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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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X规条〔2011〕XX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出具XXXX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函》收悉。依据《XX总体规划》、《XXX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政府意见及相关规范要求。经研究,提出如下规划设计条件:

一、地块位置及范围:(见附图)。

二、地块面积:8536平方米。

三、用地性质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商业用地,兼容居住;

2、容积率:≤1.3;

3、建筑密度:≤50%;

四、空间控制要求:

1、建筑高度:≤10米;

2、道路交通:主要出入口2个,地块内开辟规划南北向道路与南北两街道连接;

3、建筑与周边关系:住宅日照间距系数≥1.25,符合日照分析;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视觉卫生、防灾、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开挖建筑基础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安全,建筑物山墙不留门窗洞口。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

1、垃圾收集筒和果皮箱合理安排,宜采用分类收集。

2、物业管理用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3、停车泊位:

1)住宅:机动车0.6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2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0.5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8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它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置。

六、建筑红线退让要求:

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原政府内南北规划道路红线9米,退让3.75米;地块北东西向道路红线6.5米,退让11米;

2、建筑退让相邻用地边界:见附图;

3、地块内建筑间距控制要求:住宅日照间距系数≥

1.25。

七、地块竖向及市政管线设计要求: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

变更管理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C22-2-1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C22-2-1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C22-2-1/03地块控制性详

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09

•【字号】永川府〔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C22-2-1/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的批复

永川府〔2023〕52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修改C标准分区C22-2-1/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永规资文〔2023〕186号)收悉,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C22-2-1/03地块用地性质由教育科研用地(A3)调整为商务用地((B2)),地块编号更新为C22-2-1/04。

二、同意将C22-2-1/04地块规划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限高不大于36米,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25%。

三、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控制指标实施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进行调整或修改,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完整版)规划设计条件

(完整版)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 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W 1.0,建筑密度w 45%,绿地率》15% (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 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w 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w 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

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

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

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 、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

关于文殊院项目地块规划设计的调整意见

关于文殊院项目地块规划设计的调整意见

呈:薜总、方总、韩总、市场部、天地设计公司

由:中房集团(成都)尺度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日期:2005年3月31日

事由:文殊院项目B3地块建筑规划设计调整建议

中房尺度(文殊院项目)字2005第(04)号关于文殊院项目B3地块建筑规划设计的调整建议

方案一:

基于中房成都总公司若通过做市政府、规划局、专家等方面的工作,能尽可能减少本项目的种种限制条件下,中房尺度公司从便于该地块商业销售及招商运营的目的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B3地块东西轴向及南北轴向均建议开街作成大十字道路,街面净宽

建议为10米左右,街道呈直线型;

2.两条道路交汇处考虑小广场设计;

3.临外街及内街均设计为临街商铺,且可分可合,方便后期租售。

4.取消院落设计,以川西民居风格的临街商铺呈现。

方案二:

在必须遵循B3地块原有总平的规划条件下,中房尺度公司从保留原有建筑肌理和外观风格的前提下,对该地块建筑规划设计作出以下建议,以相对降低后期租售难度。

1.B3地块东西轴向道路建议拓宽为10米左右,且尽量呈直线型;

2.根据设计比例将各院落之间的天井部分面积缩小,以弥补拓宽道路的面

积损失;

3.建议设计上考虑各院落间任何房间都可分割租售,且不影响人流交通线

路,如示意图所示,设计后可按虚线进行分割;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中房集团(成都)尺度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2005年3月31日

昆明巫家坝片区东航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公示(2020)

昆明巫家坝片区东航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公示(2020)

昆明巫家坝片区东航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公示(2020)

1.A1地块:用地面积40047.18平方米(约60.07亩),用地性质B1/B2/R2-商业/商务/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居住建筑兼容比例为80%:20%,容积率〉1且≤6.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0%,建筑限高200米,主要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70米。

2.A2地块:用地面积20377.27平方米(约30.57亩),用地性质B1/B2/R2-商业/商务/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居住建筑兼容比例为80%:20%,容积率〉1且≤6.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0%,建筑限高150米,需配建1座公共厕所80㎡。

