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详解: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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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获得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页眉可删)获得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有条件的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

正在服刑的罪犯获得假释的条件有哪些?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关系到罪犯能不能提前出狱,重获自由,对罪犯及其家属非常重要,下文中详细介绍。

一、获得假释的条件有哪些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第二是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

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

第三是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监狱假释可以假释多长时间

监狱假释可以假释多长时间

监狱假释可以假释多长时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服刑的犯罪分⼦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假释的,假释也就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的制度。

那么,监狱假释可以假释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整理了⼀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到⼤家。

⼀、监狱假释可以假释多长时间假释最长时间是10年。

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完毕的刑期;⽆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起计算。

⼆、假释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哪些情况假释会被撤销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以下这些情况假释会被撤销:(1)再犯新罪,并且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

应当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释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已经消失,犯罪分⼦还具有⼀定的⼈⾝危险性,因⽽应当撤销假释。

(2)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的漏罪,并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有意隐瞒的,⾜以说明其并⽆悔改表现,也很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应当撤销假释。

(3)违法⾏为。

这⾥的违法⾏为是指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为。

对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未完⾏完毕的刑罚。

从这些内容中可以了解到最长可以假释10年,但具体的假释考验期限要看是什么刑罚,如果是⽆期徒刑,其考验期是10年,如果是有期徒刑,其假释期为没有执⾏完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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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内容提要假释作为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有着促进刑罚个别化、达成行刑经济化等多种意义,从而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我国假释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只有短短百年左右时间。

虽然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是我国刑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假释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开始阐述,介绍了假释制度在西方世界和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其次本文分析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说明了假释制度构建的基础以及其发展推广的意义所在。

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总结了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

最后,笔者就自己能够认识到的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假释理论基础功能原因完善On the parole system of criminal lawAbstract Parole,a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enforcement regime,has to promote individualization of penalties to reach the execution of a variety of economic significance,and thus adopted by countries in the world.Parole System is the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in our country of only a hundred years or so.Although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Criminal Code there are a variety of problems,it is still China's Criminal Law are an important component.In this paper,the concept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began to set,introduced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Western world and China'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process.Secondl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arole system and its functions,describes the parole system to build the foundation,as well as to promote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development.Then the actual leg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summed up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and further analysis of its causes.Finally,the author can be recognized on its own perfecting China's Criminal Law of the parole system of measures put forward preliminary ideas.Key words Parol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unction Reason Perfect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 (1)(一)假释的概念 (1)(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1)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 (2)(一)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2)(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3)三、当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4)(一)我国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情况 (4)(二)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5)(三)原因分析 (6)四、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初步构想 (7)(一)改变假释的适用条件,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7)(二)改变书面申请制度,扩大考核范围和方式 (7)(三)建立专门管理假释的机构,改变监督考察方式 (7)(四)完善假释后对罪犯的监督和引导工作 (8)参考文献 (9)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一、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的概述(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现代刑法中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服刑⼀段时间后,在满⾜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早释放,但释放后⼀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取消假释资格,重新投⼊监狱。

假释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监狱,犯⼈可以通过参加⼀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

这⼀制度后来在美国监狱改⾰中被借鉴并发展。

1870年,第⼀届美国狱务⼤会在俄亥俄州的⾟⾟那提召开。

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称“监禁的最⾼⽬的是对犯⼈进⾏改造,⽽⾮恶意折磨。

”1876年,纽约州的艾⽶拉矫正院实施了⼀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待遇较好的⾼⼀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

假释制度⾃此在美国正式确⽴。

⾄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假释制度。

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

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

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

公众也普遍担⼼,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直不断。

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固定刑期”。

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控制犯罪法》,在联邦⼀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然⽽,监狱羁押⼈⼝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式和名义⼜恢复了假释制度。

⽬前,美国绝⼤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

当⼀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套材料,表⽰对罪⾏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

假释的名词解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

假释的名词解释假释,亦称暂时性释放,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为已被定罪的人提供在刑期履行一段时间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手段,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戒治的一种方式。

