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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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编号:(2004)厦地合(协)字051号),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吕岭路岭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宗地面积为99968.38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为满足片区配套功能需求,提升功能定位,经市政府专题研究,拟同意对安美光电有限公司用地做以下调整:
一、宗地范围调整
原红线分割为四部分,即已建成的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两栋办公楼地块、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和剩余拟收储地块。
具体为:
1、光电研发中心Ⅰ地上用地面积12370.334平方米(南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11154.750平方米;
2、光电研发中心Ⅱ地上用地面积10338.183平方米(南
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8666.649平方米;
3、原项目用地范围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地上用地为1375.048平方米,地下用地为7710.173平方米,该部分土地仍划拨给轨道集团;
4、剩余地块面积为75723.972平方米,由市土总收储。
上述调整后的地上总用地面积为99807.537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土地用途变更
两栋办公楼用地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商业用地。
1、光电研发中心Ⅰ原批复地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面积54300.164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办公建筑面积40458.86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13841.304平方米以下。
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9701.71平方米以下,其中:地下一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4654.652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548.806平方米以下;地下二层车库用房建筑
面积为3523.657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974.595平方米以下。
2、光电研发中心Ⅱ原批复地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面积47892.713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办公建筑面积44820.170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3072.543平方米以下。
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7419.811平方米以下,其中:地下一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3474.97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573.805平方米以下;地下二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2364.562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1006.474平方米以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上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由市规划委与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十天,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市规划委将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附件:原用地红线分割示意图
附件:原
用地
红线分割示意图
用地分割示意图(地上部分)
用地分割示意图(地下部分)。