3.A3地块:用地面积29711.94平方米(约4

4.57亩),用地性质B1/B2/R2-商业/商务/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居住建筑兼容比例为80%:20%,容积率〉1且≤

5.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0%,建筑限高150米。

4.A4地块:用地面积16981.57平方米(约2

5.47亩),用地性质B1/B2/R2-商业/商务/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居住建筑兼容比例为80%:20%,容积率〉1且≤5.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0%,建筑限高130米,需配建1座邮政所220㎡。

5.A5地块:用地面积27900.03平方米(约41.85亩),用地性质R2/B1-二类居住/商业用地,居住:商业建筑兼容比例为70%:30%,容积率〉1且≤4.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建筑限高130米,需配建1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1300㎡,1座卫生站800㎡,1座老年人服务站点1300㎡。

关于明确×x地块规划条件的函

关于明确×x地块规划条件的函

关于明确×x地块规划条件的函

XX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XX科技智慧城WXX1单元XX地块规划条件的请示》及有关资料、附图收悉。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XX-12),按照《XXXX科技智慧城(W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59、90等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XX府规划〔20XX〕XX6号)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核定XX科技智慧城WXX单元XX地块的规划条件内容如下:

一、地块位置:东至XX路、南至规划XX路、西至XX、北至XX路。

二、规划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C2)、商务办公(C8)用地。

三、建设用地面积:约1182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四、建设工程性质:商业和商务办公用房。

五、建设工程规模:计容建筑面积约35460平方米,其中商务办公建筑面积占商业、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不大于70%,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占商业、商务办公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地下建筑面积在设计方案审核阶段确认。建设工程规模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六、规划设计要求:

1、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0。

2、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

3、该地块含综合交通枢纽一处约7530平方米,其中地面约2250平方米(不计容。根据区建管委意见,用地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

公交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按450平方米配置),布局2-3条公交首末线和出租车候客站;地下约5280平方米,布局120个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和6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交通枢纽与地块开发统筹考虑,并以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为准。

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要求:按现行《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还应符合控规附加图则有关退界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GH2011007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

项目地点:惠城区三栋镇SDM-07地块

发卷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

转来你局《关于提供规划要点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1〕135号)收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本《告知书》已经我局审核。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

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目录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9-2025)》、《惠州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

第二条 SDM-07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地块用地面积为6194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关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片区规划指标的申请》的复函

关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片区规划指标的申请》的复函

关于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关于调整xx片区规划指标的申请》的复函

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泺口片区规划指标的申请》收悉。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用地位于天桥区济泺路两侧,xx 年12 月我局以济规管函[xx]622 号文出具了该片区规划条件。现你中心申请调整该片区规划条件。经重新研究,提出以下规划条件:

市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74 .26 公顷,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预留用地约6.33 公顷,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约210.46 公顷(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金融业、体育设施、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绿地等。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不大于2.785,地下容积率不大于0.5 ,建筑密度不大于20 %,绿地率不小于35 % 须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的地上车库。按规划分为A、B、C、D、E、F 六个区23 个地块(具体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地块编号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一、A区

市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10 , 88 公顷,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35 . 75 公顷(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金融业。其中:

A-1 地块市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 4.23 公顷,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7.21 公顷(以实测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不大于 4.8,地下容积率不大于0.75 ,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绿地率不小于25 % ,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须配建不少于 0.5 个停车位,须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1.6万平方米的地上车库,沿济泺路规划公建为高层。二环北路与济泺路交叉口处形成片区标志性建筑,主体建筑高度控制在240 米左右。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开发区管委会领导:

根据山东省体育局和聊城市政府达成的《关于调整训练基地土地使用的协议》精神,政府收回了聊城体育训练基地的土地405.13亩,保留了基地生活区,按开发区管委会对基地生活区整体规划设计的要求,区规划局经过多次科学精心的设计,制定了片区整体规划方案。本方案在市长、专家联席会上反复论证后,批准了该规划方案。并于2010年4月2日由市规划局签发了聊规条案字<2010>10010号和10006号规划设计条件文本(见文本复印件)其中:

1、东区训练基地占规划用地23059 m2,折含土地34.59亩。实际设计了建筑面积55364.78 m2,容积率达到2.4,完全符合市规划局签发的10010规划条件。

2、西区:训练基地占规划用地5201 m2,折含土地7.8亩,实际设计了建筑面积10344 m2,容积率达到1.99,完全符合市规划局签发的10006号规划条件。

为了完善体育训练基地生活区开发的各种报批手续和交费手续,请开发区管委领导批准,按上述条件办理手续。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为盼。

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

聊城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500字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500字

三一文库()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

示 500字〕

关于执行市规划局批复规划条件的请示

开发区管委会领导:

根据山东省体育局和聊城市政府达成的《关于调整训练

基地土地使用的协议》精神,政府收回了聊城体育训练基地

的土地405.13亩,保留了基地生活区,按开发区管委会对

基地生活区整体规划设计的要求,区规划局经过多次科学精

心的设计,制定了片区整体规划方案。本方案在市长、专家

联席会上反复论证后,批准了该规划方案。并于20xx年x

月x日由市规划局签发了聊规条案字20xx10010号和10006

号规划设计条件文本(见文本复印件)其中:

1、东区训练基地占规划用地23059 m,折含土地34.59

第1页共3页

亩。实际设计了建筑面积55364.78 m,容积率达到2.4,完

全符合市规划局签发的10010规划条件。

2、西区:训练基地占规划用地5201 m,折含土地7.8

亩,实际设计了建筑面积10344 m,容积率达到1.99,完全

符合市规划局签发的10006号规划条件。

为了完善体育训练基地生活区开发的各种报批手续和

交费手续,请开发区管委领导批准,按上述条件办理手续。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为盼。

山东省聊城体育训练基地

聊城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20xx年x月x日2222

23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作用,案例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作用,案例

一、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

(2)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3)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4)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供应、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5)明确公共设施配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要求。

(6)满足保护古城传统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地段、保护重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要求。

(7)满足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8)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抗震、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9)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10)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二、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一、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前者在规划设计

时是必须遵守的;后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

二、规定性(限制性)条件。一般为:①用地性质;②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

面积/地块面积);③建筑控制高度;④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

不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⑤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⑥

交通出入口方位;⑦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条件。一般为:①人口容量(人/hm2);②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③建筑色彩要求;④文物、名木古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水体等保护要求;⑤其他环境要求。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的批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的批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广安府复〔2021〕47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21〕169号)收悉,根据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3次专题会议精神,经审核,现就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地块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3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代居住建筑试点相关要求,调整官盛新区GS01—13、GS01—14号2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他未涉及的规划设计条件维持不变。

二、调整后的第四代居住建筑试点相关指标和技术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同时竞得人须严格按照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5日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S4地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B地块调整)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S4地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B地块调整)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S4地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B地块调整)征求意见的公示

由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未来城S4地幼儿园建设项目位于凯里市棉纺片区未来城B地块内,州两馆南侧。现该项目规划为一所9班幼儿园。

该项目用地原规划为B地块地面停车场,规划有139个停车位(地面停车场调整前平面图如附图一),方案经2018年11月23日市城规委会审查通过(凯市规委〔2018〕122号)。为解决棉纺厂片区就学问题,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将B地块、州两馆东南侧3984.86平方米用地调整为一所9班幼儿园(命名为S4地块),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移交凯里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2020年4月9日上午凯里市城规委会审查(凯市规委〔2020〕42号),形成意见如下:一、S4地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需取得教育部门的书面意见。二、请业主单位进一步核实S4地块与两州馆的宗地范围,确保两个项目能依法依规推进。三、S4地块原规划为B地块的停车场用地,为确保B地块的停车位,请业主单位对B地块不足的停车位调整说明情况进行说明。四、C地块为便于校园管理,建议学校周边商业配套功能再后期管理应作充分考虑。2020年5月7日取得教育部门关于S4地块幼儿园建设相关事宜的意见。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城规委会要求,承诺对B地块不足的停车位在临近未建地块予以补足。规划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用地面积3984.86㎡,总建筑面积4281.65㎡,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4281.65㎡,容积率1.07,建筑密度44.54%,绿地率16.55%,总班级数:9班,停车位2个,最高建筑高度13.65米,建筑层数3层(总平面图及效果图如附图二三四)。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地块剩余地块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前公示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地块剩余地块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前公示

