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板乌素煤矿涉嫌合同欺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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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官板乌素煤矿涉嫌合同欺诈(一)
A.官板乌素煤矿简介
官板乌素煤矿是内蒙古准格尔旗境内一家股份制煤矿,地处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东北角官地塔村,距离旗政府仅仅1km路程。
该矿正常年产能约200万吨、全员约600人。
2008年8月,河北国企巨头冀中能源集团旗下的张矿集团赴内蒙寻求矿源,遂与正将年产量不足50万吨的小煤窑(官板乌素煤矿)进行技改升级的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特弘留下46%股份,只负责提供该矿资源、场地和地方关系协调;冀中能源持股54%,负责人员、物资、设备、技术、资金、管理以及产供销等事务。
张矿接手尾期技改,并于年底顺利投产。
B.什么叫合同欺诈?有何特点?有哪些构成要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它包括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两种。
《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如果欺诈行为后果严重,触犯刑律,则构成刑事欺诈犯罪。
二、合同民事欺诈的特点:
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
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
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三、民事欺诈行为构成的要素
1、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主观);
2、欺诈人客观上的欺诈行为(客观);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影响);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结果);
5、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要求民事活动,更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最基本标准。
四、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和犯罪刑事责任。
这里只探讨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看:1、有侵权损害事实;2、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3、欺诈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
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既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
C.官板乌素煤矿与职工签订的的劳动合同是否涉嫌合同欺诈?
官板乌素煤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两种版本:
一种是早期旧版合同,即2008年8月至2010年底使用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共有12项34个条款6页篇幅。
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按照150%、200%和300%的三种计薪方式。
另一种是在封面下方标明由“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新版《劳动合同书》。
其封面最上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字样。
该合同共有十六项条款8页篇幅。
新版合同书第四条规定的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三点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1)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其载明的内容格式规范、条理清楚、遵循法律,对劳动者利好。
因此,新员工纷纷签订。
当然,两种合同都不带什么“附件”,矿方也没有任何人对新老员工声明矿方会有什么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不相符合。
但是,在矿方履约方面却另行一套、我行我素,多处地方与合同及法律法规相悖,致使《劳动合同书》成为仅仅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纸空文。
矿方违约主要表现在:
(1)、五年多时间的社保没给办理,且职工应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
(2)、依法休息休假待遇被全部剥夺;
(3)、劳动报酬只是按照上一天班记一天工、考勤不够21天只给基本工资的做法。
工资包含一般工资、不合法规的延时加点班工资以及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的固定补贴(地面180元,井下辅运250元,采掘300元)。
凡在该矿连续工作时间达四年以上的一般职工,其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损失至少在十万元人民币左右。
当有职工对该矿的劳动合同表示怀疑并依法索要加班费时,矿方委托律师临时应付了一份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关于公休日加班工资的说明》。
其主要观点是:
1、该矿实行的是“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公休日加班工资”
2、“我(矿)将职工岗位工资、各种奖罚、各种有资假工资、各种津补贴及公休日加班工资纳入计件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的计件工资分配政策”;
3、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工一方是在‘没有对此计件工资制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与我矿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在)法律层面,即是‘职工在认可和承诺遵守我矿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下,与我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再对我矿的计件工资分配制度提出异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
以下是准格尔旗官板乌素煤矿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部分条款。
文中“(×)”表示甲方对于合同中所列该项条款没有实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论01)、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论02)。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未填) (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未填)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
甲方支付乙方工报酬(未填)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未填) 元。
甲方每月(未填)日钱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论03);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论04)。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论05)。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论06)。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论述01
官板乌素煤矿的合同真的很“公平”吗?(见《合同书》文首)
该合同世人看起来的确觉得很“公平”,但官板乌素煤矿的广大矿工们则为之义愤填膺。
因为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是地地道道的合同欺诈!