假释的实施是基于对犯罪分子个体情况和环境因素的考虑。

通常情况下,假释必须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裁决。

当被判处有刑期的人表现出悔过和改变的迹象,并满足一定的标准时,假释可以被授予。

假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获得自由。

它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而是一种以教育和辅导为重点的旨在纠正罪犯行为的方式。

假释的实施需要涉及到各种监督和辅导机构的协助,如社区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和法律顾问等。

假释的条件和期限因国家和地区法律、犯罪性质和个人情况而异。

通常情况下,假释的条件包括不再犯罪、履行社区服务、参加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报告监督人员等。

犯罪分子需要持续表现出对改变的渴望,并与监督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假释的期限可能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判决的长度而定,通常为一定的年限或者在刑期的一定比例之后。

假释的实施并非没有争议。

有些人认为,将罪犯提前释放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风险,并将其视为对受害者的不公。

然而,支持者则认为,假释是社会重新包容罪犯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他们成为积极的成员,并减少监狱系统的过度拥挤。

这也可以节省资源并让法律系统更有效地运作。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假释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监督和执法。

监督人员会定期与假释犯罪分子会面,并检查他们的表现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违反假释条件的人可能会被吊销假释,并被要求回到监狱服刑。

这种机制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理解他们获得假释的责任,并警示其他人在假释期间遵守法律和规定。

总之,假释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已被定罪的人重新适应社会,并提供一定的纠正机会。

它是基于对犯罪行为和个人情况的综合考虑,同时也需要监督和执法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作者:张克武湖南省武陵监狱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United States Parole 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法律硕士考研(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及答案(11)

法律硕士考研(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及答案(11)

2022法律硕士复习正在紧张的进行中,下面在此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及答案(11),希望能帮助大家!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53.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5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参考答案三、简答题51. 【答案】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后果有以下四种: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四,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2.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是:第一,客体(1)公共安全: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2)对不特定的理解:①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②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③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引言美国假释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罪犯的临时释放来实现刑罚的个体化和社会化。

假释制度的目标是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融入社会来改造罪犯,减少再犯率。

本文将对美国假释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美国假释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改革运动。

当时,社会对囚犯待遇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人们开始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在这样的背景下,假释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假释制度试点于1870年代,在20世纪初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假释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并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二、运作机制1. 假释申请与审查在美国,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有资格申请假释。

申请假释的罪犯被称为假释人,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行为表现记录。

假释人的申请将被提交给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

假释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历史、行为表现以及对重新融入社会的准备情况来做出决策。

2. 假释计划制定与执行一旦罪犯获得假释机会,假释计划将被制定并监督执行。

这通常包括居住安排、工作机会、监管官员的监督和辅导等措施。

假释人需要严格遵守假释计划的规定,接受监管官员的定期检查和报告。

3. 风险评估和监控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假释人的风险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假释人可能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接受随机抽查和定期报告,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美国假释制度的影响1. 个体化刑罚美国假释制度秉持个体化刑罚的原则,即根据罪犯的情况定制刑罚。

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和社会适应性的评估,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刑罚的需要,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辅导。

2. 社会减罪假释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工作机会和心理辅导,假释制度帮助罪犯逐渐回归正常生活,减少再犯率,从而实现社会减罪的效果。

3. 资源优化美国假释制度为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文章标题:谈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UnitedStatesParole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一、假释制度的诞生和历史沿革(一)假释制度的产生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原型为英国的流放制度。

英国政府一般都把罪犯的流放到殖民地美国或澳大利亚。

罪犯被统一拘留在当地的刑事集中营里,这些集中营里的生活条件特别的恶劣,而且对罪犯的羁押实际上是无期限的。

1790年,亚瑟菲利蒲被任命为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州长。

他上任之后公布命令,对其中表现好的罪犯,打算免除其刑期的一局部,并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这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被英国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他认为罪犯在量刑时无法精确地估量罪犯养成自我约束习惯及对罪犯进展改造所需要的时间,因而量刑应当是开放的,即罪犯服刑时间应以罪犯改造表现而定。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麦克诺奇创立了累进处遇制度,假释作为其所创制的累进制中的一级而正式消失了,当罪犯累进到达肯定级别之后获得假释的资格,麦克诺奇因此被称为假释之父。