关于贵州凯里“未来城”地块剩余地块总体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批前公示

由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未来城建设项目,位于棉纺厂片区、龙头河及西出口片区。根据州、市两级政府工作安排,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将未来城项目未建的A3、C、1-15号地块总体设计及教育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规划,总净用地面积*******.97平方米。

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2019年6月25日上午第五次市城规委会审查通过(凯市规委〔2019〕33号),经2019年10月10日第六次州城规委会审查,形成意见如下(黔东南城规委纪〔2019〕7号):一、原则同意该规划,该规划主要用于指导下步未来城各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相关规划调整,不作为项目规划审批依据。二、设计单位要认真校对规划文本有关内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真实性与合理性。三、今后未来城项目启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应统筹做好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并按规划同步启动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教育和医疗卫生),确保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切实不起未来城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短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医、上学、运动、娱乐和休闲等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增进人民福祉、增强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未来城项目规划总净用地*******.8平方米,已审批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合计*******.16平方米,本次规划剩余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合计*******.91平方米,合计*******.07平方米。规划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配套建设幼儿园9所,共129个班,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小学4所,共180个班,总建面约7万平方米,中学3所,共138个班(初中102个班、高中36个班),总建面约10万平方米;大型、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各1个(含3处7人制足球场、1处5人制足球场、6处篮球场及排球场),体育场地约7万平方米;老年养护院2所(中部地块1所,建面约3500平方米,南部地块1所,建面约24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中部地块1个,建面约3000平方米,南部地块一个,建面约1700平方米);公安派出所1个,建面约1400平方米;新增规划停车位约2.16万个(按规定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另外还规划设置了文化、社区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最高建筑高度约100米(-3+33F)。

武汉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书

武汉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书

(单位名称)关于(地块位置)地块

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函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我单位拟于近期组织位于区路号地块的土地公开出让工作,请协助办理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及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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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编号:(2004)厦地合(协)字051号),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吕岭路岭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宗地面积为99968.38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为满足片区配套功能需求,提升功能定位,经市政府专题研究,拟同意对安美光电有限公司用地做以下调整:

一、宗地范围调整

原红线分割为四部分,即已建成的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两栋办公楼地块、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和剩余拟收储地块。具体为:

1、光电研发中心Ⅰ地上用地面积12370.334平方米(南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11154.750平方米;

2、光电研发中心Ⅱ地上用地面积10338.183平方米(南

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8666.649平方米;

3、原项目用地范围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地上用地为1375.048平方米,地下用地为7710.173平方米,该部分土地仍划拨给轨道集团;

4、剩余地块面积为75723.972平方米,由市土总收储。

上述调整后的地上总用地面积为99807.537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土地用途变更

两栋办公楼用地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商业用地。

1、光电研发中心Ⅰ原批复地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面积54300.164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办公建筑面积40458.86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13841.304平方米以下。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9701.71平方米以下,其中:地下一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4654.652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548.806平方米以下;地下二层车库用房建筑

面积为3523.657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974.595平方米以下。

2、光电研发中心Ⅱ原批复地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面积47892.713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办公建筑面积44820.170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3072.543平方米以下。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7419.811平方米以下,其中:地下一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3474.97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573.805平方米以下;地下二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2364.562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1006.474平方米以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上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由市规划委与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十天,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市规划委将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附件:原用地红线分割示意图

附件:原

用地

红线分割示意图

用地分割示意图(地上部分)

用地分割示意图(地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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