该合同确实可观,但在实际许多项目的管理和操作中却是另行一套,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安全生产犹可述,其它方面鱼混珠、一滩糊。
体现在本合同中,主要集中在第三、四、五、七项。
事实上,甲方既不诚实,更不守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论述02
关于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及休息休假权利(见《合同书》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及休息休假权利主要见于《劳动法》第四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规文件,综合起来主要有(句末“×”符号表示官板乌素煤矿没有执行此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1)、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职工每周享有2天休息日,主要为周六、周七。
上、下年各有26周,全年52周共104天休息日。
因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职工休假主要采用每月轮换集中休假×;
(3)、每年的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春节国庆各3天,共计11天,为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
(4)、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5)、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6)、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为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得计算工资)×;
(7)、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年×;
(8)、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9)、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作为生产企业,特别是煤矿,不可能像行政单位、公务员那样早九晚五,更不可能周六、周七或法定节假日只留下值班的人,别的都去休假,那是不现实的。
煤矿企业一般都需要连续运转,其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制度自有其特殊性。
煤矿一般是实行每月轮换式集中休假7天或8天,剩下的休假时间按加班处理,有些煤矿实行“上十休五补二”。
不管怎么安排休假,只要不违背月均20.83天的标准工作时间,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良心企业。
比如准格尔旗境内的小鱼沟煤矿、不连沟煤矿、唐家会煤矿等许多企业,在这方面都是自觉的守法者。
新员工一般不知道该矿在真正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玩的猫腻;即使许多在其他煤矿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由于《劳动法》常识缺乏,不知道依法休息休假及各种加班费对自己的利益所在。
他们的传统思想认为:上一天班有一天的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所以越是上满班就约能多挣钱。
加之不少进矿的人都是邻里乡亲、裙带关系或人托人介绍过来,都是沾亲带故、是老乡、是以前矿区的同事、熟人,基本上没有法律方面的防范意识。
当矿方主观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劳工时,员工们看见合同书上比较诱人的条款,就产生了错误认识,觉得这样的待遇很不错,就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决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签约后,矿工们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月还能得到工资,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
机运区里有的职工甚至因为在内蒙下井,只要每月上满班能挣到五千多块钱、比在河北家乡同岗位工作多挣1000-2000元而乐融融、美滋滋——殊不知,“黄金十年”间,煤价飙升、工资上涨,内蒙更高。
每月满班挣五千多块钱的工资水平,在内蒙地区煤矿企业中、依法休假的情况下,属于最低档次、差距明显的工资。
官板乌素煤矿玩着花样发奖金、算分值,用经济手段刺激广大矿工挣钱欲望。
在考勤方面,该矿以每月21天作为出勤合格底线,达不到21天的,只能得到基本工资,达到或者超过21天才能参与二次分配;越是接近满班,获得的奖励系数越高。
这样一来,就等于变相剥夺劳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侵犯人权、强迫矿工尽量月月上满班。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现在以该矿机运区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职工出勤月份每年达到9个月或9个月以上的天数做一个分段统计表:
2012年(全员187人) 2013年(全员240人) 合计
人数% 人数% 人数%
全年出勤达9个月及以上的人数151人——156人——307 ——
出勤天数≤250天的2人 1.32% 10人 6.41% 12人 3.91% 251—299天出勤人数14人9.27% 18人11.54% 32人10.42%
300-359天出勤人数114人75.50% 109人69.87% 223人72.64% 360—365、6天人数(含全满勤) 21人13.91% 19人12.18% 40人13.03%
满勤人数10人(366天) 6.62% 10人(365天) 6.41% 20人 6.51% 在上述表格中,“250”表示国家法定的每年标准出勤上班天数。
凡是一年内超过250天、每月超过20.83天、每天超过8小时即为加班,应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
在官板乌素煤矿“经济杠杆”的猛烈撬动和变相胁迫之下,矿工们只能违背个人意愿、被迫顺从,拼命上班。
该矿机运区有72.64%的人年出勤时间在349.5天左右;有13.03%的人年出勤时间在362.75天。
这其中更有一半的可敬又可悲的“牛人”,全年出勤1天不漏!这样的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官板乌素煤矿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黑心”价值观的头等功臣!他们把每年中超过百天的劳动果实默默无闻的“裸捐”给了官板乌素煤矿,却连一声“谢谢奥!”都没有听到,悲哀、的确悲哀呀。
官板乌素煤矿合同欺诈有如下特征:
(1)、矿方主观意识上的欺诈心理(目的就是为了无偿占有职工加班费,此处暂不论证11天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支付是否合理):不讲真话,不让职工知道是否真的会安排休息休假、加班工资怎么算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矿方内部准备的相关资料仅仅是应付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的检查,以及法律诉讼时交给法院作虚假证据使用,根本不会对外公布,广大员工也不知情。
这是明显的违背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构成欺诈的最起码标志;
(2)、客观上,使用比较正规、合法的劳动合同书让职工签订。
这就是具有欺诈行为的手段、工具,使其欺诈目的更加具有隐蔽性;
(3)、在欺诈行为的影响下,被欺诈人的思想意识因此产生错误判断:觉得劳动合同上的内
容比较规范、保障可以、利多,企业对自己肯定不会亏待;
(4)、被欺诈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并签订劳动合同。
且在签约后遵守规章、努力工作、积极上进,尽量按合同要求办事。
而欺诈人也通过履行部分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非常符合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所以,官板乌素煤矿涉嫌合同欺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偿劳工加班工资(文章未完,待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