(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1854年,英国闻名的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在借鉴汲取麦克诺基改革阅历的根底之上,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IsrihPrgoressivesystem),简称为爱尔兰制。

他把罪犯的刑期分为四个阶段,其包括独居监禁、杂居劳动、中间监狱和得到释放票后附条件的释放。

其中第四个阶段就是假释制度,他创立并完善了对假释罪犯的监视考察制度,规定对不遵守假释的罪犯应当撤销假释,连续服刑。

从而将价值制度与赦免制度、刑满释放最终的区分开来。

1869年,纽约的埃尔米拉建立一座教养院,正是在这座教养院中,假释制度最终得以在美国生根发芽。

187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ar Reofrmatoyr Act),这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

到1944年左右,美国全部的州和联邦根本都确立了假释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根底假释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是历史的偶然,其生根发芽,健壮成长,都源自其背后坚实的理论根底的支撑,是和刑法学理论整体进展的步伐相全都的。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假释,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是⼀种附条件地将犯罪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有⼀定的期限规定,下⾯,店铺⼩编带来假释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你进⾏具体了解。

⼀、什么叫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假释,要求各级⼈民法院严格掌握执⾏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假释: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年和⾝体有残疾(不含⾃伤⾃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或者⽣活不能⾃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罪犯减为⽆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获假释的时间间隔,⼀般为⼀年,对⼀次减⼆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适⽤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起计算,判决之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关于假释的规定,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到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

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 、0.6%、0.8%。

[1]; 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

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

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

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

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

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

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假释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下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假释申请的审查工作
作为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制度的适用必须严格审查。

假释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审查人员须认真审查申请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任何不当的行政干预和人为干扰。

二、建立健全假释人员监管机制
假释人员的监管工作是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保证。

在假释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建立健全的假释人员监管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日常監督,确保假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督要求。

应启动假释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实时掌握假释人员的表现和行踪,并建立假释人员信用档案。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动态掌握监管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假释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较大安全事件。

三、加强假释制度宣传和培训
假释制度的普及和宣传在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中至关重要。

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假释制度的诠释和解释,宣传假释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假释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强社会对假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应对假释工作开展综合培训,提高假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假释申请审查和假释人员监管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我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假释制度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刑罚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形有哪些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假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不是不得减刑。

关于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形有哪些1、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减刑的情如下:(1)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不是不得减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二、累犯应具备哪些条件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虽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同样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不构成累犯。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

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假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不是不得减刑。

2016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立功与数罪并罚

2016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立功与数罪并罚

2016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立功与数罪并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侦破的行为。

立功种类: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3.自首+ 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一、定义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什么意思-

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应当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况,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本文对假释制度做了详细介绍,欢迎浏览!▲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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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点详解:假释制

一、假释的概述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与缓刑的联系与区别
(1)相同
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2)区别
①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适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②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③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④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2.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3.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缓犯(但因累犯与八类重罪而
判。

处死缓的除外)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者,可适用假释。

4.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不论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二是因“八类重罪”(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
1.有期徒刑犯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统一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犯、管制犯和缓刑犯之比较:
这三者都是放在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刑罚,都是非监禁状态,共同遵守的义务规范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者主要区别:
一是法院可以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三项禁止令,但对假释犯不可以适用禁止令;
二是《刑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管制多了一个义务: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失败的假释。

撤消假释的法定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再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对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别按《刑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撤消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例】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单)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解题分析】正确答案:C。

假释是为了弥补长期自由刑的缺陷而设立的。

长期在监狱中被关押的罪犯,与社会脱节,出狱后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的生活,因此设立假释制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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