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建白水街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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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晋市政办[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0日晋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1〕21号)精神,不再保留晋城市水利局,设立晋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晋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晋城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晋城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晋城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排水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绿色、环保、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市政府提出的殡葬改革的总目标纳入到当地的“十二五”规划,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我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大力遏制乱埋乱葬现象。

通过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骨灰处理多样化。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设施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具体任务是:(一)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逐步推行火葬。

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地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改革区。

徐三利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三利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三利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三利;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当事人】徐三利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徐三利【当事人-公司】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超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超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海祥原超【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三利【被告】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管辖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晋市政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7日晋城市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域城镇化是“十二五”时期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城镇化建设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难于逾越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制约着城镇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切实解决政策瓶颈问题,着力在产业基础好的重点区域求突破,示范带动全市城镇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按照“一城两翼”城镇群空间布局,坚持“工业园区化、园区社区化、社区城镇化”的指导原则,实施六区联动、组团发展,以产布局、集聚发展,县镇带动、统筹发展,在“十二五”时期逐步形成一个中心城市、四个县城、六大产业片区和十个中心镇的市域城镇化新格局。

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二、实施重点1.六大产业片区。

围绕巴公装备制造工业园、金匠新兴产业工业园、高平煤焦化工业园、北留周村煤电化工业园(晋煤高硫煤洁净循环经济园)、沁水新能源产业工业园和高平新能源科技创新园“六大园区”,以产业为支撑,以园区为依托,通过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通过工业化带动城镇化,集中打造巴公、南村、马村、北留、嘉峰、米山六大产业片区。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晋市政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五日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负责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备案;(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卫国富、张菊梅等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卫国富、张菊梅等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卫国富、张菊梅等与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先翠郑金坤赵仁义【审理法官】李先翠郑金坤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卫国富;张菊梅;刘居保;韩元太;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赵志刚;冯金香;贾小保;秦坤云;史水库;王光明;许建恩;张巧娥;王兆德【当事人】卫国富张菊梅刘居保韩元太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赵志刚冯金香贾小保秦坤云史水库王光明许建恩张巧娥王兆德【当事人-个人】卫国富张菊梅刘居保韩元太赵志刚冯金香贾小保秦坤云史水库王光明许建恩张巧娥王兆德【当事人-公司】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原超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超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超【代理律所】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卫国富;张菊梅;刘居保;韩元太;赵志刚;冯金香;贾小保;秦坤云;史水库;王光明;许建恩;张巧娥;王兆【被告】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起诉和上诉期间,上诉人住所区域已经划入征收的范围,多数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部分房屋已经拆除,征收区域也已经进行隔离,不具备居住条件,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部门出于征收的需要,对水电暖等公共设施进行调整和拆除,属于征收拆迁行为的一部分。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和上诉期间,上诉人住所区域已经划入征收的范围,多数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部分房屋已经拆除,征收区域也已经进行隔离,不具备居住条件,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部门出于征收的需要,对水电暖等公共设施进行调整和拆除,属于征收拆迁行为的一部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9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9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将在巩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安全的水。

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在巩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定桩立界、树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警示标志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急预案;拆除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

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全市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8〕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殡葬管理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减轻群众负担为目标,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解决滥埋乱葬为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殡葬政策制度、运行机制、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殡仪馆建设步伐。

按照民政部《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殡葬服务标准》的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实现全市火葬区内殡仪馆、火化设施全覆盖,做好殡仪馆运尸车、遗体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设施的建设,改善殡葬服务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市区道路交叉口交通岗点名称的公告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市区道路交叉口交通岗点名称的公告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市区道路交叉口
交通岗点名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明确市区道路交叉口交通岗
点名称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管理,规范市区执勤岗点名称,晋城交警支队于2013年1月17日通过晋城在线网对市区的主要执勤岗点名称向社会征集了意见,同时征求了市地名办意见,经过实地勘查研究,确定了市区92个岗点名称,现公告如下:
附: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岗点分布及命名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岗点分布及名称。

