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附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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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附件18 道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申请表

我附件18 道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申请表
附件18
道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章) 起点 起点车站 班车类别 车辆座位数 途经线路 经营期限 年度 质量信誉情况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单车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车籍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起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讫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20 年 20 年 年 月 日至 20 年 年 月 20 日 年 20 年 20 年 经营周期内运营情况 讫点 讫点车站 班线类别 车辆类型等级 联系人 申请延续的客运班线情况 线路牌号 营运里程 经营方式 车辆技术等级 变更后线路牌号 日发班次 停靠站点 决定书编号 填表日期: 年 联系电话 月 日
(客运管理专用章)
(客运管理专用章)
(客运管理专用章)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经办人: 负源自文库人:


日 许可经营期限: 年 月 日
年 至
月 年
日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注:1、本表一式四份,许可、车籍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各一份;
2、本表必须钢笔认真填写或打印。

【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

营权使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

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

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正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附件word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附件word版

附件1

客运1表第1页共3页

附件2

客运2表第1页共3页

[1] 特殊情况签注栏勾选“线路公司”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的,“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填写“自定”;勾选“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的,“日发班次下限”调整为“日发班次”。

附件3

客运站表第1页共4页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及要求:

请于年月日去领取(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

起讫地:至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日发班次下限:

车辆数量及要求: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特殊情况签注:线路公司□农村道路客运□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请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和进站承诺。未按照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聘用驾驶员或者进站承诺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背面

附件6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

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

客运站管理规定(2)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

廉政风险点

附件:1.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等备案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空白)

4.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示范文本)

5.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空白)

6.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示范文本)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样本)

附件1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2 / 14

3 / 14

附件3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

附件4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备案登记表

附件5

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一份;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附件6

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一份;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7.0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

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地址等备案操作规范

(一)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1.审批对象: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经营者

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10号)

3. 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②《道路运输业户(项目)变更申请表》;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④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法人代表任职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变更名称还需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⑥变更地址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承诺书(复印件)。

5.审批程序:

①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制证组制证→综合组发证

②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申请人→窗口受理审核组→窗口负责人→制证发证

6.法定办结时间:当场办结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7、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5]31 号

8、收费标准:10 元/本(证)

9、咨询电话:********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1.审批对象: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2.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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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总9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表1

表2

表3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表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表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

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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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填表日期: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Leabharlann Baidu
联系方式 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线路牌号
经营线路
车号
经营期限
班线终 止原因
道路运 输管理 机构意 见
起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客运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讫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客运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许可、起讫点道路运输机构、申请人各一份。2、本表必须钢笔认真填 写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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