给侧 对 接 ,完 善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体 系 。 包 括 优 化 全 省 技 术 转 移 工 作 机 制 、提 升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营 服 务 水 平 、强 化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政 策 服务 。四是更 大力 度 引才 聚 才 用 才 ,优化 科 技 与 经 济 融 合 环 境 。包 括 发挥 人才 在 科技 与产 业 融合 中 的关 键 作 用 、突 出科 技 创 业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的带 动 作 用 、推 进 先 行 先 试 和机 制 模 式 创 新 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沪府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国家战略牵引、产业需求导向,立足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围绕农业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新赛道和未来产业,为上海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劲动力,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贡献上海力量。
到2030年,农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涉农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产学研合作紧密的新型创新体系更加充满活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策源能力大幅提升,创新要素整合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培育一批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新增5—8家农业产业领域上市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建设3—5家新型研发机构,在农作物新品种、智能农业装备、农业生物制品等重点领域形成50项以上引领性技术和产品。
二、布局农业科技新赛道(一)巩固特色种源优势。
聚焦有竞争优势的种源领域,加快现代育种技术应用,巩固强化育种创新优势。
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单倍体诱导、新型基因编辑等重点领域,突破生物育种底盘技术,建立快速精准育种技术体系,服务种业强国建设。
培育节水抗旱稻、设施蔬菜、工厂化食用菌、华系种猪、中华绒螯蟹等自主核心种源,创制或改良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抢抓种业振兴机遇,做大做强生物种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科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二)挖掘生物制造潜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引导更多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更多的研发机构在我省落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
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支持我省创新平台建设。
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2•【字号】苏政发[1998]81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1998年9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全省经济的运行质量、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规定:一、切实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充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机制。
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在已有1.5亿元规模的基础上,1998年起省财政从财政回收的周转金中分3年专项投入5亿元。
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
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投资资金的周转,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搞好资本运作。
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对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扶持(三)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按照《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按照新机制发展科技事业,实施科技计划,吸引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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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市主管部门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积极培育区级研发机构(一)认定条件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业;2、经区科委、区经委等主管部门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认定为区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1、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2、按《闵行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五、鼓励扶持科技创业(一)预孵化项目成立公司补贴1、申请条件(1)“创业苗圃”由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2)在创业苗圃内“预孵化”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
2、扶持标准经过“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财政给予创业项目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3、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在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孵化器与预孵化项目签订的预孵化协议;(3)孵化器建立的“预孵化”项目成长档案;(4)孵化项目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孵企业房租补贴1、申请条件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详见附件2。
2、扶持标准按不高于同期周边办公用房的租金水平的标准,区财政每年根据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实际租用面积最多可补贴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与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实际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一)申请条件1、经市主管部门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2、经区主管部门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详见附件3)。
(二)扶持标准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财政资助50万元;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市、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称号,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1、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匹配资金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合同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详见附件3)要求申报。
七、鼓励培育创新型企业(一)申请条件被国家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扶持标准1、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2、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3、同一企业相继获得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文件复印件;3、其他相关材料。
八、鼓励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和《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实施细则》(闵经委发[2011]35号)给予相应扶持。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相关条款执行。
九、鼓励吸纳创业(股权)投资对成功获得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多轮募资的企业,区财政对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 相关条款执行。
十、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一)申请条件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企业。
(二)扶持标准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10%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课题(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十一、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一)申请条件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软件着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支持民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或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二)扶持标准1、《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2、同一项目相继获得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详见附件4)。
十二、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申请条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
(二)扶持标准1、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财政按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50%的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区财政按市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市有关部门文件复印件;3、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奖励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申请条件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区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扶持标准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的匹配奖励;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奖励;3、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十四、设立闵行区科技进步奖(一)申请条件按《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评定为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三)申报材料按照《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申报。
十五、鼓励拥有知识产权成果(一)资助专利申请1、申请条件(1)申报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2)申请的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区财政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
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非职务发明申请人申请专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奖励发明专利授权1、申请条件(1)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申请的主体为第一专利权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2、扶持标准每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