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

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

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正文:---------------------------------------------------------------------------------------------------------------------------------------------------- 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将市区增设的10个灯控路口电子警察及监控,更新的49个灯控路口电子警察及监控,市区周边路口及部分路段46处监控设备,凤台街公交车专用道42处监控设备,19处治安卡口设备具体设置地点(详表附后),向社会进行公告,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灯控路口电子警察及监控抓拍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路段监控和治安卡口设备抓拍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逆向行驶、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分布表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分布表序号设置地点设置地点一更新灯控路口49个1吕匠路与红星东街交叉口26建设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2兰花路与中原东街交叉口27建设路与红星西街交叉口3兰花路与凤台东街交叉口28瑞丰路与新市西街交叉口4兰花路与红星东街交叉口29瑞丰路与红星西街交叉口5兰花路与新市东街交叉口30瑞丰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6文博路与文昌东街交叉口31黄华街与白水街交叉口7文博路与凤台东街交叉口黄华街与中原街交叉口8苑北路与红星东街交叉口33黄华街口与文昌街交叉口9苑北路与新市东街交叉口34黄华街与凤台西街交叉口10苑北路与泰欣路交叉口35黄华街与红星西街交叉口11太行路与中原街交叉口36黄华街与人民广场交叉口12太行路与迎宾街交叉口37前进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13太行路与文昌东街交叉口38前进路与红星西街交叉口14太行路与凤台东街交叉口39前进街与新市西街交叉口太行路与红星东街交叉口40景西路与新市西街交叉口16太行路与新市东街交叉口41景西路与红星西街交叉口17太行路与泰欣街交叉口42景西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18泽州路与白水街交叉口43凤城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19泽州路与中原街交叉口44凤城路与文昌西街交叉口20泽州路与迎宾街交叉口45西环路与凤台西街交叉口21泽州路与文昌街交叉口46景西路与北环街交叉口22泽州路与红星街交叉口畅安路与北环街交叉口23泽州路与新市街交叉口48临泽村与畅安路交叉口24泽州路与泰欣路交叉口49康复街与畅安路交叉口25建设路与文昌西路交叉口二增设灯控路口10个1泽州路与凤台街交叉口6兰花路与北环街交叉口2文博路与红星街交叉口7晋张路与白水街交叉口3凤城路与育才街交叉口8凤城路与中原街交叉口4书院街与北大街交叉口西环路与文昌西街交叉口5文博路与中原东街交叉口10西环路与红星西街交叉口三增设高清单点监控46套1白水街与晋张路交叉口24新市东街凤台小区丁字口2白水街铁路桥上25新市东街富士康A区口3中原街与川东路交叉口26东大街与南大街交叉口4中原街与西环路交叉口27东大街北街派出所口5文昌东街凤庆小区东口28东大街与七一街交叉口6文昌东街交警支队门口东大街一中门口7文昌东街凤鸣小区东口30西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8文昌东街凤鸣小区西口31西大街二中门口9文昌东街市医院口32南大街与西安街交叉口10文昌西街国税局口33书院街加油站三岔口11文昌西街岭杰小区口34书院街肉类批发市场口12红星西街星河学校口35书院街古矿西区口13红星西街白云社区口36泰欣路安电小区口红星西街市运口37瑞丰路省运车站口15红星东街的铁路桥东口38建设路实验中学口16新市西街与西环路交叉口39泽州路凤翔小区门口17新市西街与前进路交叉口40泽州路凤台小区门口18新市西街广场西路丁字口41泽州路与书院街交叉口19新市西街太行饭店丁字口42泽州北路加气站口20新市西街凤展购物广场口43景西路与书院街交叉口21新市西街二医院口景西路与西大街交叉口22新市西街凤展新时代广场口45太行路凤台小区口23新市街城区政府门口46太行路金辇超市口四更新交通治安卡口17处1207国道1288Km+200m处10碗周公路泽州交警草底铺中队门前2晋张公路郭壁供水管理处门口11207国道泽州交警衙道中队门前3207国道背阴村加油站口12沁东公路张马村西口4陵沁线54Km+800m处13坪曲线沁水交警大队王寨中队门前5北环街与陵沁线交叉口北400米207国道神龙镇东沙村口6凤台东街高架桥东龙门架上15晋长线的三家店村口7泽州南路南端的第一个花池内16长陵公路后河煤焦营业站出口处8泽州北路屋厦桥北口200m处17坪曲线陵川交警大队六泉中队门前9晋张公路井凹村晋煤林场门前五增设交通治安卡口2处1金鼎路的东杨村口北2红星东街的铁路桥西六公交车专用道增设监控设备42处凤台街公交车专用道内——结束——。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2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2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5〕34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9日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提高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高效、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在生产、储备、调运等环节的快速联动机制,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物资的有效调度和供应,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

1.4 工作原则准备充分、以备急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保障到位。

1.5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8.3晋城市防汛应急工作联络表

8.3晋城市防汛应急工作联络表

8.3 晋城市防汛应急工作联络表单位单位办公电话值班电话单位单位办公电话值班电话山西省防办0351-46666060351-46663850351-4666610351-4049661市文化局6995200 699520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1985602198561219834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4061 2024061市防办2025802 2025802 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2061323 2068110 晋城军分区2043211 市安监局2068066 2027255武警晋城市支队2024118 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2057555 2057555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2066611 市商务粮食局2024190 2024190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229223 2229232 市规划局2027433 2293629 城区人民政府2022495 2022495 市园林局6986033 6969968市委宣传部2198589 2198594 市气象局2024929 2023160 205190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999088 6999053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190564 219300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965860696578369657836965760 市中小企业局6996265 6996265市教育局2026307 2026307 晋城公路分局2213204 2132045市公安局3010035 3010100 市水文水资源局0355-20302010355-2051175市民政局2566238 2299291 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7044333 7044303单位单位办公电话值班电话单位单位办公电话值班电话市财政局2022975 2065580 晋城供电分公司2162214 2162216市国土资源局2024242 2023112中国石化晋城石油分公司2213019 2213001市环保局2024998 2296866 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2025930 2034777 市交通运输局2023495 2023595 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3051188 2299001 市农业委员会6995515 6995591 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6997899 6990007城区政府办2022495 2022495 城区防办2036942-80412025282泽州县政府办3033064 3033064 泽州县防办3034449 3032913 高平市政府办5222391 5222391 阳城县防办4228291 4228209 阳城县政府办4222726 4222726 高平市防办5242457 5242457 陵川县政府办6202290 6202290 陵川县防办6202307 6202307 沁水县政府办7022944 7022944 沁水县防办7022621 7022621 任庄水库3834771 上郊水库6609034董封水库49091984909088申庄水库683308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2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2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日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建、扩建、改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决策程序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晋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综合研究后提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及项目涉及征拆的属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三供保障、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实地调研和初步论证。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库是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将论证通过的项目基本情况及拟采用的建设模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库,实行动态储备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区部分新建续建街路名称的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区部分新建续建街路名称的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区部分新建续建街路名称的通告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区部分新建续建街路名称的通告为完善地名功能,便利群众生活,服务经济发展,有利社会管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管理部门整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市区部分新建、续建街路名称(标准名称附后)。

要求社会各界使用标准名称。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8日标准名称位置起讫点长度(公里)走向景西路北段凤台西街至北环街现状南北南段凤台西街至南环街南北文博路(北段)凤台东街至北环街南北武庄路(区间)红星东街至新市东街往北南北金鼎路中原西街跨金匠街往南现状南北丹河北路金村新区(规划)学苑街往北南北丹河南路金村新区(规划)学苑街往南南北府城东街自金村路(拟名)跨丹河路往东东西佑安街黄华街南段至凤城路东西金匠东街金鼎路往东东西金匠西街金鼎路往西东西太岳街泽州路七星广场跨兰花路往东东西崇实街(区间)颐翠路至兰花路东西百灵街畅安路跨丰金路往西东西弘泽街自新市东街文化路口跨兰花路往东北方向在建东西——结束——。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5.0
服务直接选定采购
石油分公司
2023-03-15 2023-02-02 2022-10-20 2022-10-2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印刷服务(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印刷服务 直接选定采购
目标单位: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报告时间:
2023-08-2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晋城市公安机关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的管理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做好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一般规定1. 固定资产的定义:晋城市公安机关所拥有并长期使用的各种不易转化为现金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

2. 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编码:所有固定资产应依法在晋城市公安机关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分配唯一的编码,以便实施跟踪和管理。

3. 固定资产的验收:任何公安单位在接受或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1. 报废和处置:任何固定资产到达报废期限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应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转让、退还等。

2. 固定资产临时调拨:凡需临时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填写调拨单,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固定资产的丢失和损坏:如有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发生,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1. 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2. 固定资产的维护: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包括定期保养、维修和更换,以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3.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公安机关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并严禁私自挪用公共资产。

五、监督和考核1. 监督机制: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考核评估,倒逼各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六、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公安机关所有,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以及与本办法有关的事项,由晋城市公安机关负责。

以上就是晋城市公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执行该办法,晋城市公安机关将能够更加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工作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晋市政办〔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关于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工作方案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办理事项和入驻方式的通知》(晋市政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以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优化服务。

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以便民利民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方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规范政务服务标准和办理程序,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服务协调督办,统一服务绩效评价,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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